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
2016-03-18马前进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马前进(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2)
刑事案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
马前进(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在侦查思维中,由于刑事案件各个要素之间存在不同程度和类型的条件联系,从而使得假言推理的运用成为可能。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也称条件推理,是根据刑事案件中各个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构成的假言命题的性质所进行的推理。在侦查思维中,假言推理的应用很普遍,主要表现于推断案情事实、预测案情发展和检验侦查假说三个前后相继又相互联系的方面。根据条件关系的不同,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但是在侦查思维中运用较多的是前两种推理。侦查思维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都可以分为必然的推理形式和或然的推理形式,二者具有不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价值。在侦查思维中,正确而恰当地运用假言推理,必须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以期提高结论的真值度。
关键词:侦查思维;侦查假说;假言推理;真值度
侦查思维,是指侦查人员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断的脑力活动,[1]包括抽象侦查思维、形象侦查思维和直觉侦查思维。侦查思维的基本形态是推理,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是表征关于案情事实的命题之间推出关系的思维形态。有学者研究指出,侦查思维中常用的推理类型是类比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和直言三段论。[2]这四类推理中,假言推理无疑是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最普遍的推理类型。 在2015年江苏常州“5·20”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就多次运用假言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的含义和作用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的含义
假言推理,也称条件推理,是根据假言命题的性质进行的推理,是以假言命题为大前提,并根据假言命题前、后件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推理。狭义的假言推理就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广义的假言推理根据作为前提的假言命题的类型不同分为三类: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其中最常用的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在侦查思维中运用假言推理的哲学依据就在于刑事案件各个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各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条件关系。就类型而言,刑事案件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分为充分条件关系、必要条件关系和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其中运用最多的是充分条件关系和必要条件关系;就程度而言,刑事案件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分为绝对的条件关系、较强的条件关系、一般的条件关系和较弱的条件关系,在侦查思维中运用较多的是较强的条件关系和一般的条件关系。
比如,就必要条件关系而言,作案的必要条件对作案人可能性的大小是不同的。据此,国内著名学者朱武将作案人的必要条件以程度递减顺序分为重要的必要条件、一般的必要条件、次要的必要条件等。[3]重要的必要条件是指作案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一般的必要条件是指作案的动机、手段等因素,次要的必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籍贯等因素。此外,构成任何案件的必要条件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必有其区别于其它案件的特有属性或者特色,即形成其自身特点的必要条件——可以称为特殊必要条件。诸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作案手法、面部特征、衣着、习惯性动作乃至口音等。无疑,特殊必要条件相对于其它必要条件,对于识别、查明犯罪嫌疑人尤为重要,侦查人员尤其要高度重视。所以,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或者其它目击者时,总是仔细地打听犯罪嫌疑人的区别性特征,毕竟,犯罪嫌疑人的区别性特征给人留下的印象更加深刻。
这些条件关系是客观的、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也是可以认识的。这些条件关系被侦查人员所认知并内化为侦查人员的认识后,就可以以假言命题的形式储存于侦查人员的大脑之中,在进行假言推理时被侦查人员提取出来作为前提使用。
刑事案件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为运用假言推理提供了天然的可能性。假言命题反映客观事物间的条件联系,告诉我们从案件的一个环节去认识另一个环节,由已知环节去认识未知环节。一般而言,案件侦查通常是从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是否已被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人数、是否与报案人熟悉,犯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口音、携带物品情况等)、被害人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被害时间、地点、经过等)等要素开始。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通过各种假言命题,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空间条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凶器及工具条件,犯罪现场遗留物品条件,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知情程度条件,赃款、赃物条件,犯罪人的作案手法、动作习惯和特殊技能条件等对案情进行假言推理,推断作案人作案时应具备的条件,通过寻找证据、特征扩展与归宿选择等方法,确定侦查范围并进行相应部署,选择侦查方向和手段,配备侦查力量。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的作用
假言推理在侦查思维中的应用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推断案情事实
这里的推断包括肯定的推断、否定的推断和模态的推断;推断的范围包括案件性质、案情细节、作案人条件、犯罪嫌疑人身份等等。比如,在摸排作案人的时候,不能因为不具有某一特征而完全否定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必须综合各个特征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否则就可能漏掉真正的作案人而贻误侦查工作。[4]
2.预测案情发展
案件表现为时空形式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事物的复杂多样性和人的认识的时空局限性之间形成一种对立,给侦查工作带来相当难度。要想一开始就作出肯定的断定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侦查人员常常首先提出各种设想即建立各种假言命题,并以此为根据进行相应的推理和论证。
3.检验侦查假说
侦查假说的检验虽然是一个科学方法论问题,但是其中必须运用推理,而且运用的推理正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一般而言,如果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的可检验命题被证实了,那么侦查假说可能也真实;如果侦查假说演绎出的可检验命题被证伪了,那么侦查假说就可能不真实。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基本类型
根据作为前提的假言命题的类型的不同,假言推理可以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但是在侦查思维中常用的是前两种推理。因此,这里仅涉及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如果P,那么Q;
P ,
∴Q。
该推理式的大前提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肯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肯定。
例如,在某抛尸案件的侦查中,支队长作出的一些假言推理就是这种形式:[2]
(1)如果尸块新鲜,那么死者被害不久;
尸块新鲜;
所以,死者被害不久。
(2)如果尸包中只有部分尸块,那么其他尸块或已抛到别处,或没来得及抛;
尸包中只有部分尸块;
所以,其他尸块或已抛到别处,或没来得及抛。
(3)如果没有可靠的藏尸地点,那么抛尸人还会选择继续抛尸;
没有可靠的藏尸地点;
所以,抛尸人还会继续抛尸。
(4)如果抛尸人是身材矮小者或女人(力气不够),那么就不可能抗着尸包走得很远;
抛尸人是身材矮小者或女人;
所以,抛尸人不可能抗着尸包走得很远。
2.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
如果P,那么Q;
并非Q,
∴并非P。
该推理式的大前提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否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否定。在侦查思维中,如果小前提“并非Q”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常常省略这一小前提。
例如,在前述抛尸案件的侦查中,支队长作出的一些假言推理就是这种形式:[2]
(1)如果分尸现场在野外,应该比较隐蔽,那么可以就地藏匿或掩埋,不必急于抛尸;
抛尸人急于抛尸;
所以,分尸现场不在野外。
(2)如果抛尸人有交通工具,那么就不会多次抛尸;
抛尸人多次抛尸;
所以,抛尸人没有交通工具。
这种推理式不仅可以用于推断案情事实和预测案情发展,而且可以用于证伪侦查假说。侦查假说的证伪形式为:
如果侦查假说H成立,那么必定存在相应的侦查证据E;
相应的侦查证据E不存在;
所以,侦查假说H不成立。
此外,该推理式是所谓的“归谬法”推理的逻辑依据。
3.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后件式:
如果P,那么Q;
Q,
∴可能P。
这种推理式的特点是其结论是或然性的,有时也被称为回溯推理。对于作为大前提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言,当后件真时,前件真假不定,即前件不必然真而是可能真。因此,从前提“如果P,那么Q”和“Q”可以推出结论“可能P”。这种推理式不同于传统命题逻辑中经常提到的一种无效的推理形式:
如果P,那么Q;
Q,
∴P。
两种推理式的不同在于:前者的结论是一个模态(可能)命题,后者的结论是一个实态(直言)命题。由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真时,后件不必然真,因此,后者这种推理是无效的。
这种推理式不仅可以用于推断案情事实和预测案情发展,而且可以用于确证侦查假说。侦查假说的确证形式为:
如果侦查假说H成立,那么必定存在相应的侦查证据E;
相应的侦查证据E存在;
所以,侦查假说H可能成立。
4.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
如果P,那么Q;
并非P ,
∴可能并非Q。
对于作为大前提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言,当前件假时,后件真假不定,即后件不必然假而是可能假。因此,从前提“如果P,那么Q”和“并非P ”可以推出结论“可能并非Q”,但是如果从两个前提推出结论“并非Q”则不仅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不成立的。
5.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连锁式
充分条件假言连锁推理是至少两个包含一个共同支命题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推出另一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推理。其形式为:
如果P,那么Q;
如果Q,那么R;
∴如果P,那么R。
其运用前提是前一个充分假言命题的后件与后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相同,结论的前、后件分别是第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和最后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简言之,就是“去掉中间,保留首尾”。由于该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均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所以也称为“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运用这种推理,可以在表面上毫无联系的案件要素之间建立起条件关系。
6.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二难式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二难式也称二难推理,它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常见类型,它的一般形式为:
如果P,那么R;
如果Q,那么S;
P或者Q;
所以,R或者S。
例如,根据群众举报,民警从一个小伙子身上搜出了大量假币。面对小伙子的狡辩,民警说:“如果你的假币是偷来的,那么你涉嫌盗窃罪;如果你的假币是自己买来的,那么你涉嫌买卖假币罪;你的假币或者是偷来的,或者是买来的,所以,你或者涉嫌盗窃罪,或者涉嫌买卖假币罪。”[5]
该一般形式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变化形式:
(1)简单构成式
如果该推理式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相同,那么该推理形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所谓的简单构成式:
如果P,那么R;
如果Q,那么R;
P或者Q,
所以,R。
例如,在醉驾、酒驾查处中,面对驾驶员扑面而来的满身酒气,在可以断定驾驶员酒驾但是不能确定驾驶员醉驾的情况下,交警对意欲为自己辩解的驾驶员说:“你或者酒驾,或者醉驾;如果你是酒驾,那么你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如果你是醉驾,那么你也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所以,无论怎样,你都是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5]
(2)矛盾构成式
如果该推理式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相互矛盾即“Q”等价于“并非P”,那么该推理形式可以进一步简化为所谓的矛盾构成式:
如果P,那么R;
如果并非P,那么S;
所以,R或者S。
(二)侦查思维中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在侦查思维中,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情形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侦查人员都是先找出具有必要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然后再最终找到作案人。侦查人员经常以作案人在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或者物品等推测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害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作案人现场的了解情况、作案人事先是否带有工具或者预谋,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等,都是形成作案人作案的必要条件。侦查人员在寻找作案人时,总是先把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之一,就应该被列入侦查对象范围之内;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越多,作案的嫌疑也就越大;只要不具备作案的任何一个必要条件,就不具备作案的嫌疑而应该排除在作案嫌疑人之外。在确定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范围之后,再逐步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最后找出作案者。这一过程需要运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是根据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性质进行的推理。
1.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前件式
只有P,才Q;
并非P,
∴并非Q。
该推理式的大前提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否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否定。
在侦查思维中,某人是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需要诸如犯罪时间、犯罪工具、犯罪动机等必要条件。如果其中的某一必要条件不满足,那么就不能断定某人是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必要条件假言直言推理肯定后件式
只有P,才Q;
Q,
∴P。
该推理式的大前提是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小前提是对大前提的后件的肯定,结论是对大前提的前件的肯定。
在前述抛尸案件的侦查中,支队长作出的一些假言推理就是这种形式:[2]
(1)只有没有可靠的藏尸地点,抛尸人才会在死者被害不久就急于抛尸;
抛尸人在死者被害不久就急于抛尸;
所以,抛尸人没有可靠的藏尸地点。
(2)只有一次背不动所有尸块,才会选择多次抛尸;
抛尸人选择多次抛尸;
所以,抛尸人一次背不动所有尸块。
(3)只有身材矮小者或女人,才会(力气不够)一次背不动所有尸块;
抛尸人一次背不动所有尸块;
所以,抛尸人要么身材矮小,要么是女人。
3.必要条件假言直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只有P,才Q;
P,
∴可能Q。
在前述抛尸案件的侦查中,支队长作出的一些假言推理就是这种形式:[2]
只有距抛尸现场较近的房舍(已排除野外分尸),才可能是分尸地点;
A村距抛尸现场相对较近;
所以,分尸地点可能在A村。
4.必要条件假言直言推理否定后件式
只有P,才Q;
并非Q ,
∴可能并非P。
5.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连锁式
必要条件假言连锁推理是至少两个包含一个共同支命题的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推出另一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推理。其形式为:
只有P,才Q;
只有Q,才R;
∴只有P,才R。
其运用前提是前一个必要假言命题的后件与后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相同,结论的前、后件分别是第一个必要条件假言的命题的前件和最后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简言之,就是“去掉中间,保留首尾”。由于该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均为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所以也称为“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有学者认为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并无逻辑上的必要性。理由是:由于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P,才Q”,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Q,那么P”或者“如果非P,那么非Q”是完全等价的,所以,必要条件假言命题都可以等价转化为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与此对应,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也可以转化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但是,从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实用性和易用性来说,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具有应用上的必要性。因此,笔者保留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三、侦查思维中运用假言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正确而恰当地运用假言推理,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遵循一些合理性原则。
(一)提高作为推理前提的假言命题的真实性程度
传统逻辑对命题的真假采取二分法,认为一个命题要么真,要么假,既不存在第三种状态,也没有对这种真值进行程度的区分。而多值逻辑认为,命题不仅除了真假两个值之外,还存在真假不定等第三个值;此外,命题的真假不仅是一个定性问题,也是一个定量问题,即命题的真值可以存在程度的区分,可以表示为一个数值。
基于此,笔者认为,侦查思维中作为假言推理前提之一的假言命题从理论上看未必真实,即使真实也不可能绝对真实,应该存在着一个真值度问题。依笔者浅见,侦查思维中的假言命题只要其真值度超过50%就可以作为假言推理的前提,而不必强求作为前提的假言命题必须确保真实或者绝对真实。当然,前提中的假言命题的真实度的赋予既有一个客观标准,同时也涉及到置信度问题,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大有关联。在作为假言推理前提之一的假言命题的真值存在程度之分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需要优先选择那些真值度高的假言命题作为假言推理的前提,以期提高结论的真值度。
(二)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假言命题
如前所述,三种假言命题中的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最终都可以转换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特别容易将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混淆。事实上,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不仅在内涵即断定的条件类型上是不同的,而且在真值上也是不同的,尤其要正确区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三)避免把相对真实的假言命题看成是绝对真实的
有些所谓的假言命题一般而言是真实的,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
即使是相关的科学原理也有其适用范围;至于侦查人员的常识,虽然是对侦查人员的日常经验的高度概括,但是也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的命题;而作为条件命题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条文,则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条款。如果侦查人员忽视了假言命题的适用范围或者成立条件,将高度或然性的假言命题当作必然性假言命题对待,从中推出绝对肯定或者绝对否定的结论,很容易陷入错误认识之中,甚至误导侦查活动。从本质上说,这种谬误是所谓的“以相对为绝对”谬误在假言推理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四)对假言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
假言推理的结论的真值度可以与背景知识的可靠度、前提的真值度、推理形式的有效度有关,是这三者的函数。设:背景知识的可靠度为V(B),前提的真值度为V(P),推理形式的有效度为V(R),它们各自对于结论的真值度V(C)的贡献率或者重要性参数分别为M%、N%和1-M%-N%,那么结论的真值度:V(C)= V(B)×M%+V(P)×N%+V(R) ×(1-M%-N%)。
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是针对个案的,由于个案的特殊性,M%、N%,以及(1-M%-N%)的数值必然因为个案的不同而不同。笔者这里仅仅是尝试性地给出一个求出结论真值度的公式。
在侦查思维中,即使假言推理的前提全部真实、背景知识完全可靠、推理形式有效,也至多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得出的结论是真实的,不能从事实上断言或者保证得出的结论是真实的;何况大部分假言推理的前提不是绝对真实的,背景真实也不是绝对可靠的,推理形式更是或然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更是或然的。这种真实性未经检验而不确定的结论被称为侦查假说。以侦查假说形式出现的假言推理的结论必须诉诸侦查证据进行检验才能在事实上确定真假,作为定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洪波. 侦查活动中的创造性思维——论侦查假说的提出[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6) .
[2] 刘洪波. 侦查实践中的逻辑思维方法检视[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6) .
[3] 朱武.警察思维素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2.
[4] 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155-164.
[5] 马前进. 民警临场处置中的二难推理运用[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 .
责任编辑:刘洪波
Hypothetic Reasoning i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Used to Solve Criminal Cases
MA Qian-jin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Nanjing 210012, China)
Abstract:I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the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of diverse degrees and types among the different factors of the criminal cases make it possible to apply hypothetic reasoning. Hypothetic reasoning i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is also called conditional reasoning, which is a kind of reasoning method used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of the hypothetical proposition composed of the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factors in a criminal case.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hypothetic reasoning i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ree successive and connective aspects: deducing the facts of the case, predicting the progress of the case and testing the investigational hypothesis. Based on different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hypothetic reasoning can be under sufficient conditions, under necessary conditions and under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s, among which the first two categories are used more frequently in investigational thinking. Both the hypothetic reasoning under sufficient conditions and that under necessary condi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a consequent form and a probable one, each with different epistemological and methodological values. In order to use hypothetic reasoning properly and accurately in investigation thinking, some rationality principles must be followed to enhance the truth-value degree of its conclusion.
Key words:investigation thinking; investigational hypothesis; hypothetic reasoning; truth-value degree
[中图分类号:D6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3-0108-06]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3.017
收稿日期:2015-11-22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刑事侦查中证据与假说相关性的二元定量研究》(2015SJYSY0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平安江苏建设视角下江苏公安工作中的大数据、云计算和定量推理》(2015SJD208)。
作者简介:马前进(1977- ),男,湖北襄阳人,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教师,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