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与“合”:质性研究视角下农村区域性村庄分类
2016-03-19徐勇
徐 勇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分”与“合”:质性研究视角下农村区域性村庄分类
徐勇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9)
[摘要]“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是制定农村政策的基本方法,其前提是要对“地”的属性和“类”的划分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本文认为,质性研究是“因地”和“分类”的有效方法。“因地”和“分类”都反映了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与“合”是基本维度。为了把握各个部分的特性,需要引进“区域”和“村庄”作为调查和研究单位。根据“分”与“合”的维度,可将中国分为七大类型的区域性村庄。
[关键词]质性研究;农村;区域性;村庄
在我国,经历了数十年的艰苦探索,且付出了沉重代价,才得以形成农村基本的经营制度及相应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方法,即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但在实际进程中,为什么和怎么样才能做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却还有待继续深入探讨。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统得过死,分得过多”,或者“一刀切”,很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出决策。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地”的属性和“类”的区分缺乏深入调查和研究,对整个农村实际情况的认识更多的是片断的、零碎的、表层的。这就需要学界对中国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和深度研究,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国家决策提供依据。而区域性村庄则是农村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因地”与“分类”:质性研究方法
社会科学是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物。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重要的不是发表政策言论,而是为制定政策提供理论与实际依据,供决策者参考和选择。这是现代社会分工的要求。学者只有寻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位置,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长期以来,从事农村研究的学者不少,发表的成果更是浩如烟海,但是能够对决策层产生直接或间接、短期或长期影响的成果却少之甚少。作为学人,我们可以对政策发表意见,乃至评头论足,但最重要的是要反思,学者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什么有独特价值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的大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因此成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村研究的重要目标。所谓因地制宜,就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这就意味着,此“地”与彼“地”不同;所谓“分类指导”,就是根据事物的类型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这就意味着,此“类”与彼“类”不同。因此,“地”和“类”是在比较中界定的,具有一种区别于其他“地”和“类”的特质和特性。农村研究最重要的是准确把握“地”和“类”的属性和特质,政策制定者才有可能“因地”和“分类”作出决策。
社会科学研究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发表,特别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并选择最为适合的方法达到自己的研究目的。农村研究要准确把握“地”和“类”的属性和特质,需要研究者在学术目标指导下,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分析来完成,因此特别适合于“质性研究”(又被称为“质化研究”“质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被认为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主要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质性研究方法为什么是最为适合的方法呢?
首先在于以实际调查为基础的多种资料的收集。农村研究要了解“地”和“类”的属性,需要直接面对“地”和“类”加以认识,而不能凭空想象。即使是文学作品特别强调想象力,也有必要的实体基础,否则容易产生鲁迅所说的“燕山雪花大如席”尚属正常的夸张,而说“广州雪花大如席”就太离谱了。正因为如此,做农村研究的,一开始就将实地调查作为首要方法。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重视实地调查的学科成为农村研究的重要支撑。实地调查的目的是认识对象,收集资料,但收集资料不仅仅依靠实地调查,还需要其他方法加以补充,如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等。
其次在于整体性探究。农村研究要了解“地”和“类”的属性,需要在整体比较中发现。换言之,农村研究不能仅仅只是对某一个“地”和“类”进行了调查便得出结论,它需要对构成“地”和“类”的范围进行整体比较才能发现此“地”与彼“地”、此“类”与彼“类”的不同。在农村研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对村庄的分类,但这种分类大多属于研究者对某一个地方和类型进行了调查得出来的结论,而不是整体内相同维度中的差异比较,因此很容量产生一村一类型的轻率结论。所以,为了在普遍性中发现差异性,质化研究并不排斥量化研究。只是量化研究很容易采用他人资料和数据,往往会造成资料来源的同质性无法发现“地”和“类”的差异性。
再次在于通过归纳产生理论。农村研究要了解“地”和“类”的属性,调查和比较是基础,最后要产生结论和理论,即通过调查和比较,我们能够作出什么判断并提供给他人呢?从提供理论的角度看,质性研究与其他研究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如何得出理论。质性研究是通过归纳的方法产生理论的,这不同于理论演绎和量化假设。为了得出准确的判断,质性研究要求在自然情境下,而不是人为制造的场景下,通过客观中立的调查,获得完整准确的材料,然后对材料加以归纳,最后得出结论。只有这样,我们对“地”和“类”的界定才是可供参考和验证的。
第四在于与对象的互动。农村研究要了解“地”和“类”的属性,要在与对象互动中发现。因为,农村研究的“地”和“类”与一般自然界的“地”和“类”有所不同,它是自然—社会—历史交互作用的产物。研究者在进行调查时,不仅要把握自然环境,而且要掌握人文社会和历史,调查中要与人交往和互动,才能发现“地”和“类”的属性及其与他“地”和“类”的区别。如在调查中,我们可以通过方言发现某“地”和“类”的属性及其区别,但方言只有在与对象互动中才能意识到。
二、“分”与“合”:维度与条件
农村研究关注“因地”与“分类”,均涉及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地”通常是指在一个国家整体内,由于不同条件形成不同地方的特点;“分类”通常是指对一个事物整体内的不同要素区分为不同类型。如何界定农村研究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呢?这就需要寻找统一的维度,这一维度就是“分”与“合”。
“分”是由整体中分化或产生出部分,包括分开、分散、分化、分离等,“合”是指各个部分合为一个整体,包括合作、合成、整合、结合、联合等。“分”在于个别性、部分性,“合”在于一般性、整体性。“分”与“合”是人类社会一般的表现形态。中国著名小说《三国演义》开篇就表达:“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现代社会科学通过不同的科学概念对“分”与“合”的状态进行概括,如经济学领域的“分工”与“合作”,社会学领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政治学领域的“分权”与“集权”等。
人类是作为个体的“人”与作为整体的“类”共同构成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分”通常意味着变化,由一个整体向不同部分的变化过程。如在中国,由“天下为公”分裂为“天下为家”,由“天下为家”分裂为“天下为人”,整体社会不断裂变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先是家庭,后是个人。“合”通常意味着秩序,由不同的部分通过一定方式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尽管整体会裂变为个体,但个体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存在,任何个体都是相对整体而言的。将不同的个体结合为整体就会形成一种秩序。有序,整体就会存在;无序,整体就会解体。尽管“天下为公”会裂变为“天下为家”,但是一个个“家”又会结合成为“国”和“天下”。如“齐家治国平天下”,“齐”“治”“平”就是结合的机制与手段。“分”与“合”是相对而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农村研究中的“因地”和“分类”的基本维度。
人类社会的“分”与“合”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必然受条件的制约。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构成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的条件并影响农村社会“分”与“合”的条件主要有:
(一)自然条件
自然是指人所面对的宇宙万物;是宇宙生物界和非生物界的总和。对于农村来说,自然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这在于农村是以农业产业为基础的,而农业与工业相比,对自然具有高度的依存度。自然条件为人们的生存设置前提条件,构成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愈是人类早期,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愈大;愈是农业社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愈大,甚至赋予其神圣价值,如“风水”。
自然条件是由各种自然因素(包括人化自然)构成的自然环境系统,主要包括:天(气候)、地(地形)、水、土、区位等,形成了所谓的“一方水土”,即“地”,并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不同地方会产生不同人的特性和行为。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人的品性和行为的决定因素,“气候的权力强于一切权力”。酷热有害于力量和勇气,寒冷赋予人类头脑和身体以某种力量,使人们能够从事持久、艰巨、伟大而勇敢的行动,因此,“热带民族的懦弱往往使他们陷于奴隶地位,而寒带民族的强悍则使他们保持自由的地位。所有这些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21页。。孟德斯鸠可能言过其实,但自然条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无疑具有重大作用,并制约着“分”与“合”。一般来讲,在自然条件比较适宜的地方,“分”的可能性更大;而为了应对恶劣的条件,“合”的可能性更大。
(二)社会条件
社会是人们通过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社会环境系统,主要包括: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经济要素、以人口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因素、以观念生产为基础的文化因素和以治理生产为基础的政治因素。由于不同性质的要素,决定社会分为不同的形态,而人类社会形态又是在一定的空间里存在的。法国学者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生产关系仅就其空间中存在而言才具有社会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生产空间的同时将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将自身铭刻进空间。否则,社会生产关系就仍然停留在‘纯粹的’的抽象中。”*转引自[英]德雷克·格利高里、约翰·厄里编:《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谢礼圣、吕增奎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因此,不同的社会条件便造成不同的“地”和“类”,对人的行为产生直接的作用,并成为造成人类社会“分”与“合”的直接因素。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合”的可能性更大,最小的经济单位也是作为共同体的“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的可能性更大,最小的经济主体可以是作为个体的个人,商品经济伴随着社会分化,当然也意味着更高层次的社会整合。
(三)历史条件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生长、发展、演化的漫长进程。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变化并构成人类存在条件的,由此构成由不同文明断层组合的历史形态。只有将自然和社会条件置于不同的历史形态中才能发现其动态演化的过程,也才能更准确理解“地”与“类”的特性和对人的行为的制约。如人类社会就是共同体裂变为个体,分化为不同个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不同个体结合为新的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过程。“分”与“合”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之中,但在不同的历史时空里表现形式则不一。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便表达了这一思想。马克思更是从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个人与共同体(“类”)结合的演变及其不同类型,指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人类社会是一个过程,形成不同的层面,有的进化时间长,层面多,有的反之。因此,对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及其“分”与“合”的考察,要十分注意历史条件。
历史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由不同阶段与节点构成的。中国农村研究的历史维度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与现代。一般来讲,人们将农业社会称为传统社会,将工业社会称为现代社会。由此,现代工业社会之前的社会都可以称为农业社会。现代化就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传统性与现代性是了解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性的重要历史维度。二是形态与实态(1949年前后)。在传统农业社会,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区域的异质性差别非常突出,并构成不同区域的传统形态。而现代国家则是一个由多样性向一致性、一体性变迁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正在变化之中,尚未完全定型,因此构成当下的研究者着手研究时的实际状态。在中国,形态与实态的分界线可以1949年为界。尽管1949年前,中国的传统形态已有些许变化,但由“改朝换代”的高层变动到“改天换地”的全面变革则在1949年以后,且这一变革尚处于了而未了的过程之中。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然、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有效地“因地”和“分类”,了解人为何而“分”、因何而“合”,其内在的机理如何。
三、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与村庄
“因地”着重于整体中不同部分,“分类”也在于对整体中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就整体和类型单位而言,国家是整体,“地”和“类”分别是国家整体之下的不同部分。换言之,国家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的。农村研究要通过调查和归纳方法,研究一个国家的“地”和“类”的特性,但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对象,而且也没有必要。中国有数十万个村庄,数亿农村人口,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进行调查,再归纳出“地”和“类”的属性。这就需要寻找合适的研究单位,而区域是重要的研究单位。
区域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一定地域总是由不同的区域所构成的。农村研究要了解的“地”和“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区域空间内。在农村研究中,引进“区域”单位是非常必要的。
区域和地方都是国家整体中的部分。但区域研究不能等同于地方研究,区域社会研究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某一个地方的现象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寻求造成区域性特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区别于其他区域的特质。因此,区域研究至少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同质性,即同一区域具有大体相同的特质,正因为这一特质而造成该区域相类似的现象较多,具有区域普遍性。当然这种同质性并不是区域现象的绝对同一性,主要在于其规定的现象多于其他区域;二是异质性,即不同区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性特征,正因为这一特质造成该区域同类现象不同于其他区域的同类现象。无论是同质性还是异质性,都需要经过比较才能体现,而比较则需要有确定的标准。因此,区域研究与地方研究都属于国家整体的部分研究,但又有不同。地方研究可以不用比较,是某个地方就是某个地方,其研究限定于某个地方。而区域研究一定要发现该区域与其他区域所不同的特质,一定是在比较中才能发现其特质,且这种特质是内生的、内在的,而不只是外部性的现象。*参见徐勇:《区域社会视角下农村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的根基与机理》,《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4期。
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性,主要是指某类现象在某个区域内更为集中,并因此与其他区域不同。在中国,最大的区域差异是北方与南方。中国地理分布的分界线之一是秦岭、淮河一线,以北为北方区域,以南为南方区域。费正清曾描述道:“凡是飞过大陆中国那一望无际的灰色云天、薄雾和晴空的任何一位旅客,都会显眼地看到两幅典型的画面,一幅是华北的画面,一幅是华南的画面。”*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在世界上,很难找到有中国这样南北差异之大,并对经济社会政治产生巨大影响的国家。中国历史上就曾数度出现过南北分化、分裂、分治时期,如南朝、南宋。南北差异也给政治决策和走向带来影响,如开辟大运河,首都东移和北进,政治过程中的南巡和北伐等。这都表明中国北方和南方有着不同的自然—社会—历史土壤,会生长出不同的结果。如我国农村合作化起源于北方,而分田到户则发源于南方。因此,将区域性作为农村研究的对象,有利于根据区域性特质“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
国家是由不同区域构成的空间单位。一般来讲,区域的范围比较大。要对区域内的所有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不可能也无必要。由此需要进行二次分类。村庄则是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也是发现区域特性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对村庄性的深刻把握才能深入把握区域性。
农村社会是由一个个村庄构成的,村庄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地域聚落,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都是在村庄内完成的。对于传统社会的农民来说,村庄就是其世界,人生的终身都可能在村庄内度过,因此有所谓“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愈是进入现代社会,村庄的地位愈益重要。1949年以后,伴随着集体化,村庄成为具有明确和固定边界的单位,集体经济以村庄为单位组织,即“村集体”。同时,村庄也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位,即“行政村”。
更重要的是,村庄不仅仅是农业空间聚落,而且是人与人的结合,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透过村庄这一微观的社会组织,我们有可能发现整个农业社会及其区域性特质的构成要素。法国学者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生产关系仅就其空间中存在而言才具有社会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生产空间的同时将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将自身铭刻进空间。否则,社会生产关系就仍然停留在‘纯粹的’的抽象中。”*转引自[英]德雷克·格利高里、约翰·厄里编:《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谢礼圣、吕增奎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农业社会关系及其区域性特质都将通过一个个村落空间体现出来。换言之,没有村庄载体,农业社会及其区域性就无从充分展示出来。因此,村庄是农村社会一个完备的基本组织单位,亦成为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
将村庄作为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并通过村庄性把握区域性,对于运用质化研究方法把握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具有重要价值。与量化研究强调普遍性相比,质性研究更强调深度性,即通过深度调查,“将一口井打深”,来获得对对象特性的深入理解。因此,质性研究十分强调“扎根理论”和“深描”。
“扎根理论”是质性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扎根理论方法包括一些系统而又灵活的准则(guideline),让你搜集和分析质性数据,并扎根在数据中建构理论。”*凯西·卡麦兹:《建构扎根理论:质性研究实践指南》,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这一方法要求:第一,进入现场搜集和分析,这是前提;第二,数据是质性数据,其最能反映对象本质特征的数据;第三,扎根于所搜集的数据之中建构理论,而不是在数据之外推导出来的理论。因此,运用扎根理论方法,进入村庄现场调查,是了解村庄特性的有效方法。
“深描”作为质性研究方法,是相对“浅描”而言的,特别强调互动性、过程性、细节性和情境性。*参见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深描”最早用于人类学研究,是基于一种异文化的调查研究方法,用此方法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比较不同对象的特质,也是发现村庄特性的有效方法。尽管“深描”注重细节,甚至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决不是什么小事都要进行研究,恰恰相反,对对象必须有所取舍,以选择最能达到研究目的的对象。*参见澜清:《深描与人类学田野调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这种研究显然有助于在比较取舍中把握村庄的特性。
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和“深描”都特别强调研究者的亲身调查与经验。但是,要让调查者对调查区域的所有村庄进行调查,然后产生结论,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村庄在英文中为“village”,有一句西方谚语说:“Every village has its idiosyncrasy and its constitution”,就是说每一个村庄,都有自己的特性和脾气。但每一个村庄也有其同类型的共同性,我们可以通过寻找其共同性把握某区域的村庄性。这就需要寻找符合区域理想类型的村庄。
理想类型研究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创立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将事物的本质特性抽象出来,加以分类,如韦伯将统治合法性的类型分为三类。在农村研究中,可以借用这一研究思路和方法,选择最符合区域性特征的村庄进行深度调查。区域性特征就是研究者的目标和理想类型。只要选择若干最能体现区域性的村庄进行调查研究,就有可能从总体上把握该区域类似村庄的共同特征,而不必要对所在区域的所有村庄都进行调查研究。因此,村庄性与区域性是相联系的。只有从区域性整体特征出发,才能选择最能反映区域特征的村庄;只有深度把握村庄特性,才能充分说明区域特性。
相对区域而言,村庄的范围小得多,更容易作深度调查基础上的质化研究,将区域性具体化、实证化、动态化。“因地制宜”的“地”和“分类指导”的“类”最具体和最终体现在村庄属性上。由此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村庄加以分类。
1.以村庄名称为标准的分类。村庄名称是一种符号,通过这一符号,可以发现某类村庄的特质。在中国,村庄的“姓”以人的姓命名的非常多,反映了血缘关系与农耕社会同一体的特质。但在不同区域,村庄的“名”却有区别。如在黄河区域,村庄更多是以庄、寨、营、屯、卫等冠名,村庄的建构性群体性强;在长江区域,村庄更多是以村、冲、湾、垸、岗、台等冠名,村庄的自然性个体性强,与水相关。
2.以居住状态为标准的分类。村庄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居住聚落。村庄名称是一个村庄的标识和指称。这种标识和指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想象,而有其内在的涵义,反映了一种居住状态。根据居住状态,可以分为“集居村”和“散居村”。庄、寨、营、屯、卫、店等,更多的是一个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聚落,集居、群居,集聚度高,属于集居型村庄,即“由许多乡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乡村集市。其规模相差极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几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农户须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点、溪流、池塘或庙宇、祠堂等公共设施作为标志,形成聚落的中心;农家集中于有限的范围,耕地则分布于所有房舍的周围,每一农家的耕地分散在几个地点”*鲁西奇:《散村与集村: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村、冲、湾、垸、岗、台等,更多的是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农村聚落,主要是散居,甚至独居,分散度高,属于散漫型村庄,即“每个农户的住宅零星分布,尽可能地靠近农户生计依赖的田地、山林或河流湖泊;彼此之间的距离因地而异,但并无明显的隶属关系或阶层差别,所以聚落也就没有明显的中心”*鲁西奇:《散村与集村: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鲁西奇认为,传统中国的农村聚落状态,“从总体上看,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规模普遍较大,较大规模的集居村落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南方地区,“大抵一直是散村状态占据主导地位;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虽然也有部分发展成为集村,但集村在全部村落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低,而散村无论是数量、还是居住的人口总数,则一直占据压倒性多数”*鲁西奇:《散村与集村: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以村庄形成为标准的分类。无论是集村,还是散村,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根据村庄形成的标准,可以为分自然村和行政村。自然村是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其语言相对独立统一,风俗习惯约定俗成,以家族为中心。自然村数量大、分布广、规模大小不一,有仅个别住户的孤村(如在山区),也有数百人口的大村(如在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区)。自然村是农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单位,但不是一个社会管理单位。为便于国家管理,国家建构农村社会管理单位,即行政村。行政村是为实现国家意志而设立的,是一种体制性组织,又称为“建制村”。在不同的时代,行政建制名称不一样。如秦汉时期的乡里、明清时期的保甲。自然村与行政村有可能相重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在南方散村区域,自然村一般较小,通常是若干个自然村合为一个行政村。在北方集村区域,自然村较大,往往是一个自然村为一个行政村。显然,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合一,有助于国家意志的贯彻实施,村与户的关系更为紧密。
4.以血缘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无论是自然村,还是行政村,其基本组织单元都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家庭。血缘关系是农村村庄存在的基本关系。在中国,血缘通常以姓氏加以表征。根据血缘关系,村庄可以分为“单姓村”和“多姓村”。单姓村指一个村一个姓氏。如宗族社会的村庄通常都是单姓村,自然村往往是单姓村。多姓村指一个村庄内有多个姓氏的人构成,意味着村庄成员来自不同的血缘家庭,村庄因地缘结合的特征突出。而“多姓村”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主姓村”和“杂姓村”,前者意味着以一个或者若干姓为主,后者看不出明显的主姓。
根据不同标准,村庄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根据经济水平分为贫困村和富裕村;根据产业类型,可以分为农业村、牧业村、农工商合一村;根据村庄成长历史,可以分为历史名村、移民新村;根据民族归属,可以分为汉族村、少数民族村,等等。但就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村庄性而言,村庄的分类不是随意和无限的,而要与区域性的理想类型关联起来,寻找村庄分类对于理解区域性和村庄性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比如,集聚和散居不仅仅是一种居住形态的差异,同时也蕴育着人与人之间的结合关系及其意识形态,从而建构起“村庄性”。鲁西奇就认为:“采用怎样的居住方式,是集中居住(形成大村)还是分散居住(形成散村或独立农舍),对于乡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来往田地、山林或湖泊间的距离,运送肥料、种子与收获物的方式等),还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与组织方式,甚至关系到他们对待官府(国家)、社会的态度与应对方式。”*鲁西奇:《散村与集村:传统中国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而在法国学者阿·德芒戎看来:每一居住形式,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不同的背景;村庄就是靠近、接触,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状态下,“一切都谈的是分离,一切都标志着分开住”。因此,也就产生了法国学者维达尔·德·拉·布拉什所精辟指出的村民和散居农民的差异:“在聚居的教堂钟楼周围的农村人口中,发展成一种特有的生活,即具有古老法国的力量和组织的村庄生活。虽然村庄的天地很局限,从外面进来的声音很微弱,它却组成一个能接受普遍影响的小小社会。它的人口不是分散成分子,而是结合成一个核心;而且这种初步的组织就足以把握住它”*[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葛以德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92页。。所以,村庄分类不是为了分类,更主要的是通过分类,更好地把握村庄性乃至区域性。
四、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性村庄分类
“分”与“合”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是农村研究的基本标准。由于自然—社会—历史的条件不同,“分”与“合”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农村区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使得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多一些,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少些,由此构成不同的区域性村庄。
根据“分”与“合”的维度与自然—社会—历史条件,执照典型化分类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中国农村分为以下七大区域性村庄:
1.“有分化更有整合”的华南宗族村庄
“聚族而居”是华南宗族村庄的存在状态。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最古老的关系。人类最初是以“群”(“类”) 的方式生存,早期传统农村实行“聚族而居”,通过一个个由血缘姓氏结合而成的宗族将农村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家族同构、族高于家”的宗族村庄。宗族村庄普遍存在于早期中国农耕区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由于多种原因,“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社会四分五裂为一个个个体家庭构成的分散型村庄。但在中国的南方,特别是赣南、闽西南、粤东北、浙南、皖南、湘南、鄂南、四川等区域尚存在比较完整的宗族村庄。这类宗族村庄因集中存在于赣南、闽西南、粤东北等地,所以以“华南宗族村庄”加以概括,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保留了完整的传统宗族社会,构成了中国传统农村的历史底色。
需要说明注意的是,华南是一个区域性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华南区域的农村都以宗族村庄的形式加以体现,也不是只有华南才有宗族村庄,而是指宗族村庄在华南区域更为集中,保存下来更为完整。我们通过对华南区域的宗族村庄的了解,基本可以把握宗族村庄的整体状况。
华南宗族村庄的气候环境和水利条件适宜于农耕,属于水稻产区。许多村庄交通便利,有一定的商业,但总体来看,地理位置偏僻,处于国家地域中的边缘地带。与南方区域的散村形态不同,宗族村庄通常为集居形态。这与宗族村庄大多因战乱迁移,特别注重整体安全有关。
“有分化更有整合”是宗族村庄的鲜明特征。宗族与氏族不同,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如果说宗族是“大家”,那么,个体家庭则是“小家”,只是“小家”是由以共同的祖宗为纽带的宗族“大家”分化出来的。“小家”尽管有相对独立性,但是与宗族“大家”有紧密的联系,宗族村庄通过共同的血缘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和治理关系将各个小家和个人结合或者整合在一起,形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这类村庄有“分”,但更有“合”,或者更强调“合”,并有促进“合”的机制。因此,宗族村庄以宗族整体性为最高标准,其内部存在差异性,但更有将差异性抑制在整体性框架内的机制,从而形成宗族村庄秩序。
宗族村庄在对“因地”和“分类”的农村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其核心是整体性与差异性、“分”与“合”的并存,特别是在如何“分”与“合”方面有诸多机制。如通过适度的“分”获得宗族竞争活力,通过公共财产形成维系宗族共同体的财产基础。中国农村改革权威杜润生就在论证“分田到户”的合理性时指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过去在中国社会也曾存在过,但不是很普遍,比如村庄的祠堂地、村社土地一类。”*杜润生:《杜润生: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 页。当下,许多地方以行政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陷入困境,而在广东清远市农村的村民自治却十分活跃,其重要原因是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村作为自治载体,并以自然村的自治推动着土地的整合。
正因为宗族村庄存在久远,至今仍然有很大影响,且内在机理仍然有重要价值,所以成为农村研究中的重要对象,产出的成果也较多。只是对这类村庄为何存在,如何存续还有许多未解之谜,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调查进一步探讨。如研究中国宗族村庄的权威专家的弗里德曼将水稻种植作为宗族村庄存续的理由之一,但是我们如果进一步追问,同样是水稻区,为什么宗族村庄未能存续呢?显然,宗族村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进行研究。
2.“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
“随水而居”是长江家户村庄的存在形态。气候与水对于农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秦岭、淮河为界,中国形成南北两大区域,分别有两大水系,即南方的长江与北方的黄河,由此构成南北两大农村核心区域,并具有各自的特质。在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即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地,主要为平原与丘陵,主产水稻,属于稻作区,人们随水而居。自然村和散居村多,村名大多与水相关,如冲、湾、垸、岗、台等。一个个家户星罗棋布散落于平面形态的小块水田旁,形成最为典型的传统小农经济,即一家一户、农业与手工业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形态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状态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所谓“湖广熟,天下足”。长江中上游区域最为典型的特征是家户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家户社会。家户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裂变的个体家庭为中心和本位,不同于宗族社会。
“有分化缺整合”是长江家户村庄的鲜明特征。如果将“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视为大树的话,那么,“随水而居”的家户村庄则是大树的枝桠和树叶。只是与宗族村庄不同,家户村庄的个体家户与远祖缺乏内在的联系,犹如脱离了树干散落在各地的枝叶。个体家户及其相近的亲族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近亲愈近,远亲愈远,缺乏对共同祖宗崇拜、共同地域、共同财产、共同社会关系、共同价值、共同治理等机制将一个个个体家户联结起来,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共同体。家户本位的私人性、差异性、竞争性强,村庄联系和合作的整体性、共同性弱。
家户村庄是最为典型的中国农村底色。毛泽东在1940年代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由分散的个体家户生产走向农民合作的集体生产,是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前提。只是这种改造带有很强的国家整合的特点,换言之,农村的“合”主要是外部力量推动,由此形成的人民公社统一经营体制缺乏必要的农村社会基础。而对公社统一经营最不适应且率先对这一经营体制挑战,探索包产到户(民间习称“分田单干”)的则集中于长江中上游区域。民间一度流行“要吃粮,找紫阳;要吃米,找万里”*赵紫阳于1975至1979年间担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万里于1977至1979年间担任安徽省主要领导。他们在任职期间都积极支持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村改革。的说法。邓小平就表示: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开始的时候,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赵紫阳同志主持的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万里同志主持的安徽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3页。。
当然,家户村庄也有其限度。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户村庄将个体家户的私人性激发出来,分化带来了活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横向机制将一家一户联接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只能依靠政府的纵向整合,而这种整合往往会进一步弱化家户村庄的公共性。在当下的新农村建设中,人们会经常发现,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的原因,造成道路难修,水管难通等。因此,对于“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而言,在私人性基础上发育和形成公共性,还有大量问题需要研究。而这对于全国也具有普遍性价值。
3.“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村户村庄
“集村而居”是黄河村户村庄的存在形态。黄河区域主要指黄河中下游区域,包括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这一区域本是中华农业文明的主要发源地。农业文明最早就是以人们群居的村庄聚落形态表现出来的。同时,黄河区域紧邻北方游牧区域,长期是国家的政治中心地带,受战乱的影响深远。黄河区域农耕的自然条件与长江区域截然不同,属于干旱区、主产小麦等旱作物,地势平坦。一个个村庄聚集在一大块农田麦田旁边。村庄大多以庄、寨、营、屯、卫等命名,属于人口集居村庄。本来,宗族社会最早起源于黄河区域,但因为战乱、灾害等原因,南移到华南。黄河区域由宗族社会而裂变为个体家户社会。但因为自然—社会—历史原因,黄河区域村庄的存在形态在于其集聚性、集体性,个体家户集聚、集中在一个空间领域,村庄群体与家户个体具有紧密的依赖关系,由此构成村户社会,与长江区域的分散性、个体性的家户村庄形成鲜明的差别。
“弱分化强整合”是黄河村户村庄的鲜明特征。由于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历史境遇的同一性,黄河区域村庄内部的分化程度不高,或者分化比较简单。但是,黄河区域的农村社会成员的集聚度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村民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强,特别是由于外部自然条件恶劣(如缺水)和社会条件严酷(如经常性战乱)的强制性整合,造成村庄的集体依赖性和整体性强。如果说,在中国,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后会“汉化”,那么,中原地区也会“胡化”。其游牧民族的部落群体对于中原尤其是黄河区域有很大影响。这也是黄河区域村庄整体性强的重要原因。总体上看,黄河区域的村庄地域整体地位高于血缘家户个体,集体意识和行动能力强。
黄河区域的村户村庄在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有其特殊地位。在20世纪,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个体家户社会的依据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通过集体合作的集体化,避免社会分化。但集体化最早起源于黄河区域。例如,山西的张庄早在1940年代后期土地改革刚结束时,就开始了集体互助。50年代农业集体化进程中的模范典型也大多产生于黄河区域。例如,山东的厉家寨就被视为合作化的典范。人民公社最早发源于河南和河北。在人民公社化的进程中,最早实现人民公社化的9个省,有8个在黄河区域。*参见《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01页。到六七十年代,作为全国集体经营旗帜的大寨则位于山西。直到80年代后,黄河区域还有一些村庄仍然在坚持集体统一经营。
当然,黄河区域的集体化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特定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造成的,具有强大外部整合的特点,村庄缺乏个体性和差异性,也缺乏竞争和活力。随着社会发展,家户在农村社会的地位愈益突出,社会分化、分离性增强。但是,其集体性、整体性、共同性的历史底色仍然存在,还会发挥作用。如在黄河区域的山东、河南、山西、河北等地,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民股份合作、农村城镇化、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村民代表会议等发展较快。因此,对于“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区域村庄来说,如何在社会分化日益突出的基础上,推进自愿基础上的社会联合、社会合作,具有重要价值,也具有普遍意义。
4.“小分化大整合”的西北部落村庄
“逐草而居”是西北部落村庄的存在形态。中华文明是在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互动中形成的。游牧文明主要发生和存在于西北区域。游牧是一种不同于农耕的生产方式,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不可控性。以游牧为生的人通过一个个部落群体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外部挑战。一个个部落逐草而居,分布于茫茫草原上。在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互动中,游牧部落会受到农耕家户的影响,农耕家户也会受到游牧部落的影响。如黄河区域的集体性既有古典的宗族社会影响,也有游牧部落的影响。西北区域主要包括新疆、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牧区,其典型特征是部落村庄。
“小分化大整合”是西北部落村庄的鲜明特征。家庭是部落构成的微小单元,但家户寓于部落之中,部落的地位远高于家户,共内部的分化程度非常小。同时,为了应对恶劣的环境,部落之间还会形成联盟,由此形成大整合。这种整合不同于黄河区域以村庄为单位的整合,而经常会超越一个个部落单位,从而获得更为强大的整体性和集体行动能力。传统游牧部落以“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作为组织建制,反映了大整合的特点。这也是游牧民族得以经常战胜农业民族的重要组织原因。
西北部落村庄在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有其独特地位,并形成鲜明特色。农村村庄本来是固定在一个地域上的农民聚落。而部落村庄的特点是流动性,并在流动中形成整体性和共同性。长江区域家户村庄因“随水而居”产生的是分散性、个体性,西北区域部落村庄则因“逐草而居”产生的是集聚性和整体性。同时,西北部落村庄位于国家边陲的浩瀚草原中,流动性强,特点突出,治理难度大。如何针对这一特点,“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是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如在流动性的西北区域,实行与内地“包产到户”类似的农业政策,其难度就较大。
5.“低分化自整合”的西南村寨村庄
“靠山而居”是西南村寨村庄的存在形态。中华文明是由核心向边缘不断扩展形成的。除了黄河、长江等核心区域以外,还有广阔的边缘区域。与茫茫草原和沙漠地带的西北边缘区域不同,处于崇山峻岭和山峰林立之中的西南边缘区域与核心区域的互动较少,相对封闭,主要包括广西、贵州、云南,以及四川、重庆、湖北与湖南部分被称为少数民族的地区。这些区域远离政治中心,自然条件恶劣、文明发育程度较缓,有自己独特的自然、社会、文化与政治形态。为了应对环境,人们大多“靠山而居”,以山区村寨的小集居、大散居的方式居住、生活,村庄大多以“寨”“屯”之类的集居聚落命名。尽管家庭是基本单元,但村寨共同体的地位高于个体家户。因此,西南区域村庄组织形态是村寨社会。
“低分化自整合”是西南村寨村庄的鲜明特征。由于自然、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同一性,西南村寨的社会分化程度很低,人们世世代代过着相同的生活,与外部交往很少。正是在封闭的生活空间里,形成了独特的习俗,人们根据世代传承的习俗进行自我调节,其自我整合的自治性强。与此同时,由于位置偏远,中央政府对于这些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使得村庄自我调节得以长期存续。
与黄河区域村户村庄的集体性主要是外力推动不同,西南村寨的合作与集体性主要源于内在的动力与机制,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中获得的一种自我认同。这种基于村民自我认同的集体性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进行有效的自我治理。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中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其制度来源于广西自治区的合寨村。在西南区域,实行自治更多带来的是团结,而不像社会分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实行自治往往带来的是进一步的分裂、分散。当然,西南区域村寨的“低分化自整合”与其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相关,随着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改善,其对外开放程度提高,“低分化自整合”的形态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6.“高分化高整合”的东南农工村庄
“逐市而居”是东南农工村庄的存在形态。文明可以分为原生、次生、再生等不同层次。再生即在原生文明基础上再生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中国的东南区域,包括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本属于南方农耕区域,具有农业社会底色,且属于农业文明非常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曾经有“苏常熟,天下足”之说,江苏和浙江更号称“天下粮仓”。但这些地方属于沿海地带。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除了以农业获得生存资料以外,还试图通过工业和商业获取生存和发展,而东南沿海赋予这一地带优越的条件,使得这一区域的人们率先挣脱土地和农业的束缚,形成农业与工业、与商业相结合的村庄。工商业与市场和城市相关。人们“逐市而居”,尽管仍然是农村聚落,但与城市和市场联系非常紧密。这与“小村庄小集市”的长江家户村庄形成明显的差异。
“高分化高整合”是东南农工村庄的鲜明特征。农工村庄的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开放度高,与市场和城市联系紧密,社会分化程度高。这种分化不再限于农业村庄,而是跨越村庄,与城市和市场相关。如1949年前,东南区域出现许多城居地主和工商业地主,这与其他区域主要是在村的“土地主”有所不同。伴随高分化的是高整合,这种整合也不再只是局限于村庄内部,而是跨城乡,以市场为中心的整合。人们之间的横向联系不仅仅限于乡土人情,更重要的是市场理性网络。村庄只是整个市场社会之中的一个环节。
东南农工村庄在整个中国农村变迁中处于领先地位。除了领先于农业文明以外,也领先于工业文明。在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率先崛起的就是东南农工村庄。费孝通先生在其著名的《江村经济》中提出了通过“草根工业”解决中国农村农民问题的超前思路,得益于他在其家乡——江苏吴江的调查。改革开放以来领先于中国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和“珠三角模式”都位于东南区域。只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这一区域的农业底色逐渐消退,但其底色却规制着这一区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如“小城镇大市场”。
7.“强分化弱整合”的东北大农村庄
“因垦而居”是东北大农村庄的存在形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部分内蒙古地方的东北区域,原属于非农耕区,且是满族圈禁的地带。只是在数百年前,这一地方因为地广人稀、土地肥沃,导致大量来自山海关内的农民迁移到那里开荒垦殖,将其变为农耕区,俗称“闯关东”。在金其铭看来,“东北的农村聚落实际上是华北聚落的一个分支”*金其铭:《中国农村聚落地理》,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37页。。这一地带是狩猎、游牧、农耕的混合文明区域,又属于边疆地区,具有晚开发、跳跃性、移动性特性,农耕文明的历史短暂,但地域辽阔,人少地多,与核心地带的“人多地少”形成鲜明的区别。广阔的大平原、广袤的大草原、广大的大森林,使这里以“大”为特色(当地称“大”为“海”),并为“大农业”“大农村”“大农民”提供了基础,与长江地带的小农有着明显的区别。农村社会成员“因垦而居”,属于集村村庄,大多以“屯、堡”之类的集聚村落命名。
“强分化弱整合”是东北大农村庄的鲜明特征。开荒垦殖意味着原地荒无人烟,人们依靠强力获得土地而定居,并产生社会分化。这种分化不是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而是具有很显著的突然性、人为性和强力性。同时,国家治理的缺失也造成了社会的强力占有和争夺,“匪气”和“匪患”严重。正因为如此,尽管东北村庄以集居方式存在,但相互间的横向联系纽带缺失,村庄犹如一个“拼盘”,人虽在一起,但缺乏共同财产和共同心理认同,村庄整合度弱。
由于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东北可以在大农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新中国建立以后,东北的“北大荒”成为“北大仓”。改革开放以来,东北成为村民自治“海选”的发源地。但是,“人心不齐”的弱整合也制约着东北大农村庄的发展。人们难以通过村庄提供大农业发展需要的社会服务。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而东北的“海选”恰恰是因为缺乏村庄共同性而产生的不得已的行为,也正因为缺乏共同的心理基础,“海选”之后的治理仍然困难。
(责任编辑:陆影)
收稿日期:2016-05-27
作者简介:徐勇(1955—),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民主与中国政治。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7-0030-11
·深化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研究(学术主持人:徐勇)·
主持人语: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纵向关系特别发达的大国。国家政治因此而裂变为上层政治与基层政治。20多年前,我在《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一书中,通过对中国政治的考察,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这就是:上层多动,下层不动。上层国家权力的多动并不意味社会的进步与更新,反而可能是动荡,只有基层的变化才具有基础性作用。
进入20世纪,在中国国家上层政治剧烈变革的同时,是基层政治的重大变化。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基层政治成为最为活跃、最为丰富,也是民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领域。以民众作为主体的基层政治进入到一个结构和制度创新的时期。最为显著的标志就是亿万农民作为政治主体,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参与基层政治过程,从而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只能作为被动的政治客体的格局。中共十七大报告因此将基层群众性自治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个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制度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并不等同于现实。近年来,以基层群众性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政治在实践中也遇到不少难题和困境,甚至发生变异,一些人因此而失望和迷茫。其实,任何一项制度由生成到实施都有一个过程,都需要经过实践检验而变革和调适。为此就需要从学术上加以认真探讨。制度难题和困境恰恰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向导。近年来,有关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化,其趋向是由对制度本身的研究向制度实施需要的形式和条件的研究转变,相应的研究范式是由价值—制度范式向形式—条件范式转变。其基本理念是:在确定某一制度是合理的、值得追求的同时,要重视制度实现的形式,而形式依据的是相应的条件。换言之,因为不同的条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形式,只有不同的形式才能更好体现制度的价值。离开了条件和形式,再好的制度可能都难以实施。
那么,如何才能理解不同的条件呢?这就需要进入深度调查,了解不同地方的情况,为政策和制度“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提供依据。中国是一个由上层和基层构成的双层政治结构。如果上层政治体系比较强调一致性、同一性,那么,基层政治因为基层社会生活的丰富性,更要注重多样性,使得具有统一性的制度能够创造性和适应性地顺利“落地”。当然,制度的实现形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为此需要通过理论研究,寻求制约和影响制度形式的主要因素,以找到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影响因素。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问题,并将所有权、社区与需要作为设立基本单元的重要依据。这大大开阔了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的视野和领域,促使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向更深的学理层次开拓。我们期待通过深入的研究,为基层政治和乡村治理的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