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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当程序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的行使

2016-03-18张国伟张霞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陈述处分

张国伟,张霞

(山西农业大学 1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2林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基于正当程序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的行使

张国伟1,张霞2

(山西农业大学 1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2林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高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证据的不良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参与性的程序权利,也导致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在法治理念和程序正义的指引下,在阐明正当程序意义和价值的基础上,健全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有利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大学生;纪律处分;正当程序

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因其突出反映了“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成为了人们管窥学校法治治理水平的一个独特视角。近年来,不断有学生因纪律处分问题将母校告上法庭的新闻事件见诸报端。这在一方面反映了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在大学生中的普及,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高等学校在依法治校理念、制度建设水平、程序管理实践、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

一、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理念,他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109正当程序思想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相应地要求裁决者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在学生纪律处分方面贯彻和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

(一)有利于正确认定违纪事实,保障相关规定的正确实施

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设定的纪律处分程序推进违纪调查,并据此做出和执行处分决定,有利于正确认定相关违纪事实,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比如按照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推进违纪事实的调查就能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的真相。

(二) 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实体性权利

违纪处分权力行使不当极有可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重要权利。如开除学籍的处分直接强制性地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其他处分形式中,违纪处分的通告直接影响学生声誉,违纪材料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升学、入伍、就业等都会造成影响。

每一个人都是其权利的最好维护者。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中立、参与等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安排,使学生能够就涉嫌违纪的行为充分发表意见;其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当由有关部门认真考虑,并在处分决定书中做出适当回应;当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还享有申诉的权利,以期对受损权利进行救济。

(三)有利于明确和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及其他程序性权利

权利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纪律处分程序中,学生不仅有权积极维护其实体性权利,而且有权维护其程序性权利。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纪律处分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保障学生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事实调查、处分决定、处分执行的全过程。学生在纪律处分程序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知情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等。

(四)有利于监督学校纪律处分权力的行使

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要求,相关处分程序和制度安排应具备控制校方行为的功能,从而对校方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如在处分程序中,学生享有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要求和理由;校方应当出于善意的、正当的动机对程序相关概念做出解释;校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等。

二、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将正当程序原则运用于学生权益纠纷解决中,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等性。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各方信息对称,要告知学生有关事实和理由,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二是中立性。决定的做出者必须是中立的,调查者不能是做出决定者。三是公开性。程序必须是公开、透明的,程序应是已公开的、被认可的,执行过程应该是透明的。”[2]当前,不少高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受传统上重视学生管理、忽视学生权利的管理思维的影响,这些程序性规定与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还有较大差距。“从已有诉讼案可明显看出‘程序瑕疵’是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很多学校的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对程序正当的要求仅仅停留在抽象地重复程序正当的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落实。”[2]在不少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往往遵循的是一套约定俗成的程序:由学生写出书面检讨,由学院报相关职能部门后,由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做出处理决定后(涉及到开除学生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以文件形式在全校范围内下发,再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在整个处分程序中,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事实上,对于处理结果,多数学生只能是被动接受,而不能充分参与到处理结果做出的全过程。

(一)纪律处分规定的制定和发布程序

高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纪律处分规定是界定学生违纪行为,并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主要和直接依据。高校在制定纪律处分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校纪律处分规定是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具体化,其内容不能与相关“上位法”相抵触,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五种种类,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就不能设定五种纪律处分种类外的其他处分种类,如不能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学校也不能对学生七种违纪行为外的行为加重处罚,开除学籍。二是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制定出台应当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纪律处分规定本身的公平、正义是处分决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证。为了保障纪律处分规定的公平、正义性就必须有效维护其制定出台的开放性和广大学生的参与性,确认学生和学生代表对草案的讨论权和听证权,并建立对学生所提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一般而言,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会更加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具有一种形式的、程序的合理性,有利于增强学生自己遵守规定的意识,据此对学生的处罚也能更使学生信服。三是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应当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学生公示和发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只有经过了公示程序才能对学生具有拘束力,才能在具体的处分程序中适用。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公示和发布的渠道有多种,如通过文件发布、在学校网站发布、通过布告发布等。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学校应当探索公示和发布的新途径和形式,如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等。特别是通过学校辅导员组织各种班会、座谈会学习,组织规章制度考试等方式也可以成为信息发布的一种重要的辅助形式。

(二)立案及调查程序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行为涉嫌违纪,或有人举报学生违纪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应当立案,启动调查程序。立案是违纪处分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追究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学生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并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后程序正式启动,相关各方开始享有相关权利,并应履行相关义务。非经有权机构和人员批准,经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撤消。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立案后应当对违纪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并查证有关应依据的纪律处分规定。“先取证后处罚,是行政处罚程序最基本的准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处分决定。因此,在没有取得足以证明应予处分的违纪事实存在的充足而确凿的证据以前,不能实施处分。”[3]319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进行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时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调查主体方面,应改变多数高校由辅导员为主进行调查的做法。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也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与学生朝夕相处。由辅导员进行违纪事实调查很难确保程序中立和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应当由学生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学生处分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应当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二是应当增强保存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如对调查形成的笔录等文字材料,应当由被询问的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调查材料中说明。在调查中应注重物证、书证等的收集,避免过分倚重被调查人“口供”。特别是对作弊学生的调查,应妥善保存其夹带的纸条、用于作弊的通讯工具,并据实填写学生违纪暂扣物品清单,由学生签字确认。在调查中应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完成对违纪事实的证明。

(三)告知程序

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中,告知程序是学生参与纪律处分过程,行使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中创设行政行为告知程序,既是对行政相对人人格尊重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法律机制。”[4]212现行教育部《高等学生管理规定》仅仅规定了处分决定的告知,对于处分程序过程中的告知缺乏相关规定,多数高校在实践中也未尽到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告知义务。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告知程序构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告知的内容,调查单位应当以处分意见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对其行为的性质界定、情节认定、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类别;调查单位应当以权利告知清单的形式告知学生其在整个程序进行中享有的权力,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诉权等,还应当尽可能地对学生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提示和指引。二是告知的方式,为方便学生行使权利和保存证据,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被告知学生签字确认。三是告知的时间,权利告知的内容应予启动对学生的调查时即行告知学生,拟处分决定意见应予初查结束,做出最终决定前合理时间内告知学生,以便学生有充裕的时间行使相关权利。

(四)陈述与申辩程序

被处分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权,是纪律处分程序中最主要、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学校调查机构有提出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违纪的权利,当事人有陈述事实,为自己辩解,说明自己无辜的权利。在纪律处分程序中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环节,又贯穿整个纪律处分程序的全过程。调查机构应当在做出初查决定后,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也应当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注意听取当事人一方的相反意见。第二陈述申辩是当事人最核心的程序权利,未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可能导致最终处分决定不能成立,被司法审判推翻,在这方面已有诸多先例。第三调查机构应当破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观念,对学生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核实,客观公正地做出处分决定。第四调查机构应当制作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表,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五调查机构应当保障学生正常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五)听证程序

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五种处分种类中,开除学籍处分直接剥夺了学生在校就读的权利,对学生的影响最大。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处分,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应当允许拟开除学籍的当事学生提出听证申请,根据申请,相关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一般认为,一个公平的听证应符合以下要求:(1)听证活动由一个独立的、没有偏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2)相对一方有权获知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决定以及有关理由;(3)相对一方有权为自己辩护;(4)相对一方在听证活动中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5)听证必须制作记录;(6)听证必须公开。”[5]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中的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听证委员会的组成:高校应当组织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校方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应当保持合适的比例。承担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不能进入听证委员会,听证工作由校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主持。第二,听证举行的时间:听证应当在开除学籍的处分最终做出以前举行。第三,听证的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四,听证会的流程: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然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意见。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与调查人员展开充分辩论,提出为自己申辩的证据,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结束后,由当事学生进行最后陈述,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对于听证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材料,以及辩论的具体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材料,由主持人和听证参与各方签字确认。第五,听证的效力:听证结束后,应当由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的情况做出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对案件调查具有拘束力,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听证结论,做出是否开除当事人学籍的决定。

(六)处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程序

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终结后,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决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制作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实践中,有部分高校不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而是代之以以校内文件的形式对学生违纪情况做简单说明,并公布学校的处理决定,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6)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是纪律处分生效的必要条件,受处分学生的申诉、诉讼等权利也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送达。学校不能以公布文件的形式代替送达,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书发到院系由辅导员告知处分内容,而应当由具体处分部门直接送达处分学生。送达时应制作送达回执,由受处分学生和见证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相关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情况。

[1]谢佑平,等.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秦惠民,等.程序正当及其对规范高校学生处分权的作用[J].中国高教研究,2011,(11)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王锡梓.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J].法学评论,2002,(2)

Taking Disciplinary Measures against Students with Due Process

Zhang Guowei, Zhang Xia

(1CollegeofInformationScienceandEngineering; 2CollegeofForestry,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Shanxi, 030801,China)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en taking disciplinary measures against students, often violate to a varying degree stude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especially their procedural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against them, causing numerous disputes. This occurs becau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end to emphasize the entity over the procedure and the result over the evidence. The paper stre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and the value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urg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improve their dealings with disciplinary treatments and fully respect stude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college student; disciplinary measures; due process

(责任编辑:乐程)

10.13585/j.cnki.gxfdyxk.2016.03.012

张国伟(1986-),男,山西农业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辅导员;张霞(1985-),女,山西农业大学林学院辅导员。

G641

A

1674-5337(2016)03-0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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