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事业股权捐赠道路的阻碍因素分析
2016-03-19马春华
马春华
(浙江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社会治理
中国慈善事业股权捐赠道路的阻碍因素分析
马春华
(浙江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自2009年股权捐赠政策出台后,政策实施效果不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关于股权捐赠的税收政策不健全、被捐赠股权权益束难以分割以及慈善组织运作透明度不高所导致的,文章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完善股权捐赠优惠政策、完善与细化慈善信托制度等对策。
股权捐赠;税收优惠;股权权益;信息披露;慈善组织
慈善事业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慈善事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为慈善事业贡献力量。近年来,我国在慈善资金的“开源”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例如股权捐赠的准许。但由于有关股权捐赠的制度不健全,捐赠人遭遇注册、纳税和控股地位等诸多体制上的障碍以及慈善组织运作透明度不高等问题,致使行善行为望而却步。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法律法规为社会财富流入慈善领域打开了一扇股权捐赠的大门,但其政策效果并不明显。现阶段,社会捐赠当中主要以资金与实物为主,有价证券和股权的捐赠寥寥无几。美国的股权捐赠已经步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巴菲特向比尔与美莲达·盖茨基金会捐1 000万股股份,扎克·伯格将社交软件Facebook的99%股份捐赠给慈善事业……在美国,股权捐赠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捐赠方式[1]。而中国企业家曹德旺曾有意将70%的股份捐出,却遭遇种种障碍[2]。为何股权捐赠在两个国家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撇开中美的慈善文化差距,中国的股权捐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主要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股权权益的分割障碍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透明指数低所造成的。
二、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权益分割与慈善组织透明度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
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对捐助者(个人或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税收优惠以及对受捐者的税收优惠。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对捐助者捐赠股权的税收优惠,即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视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收入额确定为企业所捐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扣除的比例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美国人喜欢向慈善组织捐赠,大到比尔·盖茨捐出全部身家,小到普通的公交司机在下班途中放在教堂的几枚硬币。美国人对慈善事业如此热情的原因是这样做可以减少向美国政府缴纳的税金[3]。美国的遗产税采取高额累进税制,当遗产超过300万美金时,将要缴纳高达55%的遗产税,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制定了对企业和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4],规定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缴所得税的10%,超出限额的部分可在捐赠当年之后的5年递延结转[5],即个人或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是一个双赢的避税方法[6],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国家的税收确实将会减少,但社会慈善事业受益于这些激励政策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减轻了社会负担。我国企业股权捐赠扣除限额为应纳税的12%,个人为30%,美国的企业与个人皆规定为10%,虽然表面优惠幅度不比中国,但中国股权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予递延结转,因此当企业与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捐赠大额股权时,最多可获得分别为12%与30%的减税,当企业与个人向美国慈善组织捐赠大额股权时,最多获得60%的减税优惠。
2011年,曹德旺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当时市值35.49亿元,却产生7亿多元税收,由此引发社会对于有关股权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阻碍企业与个人行善的争议;2014年,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以捐赠价值169亿元的阿里巴巴股权位居捐赠榜榜首,阿里巴巴股东蔡崇信,以捐赠市值72.4亿元的阿里巴巴股权位居第二。两位电商界富豪为“曲线救国”同时将股权捐予一家位于新加坡的慈善机构,并提出中国的慈善处于学习阶段,而中国的企业家在这一阶段不适合类似于国外的“裸捐”。2015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指出中国80%捐款流向海外,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导致中国富豪偏向将捐赠投向该政策更为完善的国外。
(二)股权权益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股权捐赠的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进行股权捐赠,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其他股东约束,但如果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仍需股东集体决策方可操作[7]。无论是企业捐股行为还是个人捐股行为,基本上都需要进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原因是股权捐赠不同于传统的财物捐赠,股权捐赠后,不仅是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慈善组织,表决权将一并转让。股权权益束包括投资收益权、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与质询权、知情权等权利。如个人或企业不做特殊规定,股权捐赠后股权权益束中所有部分一同转让,然而作为受赠者的慈善组织不是企业家,当慈善组织行使股权权益束中的其他权利时,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运营。因此,目前我国的股权捐赠多为捐赠人向自身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捐赠,即捐赠人仍然享有股权中的表决权、管理权等权利,股票所得收益用于慈善事业,但如此一来,往往被社会怀疑有避税之嫌[8]。
2009年,曹德旺拟将7亿股股权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但财政部颁布《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股权捐赠,但同时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基于这一规定,曹德旺只能缩减所捐赠股权的数量,从起初的7亿股缩减为3亿股,以避免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之后曹德旺曾拟特殊条款规定:凡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宜,由公司第二大股东(曹德旺本人)决定。进行股权捐赠,一方面资本市场不会受到冲击,稳定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保证慈善组织的资产能够有效地保值增值。财政部这一规定严重阻碍了社会上的慈善家行善,致使慈善家陷入两难境地,捐赠无门[9]。目前慈善信托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虽然对慈善信托有所规定,但对于表决权的信托未提及,股权权益的分割成为股权捐赠道路上的拦路虎。
(三)慈善组织透明指数
自2009年起,企业或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已经被政策允许,但以股权捐赠慈善组织的事例屈指可数,加之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股权捐赠之后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制定方面进程非常缓慢,中国企业家马云也曾表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不成熟。股权捐赠没有成为主流捐赠方式的一种,政府不敢贸然开放这两大政策的原因在于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还不够高[10]。以慈善组织中的主要组织形式——慈善基金会为例,中国基金会中心网显示:我国的慈善基金会总数有4 961个,透明指数达到100%的有154个,仅占总数的3.10%,全国基金会平均透明指数为51.27%。近年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被质疑洗钱,浙江慈善组织施乐会工作人员在善款中拿提成,爱眼工程以慈善名义牟利等慈善丑闻频频出现,由于慈善工作的信息不透明,慈善组织中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以权谋私,大大削弱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11]。《2013年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指出:大约80%的社会群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不满意,公众不愿将善款交予慈善组织管理。伴随着民众的知情权利与民主意识的提高,慈善组织运作不透明的弊病日益显露。
三、完善我国股权捐赠的建议
(一)完善股权捐赠优惠政策
不要让税收成为慈善路上的绊脚石。在美国,企业或个人只要向受赠人进行慈善捐赠都可以获得税金的减免,对于受赠人的界定不只是慈善组织,还有非慈善组织,慈善捐赠的受赠主体范围很大。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慈善机构向公司投资成为股东,但在实践中,有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禁止基金会作为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种做法为防止企业避税致使基金会无法接受企业与个人捐赠的股权,在这方面要改进各地方的制度。仅仅打开股权捐赠的大门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扣除限额,允许企业与个人股权捐赠当年所超出的扣除限额的递延结转。中国现阶段企业股权捐赠的当年纳税可扣除限额略高于美国,但与其他慈善事业发展成熟的国家相比,对企业的激励还远远不够,并且,企业与个人超出当年纳税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向前或向后结转。一些学者提出捐赠者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中的税收优惠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在社会组织成长初期,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培育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成长,壮大市民社会。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避税,以股权捐赠的名义把股权转移到自身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且所得收益并未用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应另当别论。慈善机构的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审核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防止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
(二)加快完善与细化慈善信托制度
股权捐赠在我国是一种刚刚萌芽的捐赠方式,企业如果以捐钱捐物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大量的现金转移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与传统方式相比,股权捐赠的方式可以在不影响捐赠企业运营的情况下实现慈善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企业运营状况的影响因素分别是资金与管理两方面,现存的股权捐赠制度虽然解决了企业资产波动的风险,但管理者更替带来的不稳定性暂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12]。上文所提到的企业与个人在捐赠股权时,因股权权益束中的收益权与表决权等其他权益无法分割,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与盈利基本不会考虑大额捐赠。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起表决权信托制度,即一个股东或若干股东将股权包含的表决权委托给一个受托人,使分散的股权得以整合从而获得企业经营的控制权。表决权信托制度建立并完善后,捐赠人可与慈善组织达成协议,当股权转让后,慈善组织以信托的方式把表决权交还捐赠人[13]。在股权捐赠之前企业与个人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与收益权,在股权捐赠并通过信托的方式之后,企业与个人作为委托人行使表决权,慈善组织作为股东享有收益权。
(三)慈善组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组织是一种基于自愿性原则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非营利组织,因此,慈善组织树立良好的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社会群众监督是慈善组织能够持续运作的发动机[14]。首先,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要面向全社会的各类群体,不同的传播媒介对应着不同的受众,要实现信息的全覆盖首先要实现披露渠道的多元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3]。其他媒介的信息披露基本为单向传播,群众接收信息慈善组织发布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交流互动,而互联网可以使群众与慈善组织成为平等的主体,信息得以双向流通。其次,财务信息的披露是民众关注的重点,也是信息披露体系的核心内容,慈善组织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季度与年度财务报表。最后,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方便政府、社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
当前,我国民众所拥有的财富形态愈加丰富复杂,人民币早已不是唯一载体[15]。从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慈善家捐赠经验来看,股票、有价证券等将成为未来的重要捐赠内容。中国潜在的慈善家拥有大量股票而非现金,股权捐赠作为一种捐赠新方式具有巨大的可开发潜力。中国亟须解决阻碍股权捐赠道路的三大难题,促进慈善组织与慈善文化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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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tacle Factors of China’s Charity Equity Donations
MA Chun-hua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gzhou 310000,China)
Since 2009,when the policy of the equity donation was implemented,it hasn’t worked well.This is mainly because our country about equity donation tax policy is not sound,equity rights can not be inseparable easily and charity organization operation transparency is not high.Thu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equity donations;tax incentives;ownership rights;information disclosure;charity
D632
A
1674-8638(2016)06-0096-04
[责任编辑:欧世平]
2016-09-26
马春华(1993-),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