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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课程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提升作用——“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三

2016-03-19李庆灵黄海波

高教论坛 2016年10期
关键词:研究型法学能力

李庆灵,黄海波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研究型课程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提升作用
——“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三

李庆灵,黄海波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研究型教学是21世纪中国高校培养法学创新创业人才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一。我国高校应在清晰认识法学专业教学当前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专业研究型课程的教学经验,结合国情和学校自身的情况,构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研究型课程,进一步推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研究型课程;法学本科教学;“四种能力”

法学学科是一个社会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是以,就人才培养的着力点来说,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对法律人才提出了研究能力的要求。法律的学习并非仅仅是熟记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必须掌握有关哲学、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方面的知识。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不了解裁决的政治与社会背景,当然也无法理解法院的判决。甚至有学者认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极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1]。可以说,就人才培养的着力点来看,法学学科的综合性要求法律人才具备研究能力。

研究能力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教育过程当中。在大学本科四年中,如何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需要相应的培养机制。然而,中国高校法学的本科教育多停留在职业化教育层次,重数量,轻质量。更多地囿于制度条文和理论演绎,轻视科学研究训练,使得学生欠缺面对社会现实去发现、获取新知识的创造能力与创新能力。因此,有必要在教学活动中以问题为载体, 创设一种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景和途经, 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来实际感受和体验知识的产生, 进而了解社会, 学会学习, 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2]。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必须主动地获取知识,学以致用,才能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此种背景下,研究型课程作为一种教学改革的尝试,被引入了高校的法学本科生培养当中。

一、法学研究型课程现有实践之考察

研究型课程是一种以研究为指向、导向或者以研究为核心的课程。其最主要的特征是研究,或者说探究。这种研究或探究并非简单地等同于纯学术性的研究,尽管其必然会包含一定的学术意味,但其更侧重的是提出合理论证的基础,其指向的主要是非纯学术的问题,如现实问题。可以说,研究、探究问题是课程的基本特点。它并非以传授过去知识为主,而是以实际探索的课题或项目为提纲,以讨论、实验、调查等各种探索性方法为主要形式。

有关法学类研究型课程教学的实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后期,当时的注释法学派法学家在教学当中,已经开始关注引导学生考证、探究和解释罗马法的规则,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型课程教学”的雏形[3]。在法学教育的形成期,以波伦亚大学为代表的欧洲大学采用以概念、规则及原理为主要内容,并以注释研究与课堂讲授构成主要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也为后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

1991 年美国《国家教育目标报告》指出,培养学生对学术领域和现实生活问题的批判思考能力,不仅是教育的重要目标,对在当前复杂多变的世界中培养会思考的公民和有能力的劳动者,维护民主社会也具有深远意义。因而,应将培养大量的具有较高批评性思维能力、能有效交流、会解决问题的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目标[4]。1998年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会的博耶(Boyer)高等教育委员会则在发布的《重建本科教育: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蓝图》研究报告中,也将建立以研究为基础的本科教学模式,提升本科生的研究能力,作为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目标的途径[5]。这两份报告开启了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的改革潮流,并取得巨大的成效。

随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在其法学本科教学中增设研究型课程。例如,台湾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注重研究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也在本科课程中设置了大量的研究型课程。首先,其将法学本科生分为三大类,即司法组、法学组、财法组,分别规定相应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司法组的课程设置体现出较强的实践指向性,主要包括一系列实例研习、案例专题讨论等课程,如“法律实习”“劳工法实例研习”“国际人道法案例专题讨论”“美国宪法案例专题讨论”“最近刑事判决研究”“刑事审判实务”“民事审判实务”等实务色彩浓厚的课程。法学组、财法组的教学则设置了大量的“专题课程”。法学组在设立初期,便将其目的定位于培养比较法研究人才,开设了“语文选修”课(拉丁文、德文、法文、日文和英美法学名著选读)、“比较民法”“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科际整合专题”“法学名著选读”“东亚法院专题讨论”等颇具特色的研究型教学课程。财法组则开设有“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战后法律发展史专题讨论”“美国女性主义法学专题讨论”等研究型教学课程[6]。总体而言,台大法学院本科课程设置中的研究型课程占据本科生总体课程的较大比例,约达上百门之多,可谓包罗万象。

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中国高校的人才培养理念也开始发生战略性转移,教育部在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推动研究型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2007年的工作要点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开展研究型学习、创新性实验。据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法学院在本科教学当中,利用其自身独特优势,依托于强大的教师科研队伍与浓厚的学术氛围,开设了一系列的研究型课程,并在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和提升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研究型课程与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提升

研究型课程是以探索现实问题或当前热点为主要内容的课程,由于这些问题或知识仍在探索当中,并非是现成的知识,因此,在授课时,教师的作用不再仅是知识的传授,而是引导学生思考和发现未来的问题。因此,在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同时,这一课程还可以培养学生其他未来共同生存所需要的人文社会品质和能力,这些能力包括实践、创造、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型课程是一种立足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课程,教师不是首先阐述理论体系或相关知识点,而是向学生提出问题或疑问。这些问题来自现实世界,带有一定的复杂性,有时问题本身甚至是不确定的,这要求学生从学习过程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动力,即解决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尚在研究当中,所获得的知识可能是初步或阶段性的成果,所以,在学习过程中,虽然学生不是独立完成,需要老师从中引导,但老师也只能以实际探索的课题或项目为提纲,以讨论、调查、论证、推导等各种探索性方法引导和协助学生思考和应对问题,不能给他们提供标准的答案。因此,这一课程也是培养掌握各种解决实际问题所需的操作能力的过程。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要学会发掘信息,搜集案例、法条等资料,才能从中提炼观点,所以在这一阶段中,其研究、检索能力可以得到很好的锻炼。在此之后,他们还要学会如何根据所学知识去处理和解决问题,如何对方案和结果进行评价和检验。总之,研究型课程让学生在培养和运用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的过程中学习专业知识。

(二)提升学生的创造能力

研究型课程着重培养学生自己在现实生活和学习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首先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自主地发现问题并确定研究课题,然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类似研究型课程的学习经历,没有基础,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确定研究课题的能力。与其他培养层次的教学不一样,本科阶段的法学研究型课程的选题方向不能完全交由学生自己确定,而是由教师实现提供。但为了让学生体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经历,一般教师会提供相应数量的选题。这些选题指示方向性的,并不涉及具体的研究问题,通常只是给出了一个内容综述,介绍一些有关该选题方向的基本知识、当前研究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等,同时给出一些参考书目、资料和相关的网址,以供学生自主确定研究课题时参考、研究。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知识储备量的情况来确定研究的选题以及具体的研究切入点。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分析、查找资料、分析可行性、进行评价决断。这一过程是能力与知识积累最快的时候。

此外,研究型课程让学生直接面对实际问题,学生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解和记忆一些基本理论,也不仅仅是会利用这些理论去求解给定的习题和应付考试。研究型课程鼓励学生质疑现有理论,通过解决问题来理解、掌握和应用知识。由于实际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无现成答案可循,学生必须经过思考,在看似无关的事物间建立联系,提炼出有意义的问题。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需要不断质疑和判断,对解决问题方法的合理性与可靠性进行评价,这一过程涉及对知识进行分析和整合,对方案和论证结果进行判断直至决策,从中培养其分析、综合和评价等高级认知能力,同时也促进了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养成。

(三)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学生的职业能力达不到专业相关工作的要求[7]。那么,法律人的职业能力应包含哪些?依照美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法律职业人应具备的能力包括:(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和推理;(3)法学研究;(4)事实调查;(5)沟通;(6)提出建议;(7)谈判;(8)诉讼和非诉程序;(9)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10)处理道德两难处境[8]。很明显,研究型课程对其中大部分能力的提升具有帮助。

由于从现有的课本和课堂笔记中不能得出现成答案,学生须自己寻求答案。整个研究课程就是一个实战演习,学生必须运用恰当的解决问题思路逐个克服所遇到的困难,自己去解读和分析案件事实,搜寻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既有案例,参悟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多个方案当中对利益进行评估选择最恰当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事实调查、法律分析与推理、解决问题和处理道德两难处境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

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者需与社会上各色人等打交道,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及很强的社会适应和交际能力。同时,由于法律工作非常复杂,牵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因此,还需要法律职业者具备良好的协作能力。而在研究型课程中,有效地解决一个复杂问题往往需要学生之间的合作。研究型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团队工作的机会。学生要学会将复杂问题进行分解,与他人分工合作,互相切磋,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在获取资料和数据时,还需要向相关的机构或者专家求助,是以,他们还要学会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包括日常的非正式交流和参与正式的学术活动,做口头报告、撰写研究报告与论文。通过这些锻炼,学生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技能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所有这些无疑会有助于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提升。

(四)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

创业能力主要是指学生在社会行业中能够从事某种开拓性事业的能力。它是一种综合能力,与前三种能力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但其更注重学生的开拓能力和事业心。在就业形势严峻、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创业能力是促使学生开辟事业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很多学生在求职时选择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但随着这些岗位的饱和,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另一个主要的就业选择。与前述的“铁饭碗”不一样,私人执业的业务来源并不固定,需要依靠从业者自己开拓,一般的律师如此,律所合伙人更是如此。在不断变化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从初出茅庐到为客户普遍认可,其间必然要历经考验和困难,没有矢志不渝的意志和艰苦创业的勇气是难以成功的。因此,除了一般法律从业者的职业能力与相关技能之外,法学学生还要具备强烈的事业心与开拓精神。

在研究型课程当中,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搜寻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既有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毕竟,法学是公认较为辛苦的学科,法学学生的课业压力非常繁重,需要背诵大量的法条。在完成一般课程的作业之外,还要完成这种探索未知知识的任务。此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学生如果没有足够的意志和吃苦耐劳精神,即便具有对新事物、新问题的高度敏锐性,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仍会因为惧怕困难和失败而无法完成研究任务。另一方面,法学的课题总是与社会大众、民族、国家乃至世界相关,内容艰涩枯燥,只有对社会大众、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强烈责任感以及对研究工作能够持之以恒投入的人,才能够在艰苦的研究活动中做到始终如一的勤勉,甚至达到以苦为乐的境界。学生在经历这样一种锻炼之后,若还能坚持完成工作,其意志和品格将得到很大提升。此外,在经历多次的困难与挫折完成课业之后,学生在享受成功喜悦之时,还会形成一种“我能行”的积极自我认知。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学生的抗压能力和自信水平。可以说,研究型课程是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压力,磨练自身意志,形塑自己事业心和开拓能力的难得机会。

三、法学研究型课程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前述分析可知,研究型课程着眼于法学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但是,与一般的讲授课程相比,这一课程是一种培养学生高级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的新型教学模式,对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因此,能否达到这一效果,还需要在课程的具体实施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课程体系的设置

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将会直接影响课程的实施效果。因此,研究型课程的教学效果如何,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课程体系设置。其中,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对研究性教学具有直接影响。就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言,普遍将专业课程的学习集中在大一、大二阶段,把后面两年的时间留待学生实习和择业。这使得学生在前面两年的学习当中承受过于繁重的课业任务,根本无暇抽出时间参与研究工作;而在时间相对充裕的大三、大四阶段,学生迫于就业的现实压力对研究型课程缺乏兴趣。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现有课程设置做一些调整,换言之,应该循序渐进地构建研究型课程体系,区分不同阶段设置相应的研究型课程。

大一大二阶段是学生研究兴趣和能力培养的阶段,为增强学生对研究本质和特征的理解, 消除学生对研究型课程的担忧与误解, 激发学生的自信、热情和潜能, 可以开设一些研究型教育相关的微型学科课程,以使学生了解同龄人的研究动态和实践,掌握研究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了解如何做研究。这些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方法》《科研报告与论文的写作》等选修课。这些课程侧重于介绍法学各个研究方向的最新研究成果、同龄人的研究动态与实践, 提出选题建议, 指导如何选择课题、确定论文题目、搜集材料、形成观点和写作科研报告与论文等。

大三和大四阶段,特别是大三阶段是研究型课程的重点阶段。经过大一大二阶段的培养,学生已经初步了解研究工作的性质,同时,其对法学专业的认知也在逐步形成,对于自己未来的职业选择也有初步的设想,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中,需要根据学生的未来职业特征设置不同的研究型选修课程。例如,前述提到的台湾大学就将其研究型课程分为司法组与法学组、财法组两大类。前者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向性,后者则呈现出较强的理论指向性。如此一来,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未来就业的需求来选择研修的课程。由于这样的课程兼顾学生未来就业的选择,与其就业准备相契合,因而也能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持全程参与课程的兴趣。

(二)课程教学模式的选择

课程教学模式是教学有效性的根本保证,所以,研究型课程的教学模式选择是整个课程教学的重中之重。为此,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式要结合具体的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来安排。

在大一大二阶段的研究型课程当中,学生刚刚接触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型课程的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故这一阶段的教学模式可选择以老师专题讲授为主的知识传授型模式。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把法学的一些前沿研究新成果介绍给学生,还可以介绍研究技能和研究规律,同时可以穿插学生同龄人以及教师自身的研究经验。

大三大四阶段,课程应选择知识建构型的教学模式,即“以问题为主线”,将文本知识问题化,经过问题发现、问题生成、问题解决三个阶段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学习法学知识的基本技能。在课程中,围绕研究能力的培养,教师会给学生提供一些相关的知识,其目的不是为了让学生懂得一些有关发现问题的抽象知识、原则,而是给学生一种引导,让学生逐步进入自己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实践。教师要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教会学生观察、分析、概括、提炼,培养其问题意识,学会提问。同时,帮助学生归纳出有价值的问题,引导学生以这个问题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学习。这一阶段的课程教学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这包括:(1)引入项目教学法,在选择具有争议性、疑难性、典型性、现实性的法学理论或实践问题之后,将该项选题的整个研究工作交由学生独立完成,在此期间,教师通过与学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研讨,对学生进行指导。这一方法以项目为载体,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这个方法可以与各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合在一起实施。(2)与“法律诊所”的研习结合起来,在课程中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由擅长理论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专家共同指导学生探讨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使学生以律师身份办案,学习和培养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3]。此外,还可以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将教学拓展到课外。不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提供法律帮助,既可培养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提升其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3)课堂讨论法。在课前选择其中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分别交由学生分组研习,然后在课堂中进行由负责该选题的学生主持,全班同学进行专题探讨,老师当堂进行指导和点评。(4)科研参与法。承担课题任务的教师还可以考虑安排有志于参与科研的学生参与自己课题研究的工作,例如,收集相关案例和法条,打印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检索资料或书目等。对研究潜力不错的学生,教师还可以把他们加入到具体课题的研究当中,承担课题部分问题的研究工作,包括部分研究成果的撰写[9]。

(三)课程评分机制的构建

课程评分机制是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保障。就当前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而言,研究生比本科生呈现出较大的优势,因此,在法学本科生近年来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学习成绩是影响中国法学学生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重要因素。如果课程评分结果与平时的努力程度不相称,会损害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使其参与研究型课程学习的动力大打折扣。学生迫于毕业和就业的压力,不得不将精力放在如何顺应现有考试模式以确保获取高分之上。因而,研究型课程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学生课程成绩评价机制的合理性。如果仍然沿袭传统讲授式教学当中按照试卷知识点评价的方式计分,恐怕很难真正地体现学生在研究型课程中的成绩。

是以,法学研究型的课程有必要采用不同的评分标准,即以学生的研究能力作为评价标准,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提交的研究作业、研究报告和研究论文进行审核,根据学生的研究活动的工作量、创新程度、完成质量等指标评定出相应的分数。此外,还可以采用学分替代的方式,即学生如果在一定质量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承担省级和国家级的大学生创新项目,那么这些都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分并替代学校或本专业的选修学分[10]。如此一来,可以提升学生参与研究型课程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研究型课程学习的认真度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黄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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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宗慧. 研究性学习是一项富于挑战性和超越性的教学改革——对美俄勒冈州Oregon/Vancouver 研究性课程教学思考[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1):235.

[3] 段小兵,戴晴霞. 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刍议[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7(6):52-56.

[4] 李春生. 美国和俄罗斯关于创新教育的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2,23(11):39-43.

[5] Boyer Commission. The Boyer Commission on Educating Undergraduate in the Research University. Reinventing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 Blueprint for America' s Research Universities [EB/OL]. [2016-05-30]. http:∥www.sunysb.edu/ press/021006-B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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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湛中乐,苏宇. 中国大陆研究型大学法科教育的隐忧与出路——结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11,25(11):235-239.

On the Function of Research-Oriented Curriculum in Promotion of “Four Abilities” for Law undergraduates ——The Third Thesis of Research and Practice on the “Four Abilities” Education Model of Law Undergraduates under the Concept of Connotative Development

LI Qing-ling, HUANG Hai-bo

(School of Law,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6,China)

Research-oriented curriculum is one of the reforms of Chinese university for law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in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s colleges should figure out that existing problems in current jurisprudential education, conscientiously study and learn from representative samples of jurisprudential research-oriented curriculu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have lots of teaching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national and college conditions to build the jurisprudential research-oriented course with Chinese features, in order to further advance the reform of jurisprudential education, and promote the quality of talent training China’s law undergraduates.

research-based curriculum;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four abilities

G642

A

1671-9719(2016)10-0047-05

李庆灵(1979-),女,广西玉林人,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2016-07-15

2016-08-02

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014JGA113);广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大学生‘四种能力’培养的社会研究方法系列课程体验式教学改革研究”(师政教学〔2011〕69号);广西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基于专业认知培养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改革研究”(师政教学〔201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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