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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背景下高职经济法教师知识更新与拓宽途径研究

2016-03-18蒋士韶

高教学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拓宽经济法法律

蒋士韶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21)

教学改革背景下高职经济法教师知识更新与拓宽途径研究

蒋士韶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21)

由于各行各业的知识更新速度较快以及法律法规条款不断变化,高职经济法教师必须具有主动更新和拓宽知识的意识和能力。然而,我国高职经济法教师的知识水平现状不能适应未来的需求。因此,须从纵向与横向两大方面出发,就教师更新和拓宽知识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研究。

教学改革;高职经济法教师;更新;拓宽;实践能力

高职财经类专业普遍开设经济法课程,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为底线做出决策、解决纠纷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长期以来,法条深奥、知识枯燥、授课方式陈旧等原因造成经济法课程难以激发高职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无法获得学生的认可,故教学效果欠佳,教师授课的挫败感增强。作为一门兼具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性的课程,高职经济法教师须同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较广的综合知识面以及知识更新拓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方能胜任教学工作。

目前,高职经济法教师的理论修养、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与教学改革对其的高标准存在较大差距。高职院校普遍缺乏对经济法教师的知识更新与拓宽途径的考虑,不重视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从而导致教学停留于低层次和低水平。因此,在教学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如何更新和拓宽教师的知识,有利于促进该课程教学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

一、高职经济法教师知识水平现状分析

(一)部分教师法学理论功底薄弱

目前,高职专业经济法课程老师一般由两种学科背景构成:一是法学专业;二是经管类专业。法科出身的教师一般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受过系统的法律思维训练,理论素养较高;经管类专业出身的教师,不善于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法学理论功底薄弱,无法准确把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规律。法学是具有独特逻辑和规律的学科,法律思维不同于任何一门其他学科所运用的思维。如果教师自身法学理论水平不足,教学只能局限于课本概念及简单案例,无法向学生传授经济法知识学习特有的逻辑和规律,不利于学生对知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二)部分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不足

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高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师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实践性教学的能力,能够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与所学内容相关的实践活动。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师主要来源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法科生。这部分教师从学校毕业就进入高职院校工作,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拥有律师资格,也并未有机会参加过相关专业实践。某些高职院校教师配备不足,教师上课任务加重,无暇顾及实践锻炼。教师无法通过实践活动积累知识和经验,设计实践性教学不尽合理,实践性教学功能的发挥受限。此外,经济法主要解决经济领域的社会问题,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发展。这一领域知识更新速度相当快,一不留神极易落伍。一些教师缺乏关注立法动态的意识,授课均以教材的说法为准,殊不知教材的更新速度跟不上立法的节奏;一些教师缺乏终身学习的理念,更新知识的能力较弱,无法适应当代高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三)教师普遍缺乏跨学科知识以及知识迁移能力

高职院校对其经管类学生的具体培养目标应该是“懂经济、通法律和会管理”的高级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也应当具有上述能力和素质。由于高职经济法教师学科背景单一,缺乏跨学科知识以及知识迁移能力,在授课时无法从特定专业实践和法律知识融合的角度寻找学生兴趣点所在。

二、高职经济法教师知识更新的途径

如前所述,高职经济法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均有所欠缺,同时普遍缺乏关注新立法动态的意识以及更新知识的能力。因此,须进一步研究该课程教师知识纵向更新的途径,确保教师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在更新中不断提高。具体而言,知识更新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科背景出身的老师须弥补薄弱的知识基础

1.学习法理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非法科背景出身的教师,其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应将知识更新的重心放在学法理。法理注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能让非法科出身的教师逐步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掌握法学特有的规律和逻辑,从而为从事经济法教学奠定足够的知识基础。

2.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熟悉重要法律规定

在学习法理的基础上,非法科背景出身的教师要想全面掌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复习并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相对有效的途径。司法考试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内容,能够较为全面地考查考生的综合法律知识和能力。教师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能够系统学习重要的法律规定,掌握核心法律条文,为提升理论功底和修养做足准备

(二)法科背景出身的老师须充分锻炼实践能力

1.高职院校须为经济法教师从事相关的校外兼职提供方便

在不耽误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对经济法教师的校外兼职应当持鼓励的态度。但是,兼职内容须结合本专业相关课程教学。高职院校应为经济法教师提供去企业挂职的机会,使教师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状况,有效把握经济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环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的教师,高职院校应当允许其前往律师事务所实践,注重培养“双师型”教师,使其长期接触经济案件,处理经济纠纷,从实践中获取第一手案例作为授课素材,实践能力得到锻炼,理论水平在见诸实践中得到升华。

2.高职院校须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授课任务的繁重、实践时间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教师参与必要社会实践活动的瓶颈。近年来,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大幅扩招,而新增教师较少,导致不少教师承担了相当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必须合理安排经济法授课教师的教学任务,确保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社会实践,积累教学经验,为真正地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条件。

3.教师须树立关注最新立法动态的意识

经济法解决经济领域中的社会问题,其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不断更新。因此,高职经济法教师要善于关注立法的新动态,经常在中国民商法网、新法规速递等网站查询近期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了解最新立法动态,并使教学活动与法律实践前沿接轨,确保知识和案例常新。

三、高职经济法教师知识拓宽的途径

高职经济法教师在纵向更新知识的同时,还应注意知识向其他学科领域的横向延伸、迁移和拓宽,从而具有除了法律知识以外的其他知识储备,在教学实践中合理运用相关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联系开展教学活动。

(一)教师须完善知识结构,学习跨学科知识

授课教师必须了解和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方能使授课从导入环节开始就具有专业针对性,从而增强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授课教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背景,能掌握与其教学相适应的跨学科知识,善于在每一个教学内容中寻找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联系,捕捉学生的兴趣点所在。教师应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必要的跨学科知识,为结合岗位需求开展教学活动创造条件,这需要教师抓住学习跨学科知识的机会,同时要有广博的学术视野和终身学习的理念。

(二)教师须选择参加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证考试

高职学生将面临行业准入和晋升发展的职业资格考试,如导游证考试、商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等等。上述考试中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查日益凸显。会计类考试甚至将《经济法》作为独立科目来考。这就意味着教师需要给学生提供应试指导,以达到职业能力目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必须熟悉大纲和内容,掌握出题的方向和规律。如果教师能够根据自己授课的专业,选择性地参加部分职业资格考试,主动学习相关专业的知识,为指导学生考证奠定基础和树立榜样。高职经济法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也是知识横向拓宽的途径之一。

四、结束语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学改革的关键因素在于教师自身。在知识更新速度相当快的今天,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及时更新知识,努力向其他学科延伸、拓宽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充分锻炼自身实践能力,并结合相关专业工作岗位需求进行教学设计,使教学方式和手段具有相当的专业针对性,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

[1]学生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教学范式探析——基于高职商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践[J].广州番禹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5).

[2]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研究[J].辽宁高职学报,2016(5).

[3]基于情景化教学模式的高职经济法课程重构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研究,2014(19).

Because of the rapid upgrading of knowledge in various industries and constant change in legal provi原sion,teachers of economic law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of renew原ing and broadening knowledge forwardly.However,the current knowledge level of teachers of economic law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 in China cannot get with future needs.Therefore,concrete approach of renewing and broadening knowledge should be made further study longitudinally and transversely.

teaching reform;teachers of economic law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renewing;broadening;practice ability

G640

A

2096-000X(2016)21-0245-02

蒋士韶(1962,05-),男,广西桂林人,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以及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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