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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政党政治与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基于文化和历史比较的意义解析

2016-03-19□徐

理论月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党政治政党现代化

□徐 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法的精神、政党政治与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基于文化和历史比较的意义解析

□徐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法与政党政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内在相通,都要明确权利与权力各自的边界并协调存在于不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各民族在不同文化基础、不同历史起点上进入现代化,其法治、政党政治自然就遵循了不同的生成和发展进路,在演绎共同规律、指向相似目标的同时,展现出现代法政系统和治国实践的丰富性、多样性。由于独特的文化、历史和现实,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面临复杂繁重的任务和挑战。为此就尤其需要关注、解决好在历史文化层面上有所欠缺的政道问题,着眼于社会现代化和精致化治理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一条统一了民族性与现代性、融会了法治精神与民主实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

法治;政党政治;政道;国家治理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10.019

法因事物内在的本质联系以及人类独有的理性能力而来。各国法分别与相异的自然条件相关,与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与业已建立或将建立的政体及其原则有关,也与各国立法者的目的、法的渊源以及特定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度有关。基于自然的关系、客观的规律,运用人类理性以臻于良性治理,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1]然而政治生活、治理实践并非总是理性的。当人们宣称公意才是人民主权象征、正当统治之基时,情感和意志的成分就难免会掺杂进来。面对此种分歧,现代民主当如何能够平衡理性与意志,实现有序参与和有效治理的统一?如何能够使公权力运行、公共事务过程有机地融会理性建构与经验实践?又如何能够同时有益于个体的自由发展和共同体的整体福祉?简言之,由怎样的主体来建构和驱动怎样的现代民主政体,又因何及如何改良它以增进其合理性、有效性,这是不同时代和生态条件下国家治理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1 相关概念群的简要梳理:法、治、党

不同社会的人们对政治生活的把握总有其共性,但也确因各自所面对的情境和条件而有所差别。要深入展开和讨论法的精神、政党制度与治理转型的关系,就有必要预先结合这些共性、特性,讨论和厘清如下几方面的相关概念。

1.1法:法制、法治与法治国

法在本质上应是规律以及理性对规律的把握。人类关于法的传统理解多起始于对宇宙秩序的追问,由此逐渐形成神法、自然法和人法这么三个彼此联系的领域。人法致力规范、协调人类个体及其交往活动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生产和再生产,体现为基于特定秩序考虑而将强制力量普遍施加于社会个体与整体的过程。在西方政治文明中,法与国家多被视作同一位阶的东西,在社会学、政治学领域则被当成某种秩序以及为保障此种秩序的社会控制,又或者是被当成用来维护和平的政体的权力。[2]由于深受古希腊哲人思想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理念影响,欧陆社会传统上将法视作理性和正义的化身,在法理上明确认同、坚持人的自由与平等。这也同时成为罗马万民法、基督教神圣法的重要原则。[3]由此,法在伦理上又被当成对邪恶、不公的抵御和反制。相比较而言,古代中华法系也有道(神或宇宙的秩序)、德(人得之于道者)、礼法这么三个可作比附的范畴,但所谓“道”、“德”却大多止于对皇权专制及等级秩序的修饰和论证,因而在法理上欠缺了关于自由、平等的要素。但要看到,在对于正义的某种特定解读(即各色人等皆得安其本分、做其分内之事)上,古代中西方在法理上还是相通的。在不同社会、政治文明发展不同阶段,法都兼有目的、工具两重意义,但其地位、作用却显然不同。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人治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具备某种因规范而来的确定性;一种则完全基于权力任性,并无确定性可言。这里可能会有法制(Rule by Law),但其主流还是依法控制、统治者的单向度压制,其权力任性的一面自然无法根本祛除。现代社会崇尚法治(Rule of Law),作为有主权的人民的象征、作为公共意志,法本身即成其为治理的主体和目的。法治社会中,权力的行使受到(其它)权力的有效制衡、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由此,传统的致力于规范、制约权利及其运用的法制也就不再是片面的过程、孤立地存在。就法与国家、政权关系而言,现代法治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欧陆式的“法治国”(Rechtsstaat),强调法的普遍性、客观性,主张权利因法而来,故立法者得明确站在人民一边并保护其“剩余权利”,政府亦得严格按议会的制定法来行使其权力;二是英美式的法治,主张法因权利而生,故而不以权威的一般规则去建构法的秩序,但却特别强调法须同时兼顾传统以及个案的正义。这两种法治都致力于以法的精神去规范和约束权力,不同处则在于:前者突出法的实体和立法,以及主权者的权力;后者厚重法的程序和司法,以及个体的权利。当然,在法与权力关系领域之外,传统的法制一如既往地存在和发挥作用,但其压迫的性质却因民主的关系而有所弱化。

1.2治:控制、统治与现代治理

在古代中西方,治或政治的源头不同。西方政治起自城邦——POLIS,语义中自然蕴含公民商量着办事的公共取向。古代中国政、治相分,若以政治二字的今解——管理众人之事来比拟,似缘起于上古时期的治水。起于公共性活动的古代东西方政治后来不约而同地趋向、走向王权专制。如孟德斯鸠所言,在专制政体的恐怖原则和权力任性下,就人(及其自由、权利)什么都不是而言,每个人(包括统治者)都是平等的。[4]专制主义在古代东西方的际遇并不相同。西方专制王权多受神权、贵族和自治城市权利的牵制,贵族共和、民主之治的挑战和选择也不时(局部)出现过、存在过。东方专制君权向来少有掣肘,其绝对性、排他性是一以贯之的。整体上看,控制是与古代专制政体、传统人治社会相匹配的治道,单一主体单向度、直接依托暴力施治以及对绝对服从的追求,构成其基本的特质。关于统治,人们向来就有不少泛化的理解,前述的控制也时常被纳入其中。现代意义的统治(Government)应发端于古代专制式微、民主共和上升的时期。不同于控制,它更多确定性、更强调法制或合法(律)性的内涵。在这里,法或是公认的惯例,或是明确的制定法。不论其本身是否为理性、良性的,只要为公众认受,就能成为正当施治的依据。在法制及其形成的具有确定性的范围内,统治保有但往往不直接依托暴力,而是更多地诉诸权威——成功的说服,以及被统治者的自愿服从。[5]现代统治不得不借重官僚科层制。就本性而言,它仍难免倾向于单一主体、单向操纵,所以相应就有合理和制度化分权、集权的必要。要看到,中央集权对于现代统治、民主政体是必要的,但它显然不是托克维尔批判过的那种积弊不浅、招致革命的无限权力的中央行政集权。[6]关于治理(Governance:曾译作“协治”),它是对现代统治的扬弃,有协合而治、协商以治之意,本质上更加突出多元主体间直接、公开、透明和持续的双向互动、理性沟通与彼此妥协。在致力于解决代理人风险(道德风险)问题、确保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实现有效参与和有效统治相统一上,治理与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内理上完全相通的。

1.3党:政党政治、政党制度与政党体制

政党源自社会,是有组织的意见,是现代民主的工具和手段,在政治结构中联系国家与社会,在政治实践中影响或掌握公共权力。在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上,政党由派系脱胎而来,派系进而为政党、政党退而为派系也是常见的事。进退的关键在于为私还是为公。如果把现代民主架构比作计算机硬件系统,那么政党、政党政治就是软件系统。政党驱动现代民主运转,分别形成政党与政党、政党与政府、政党与社会这么三个领域中的关系与过程。所谓政党政治,就是这些关系与过程,以及更高层面上的、发生在这三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与过程。这些关系和过程所积淀而来的各种相关规范和惯例就形成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不同于西方人所讲的政党体制(Party System)。政党体制及通常所谓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较多地从政党与政党间关系与过程的视角来体现、演绎政党政治,因而更强调经验、实践的内容。相形之下,政党制度则往往从系统与结构整体来诠释或预设政党政治,总是侧重于相对稳定的规范性的东西。

2 法的缘起:基于经验或建构的逻辑与历史

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研究所探讨的基本问题,都可回溯至“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亦即著名的“霍布斯秩序问题”。[7]该问题的核心在于个人行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即人应如何去追求自身利益而又不致陷于“人对人是狼”、“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回答该问题的思路大致有三:基于整体主义、价值理性的理念建构说,基于原子主义、工具理性的经验积淀说,以及融会、超越了这两说的单子论的复合行动说(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实践论)。三者都认为,在目的性的秩序、工具性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人的活动,以及理念、行为、习惯、惯例和法的接续咬合的链条。所不同的是,理念建构论者认为:秩序是先验的目的或客观的善,它同时构成个体行动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秩序形成法律的、制度的表达,并借此弥散于人的思维、行为中,养成个体的习惯、共同体的惯例,从而维系、拱卫了秩序。经验积淀说则持相反看法:个体行动的理性、社会行动的逻辑都是工具性的,都得在应对挑战的经验、实践中积累而来;成功的思路、策略会成为习惯,惯例、法及制度体系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秩序则是更进一步凝练和升华的结果。复合行动论者则看到:人既在思维过程中行动、又在行动过程中思维,既在整体的制约中生存、又以个体的存在来维系和改变整体,既在制度的约束下遵守秩序、又在解构秩序的同时建构新制度。由此,人及其行动也就兼具原子主义、整体主义的两重性而呈现出某种“单子化”状态,秩序和制度则因兼具了理念建构和经验积淀的双重特质而具备了复合行动的特征。

不同社会中法的创制、维护和发展,与统治者对政治与法各自内涵及两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紧密关联。治理是否能臻于良、善的层次和境界,也取决于一个共同体中人们对于政道和治道是否有完整、深入的理性把握。政治要讲政道、有治道,政道系相对政权而言,治道则是相对治权而言。整体看来,治道盈隆、政道残阙在古代东方专制社会中是比较突出的。[8]由于政权向来因暴力、世袭取得,多被君主视作天赋神授因而不容臣民置喙,人们只好避谈政道问题。在古代东方,除君权外其它权力、权利皆遭贬抑或削除,极少形成能有效牵制君权运作的社会力量。尽管君权也有各种变态(有时未必就掌握在君主手中),但其绝对、自致、暴力和任性却没有任何质的变化。尽管君主及其权力往往会被神化,但神权却大多被吸纳、掌控在君权手里;尽管君主偶尔也会反思引抑、以民为本,但君权的崇高却始终以压碎民众个体的或有组织的权利为基础。总体看,古代东方社会是一种整体化社会,臣民们一向匮乏完整、独立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能单独成其为经济社会和政权架构的基石,只能体现为一盘散沙或 “一袋马铃薯”[9]——专制需要它们。在这里,作为对神圣权力的神圣诠释,法成为古代治道的重要部分。就其基本精神而言,它是理念建构性质的,目的就在于压抑或消灭独立的个体及其权利,以维护“个人什么都不是”的整体主义社会和政治架构。所以古代东方社会可能有法、有法制,但在本根上却是非法治、反法治的,当然也不会容忍制度化政治派系的活动。

古代欧洲很早就有了同时探讨政道、治道问题的社会生态和文化土壤。古希腊的城邦交往,古希伯来民族的辗转迁徙,客观上有利于契约关系、个体权利的生长和保守。在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两希”文明中,个体及其权利初具了某种可为政治社会基石的“原子化”特质。古希伯来与古东方社会颇为相似,同样突出法的神圣性、伦理性,注重法与权、与治道的融会。对西方文明世界影响深远的摩西十诫以及贯彻它的诸多条例、信条,在法的神髓上也明显带有此种色彩。[10]后来的罗马教会更是系统地演绎了这一点。古希腊文明推重理性思辨,思想家、政治家们多强调过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权利、城邦整体的自由权利,算是兼容了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这种兼容后来为古罗马的法政实践所继承。古罗马后期统治明显转向了专制主义,但日耳曼人的侵入又阻滞、缓冲了这一势头。日耳曼人很晚才步入文明时代,有机会也很顽强地保留了自己的习惯法(集中体现在萨利克法典中),精神上具有强调氏族生活经验积累、尊重共同体内部自由平等的气质。[11]占领统治罗马故地后,日耳曼人将萨利克法、罗马法和基督教精神融为一体,事实上强化了欧洲此前固有的“原子化”特质,确立了此后普遍存在于西方列国政治领域中权利—权利、权利—权力、权力—权力博弈竞争的传统。这样,在古代西方历史演进中,由理念建构而来的法及相关实践,以及由经验积淀而来的法及其实践,经历了长期并行、竞争的历史。其结果是,在日耳曼民族后来创造、适应近代化特质和要求的过程中,社会生活中原子化的个体及其自由权利,连同法政领域中积经验而成秩序的基本理路,都赢得了相对优势。

现代化在东西方社会中有不同的意蕴。就社会结构和文化系统的变化而言,现代化在西方主要是对古代社会及传统的深入改进,可谓一种扬弃;但在东方,它却可能意味着历史的变轨、文化的断裂。就个体行动与社会秩序关系而言,起自启蒙运动的西方现代化基本上是以个体及其自由权利的发展为主导,自由主义因而占据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契约论者、功利主义者大抵都是自由主义者、原子主义者。深受契约论、功利主义影响,现代西方法政制度和实践也都自觉以自由民主为基本的精神、导向。但与原始资本主义相比,在20世纪大范围改良了的资本主义对自由、功利的诠释已有了明显变化,福利社会建设起步、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流行,都与扬弃了原子主义、兼容了整体主义思维的新单子化社会观形成密切关联。总的看,当前已整体进入后工业社会的西方各国,在社会结构上仍继续保持着原子化特质并深化着单子化特质。而在以整体化的传统东方社会为起点开始现代化进程的大部分发展中社会,也越来越多地展现出相近的情形。贯穿其中的逻辑简单明了:除非是不要或去抵制现代化,否则就离不开、不得不转向市场化;市场化势必会源源不断地生产、再生产寻求自由的个体及其权利,势必要解构相当一部分整体主义的东西,代之以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原子化、个体主义的东西;但在整体主义仍维持强大影响的地方,作为对其退让的回报,原子化、个体主义势必要有所妥协和引抑,社会结构也因而整体上呈现某种“单子化”色彩。概言之,如不加调适、变革,传统整体化结构、整体主义思维与现代化的关系就基本上是不匹配、不适应的。然而另一方面,前述能在早期西方塑造、推动现代发展格局的原子主义的东西,又的确可能在发展相对晚近的转型社会中激发、积累大量严重的矛盾。由此,无论东西方,人们都不得不否定或扬弃旧结构、旧传统,都不得不依托新的兼容性的单子化思维与行为去创造新传统、新结构。

3 政党政治:引领或适应现代化以及治理的转型

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在现代生活方式即现代文化系统中,包括理念、行为和制度在内的政治生活方式,构成在市场之外生产、再生产秩序的重大领域。由此,政治的现代化当属最关键的现代化。[12]由于进入现代化的起点不同,不同民族或文化系统在理念、行为和制度层面走向单子化社会的路径也不同。这差不多就是原生现代化、次生现代化在过程上的不同。在诸如英美社会、中国社会这样两种典型的文化系统及其各自的现代化进程之间,此种差异也就越发明显。聚焦制度领域,特别是我们要着力讨论的政党制度领域,可以清楚地看到:原生现代化社会主要是以经验积累的方式逐渐适应了现代化不同阶段的要求;次生现代化社会则一开始是要以理念、政治建构的形式来引领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继而才能在特定阶段上实现转向,以强化经验积累的形式来基本适应现代化要求。

现代社会是精细分工、高度合作的精致化整体和过程,迫切需要同样精致化的管理和协调。要提供这样的管理与协调,政治系统就应当具备如下特点:(1)基本的规则主要是从市场经济衍生而来并与之相适应;(2)这些规则所导向的政治秩序、制度架构合乎现代理性的要求;(3)基本规则、秩序和制度的实施要具有普遍和排他的约束力,要以尊重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政治主体)的权利和意志为基础;(4)鉴于社会的创新发展往往发端于个体的努力和发明,政治系统也应给社会精英预留足够宽松的空间并严密保护其权利,以使其能自由地反思和批判、试错和创造;(5)能及时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与政治主体 (特别是大众与精英)之间权、利冲突,并能从中尽可能迅速有效地发现、阻断或纠正各种体制弊病和方向错误。显然,能整体真正满足这些精致化要求、且能自动适应日新月异的变化的,也只有现代民主体制,特别是作为现代民主中枢的政党和政党政治。

政党、政党政治是现代化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系统之一。没有政党、政党政治的国家,也就没有产生持久变革和化解变革所引发冲击、失序的制度化途径,而其在推行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等方面的努力也会受到极大限制。[13]政党、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必备的手段。在民主架构基本确立、国家治理能够实际施展的地方,政党的意见表达和利益整合、政党制度对社会上权与利博弈的调节与统合,都应具有某种超越性,能将政治斗争引向平和、理性的方向,也就是共识、共治与共和的方向。有现代民主、政党政治的地方,就有政党政府,就有各种选举和协商。特定的政党制度总是与特定的(发育程度不同的)选举与协商的组合相关联,总是要促进和规范政党对选举和协商、对政府运作的主导或参与,以实现政府有效统治和公众有效参与的统一、实现社会上精英与大众彼此的理解与妥协、实现公共政治理性和公众政治意志的有机结合。

从传统社会的控制到现代社会的统治、治理,在现代化起点和发展阶段相异的不同社会、文化系统中,政党、政党政府的地位及其实际作用是不同的,这自然会导致不同类型的政党政治。在早期欧美社会,现代化、民主化一度意味着重启古代社会中厚重原子化个体及其权利的基因,意味着进一步以理性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重塑政治系统特别是政权结构。在政治生活、政治系统能相对容易地满足精致化治理要求的条件下,原本内生于民主体制中的政党、政党政治更倾向于社会的改良,倾向于驱动政治系统不断发现、倡导新的适应和生存策略,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迅速变迁。在次生现代化社会中,现代化、民主化的任务相对广泛和艰巨,政党等现代行为主体甚至不得不首先直面引入市场经济以及解构、重构社会生活的任务。在这里,不仅不少政党是在旧体制之外产生的,政府一开始也大多建立在旧社会的废墟上。它们不仅要以现代民主促进治理转型,甚至不得不从源头上引领和塑造民主和现代治理所必须的经济社会生活。[14]这就不再是简单经验调适所能胜任的了,而是要在适度催生和扶植必要的理性个体主义、各种权利主体的同时,去努力扬弃和改造传统整体主义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

成熟的现代治理必定要依托法治。无论是要适应还是要引领现代化和治理转型,都必须借重法的转型以及转型了的法。面对现代社会普遍的对于精致化管理的需要,不论社会形态、意识形态和政权性质如何不同,政党政府都必须认真考虑以法治取代人治。这本身也就意味着:法不再只是被视作压迫的工具,而是更多地被当成平衡不同主体利益关系、协调和解决权与利矛盾的手段;而且,法也不再仅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同样也掌握在公众、被统治者手中。作为人民或主权者的意志,法不再只是手段,它更被当成目的—— 一种公开宣告了的致力于保障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秩序。由此,在法的创制和适用中,无论法与权利孰先孰后,必须析分和明确权利边界、权力边界,必须同时防范和制止滥用权力、滥用权利,这在各国都是基本一致的。在这方面,一个时期以来英美法、欧陆法在相关理论与实践中的明显趋同就是很好的例证。但要看到,法在创制和适用上的这些共性并不能用来排斥、否定各国法治实践的特性。恰好相反,这一共性也还是建立在特性基础之上的。正因为各国现代化的程度不同,因为各种政治共同体所面对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与传统相异,它们对国家治理的具体要求也并不一样。所以,要使法的转型、转型了的法真正切实有效,要使法的精神牢牢存活于人们内心,都需要包括政党在内各国政治主体根本上着眼于自己国情和现实要求的积极努力。

综上所述,政党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形成探讨特定社会生态中现代化、治理转型的一个重大领域。现代化、治理的转型有相同诉求:让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中的事务皆可依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而正常存在和发展。这些客观的规律、对这些规律实现的理性诉求,就是现代法的精神,同时也是政党政治的灵魂。由此,作为规范化政治活动的政党政治实际上勾连着法治与法制,衔接起社会整体、国家政权以及各方面的利益集团,依据不同社会的历史文化特质和现实实践要求,引领或适应现代化、治理和法的转型,以趋向或是实践精致化的(理性的)国家治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党、政党政治才成其为现代政治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

4 中国经验:政党制度、法政实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不只意味着一块地域、一个大国,更意味着一种自成体系、绵亘已久的伟大文明。由此,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转型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同于其它次生现代化共同体的内容、特质和意义。中国的现代化会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印证业已存在于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般规律,也会在某些方面挑战甚至颠覆某些国家的经验和先例。这也同样体现在当代中国的法政体系建构中,体现在中国趋向社会主义法治和善治的经验实践中。

古代中国的法政实践属东方专制主义范畴,且具有典型性。相比较而言,传统中国社会(古代中华文明)距离现代化更远,也有更多、更强的异质性。实际上,近代中国是被迫使、被拖入现代转型当中的。在严重短缺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现代社会特质的条件下,中国的近代化、现代转型客观上亟需一种强度大的且有高度权威的先导性力量,来一以贯之地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安全与福祉,来实事求是地规划和建构现代中国的基本秩序,以便从无到有地引入和倡导现代中国社会生活所必须的一切元素。鉴于古代中国高度板结化、超稳定的社会结构是导致发展长期停滞、治乱循环往复的关键所在,鉴于高度中央行政集权的政治架构又是导致此种症候的直接病源,所以中国的现代化道路首先就是以革命党引领、推动社会革命来开启的。作为中国也是亚洲第一个政党,中国国民党第一个在打破旧秩序和建构新秩序、打破旧法政系统和建构新法政系统方面做出尝试。但是,这个党及其党国体制最终没能经受住权力考验、没能挺得过专制主义反噬,终究没能完全满足上述中国近代化、现代转型的客观要求。

取而代之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协商治理的政治实践。与国民党相比、与其它共产党相比,中国共产党显然善于理性把握和处理不同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关系,也少有地成功建构出政治协商、共识合作的民主架构,完成了协商建国的任务,走上了协商治国的道路。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动员的方式,以及其领导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来驱动权力运转的模式,形成了一种并不多见的导向合作型博弈的联盟政治,建构和演绎出人们每每会深切感受到的带着浓郁统一战线色彩的国家政权形式、当代中国政治。这是从根本上有利于中华民族整体团结与福祉的,也是中国社会、政治自然演进至今的必然结果。它起码表明,当代中国政治不能以西方竞争型博弈性联盟政治[15]亦即自由主义的法政体系为底色,而只能继续以某种经扬弃和改良了的整体主义法政体系为基调。这就很好回应了前述现代中国政治要有独特民族性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一条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各民主党派与中共自协商建国始即已确认了这条道路,继而以一种全新方式积极致力于国家富强、民主与文明,以及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科学社会主义本身具有现代性,它与近现代单子主义的价值观并不形成冲突,但更加强调整体主义相对于原子主义、个体主义的优越性。这样的基本价值红线更适合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适用它来选择发展道路、构建新秩序,自然会走出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发展的现代化新路。经验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积极参与的协商建国、协商治国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探索内在统一,也积极回应了在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发展中社会倡导和丰富现代性的基本要求。

应当指出,自近代开始的中国政治发展至今仍未竟其全功,当代中国的政道、治道仍具某种“在途性”。不仅如此,经过近40年改革开放的推动,它们更已触及一个退无可退、退或全线挫败的关键节点。在这里,坚持政治原则、具备改革勇气和民主意志固然重要,但若没有展现出强大的文明融会与创造的能力,不能在政道和治道上、在法政架构和治理实践中实现民族性和现代性的有机统一,就有较高概率会面临发展与稳定的困境。其中最紧要之处就是,如何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及发展至今的、日益迫切的对于社会生活精致化管理(理性治理)的要求。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及其传统政治盟友在何种条件下、怎样自觉保障和创新秩序的生产和供给,这不仅关乎各政党的现实处境及政治前途,更是决定着中国政治发展、社会现代化的前景。政治上生产和供给秩序的行为与过程必须自觉配合市场经济需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自生自发的秩序生产和供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党政治、法政治理实践也不例外。于是,上述问题也就势必会被分解为如下两大实践问题:其一,现代中国社会生活与法政实践,先前是也只能是基于革命理想主义、政治浪漫主义的政治动员,主要是通过理念建构的方式来推动,此种做法延伸至转型后新的治理体系和过程中的效能和前景会怎样?其二,早先建构定型的各种高仿苏联模式的中央行政集权的体制机制,以及直接承载它们的传统整体主义的社会结构,是否还能够有效兼容市场经济发展,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前途、地位又会怎样?

显然,无论是从维护和发展现有的政党制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当代社会对于民主、善治的迫切要求出发,未来的中国的法政架构与国家治理实践都不能再仅仅满足于传统粗疏的、有时甚至出乎体制之外的单一理念建构方式、政治动员模式。为此,就应该尝试转向和注重经验积累的和复合行动的基本逻辑、基本方式。在具体实践中,诸如当前大力夯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础、努力拓展其实践领域和范围的做法,就是一种理性选择,也能够非常迅速、有效地填补以往理念建构主导时期留下的大面积政治空白。必须看到,完全僵化的整体主义基本结构和思维方式,已经严重背离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永续运转的实际要求了。未来中国社会需要一种更开放、更有活力、更趋近“自由人联合体”的单子化结构,需要一种兼及社会社群利益、个体合理合法权利的现代法政思维和实践,它们将继续以社会主义、整体主义为基质,但在实践中会以现代政治理性超越传统行政集权的迷思、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性的作用和要求。实际上,中国长期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包括种种理论与政策的创新、突破(包括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方式、科学发展观的全面阐释和把握),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不断深化改革以破解传统难题、冲破僵化体制的各方面努力,都莫不与上述实践目标相呼应、相暗合。必须指出,对这样一种趋势的主观把握和实践推动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本身就具有鲜明的复合行动色彩、结构化理论倾向。况且,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从根本上也是鼓励寻找、发现和维持个体自由与整体价值的平衡的。

5 结语

政治是一门艺术。不同文明时代中的不同民族都有不同的政治艺术创作。各民族现当代政治艺术在其内涵、品味和品质上是有相通之处,都强调民主治理的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也都非常重视政党政治和法治国家对权力的限制、对权利的保障。特定民族的现当代政治艺术创作有其自主性但又并非全然自由,它得延续传统,同时得及时回应来自本民族内外的各种现实挑战。在当代中国,作为规范性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既是中华民族现当代政治艺术创作的突出成果,又是未来高品质政治艺术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作为国家治理及其现代转型的关键环节,当代中国政党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与过程根本决定着此种创新发展的实际价值。在引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当代中国政党政治、政党制度应当也必须高扬理性、崇尚法的精神。与此相关,当代中国党法关系的关键也不是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表面问题,而是法的精神、政治发展和国家良善治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实质的体现和具体的满足。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1-8,20,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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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继棠

D035

A

1004-0544(2016)10-0102-07

徐锋(1973-),男,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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