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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妄议”并不是“不议”

2016-03-18

人民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动真格党纪中央

2015年10月,中央新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46条第二款明确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规定为违纪行为。这一规定针对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而不是一般群众。因为党员应该具有先进性,党员必须遵循党的规章制度,而党纪严于国法。当前,有些党员和干部对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存有顾虑,担心会影响思想自由、会影响创新创造,不敢动真格。但是,禁止“妄议”,并不是“不议”。“妄议”同正常的意见和观点表达从根本上讲是两回事。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述。而“妄议”则是指不按照既定的组织程序和渠道反映个人意见,反而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是与党章相悖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我们既需要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又不应放任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以证明所谓的“民主”,从而构建起“内方外圆”的政治清明格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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