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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与体制创新: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研究

2016-03-19张端鸿

高校教育管理 2016年4期

刘 虹, 张端鸿, 马 磊

(1.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3; 2. 同济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上海 200092; 3. 昭通学院 管理学院, 云南 昭通 657000)



大学治理

权力制衡与体制创新: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研究

刘虹1, 张端鸿2, 马磊3

(1.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上海 200093; 2. 同济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上海 200092; 3. 昭通学院 管理学院, 云南 昭通 657000)

摘要:完善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推动高等教育体制变革的关键要素。文章通过对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动因、内容及过程研究后指出: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将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推动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重要因素将逐渐由外转向内;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校和院系两对关系是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核心问题,是否能够处理好这两对关系事关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成败;以大学章程为首的公立大学制度规范将成为约束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将权力行使纳入法制框架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变革;公立大学

大学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与大学相关的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它通过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来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平衡,从而保障大学有效运转及目标实现。大学治理结构体现为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旨在维持大学与外部环境之间、大学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平衡。根据所涉及利益主体范围的不同,大学治理结构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其中,内部治理结构是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制约和利益实现的制度安排,集中体现大学内部管理的结构、运行及其规章制度。相比较外部治理结构而言,内部治理结构对大学治理能力的高低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是大学治理结构的关键。文章以A大学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内部治理结构变革动因、内容及过程的分析,管窥当前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进程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推进我国高校改革和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一、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内涵与构成

张维迎认为,无论是大学还是企业,都需要构建一整套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就是组织的治理结构[1]。熊庆年等认为,大学的治理结构并非抽象的理论概念,而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存在,是组织中各利益群体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化体现,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大学治理结构通过权力的配置和运作机制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平衡,从而保障大学的有效运行[2]。程北南进一步阐述了这套制度安排的表现形式,他将大学治理结构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界定为两方面:一是大学本身的组织构架及其权力规则,二是大学和各种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中包含的权力规则[3]。结合前述这些学者的论述可以总结出,大学外部治理结构涉及的是大学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及权力规则,具体体现为大学与政府、社会、市场等不同外部主体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涉及的则是大学内部的组织构架及其权力运行规则,具体体现为大学内部不同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关系。

洪源渤从权力配置的视角认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体现了权力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基本职能之间的配置,与这三个权力相对应,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是构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的组成部分[4]。这一观点指出了大学内部权力构成中关键的三个要素,但并不完善。潘海生等认为,治理机制作为大学治理结构除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之外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探讨的是通过怎样的程序和机构来合理安排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5]。张端鸿认为,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从体制上包括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共同治理体系,从机制上包括激励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6],六个部分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形成权责明晰、协调运转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系统,进而实现大学内部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达到平衡运行。

一是决策体制。科学的决策体制是大学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的保障,更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因此,公立大学的决策体制应依法落实党委委员会、校长职权,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确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是执行体制。完整的执行体制是组织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大学执行体制的主体包括校长、副校长、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关系。随着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高校机关作风转变等要求的提出,理顺校长、副校长、职能部门、学院的关系,优化四个主体内部建设是执行体制的核心关注点。

三是监督体制。监督是制约权力的重要防线。大学党代会、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工代会、民主党派是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主要监督主体,分别对大学的运行开展政治和组织监督、专职监督、民主监督。除此之外,教师和学生也是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主体。尽管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讲,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但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主体客体合一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无法监督、无效监督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实现监督的有效性,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大学监督体制建设的关键。

四是共同治理。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和公共效用不可分割性等特点”[7],在没有特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大学就没有唯一的利益主体。从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校长、院长、教师、行政人员、学生等各类主体,不同主体组成数量众多的委员会,进而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责的确立是大学共同治理精神的重要体现。共同治理主要关注大学内部各类委员会的运作及这类组织的决策参与。

五是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作用在于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保障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约束机制的作用在于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避免出现权力滥用和不端行为。李福华指出,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组织成员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组织性质决定了大学无法以类似企业的分享制来对成员进行激励,因此需要物质利益、行政权力和道德力量的共同协调作用,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9]。

六是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是其他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大学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性导致利益相关者很难评价大学管理者的行为,也很难参与到大学的管理之中。因此,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共同治理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获取进行治理活动的信息基础。只有当大学运行状况的主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内部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时,才能增强内部利益相关人对大学的信任感,提高大学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0]。

二、 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共存: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动因分析

从全球范围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三方面: 一是学者兴趣与知识功用,二是经济社会需求,三是权力控制的需要[11]。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来看,这三大动力中既包含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也有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从中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迁方式选择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迁过程中多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较好地遵循大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创新性和高效性[12]。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迁则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具体表现为政府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变迁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治理理念的变革,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变迁方式也在朝着诱致性方式转变。这一特征在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中也得到了体现。A大学为一所百年老校,建校以来内部治理基本结构经过了校董会制度、校内民主管理三级体制、院校两级管理体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发展变迁。在这个历程中,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要素和层次不断增加,治理朝着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方向发展。2010年底,A大学入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试点高校,开始以章程建设为着力点推进内部治理结构变革。具体来看,推动这一变革的动因有如下三方面。

一是国家教育政策的调整。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一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政府应当在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同时,通过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强调政府应通过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促使学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015年5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要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伴随大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大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也不断深化。国家要求大学以上位法为准绳,明晰办学规则和治理结构。大学办学自主权和内部治理结构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有利于大学在内部事务管理过程中拥有更大的空间,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则有利于大学争取和维护更多的权益。

二是学校办学战略规划调整。随着国家层面高等教育治理的变革,A大学也对办学战略规划进行了重新定位,“改革”“内涵式发展”“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成为近年来A大学阐述办学理念的关键词。2011年新年献词会上,A大学校长指出:“学校要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同时坚持学术为魂、育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全面、深入、协调、有序地实施各项改革,推进学校整体发展。”这意味着对A大学而言,激发改革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外部诱因,更重要的是自身内部驱动,如何调动大学内部因素将其作为强劲的发展驱动力就有赖于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因此,2013年A大学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将“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办学体制机制更具活力,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作为面向2020年学校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并确立了以大学章程为抓手,充实、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力争2020年初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

三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弊端积垢。A大学传统内部治理结构的弊端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管理效率低下,行政权对学术权过度干预;其次是传统治理结构难以回应学校内部多元主体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A大学传统内部治理结构遵循科层制基本形式,即行政部门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设置,经由等级分明的权力链条行使行政权力,教学科研等学术单位散状分布在层级体系的松散联结线上行使学术权,这也是我国公立大学最为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在这一内部治理结构下,行使管理权的行政部门的权力大于拥有学术权的学术组织的权力。而基于行政部门固有的官僚主义倾向,在行政部门的内部容易形成管理效率低下、人浮于事、行政人员服务意识差的局面,在行政部门外部则会出现行政权对学术权的不断干预、行政权挤压学术自治空间的现象。另外,传统内部治理结构是被行政权力包围的封闭结构,仅设置有限的渠道赋予教师、学生等其他主体参与学校事务管理。随着A大学教师、学生等主体利益诉求的日益增加,传统内部治理结构已经难以满足和回应这些新兴诉求。

三、 健全治理结构,优化权力配置: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政策推动和学校自发改革的双重动力推动下,A大学开展了以权力制衡和体制创新为特征,涵盖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共同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六方面的内部治理结构变革。

(一) 决策体制改革:权力制度化和均衡配置

A大学的决策体制改革围绕决策权力制度化和均衡配置开展,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以章程建设为契机,通过章程规范和制约权力。2011年9月,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A大学章程〉制定方案(初稿)》,成立了《A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小组。历经三年,2014年10月,《A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和部务会议审议后正式核准颁布,成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基本制度。A大学主管章程制定的校领导认为:“一般意义上理解,大学章程对社会外部来说是依法办学的要求。但事实上章程建设具有双重的意义,除了通过章程增强大学的社会责任意识、独立治校意识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规范大学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甚至一定程度上来讲后者对大学发展的意义更大。”二是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体系,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党委常委会负责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校长办公会议负责校长职能范围内的学校日常行政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负责需要党政共同参与的决策事项,仅具备决策酝酿功能,不具备直接决策的功能。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管大事、抓长远的职责定位,保障校长独立自主负责日常行政决策。三是建立教授和专家咨询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举措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学校先后成立了发展与规划委员会、预决算委员会,保障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上的咨询和监督权力;另外,完善教代会组织建设,落实教代会职权,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务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执行体制改革:机关建设和权力下放

围绕执行体制变革这一问题,A大学一位校领导曾指出:“大学的管理现状距离管理的要求还远,专门化水平很低。职能部处到底是领导机构,还是管理机构?我们必须明确行政部门是事务部门,是执行机构。但现实是长期以来我们赋予了部处过多的职能,比如决策参谋,事实上这是超越这些部门的权限职责的。科学的管理一定要建立在具体的目标之上,而不是空洞的概念。”为此,A大学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就是服务型机关建设和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型机关的建设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合并机关部处。例如,2012年7月学校将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合并为学校办公室;原本科生学院、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学生服务联合体教材中心整合为新的本科生学院等。二是重新核定机关部处科室、岗位和人员编制。2012年9月,学校成立校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小组,专项负责相关事务,要求机关部处先梳理主要职责,并在职能合并、流程再造的基础上对科室、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进行重新调整。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和效能建设。学校不断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强化激励和淘汰机制,将师生和院系的评价作为机关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机关部处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2014年11月学校出台了《A大学关于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学校宏观管理、学院自主运行的基本原则,原先由学校行政部门决定的人事、财务、资产、人才培养等审批权下放给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术赋权的同时,学校不断完善学术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治理组织,为院系的自主发展提供保障。

(三) 监督体制改革:建立监督控制系统

除了继续完善由纪委、监察处、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基本监督制度外,A大学还成立了校务委员会、预决算委员会等各类共同治理组织,并赋予这些共同治理组织以监督权,以共同参与学校事务治理的形式对学校内部治理进行过程监督。同时,A大学还建立完善了监督控制系统,具体包括:明确政策执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报告和评估制度;加强相关委员会对政策执行评估的功能,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委员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必须给出合理的报告、解释和改进措施。在《A大学章程》所构建的学校治理体系结构图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共同构成了A大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主体。

(四) 共同治理改革:教授治学和委员会建设

2011年7月,A大学重新修订了《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强调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新章程规定了在任学校党政领导成员不得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等原则,以制度的方式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了区分。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由以往的领导关系变革为指导关系,进一步发挥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自主性。2012年3月,A大学将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合并重组为教学指导委员会;随后公布《A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行政体系未来将根据教指委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学校教学相关的政策和激励机制,保障教指委的权威性。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学位管理机构的学位委员会和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起,共同维护A大学始终倡导的“学术独立”精神。

(五) 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健全议事细则,防止决策权滥用

A大学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改革内容更多地表现在对决策权的约束方面。激励约束机制改革重点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完善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学校议事规则。学校不仅确定了党委对校长的约束,还建立了党委委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学校进一步健全了共同治理体系,通过为教师参与学校决策过程提供广泛的渠道,构建教师对校长的问责机制,建立起教师对校长的约束机制,以期一定程度上解决访谈中一名教师所提到的问题:“教师是学校最重要的主体,我们有权利了解我们所在的学校的具体运行情况,尤其是和我们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政策和规定,我们非常希望了解这些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制定过程中有没有听取了基层教师的意见,如果出现了状况谁应该对这些政策结果负责”。

(六) 信息披露机制改革: 列举校务公开事项

《A大学章程》明确指出教师和学生具有学校发展的知情权。同时A大学作为具有服务社会功能的公立大学,其组织性质要求A大学应当将办学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向校内外利益相关者进行开放。为此,A大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必须向全校范围公开的事项和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实施情况、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以及教育经费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同时也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考试规程等,充分保障利益相关群体的知情权。

四、 体制创新基础上的权力制衡:由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引发的思考

完善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关键。通过对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个案分析,可以预测出未来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 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将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

在A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动因的分析中发现,尽管在A大学实施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过程中首要的动因是高等教育政策的调整,但不难发现这一过程中大学自身也是变革的积极推动者。较长时间以来,中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根本动因是政府高等教育治理理念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政府是这一过程中新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迁的方向和速度。究其缘由,这与中国公立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息息相关。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高等教育实施的是集权管理,一元化的权力与利益结构之下,公立大学甚至可以看作是政府的附属行政机构,不存在讨论大学治理结构的语境。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学法人地位的确认、治理结构的建设以及办学自主权的保障逐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同时,伴随教育治理理念的引入,大学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尽管政府依然是公立大学外部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主体,但已不再是影响大学治理结构变革的唯一主体。从政府未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来看,政府将从教育领域的具体事务中逐渐退出,转而专注于宏观政策的制定以及教育质量监管和保障等相关事务,公立大学将获得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这也意味着推动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重要因素将逐渐由外转向内,即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将更多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

(二) 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校和院系两对关系是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核心问题

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是一种体制的创新,从A大学的改革过程来看,建立以决策体制、执行体制和监督体制为核心,以共同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为保障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系统是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体制基础。体制变革的实质是对大学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是对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积极回应。“大学治理结构的主要使命是化解大学在外部多角关系与内部多角关系框架内所面临的失衡风险,重建大学变化中的力量平衡。”[13]从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重建这种力量平衡的关键是平衡大学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权力关系,其中的关键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学校和院系之间的关系。这两对关系是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核心问题。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来看,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对完善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而言,行政权力必须逐步将其手中侵占的学术权力范畴让位于学术主体,使大学回归学术组织的本质属性。但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也并非是对行政权力的完全摈弃,而是对两者之间权力范围的重新思考与厘定。从学校和院系之间的关系来看,二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质是一个权力由学校向院系下放和转移的过程,这其中需要学校层面的强大外力推动,也必须通过配套制度来培育和提升院系的治理能力,同时强化学校层面宏观规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的功能。

(三) 以大学章程为首的公立大学制度规范将成为约束公立大学内部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

“大学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的主体必须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实现权力的耦合,并进而在治理层面形成制度化的结构,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14]在A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明显体现出以制度构建权力体系、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特征。权力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没有约束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会被误用和滥用,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确保权力被合法、合理地使用。从A大学的改革实践来看,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打造一个制度笼子的过程。如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学,章程是公立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基本制度规范,因此A大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学校章程,利用章程建设的契机梳理和规范大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理顺大学内部的决策体制、执行体制、监督体制等内部治理结构基本要素。同时,学校应将章程的精神和原则细化到日常运行管理中的各项制度之中。例如学校以制度明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力边界,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以制度明确学校和院系之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确保权力下放后不会被随意变更或收回。这些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来讲都是有益的实践。在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下,人们会对政府手中公共权力可能的滥用保持警惕,但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权力,只要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都很可能被滥用,大学亦然。因此,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变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在体制创新的基础上,以制度建设实现大学内部权力主体之间的平衡,并将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的框架,引导和约束高校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在制度框架和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真正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感谢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同时感谢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生堵琴囡在此文写作过程所做的资料整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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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双双)

doi:10.13316/j.cnki.jhem.20160614.007

收稿日期:2016-01-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YJC880107);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B14025);上海理工大学人文社科攀登计划资助项目(16HJPD-B07)

作者简介:刘虹,讲师,管理学博士,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6)04-0044-07

The Balance of Powers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Study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Reform of A University

LIUHong1,ZHANGDuanhong2,MALei3

(1.Business School,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2.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3. Business School, Zhao Tong University, Zhaotong 657000, China)

Abstract: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the key factor for stimulating university’s vitality in school running and promoting university system reform. By studying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reform of the case university, we find that: firstly, in public universities will the reform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be driven by an 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 rather than the imposed institutional change as before. Secondly, the balance of the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balance of the authority and the schools are the core issues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reform, and the handling of these two balances is vital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reform. Third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should be the power constraint of the public university. Only by legalizing the exercising of power can we really implement running and administrating school by law.

Key words: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governance structure reform; public universities

专题主持/刘尧

张端鸿,讲师,管理学博士,从事教育管理、教育评估研究。

主持人简介: 刘尧,教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从事教育评论学、高等教育学和教育评价学研究。

网络出版时间: 2016-06-14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60614.1604.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