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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化看中国社会治理基础的重建

2016-03-19李恒全陈成文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7期
关键词:个体化

李恒全 陈成文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江西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从个体化看中国社会治理基础的重建

李恒全陈成文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430074;江西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摘要]西方个体化理论主要包括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两种研究取向。无论哪一种研究取向,本质上都要求个体更加积极主动地重新建构个体身份与社会认同。个体化给中国社会治理基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在于:社会纽带松弛,人际关系疏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连结弱化;整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缺失。因此,要应对个体化的挑战,就必须从主体基础、制度基础和价值基础三个方面重建中国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一是要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夯实社会治理的主体基础;二是要坚持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三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集体意识。

[关键词]个体化;中国社会治理;社会基础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导致了各种社会共同体的不断消失或重组,从而使个体失去了等级、团体、宗教组织等归属感的寄托。可以说,当代社会是一个更为个性化的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个性化社会的发展趋势仍在持续。在个体化社会,个体脱离传统的制度框架,进入了选择化的人生,为实现个人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失去集体或单位的庇护之后,个体面临的是更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困扰,社会风险不断向孤立无援的社会个体沉淀。个体化社会蕴含的风险因素为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急切呼唤社会治理积极应对。*黄诚:《个体化社会与社会治理》,《光明日报》2014年11月26日。

一、个体化研究的当代关注

在社会现代性进程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化趋势日益引起学界的关注。在社会学界,学者们对于个体化理论的研究已经为社会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生长土壤。然而,不同理论取向的学者对于个体化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然这种差异性本身亦是不同理论派别认识立场的反映。其中,持现代性认识立场的社会学家要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而持后现代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则以鲍曼等人为代表。尽管两种研究取向对于个体化的论述各不相同,但是其所关于个体化理论的论述都贯穿着一条主线:即个体化所带来的关于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结构性转变。

(一)现代主义取向的个体化研究

持现代主义认识立场的社会学家认为,当今社会虽然与早期现代化社会和工业化时期社会相比有了很大区别,但其仍然处于现代性的进程之中。譬如,贝克就认为当代社会是第二现代化社会,制度化的个体主义是这一时代的标志,其特征是个体从传统的阶级中得到解放并融入到新的社会制度结构之中。贝克个体化理论的核心是个体要在去传统化的情境下进行制度化,而去传统化则意味着既有社会形式的解体,比如社会等级、邻里家庭、社会地位、性别角色等传统结构要素日趋弱化,*张爱华:《贝克的个体化理论以及对研究中国社会的启示》,《理论界》2011年第10期。其发展的一种可能趋势是传统结构认可的标准化人生、参照图式和角色模式的崩溃。而由此伴生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去传统化情境下,依托于传统结构规范之上的生活模式一旦崩溃,如何构建一个稳定有序的新生活模式与其相承接呢?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指向个体化的制度化层面。尽管在去传统化的过程中既有的社会形式不断更迭,但个体并未因此获得最大化的解放和自由,他们依然要被赋予新的社会要求和责任,由此这种意义上的个体化并非是一种“在真空中任意戏耍的行动逻辑”。另一方面,社会结构更新所带来的新制度框架虽然与传统模式相距甚远,但相同的一点是同样会塑造和影响个体的行为模式。其区别在于,传统制度或规则通常严格限制、甚至禁止某种个体行为,而现代社会制度则倾向于通过提供服务或激励来引导个体行为。

尽管同样持现代性立场,吉登斯对于个体化所处于的现代性进程之认识却与贝克存在分歧,他认为个体化进程基本上是贯彻社会发展的“非连续性”特征。不过,吉登斯亦提出,尽管现代社会已经可以看出后现代的轮廓,但人们仍应重新审视现代性本身,而不要妄谈后现代。吉登斯主张,我们处在“现代晚期社会”之中,这是一个新的时代,现代性的各种后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增强了。吉登斯将现代性看成是一股主宰力量和摧毁力量,这种力量无坚不摧,却又飘忽不定无法预测。我们置身于这种现代性之中并非毫无期望却也常常充满着风险,使得现代人时常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而这种紧张的精神状态的突出表现就是现代性的反思性。现代性的反思性不仅是针对现代社会秩序、规则和制度的反思,而且已经延伸到针对自我的反思,直至形成自我的反思性投射,即自己成为自身反思、改造的对象,从而使个体对自我的产生和保持负有普遍性和连续性的责任。*李宁:《关于危险人格的社会学思考》,《江淮论坛》2004年第5期。在吉登斯看来,以往的集体现象比如阶级变得具有了个人特性,并通过个人传记等形式表现出来。作为集体性人类,我们注定要分裂下去,自我既是一个自我探索的产物,也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产物。须正视的一点是,社会分化趋势日益显著的情况下,从事不同工作的个体之间生活条件的差距日益加大,个体的社会地位也因市场状况、知识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分化。而为了消抵由此带来的社会进一步分裂,我们有必要在发展出可信赖的人类生活形式之前同时对传统进行捍卫。

从现代主义取向的个体化研究可以看出,个体化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趋势。而在个体化过程中,个体应当而且必须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便重新嵌入新的社会形式。在此过程中,个体要避免失败,就必须有长远计划,从而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结构、形式的变化。另一方面,在持现代主义认识立场的社会学家眼中,当代社会是风险化社会,社会生活中充满了不平衡、不安全的因素,因而随时可能引发危机和风险。这种认识观点决定了现代主义取向的个体化研究带有彷徨、迷茫而又低沉的倾向特征。

(二)后现代主义取向的个体化研究

持后现代主义认识立场的社会学者认为,当代社会与过往社会相比,在任何事情上都更加动荡、更具异质性。他们认为当代社会所具有的差异性、多元性、裂变性、无序、冲突和对抗等现象特征更应当受到重视,而社会秩序性和一致性的一面则受到深刻质疑。这种观点在后现代主义取向的个体化研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譬如,鲍曼认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将社会成员铸造成个体。在铸造过程中社会和个体关系不断得以修正和重塑,因此,个体化的含义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鲍曼指出,现在的个体化含义与100年前已有很大不同,这一概念所传达的信息也与早期很不一样。在古典工业社会的现代化理论中,个体化的核心意义在于“解放”。而自反性现代化理论中,个体化的核心则在于强调个体独立自主地实现自我身份的重构过程。*王斌:《个体化社会的困局、整合与本土启示》,《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6期。鲍曼的个体化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在阶级与精英之间》一书中,鲍曼研究了大量西方社会中的阶级分化现象,此时的鲍曼认为个体依附于阶级,争取政治地位是重要的时代主题。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鲍曼在《阶级的记忆》等著作中揭示了自我身份构建方式从生产主导转向消费主导,个体的自由因消费而实现。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鲍曼的学术观点向着后现代性转向,他认为“如果现代的身份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身份并保持它的坚固和稳定,那么后现代的身份问题则是如何避免固定并保持选择的开放性”。*[波兰]齐格蒙特·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郁建兴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第四阶段自21世纪以来,鲍曼在《流动的现代性》一书中指出个体化在于把人的身份从既定的角色变成一项任务,并要求行动者承担执行这项任务的责任,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波兰]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8页。总而言之,鲍曼的个体化理论强调个体化在于确立其合法的自主性,人的身份不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以强制性的、义务性的社会地位的自我决定取代其社会地位的被决定。在此过程中,个体的自我身份构建脱离了传统的制度庇护,但社会制度却依然影响个体的身份与认同。

此外,后现代主义者还对当代社会的弊端进行了强烈批判。他们认为,社会过分发育,便会逐渐处于畸形的状态之中,从而不断经历解体、解构、断裂、崩溃的过程。个体身份的脱离与再建的不同步使得个体陷入某种困境:“制度没有可供重新嵌入的床位,有的只是尺寸不同、风格不一的演奏凳,他们的数量和位置会发生变化,迫使男男女女忙碌奔波,没有到达的满足,也没有抵临终点时忧虑顿失的惬意。在抽离的个体所走的这条路的尽头,看不到重新嵌入的希望”*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页。。

二、个体化:中国社会治理基础所面临的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许耀桐等:《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分析》,《理论探索》2014年第1期。。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不再具有一元主导者地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更多地发挥和依靠社会自治。然而,当前个体化的某些发展趋势却日益动摇社会自治的基础,这就给社会治理基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纽带松弛,人际关系疏离

托克维尔认为,随着对平等的极端追求,个体易产生以自己为中心的个人主义情感。他认为民主社会的个人主义是指在追求民主和平等的过程中逐步消除自由精神,基于自我利益和情感来构建道德、社会和政治,造就一种不追求卓越和独特的个体性。这种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不同,利己主义是个人本性的缺陷,而个人主义是公民本性的缺陷。*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个人主义的另一面就是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安于个人主义的人们以安居乐业为头等大事,公民义务反而成为不必要的负担。公民将公私截然对立,全心关注自身利益,彻底退出公共事务,更疏于培育自我治理能力。个人主义破坏了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紧密团结的共同纽带,个体一心关注个人利益,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托克维尔由衷感叹,以个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民主社会,个体既独立又软弱,既没有关心他人的义务,也没有要求他人帮助的权力。但是,个体的软弱使他们不时陷入需要帮助却无人支援的困境,因此他们要求一个“在这种普遍感到软弱无力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超然屹立的伟大存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45页。这个存在被他们视为解决个人困境的唯一靠山。在现代社会,平等摧毁了传统社会中的等级秩序,个体失去了团体、社区等共同纽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疏离,此种特征下的社会形态正接近原子化的社会形态。

(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连结弱化

现代社会以各种基本的社会连结为基础,其中最为重要就是连结个人与国家的社会组织。*田毅鹏:《转型期中国社会原子化动向及其对社会工作的挑战》,《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而陷入个体化危机的社会则缺乏社会组织这一中介,个人只能直接面对国家,个体难以依托组织性的连结纽带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而国家政策亦缺失了重要的传达途径。在现代社会,社会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碎片化,即社会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微。社会碎片化会导致社会底层陷入无精英、无组织、无结构的“群氓”状态,从而使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出现失衡。其后果是,社会不能制约政府、国家的强权,地方政府往往由群众利益的保护者嬗变成群众利益的掠夺者;另一方面,国家、政府的指令和方针亦难以通过中间渠道在社会和群众当中得到动员。特别是在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的条件下,不利于消弭底层弱势群体对国家、政府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积聚和发酵。

(三)整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缺失

迪尔凯姆认为,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他将集体意识界定为“一般社会成员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在复杂的现代社会里,集体意识不是表现为具体规范上的统一,而是表现为抽象价值层次上的一致,即由更一般、更模糊的思维和感情的方式构成。*贺旭辉:《迪尔凯姆的社会团结思想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当个人之间的联系不断弱化,社会组织碎片化程度不断加强后,各种社会制约因素走向消解,人们终将纯粹工具性地看待社会,过于注重个人利益,忽视集体意识。目前社会中注重个人利益与漠视公众利益的现象并存。现实生活中个体侵犯公共集体利益的层出不穷,例如公交车任意甩站、出租车随意拒载、银行等垄断行业肆意收费、吃饭不开发票逃税漏税、行业霸王条款等,却很少有人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共集体权益,这正是个体化进程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重建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

随着现代化发展,个体化进程在中国已无可回避。由于我们没有及时培育能与公共德行形成良性互动的健康的个人主义,这愈加促使中国的个体化催生无公德个体产生。他们只关注自身利益,丝毫不顾及旁人权益,逐步陷入个体化危机。*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328页。无公德个体的大量存在,严重动摇了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要积极应对个体化的挑战,就必须从主体基础、制度基础和价值基础三个层面重建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夯实社会治理的主体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目标,即建设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张扬:《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困境及改革展望》,《长白学刊》2014年第2期。现代社会组织意味着今后社会组织将像现代企业一样,拥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高效运作、公开透明、充满活力。*王亚雯:《社会转型视野下的非营利性组织评估机制初探——一个转型中发展的大国策略》,《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8期。相较于受地域限制的社区,已经摆脱地域限制的社会组织被称为脱域的共同体,社会组织借助交通、通讯工具,以共同的兴趣、利益、经历等为纽带形成。由于通讯、交通等现代技术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凸显其非领土化特征,因此,不受地域限制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既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连结纽带,拉近人们的社会交往,促进社会互动,增进社会团结;也能成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上传下达,沟通政府行为与个人意愿。托克维尔认为结社、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是个人主义的解毒剂,能够抗御各自孤立的个人主义,从千篇一律的市民中培育各具特色的公民,培养能够有机结合公私生活的公民以取代原子化的消费者。社会组织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中,并以此把个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法]涂尔干:《社会分工》,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页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教导公民运用政治权利,完成政治教育,是公民联合起来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在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服务供应。社会组织既能够通过慈善捐赠等公益方式募集大量资金,作为国家财政社保基金的有益补充;又能够避免政府福利机构的官僚化倾向,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迅速满足群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上的优势明显,是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之一,在于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要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当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的集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既是人群集合体,也是实现目标的物质工具。传统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是被动的被管理者,而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众多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并能在这些领域中有效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在众多社会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力求在反映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协助维护治安安全等方面起到主体性作用。在很多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有着政府不具备的优势,社会组织的成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其专业技能、立足基层等优势,积极参与到政府力所不及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来,从而推动社会转型发展。

(二)坚持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化的道路,个体化进程下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在一个相对不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终都会演化成政治问题,但在相对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后都有可能演化成法律问题。依法治理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个人统治都不如法治。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影响。法律是正式社会制度,由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制定,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暴力机关作为顺利实施的后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实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遵循法治思维,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制度化。实践证明,社会治理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规范运作,任何改革和创新都需要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依法治理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需要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解决由个体化导致的“无公德个体”问题也必须首先从法治层面着手,提供制度化框架,规范个体行为。个人作为社会实践主体具有行动的自主性、能动性。但是,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因此,社会制度会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有效控制无公德个体的产生。法律是最重要的正式的社会制度,实行依法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首先,有法可依可以构建个体的行为规则体系,增强社会治理的可操作性。合理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可以保证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有效运转,对社会治理对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过程都离不开必要的法律规范。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将社会治理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就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有法必依可以增强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所有的社会治理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而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强化社会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减少“无公德个体”的产生。最后,依法治理使得社会治理有序化。个体化进程导致的社会原子化可能引起社会失序、失范、失衡。良好的社会秩序既需要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的调控,更需要法律的健全和保障,法治为控制社会无序与混乱提供了制度规范。通过法治化来明确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秩序,可以使各主体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

(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集体意识

集体意识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而不断发展。当前,社会各阶层间的纵向流动正逐步放缓,新的社会隔膜渐渐产生。*张伟:《以涂尔干集体意识的观点浅析当前社会秩序的维持》,《2011年贵州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年11月。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孔德和涂尔干都把现代社会危机产生的原因归结为集体意识的丧失而造成的社会失范。我国已经出现这种现代社会危机,主要表现在,尽管我们的经济已发展到较高水平,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我国各种道德败坏现象层出不穷,个人利益至上倾向愈演愈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整个社会集体意识缺失。近年来,党和政府逐步认识到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才是我国真正走向强大的途径。而集体意识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部分,是我国社会治理事业重要的精神支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离不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公民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更应当提倡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集体意识的培养,以此凝聚公众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当今时代,重建集体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是消除社会失范、走出现代性危机的唯一出路。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要在国家和社会整体层次上大力提倡和宣扬集体意识,使人们自觉意识到集体意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保障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党和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集体意识对于消除社会失范,重建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意义,在党的十八大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了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以“三个倡导”为内容,从国家、社会和公民层面规范了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其中,从国家层面概括的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从社会层面概括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属性;从公民角度概括的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准则。*韩振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与重大意义》,《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2年第6期。以“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们更加有效的应对个人主义,培养全社会的集体意识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总之,只有培育作为脱域的共同体的社会组织自主性,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集体意识,才能在个体化社会中克服涣散,克服无公德个体的产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两大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进而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治理、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责任编辑:陆影)

收稿日期:2016-04-14

作者简介:李恒全(1988—),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7-0077-05

陈成文(1966—),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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