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鱼多吃”不如激励持股
2016-03-18何志聪
何志聪
应明确独立董事持股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动力。把“花瓶独董”修炼为“水平独董”,真正地做到“独立董事治理”
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过14年,但从总体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成效似乎并不可观。独立董事的“不作为”问题暴露得尤为明显。如某些上市公司发生了虚增资产、伪造会计资料等重大违规事项,独立董事依然可以声称“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状况等相关事项”,全身而退,甚少被问责。或者干脆当个甩手掌柜,辞职了事。就算受到监管部门问责,也仅为谴责声明,其问责成本微乎其微。
究其原因不难看出,独立董事太“忙”了。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但目前很多独立董事存在“一鱼多吃”的现象。以对外经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为例,他在2009-—2014年间就在六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一人兼数职。另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2012年,旭飞投资聘任的独立董事王晓滨女士身兼16职,成了名副其实的“最忙独董”。这些“最忙独董”仅能把鲜少的精力放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上,也成为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违规问题频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何让独立董事由衷地投入该项工作?笔者认为还是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整体环境针对性地对独立董事作出明确的要求。从历史来看,我国早期A股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权相对集中,较易形成“一股独大”和“一言堂”现象。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事实上形成了股东大会的绝对控制权,也因此导致大股东干扰上市公司运作的现象尤为明显。独立董事履职受限于大股东,难以做到自身的独立性和监督的客观性,逐渐沦为“人情董事”。独立董事不仅需要专业性,他们更需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意愿去参与上市公司的监督,以专业、中立、公正的立场去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真正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确保独立董事更加行之有效地行使职能?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消极怠工”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为报酬较低,激励性较弱,缺乏履职的动力。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不得被纳入股权激励范围,独立董事鲜有持股。其被置于上市公司股东层面之外,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给独立董事进行长期“员工持股”,让他们也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小股东,更“接地气”地参与公司治理。“员工持股”即让员工如同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在公司决策、经营、监督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因此,独立董事持股将形成以独董、股东的双重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形态,独董除了履行其监督职责外,还被赋予了“构建股权制衡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使命。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对独立董事的“员工持股”应建立长期的时间机制,防止短期行为,并且通过长期利益的捆绑,对独立董事进行约束。若独立董事“不作为”或监督不到位导致投资股东受到损失时,也将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受到损失,即产生天然的懲罚机制。
实际上,目前境外市场独立董事持股已经屡见不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其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其有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不足1%的股权一般不会妨碍其独立性,除从关连人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该等股份”。如中国燃气(00384.HK)于2014年员工股份期权计划中,授予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各100万份股份期权。除此之外,亨泰(00197.HK)等公司也在2011年授予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各500万份股份期权。因此,可从上述法规和案例看出,目前港交所对独立董事适当持有公司股权是不排斥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应基于基本国情,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建议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层应对独立董事制度制定相应配套的改革方案,明确独立董事持股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动力。把“花瓶独董”修炼为“水平独董”,真正地做到“独立董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