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趋同
2016-03-19李晟婷周晓唯
□李晟婷 ,周晓唯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趋同
□李晟婷 ,周晓唯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公共利益是以社会作为整体出发点谋求的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社会成员共享的资源与条件,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社会公平进步的价值取向;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则是企业将行为向公共利益内在要求的方向靠拢、从而客观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改善的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公共利益存在差异性和目前企业社会责任非刚性的前提下,应该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同时从立法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保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内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企业与公益利益的矛盾,以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兼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公共利益;企业社会责任;公共利益差异性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10.024
1 从公共利益的形成及特点说起
关于公共利益的形成,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现代社会随着个人获得信息质量的增加,人们将对获得效益的途径和其持续性有更全面的了解,达到社会理性选择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增加。当顾及他人成为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的先决条件时,“利他”因素就进入了经济理性的范畴,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调节更加及时的发挥作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长期范围内将趋向均衡。公利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完全统一、绝对一致,也并非彻底对立、相互矛盾,公利与私利之间存在着一种更为微妙的关系,个体利益在社会和市场的环境中受到市场秩序和规则的限制、通过相互碰撞和融合、不断地调整修正各自的期望和行为方式,最后个体都让渡出一部分个人利益从而使得形成局部公共利益成为可能,各种局部利益在更高的层面和更大的范围内仍然通过上述作用形成更高层次公共利益,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各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是与个体或局部利益相对并相关的价值形态。公共利益是涉及主体客体关系的比较范畴,具有开放性(非排他性)、受益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动态性及差异性等特点。[1]在公共利益形成的过程中,地域性差异、发展阶段的历史性差异以及劳动分工所造成的阶层差异性等因素导致公共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及差异性,最终导致公共利益的多样化及价值多元化;同时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和再分配功能,由于个人和组织在经济能力、自身素质、社会身份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其受益程度并非均等,不同的个体和群体之间对同一公共产品的受益程度、受益时间也存在差异;再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或局部利益之间、不同区域或不同层次公共利益之间均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即公共利益的不相容性。总之,公共利益的差异性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共利益之间的异质性和不相容性、不同组织或群体就某一公共利益是否受益以及受益程度的差异性及以不同阶段公共利益的迁移和转化为表现的公共利益的动态性。
2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上世纪伴随现代大型企业出现而提出的,其内涵随现代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而不断发展丰富。不同类型的企业因自身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社会责任关注点。卡罗尔(Archie B.Carroll)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特定的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关系责任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2)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这里所谓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部分,指除股东以外的受企业决策与行为所造成的现实或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和组织,包括企业员工,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的经济、社会行为(包括资源的利用、环境的改变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等)的受益者和被影响者等方面的群体。(3)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4)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二者在互为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便在企业目标上达致一种均衡状态。[2]由此可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与企业处于同一时空范围内与企业相关且受到企业行为影响的群体 (包括股东和非股东),股东属于特定群体,非股东则可能是特殊群体(如企业员工、附近居民等)也可能是不特定人群(如企业产品的消费者、环境利益相关者等),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或者相对方被涵盖在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公共利益的主体当中,成为某种公共利益的享有人,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面向的对象与公共利益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内在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来源和动力是社会对企业的全方位期望、包括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这种期望可能以显性或者隐性的方式表现);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期望、从而主动性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内化的过程,需要企业决策者从个体理性上升到公共理性的高度,也就是说企业的关注点需要从单纯的利益最大化转化为维护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的维护与优化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企业的社会效益体现在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是多目标多方位的作用,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强调其合理性——均衡社会责任的各方面因素(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均衡推进社会、环境、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利益,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二者在互为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达致一种均衡状态)。在这个意义上企业主动性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将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传统一元性目标转化为多元目标、注入社会全面进步和公共利益改善的要求,将企业行为向公共利益内在要求的方向靠拢、从而客观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可以说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公共利益是以社会作为整体出发点谋求的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社会成员共享的资源与条件、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形态,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途径,因此,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改善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作外生的调节变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性的形成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化过程,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从而使企业行为的外部性趋向于公共利益的要求。
3 公共利益差异性与企业社会责任非刚性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虽然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但是由于社会分层、地域差异以及公共利益的类型多样且难于界定等因素的存在,同时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本身存在亲疏、众寡之分,导致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 (如股东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更容易被企业采纳);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识别存在困难,很多高层次公共利益的识别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同时企业行为的边界基本是由自身可支配资源和法律规定共同确定的,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丰富内涵无法全部落实到法律条文中 (道德责任层面的要求是软约束、只有引导意义而无刚性作用),加之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未形成体系,仅零星散见于《劳动法》、《企业法》、《消费者保障法》等条文中且规定较为空泛笼统简略,法律约束力微弱、目前情况下即便是这种约束力微弱的边界尚不够清晰。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企业在面临行为决策之际,面对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多重目标(除了经济最大化这一基本目标之外,还有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考虑),且企业社会责任约束条件并非刚性,多重不确定因素下可能难以求得最优解,因而企业决策困难,或者企业决策行为偏离公共利益趋向于经济利益、或偏向局部低层次利益而损害高层次公共利益,如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大型国企持续排污现象。简单地说大型国企持续性生产排污是拒绝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说法是不客观的,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因为大型国企具有实现国家战略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意义,维持其正常生产除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意义外,还具有控制国有经济命脉、提供社会必须产品、维持国家地区经济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准确地说,大型国企持续排污现象是企业未能合理承担社会责任、在责任各因素的均衡决策方面出现了问题——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非经济责任方面因素的认识不足、分配权重过小,对社会、环境等方面潜在的外部性抱有侥幸心理和主观忽视的态度,从而导致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偏向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行为。其实质是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同类型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直接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差异性和不相容性。同时地方政府的管理范畴和关注点包括本地经济增长、本地环境保护等方面,在矛盾处理中应该既要保证大型国企生产的稳定性连续性从而保持地方税收,又要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但在以GDP为导向的前提下往往受趋利动机支配而更多的维护前者,其实质是社会制度失范和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企业对公共利益损害。
4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一致性前提下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
基于以上论述,可知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改善的内在要求的一致性,即如果企业能够在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内合理决策、均衡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那么企业行为的社会效益就不会过分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即便由于公共利益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出现企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但在范围和程度上会比目前状态轻微得多,也更加容易协调从而达成社会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使其符合社会期望的作用;将公共利益的诉求落实到企业社会责任中,对于企业而言则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社会而言便于保持公共利益与个体、不同层次公共利益关系的良好状态。以公共利益为坐标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可分为一般行为规范和公益性矛盾协调两个方面,必须依靠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共同保证。现代社会制度的意义和要求是体现公平正义,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①[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48页,人民出版社2010。社会正义要求形式公正且结果公正,而企业未能合理承担社会责任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在不同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状态,因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应该是提供“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准,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②[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的原则》,13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处理企业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目标是结果公正,同时以过程公正为保证和体现,即:处理关键在于规范其流程、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于协调统一,而不宜采取无弹性标准化方式。
4.1企业行为规范
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横跨道德与法律两重层面,将所有企业社会责任要素都识别出来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道德层面的内容和要求对于企业只能起到引导规劝作用而不具备强制力,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部分基础性、关键性的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责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才能起到约束作用,因此法律责任是对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的底线要求、是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同时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明确的预期。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并未形成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只具有宣示意义、可操作性较差;同时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关注讨论并不断修正——充实实施细则、巩固已有立法成果,形成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而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套和保障,使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集中起来,不断强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刚性制约。这一过程中应注意企业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与非经济社会责任内涵与边界的确定,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不同层面公共利益的识别、认定及协调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等,同时应该对企业社会责任中各种责任冲突的协调解决途径、方式等过程确定规范,既要体现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也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便于处理公共利益的多面性与不确定性造成的同一的事件上的不同价值判断和特殊情况。
4.2公益性矛盾协调
企业损害公共利益的实质是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或不同层次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企业行为业已偏离公共利益的要求,目前多表现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损害,如环境污染、公共资源冲突等。就矛盾双方构成而言,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多为企业)、另一方是不确定群体的社会成员,这种双方的异质性导致在对待同一问题上的经济能力、行动力、影响力等方面的不对等,加之目前我国公益保障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均不完善,导致众多涉及公共公益的纠纷、诉讼的处理结果偏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加之我国现行有关公共利益损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保障等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导致我国公益诉讼之路艰辛坎坷,众多公益诉讼得不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或者处理之后也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顺利执行。因此,目前情况下关于企业损害公共利益的矛盾应该提倡采取多方谈判、听证、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多方谈判的方式有利于多个涉事方公平的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协调多方矛盾和利益从而产生满意度较高的共赢或补偿方案。政府相关部门的及时跟进、提供相关倾向性政策法规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在多方谈判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诉诸于仲裁或诉讼方式,这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取最大化的社会效益方式。另外,由于公共利益的复杂性和其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害的时间空间范围的广泛性,必须提高公众参与以保证责任的公平划分、督促企业对已造成的损害实施救济。途径有二:发挥社会性组织的作用以及降低公众参与成本。有序地促进非政府性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使之逐渐在公益性谈判、仲裁及诉讼过程中代表公共利益被损害方并在裁决结果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这样能够放大被损害方在诉讼过程中的话语权、提高社会效率、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及顺利执行、促进社会公共政策完善。另外,我国公民目前对于公益性纠纷的关注和参与程度普遍较低,因此,降低公众参与成本是提高公益性社会矛盾关注度的一种途径。借助现代通信技术(如微信,视频,在线访谈、调查、投票等),能够明显降低公众参与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可利用已有网站资源、设置公共微信等方式方便公众参与,并通过实名认证等可行的技术手段保证调查和投票的真实性,从而放大公众在公益性社会矛盾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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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巍
F272-05
A
1004-0544(2016)10-0132-04
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15z146)。
李晟婷(1976-),女,陕西绥德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博士生;周晓唯(1963-),男,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