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2016-03-19黄钊
黄钊
(大庆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黑龙江 大庆 163316)
试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黄钊
(大庆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黑龙江 大庆 163316)
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指的都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亦即资金运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与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更为相容。
企业管理;企业价值;股东财富
关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学术界先后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包括“经济效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下面就后两种提法试述粗浅看法。
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概念
(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指财务管理尤其是财务决策所依据的最高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亦即资金运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通过合法经营,使企业的净资产不断增值,使企业所有者的财富达到最大化,使每股收益最大化。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化。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关系
(一)在完全市场和完全契约的条件下,如果不考虑人力资本的因素,“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企业的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其求索顺序排在其他各利益相关者之后。按照我国(包括世界各国)财务制度规定,对股东的分配是在分配顺序之末。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索赔权也是在最末,就是说股东财富的获得,是在保证企业其他经济当事人利益之后。对企业债权来说,企业收益获得后,必须首先满足债权人债权到期的要求,而后才可能考虑股东的利益要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就得以保证。对一般职工来说,职工工资是成本列支项目,它必将先于股东获得分配之前得以实现;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另一块——企业公益金,也是先于对股东分配前,公益金不能建立,股东财富自然不能增加。对经营者来说,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是企业经营者正确经营的结果,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就会对经营者给予好的评价,并给予经营者更高的报酬。对国家财政来说,股东财富是在税后利润中索取的,股东财富越大,企业纳税也就越多。
(二)企业价值与所有者权益价值具有一致性
企业价值等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加上债务的价值。而债务的价值只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因而变动并不大,从而企业价值与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具有一致性。企业只要将其中一个价值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和经营的目标,另一个价值会自动趋于最大化。由于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即为股东财富,因此有许多人认为,“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两种提法是等价的。
三、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区别
(一)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企业只是一个特别的市场契约,它代替了市场的价格机制,而并非是一个由股东创立的组织。早期,股东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也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不断增强,经营风险不断加大,风险承担者已经由单一的股东变成了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消费者及政府等。因此,企业不再被视为属于股东实物资产的集合体,而成为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了专用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的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这里的主体,是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谁都做了专用化或合作专用化的投资,他们谁都可以分享企业收益中相应的份额,他们谁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也就是说谁都掌握了一定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将企业视为股东的所有物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他们的投资积极性。所以,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由所有的利益主体持有。尤其是在21世纪知识经济的条件下,知识资本已成为与实体资本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才智力资源。企业这一市场契约关系的利益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把提供实物资本的股东作为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将无法保证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企业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企业发展的关键是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以适应社会、适应市场和适应消费。也只有这样,才能将企业收益这个“蛋糕”越做越大,才能在不改变收益分割比例的前提下,提高各利益主体的收益,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实践证明,股东财富的增加有些是靠侵害经营者、雇员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为代价取得的。美国1980年代兴起的企业间的恶意收购浪潮中,由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企业,很少有股东不同意的。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企业提供的价值一般都多于原股票价格50%到1倍以上。而恶意收购企业在使原股东获利的同时,更换企业管理人员,改变企业经营方式,并大量解雇工人。显然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利益行为往往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相违背,但却不违背股东本身的行为逻辑。
(三)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无法真正保证企业的社会效益
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但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且还要切实地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产品安全及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等。如果一味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企业的社会责任,甚至会出现产品质量伪劣、偷税漏税、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可能会引起企业行为的短期化
因为企业的战略性投资如人力资本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高科技研究投资在短期内可能难以见效,如果一味地坚持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对于长期性的战略性投资就可能会失去兴趣,转而投资于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在考虑到人力资本价值以及企业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同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与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更为相容。
〔责任编辑:卫宇坤〕
F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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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6)04-0059-02
2016-05-11
黄钊(1989-),男,黑龙江大庆人,会计,主要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