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18张丽欣杨冬妮
张丽欣,杨冬妮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对我国的启示
张丽欣1,杨冬妮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4)
具有心理学背景的鉴定人之所以具备专家证人资格的原因在于不同学科间鉴定方法和视角上的差异,心理学专家具备心理障碍诊断的能力,有较高的鉴定信度和效度。司法精神鉴定工作本身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多学科参与下的司法精神鉴定对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未来我国的心理学专家能否在法庭上得到认可并赢得尊重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探索更深层的制度性改革措施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心理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司法精神鉴定;鉴定信度和效度;多学科参与
引言:
司法精神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以往提得更多的是司法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遇到的被鉴定人并非局限于精神病人,而事实上鉴定人员遇到的更多的是有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的人。[1]因此,在文中采用司法精神鉴定一词而不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与其他的鉴定类型相比司法精神鉴定工作具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性,有自身面临的困难和常人难以理解的复杂性[2]:一是鉴定对象的复杂性,与物质世界相比,人类的精神世界是最为复杂的认识对象,而司法精神鉴定面临的对象恰恰是人类的精神世界,二是部分法律能力的鉴定过程需要采用回溯性方式再现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从而进行判断。此外,司法精神鉴定本身涉及到精神病学、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学科,如果仅仅从精神病学的角度去鉴定难免会有学科自身难以摆脱的局限性。因此,如何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做到多学科融会贯通始终是司法鉴定人面临的问题。接下来,文中详细介绍美国心理学专业人士参与司法精神鉴定的历程、原因和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的历程
(一)心理学专家进入法庭
早期提出精神障碍无罪辩护后,法庭通常依赖开业医师的观察结果和证词做出判决,医师通常曾经为被告或其家人治疗过。随着精神病学的出现,司法精神鉴定成了精神病学专家的主要任务。开业医师和精神病学专家在鉴定的过程中主要依赖医学诊断,当时法官和公众认为只有具备医学背景才有资格做精神鉴定,当发生了无动机的杀人案,审判方认为必然存在杀人时精神状态的医学证据,因此心理学专家往往因为没有医学资质被认为不具备判断个体是否具有某种特殊的疾病或精神缺陷的专家证人的资格,直到后来将心理学定义为研究人类意识及其功能的一门科学,心理学人士才具备了该领域的专家资格。[3]20世纪初实验心理学专家开始进入法庭,当时还没有临床心理学。直到二战后,临床心理学专家开始进入传统的由精神病学专家垄断的领域,[4]并被认为是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方面的评估、诊断和治疗的专家,研究表明临床心理学专家在精神障碍诊断上一致性比较高。[5]面对这一情况,医学专业开始公开界定专业职能范围、捍卫本专业的角色职能,1954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公开发表声明强调精神障碍就像生理疾病一样需要医生来诊断和治疗。虽在声明中承认来自其他学科的观点有利于诊断和治疗的客观性,但仍然强调其他专业的介入必须得到医学界的确认,防止因不具备相应的资格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6]
(二)心理学专家在司法精神鉴定领域的地位得到巩固
尽管一直遭到精神病学专家的排斥,且最初心理学专家的证词仅仅限于对测试的解释,经历了几个重大意义的案件后才被允许进入测试以外的领域,其作用逐渐在司法审判中得到认可。Jenkins一案对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被告Jenkins因攻击行为、私闯民宅被控诉,审判中辩护律师要求三位心理学专家和两位精神病学专家对被告的精神病状态进行鉴定,但法官向陪审团提出不应采纳前者的证词因他们不具备鉴定的资格,该案件当时在美国引起了轰动,美国心理学会通过“法庭之友”强调心理学在科学原理方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规则,临床心理学专业接受的培训足以胜任对心理状况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的鉴定,而美国精神病学会认为心理学专家不具备这个资格。后来美国上诉法院认为预审法庭排除心理学人士的证词是错误的,并强调缺乏医学训练背景不能成为自动排除心理学专家提供证词资格的理由。相反,需要通过作为专家证人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及所提供观点的价值来判断。[7]接下来的几十年,心理学专业人士已经合法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证人,包括对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和受审能力做出鉴定,甚至包括对更广阔的领域如证人的可信性和神经心理状态做出判断。[8]Jenkins一案巩固了心理学专业在司法精神鉴定中的地位,这些变化表明心理学专业人士进入法庭有严格的标准,是建立在对案件鉴定的可信度的基础之上的,自1979年以后没有任何一个州或联邦法院排斥心理学专家的证词,尽管有的州对他们的鉴定范围有一些限制。[9]可以看到这一领域对心理学专业人士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心理学专家和精神病学专家的地位并不平等,Jenkins案表明前者可以提供证词,但那仅仅是当二者的意见相左的时候或者仅仅将前者的证词作为后者的补充。
(三)在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心理学专家与精神病学专家逐渐获得相同的地位
在20世纪80年代,法律上的大事记促使心理学专家和精神病学专家取得了一样的地位[10]73,具体包括1984年的综合犯罪控制法案和1991年联邦诉讼规则中第35条的修订,二者均承认心理学专家可以作为心理健康状况的专家证人。另外,美国律师协会推动了关于心理学专业专家证人资格的立法进步,在刑事司法中提出拥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执证资格的心理学专家与精神病学专家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定中具有相同的专家资格。[7]1997年,美国在刑事法中对心理学专家在心理障碍评估过程中的角色做出了决定,第一,评定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可能的,尽管回溯式的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二,心理学专业人士有能力对心理健康状况作出诊断和评估,也就是说他们不仅可以对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心理健康状况作出评估,而且可以对心理健康状况对犯罪行为是否有影响作出评估;第三,该专业人士可以对装病或诈病症状作出判断;最后,相信心理学专家可以为法庭提供与心理障碍有关的信息,可以以一种负责任的符合伦理规范的方式履行专业的责任。[11]79-90
经调查发现当前美国至少有47个州允许心理学专家开展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评定,这与早期只有医学专家具备评定资格相比有很大的进步。[10]73美国心理学专家具备做出司法精神鉴定的能力已是公认的事实,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出现了相同的趋势[12][11]79-94。
二、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的原因
(一)与精神病学专家判定的方法和视角不同
二者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但由于各自的教育过程和理论背景不同导致在评估的方法和视角上存在差异,精神病学背景的鉴定人员倾向于使用临床访谈,而心理学背景的更多运用其他的方式,如协助资料和客观的测试,心理学专家与精神病学专家相比运用客观测验更多。[13]这样的说法可能过分简化了学科间的差异,依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同时使用晤谈、观察和客观测验等方法。精神病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秉持的诊断模式不同,前者遵循医学模式,后者遵循教育学模式,在医学模式下鉴定主体通常是医生的角色,他们更关注被鉴定人的症状而忽略案情,容易导致见病不见人,作出有病推断。而在教育学模式下,鉴定主体通常扮演的角色与医生不同,他们将被鉴定人首先当做正常人看待,更关注系统中的人,因此对案情的关注要多于对症状的关注。
(二)具有对心理障碍的诊断能力
在司法精神鉴定的过程中,被鉴定人并非局限于精神病(严重的心理疾病)这一狭小的范围,鉴定人员遇到更多的是有心理障碍的人。心理学专家能够参与到司法精神鉴定中是因为具备心理障碍诊断的能力,如目前法官基本承认心理障碍是无受审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是否罹患心理障碍是基本的诊断问题。20世纪60年代前对于心理障碍的诊断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到了7、80年代,内部一致性信度大大地提高了,达到了可接受的程度,这主要是源于心理障碍外在标准的制定和诊断性会谈量表的发展。研究发现无论是医学家还是非医学家(包括外行)都能通过这样的工具对心理障碍做出可靠的诊断。[14]目前,关于心理诊断的信度和效度研究较少,为数不多的研究结果表明心理学专家具备心理障碍诊断的资格,心理学专家之间和心理学专家与精神病学专家之间的评分者内部一致性信度较高。[15]此外,在制定《心理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的过程中,心理学专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临床心理学专家所接收的训练足以使他们胜任这一角色,因此心理学专家可以介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
(三)具有较高的鉴定内部一致性信度和效度
心理学专家进入法庭是建立在对案件的评定的可信度的基础之上的,对受审能力判定的信度可达到82%~100%,[16]评定效度往往根据法院的判定来决定,最终发现评定者意见与法院意见的一致性超过了80%,[17]研究表明心理学专家能够胜任受审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评定者间的信度和效度很高。所以,有心理健康专业背景的专家有能力进行司法精神评估是毋庸置疑的。过去,心理健康专家常因为不能正确理解受审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标准而备受质疑,现在情况大有不同了,心理健康专业受到的批评正在逐渐消融,评估的信度和效度还有提高的空间。
三、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对我国的启示
司法精神鉴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常人难以理解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不同鉴定人、不同鉴定机构的意见常常不一致,这是多次重复鉴定的主要原因,更是双方当事人甚至法官等法律专家对鉴定意见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国内从事司法精神鉴定工作的人员基本都是由精神科医生兼职,即使是专职的鉴定人员,大都是由精神科临床医生转型而来,出于长期的职业思维习惯往往容易采用“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以此为基础去收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陈述与相关资料,围绕着自己的假设推定去寻找可能的病理性精神症状,因此由精神科医生转型而来的司法精神鉴定人员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如何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做到多学科融会贯通始终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员面临的问题。在司法精神鉴定工作中,涉及精神医学、法学、心理学及犯罪学等多学科参与的问题,需要多学科专业人员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美国法律心理学专家、临床心理学专家主动参与司法精神判定,为司法机构提供心理学证据或咨询意见,对解决当前我国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低信度和低效度的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司法精神鉴定是指具有精神病学和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涉及法律事件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以及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等法律能力作出判断的过程。[18]从上述定义中看出只有具有精神病学和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才有鉴定资格。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司法精神鉴定来说是否应当仅仅限于精神病学专家值得深思,心理学与精神病学有密切联系,很多心理学的概念常常在精神病学领域中出现并被频繁使用,如精神活动、幻觉、人格、意识和智力等,甚至对某些问题如智力、人格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比精神病学领域研究得更深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来自心理学界的声音往往受到排斥和非议[19]。尽管心理学专家和精神病学专家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一些差异,但二者在能力上没有表现出一致的差异。[4]目前,我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谓是师出无名,更没有契机来验证心理学专家的评定者内部一致性信度和效度。如果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哪一种心理健康专业更适合司法精神鉴定上,那么事实上,争论已偏离了方向,前文已论证无论是出自心理学专业还是精神病学专业,二者均具有心理障碍诊断的能力,因此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哪一种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是关于法庭审判的专业知识。司法精神鉴定受到最多的批评是鉴定人缺乏法律知识,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概念不同,因此对专家的准入资格应该采取“宽窄相济”的原则,宽指的是对那些非医学类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如心理学专家应当给予承认,窄指的是对那些没有接受过法庭审判专门知识培训的个人应严格限制,不能凭借个体的医学或心理学资质来推断他的司法鉴定的资格。
随着心理学专家的鉴定资格在其他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加上来自实证结果的支持及心理学自身做出的努力,我国心理学专家也将在司法精神鉴定方面充当重要的角色。但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是心理学专家的界定问题,作为一级学科的心理学其分支有很多,哪一分支专业具备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诊断能力?如何来评价这一能力?法庭审判专门知识的培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既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如在工作中的学习、训练,也可以接受正式的培训如参加司法事务的工作或会议,还可以申请成为专业组织的会员。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面临着监督的问题,如何保证接受司法培训的心理学专家或精神病学专家具备了所要求的专业知识?
综上所述,美国心理学专家进入司法精神鉴定领域的历程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和借鉴,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有很好的参考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每个国家必须根据自身的历史渊源和法律制度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的法律体制开展客观深入的分析调查,探索更深层的制度性改革措施以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1]何恬. 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2.
[2] 陈卫东,程雷.司法精神病判定基本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12(1):163-178.
[3] Ferguson M, Ogloff J R P.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valuations: R ole of psychologists in assessment[J]. Psychiatry, Psychology and Law, 2011, 18(1): 79-94.
[4] Hattaway C A, Poythress N G. A mental health critique of People v. Parney: Medical and nonmedical expertise on 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J]. Michigan State Bar Journal 1977, 56: 784-792.
[5] Daniel A E, Harris P W. Female offenders referred for pretrial psychiatric evaluation[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and the Law Online, 1981, 9(1): 40-47.
[6] Miller H L, Lower J S, Bleechmore J. Clinical Psychologis as an Expert Witness on Questions of Mental Illness and Competency, The[J]. Law & Psychol. Rev., 1978, 4: 115.
[7] Viljoen J L, R oesch R, Ogloff J R P, et al. The R ole o Canadian Psychologists in Conducting Fitness and Crimina R esponsibility Evaluations[J]. Canadian Psychology/ Psychologie canadienne, 2003, 44(4): 369.
[8] Blau T H. The psychologist as expert in the courts[J] Clinical Psychologist, 1985.38:76-78.
[9] Gass R. The psychologist as expert witness: Science in the courtroom[J]. Maryland Law Review, 1979, 38(539): 544-554.
[10] Farkas G M, DeLeon P H, Newman R. Sanity examine certification: An evolving national agenda[J]. Professiona Psychology: R esearch and Practice, 1997, 28(1):.
[11] Murray Ferguson, James R. P. Ogloff. Crimina R esponsibility Evaluations: R ole of Psychologists in Assessment[J]. Psychiatry Psychology & Law, 2011 psychology and law(1):79-94.
[12]Ian Freckelton. Psychologists' entitlement to diagnose[J] Psychiatry Psychology & Law, 1998, 5(1):159-162.
[13] Borum R, Grisso T. Psychological test use in crimina forensic evaluations[J].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 esearch and Practice, 1995, 26(5): 465.
[14] Helzer J E, R obins L N, Croughan J L, et al. R enard Diagnostic Interview: Its reliability and procedural validity with physicians and lay interviewers[J]. Archives of Genera Psychiatry, 1981, 38(4): 393-398.
[15] Linde J A, Clark L A. Diagnostic assignment of criteria Clinicians and DSM-IV[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disorders 1998, 12(2): 126-137.
[16] Phillips M R, Wolf A S, Coons D J. Psychiatry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esting the myths.[J].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988, 145(5). :605-10.
[17] Skeem J L, Golding S L. Community examiners evaluations of 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 Common problem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J].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 esearch & Practice, 1998, 29(4):357-367.
[18] 王传益,孙晓金.最新医疗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532.
[19] 孙东东.司法精神病鉴定与犯罪心理分析——从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谈起[J].证据学论坛,2007(2):224-243.
责任编辑:刘洪波
Enlightenment to China through American Psychological Experts' Intervention in Judicial Psychiatric Expertise
ZHANG Li-xin1, YANG Dong-ni2
(1.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8, China;2. Hebei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Handan 056004, China)
Psychological experts with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can be qualified expert witnesses due to their possessed ability in diagnosing mental disorder with higher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identification, as well as applying identification methods with various viewing angles to judicial psychiatric expertise. As judicial psychiatric expertise involves multidisciplinary fields,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disciplinary experts in America has enlightenment to China's current judicial psychiatric expertise system. In the future, whether Chinese psychological experts can be recognized and win respect in court depends on the efforts to combine China's law system and explore system reform measures in depth to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
psychological experts; psychiatrists; judicial psychiatric expertis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identification;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D919.3
A
1671-5195(2016)04-0104-05]
10.13310/j.cnki.gzjy.2016.04.015
2016-01-0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犯罪心理分析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作用》(2015BKY020)。
张丽欣(1982-),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专业犯罪学方向博士研究生;杨冬妮(1988-),女,吉林长春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专业警务心理学方向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