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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大事记

2016-03-19

党政论坛 2016年12期
关键词:证券业分业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大事记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1986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

1992年,成立专门的证券业监管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监管委员会,相应的监管权随之由央行转到专门监管单位。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适当发展各类专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中国相继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

1997年1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把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列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置若干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督管理。

1998年,中国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通过了《证券法》。

1998年6月,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此最终实行了金融监管事权基本归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负责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地市以下政府基本无事权的格局。

1998年,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保监会先后成立,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格局的真正起点。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由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银监会。“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全面成型。

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摘自《中国改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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