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毒品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2016-03-18彭俊磊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彭俊磊(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毒品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彭俊磊(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各经济特区、自贸区之间的交流往来将得到空前加强。在此背景下,毒品相关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复杂性、犯罪空间跨区域性、犯罪手段多样性、犯罪后果严重性的特点日渐突出。因此,公安机关也正面临着此类案件侦破难的实践困境,主要表现在侦查理念更新慢、侦查情报及措施实施获取难、侦查机制运行缓等方面。针对这些侦查实务中所面临的困难,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树立证据中心的侦查理念;广辟路径,拓展情报来源多样性;融会贯通,强化策略实施灵活性;迅速及时,增进侦查机制高效性。
“一带一路”战略;毒品犯罪;侦查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战略倡议提出后,在国际社会产生了颇为积极的反响。同时,作为一个宏大的战略倡议,“一带一路”建设也面临多方面的国际国内挑战。[1]其中毒品犯罪高发的刑事风险亦是其中一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2]分析,2010年以来,毒品犯罪数量连年攀升,每年的增长速度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在众多毒品类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比重高达80.47%,其社会危害性大、涉案毒品数量多、涉案范围广。在地域分布方面,主要发生在我国的西南地区、两广地区、长江流域以及华东沿海地区,这与这些地区的经济因素、人口密集程度、人口流动性以及交通运输便利程度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中西方陆路、水路的贸易往来必将得到空前加强。但与此同时,“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各经济特区、自贸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复杂性、刑事犯罪风险性也都将随之增大。可以预见,“一带一路”建设存在重要的潜在利益,但也面临困难和风险。[3]因此,基于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背景的大形势,对此类犯罪案件进行再思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此类毒品犯罪案件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人员复杂性增加
近五年来(2010年至2014年)毒品犯罪案件中罪犯身份为农民的占到了整个罪犯数量的三成以上,女性(尤其是孕妇)罪犯的比例也比较高,占到了全体罪犯数量的11.44%,而同期全部刑事罪犯中女性的比例仅为5.84%。此外,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群体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主体,在数量上亦有上升之势。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利用了他们自身所存在的“弱势群体优势”从事运输毒品的非法行为,女性往往会将毒品藏入内衣、高跟鞋底、其他私密部位甚至是身体之内,从而实现其逃避毒品搜查的目的;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也因其年龄、身体等所体现出的这种“弱势”,往往会降低人们对于他们的警戒心理亦或是查处力度。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外籍人员涉毒案件势必更会增加此类毒品犯罪主体的人员复杂性。
(二)犯罪空间:跨区域性突出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将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与中亚、南亚、欧洲以及南美的联系也将得到空前加强。境外毒品向我国内陆的渗透也将加剧,从东南亚的“金三角”到南美的“银三角”,再到西南亚的“金新月”,外国各类毒品大量涌入。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外籍毒品罪犯1214人,这些外籍毒品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毒品刑事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这一现象实际上也在一定层面上对当前国内毒品的跨区性运输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尤其是“金三角”对我国西南的云南、贵州、广西等地毒品犯罪影响显著;而主要源自西南亚地区的“金新月”的毒品则主要对我国西北边境地区造成影响;南美“银三角”的毒品则主要通过海运的方式从我国上海、广州、深圳等口岸入境,并进一步扩散到长沙、杭州、天津等内地口岸。“一带一路”战略在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外来毒品渗入的渠道将更加宽泛,毒品交易的流动性加快,跨区性趋势进一步加强,这一特征实际上也为我国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提出了挑战,需要各地侦查机关的有效联动、合作,加强不同地域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也是一个突出的特征。如运输毒品案件,犯罪分子藏毒手法不断推新,已经从传统的“空心藏毒”、“混杂藏毒”发展成利用特制物品、甚至人体作贩运毒品的掩护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的分析,如被告人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①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被告人王大庆2007年至2009年间,主要在四川省从事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案②李正、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依法对被告人李正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马莫成美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案③李某某运输毒品案: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明生(另案处理)于云南省境内运输海洛因18990.5克、鸦片376.7克、甲基苯丙胺175.8克,数量巨大,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等都提出现了各种隐蔽性极高的运输方法,犯罪嫌疑人利用高跟鞋鞋跟、女性内衣的夹层、私家车座椅的内衬、运输的各类水果、邮寄包裹等,甚至利用身体进行毒品的非法贩运,隐蔽性极高。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不管是“海上丝绸之路”还是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些经济沿线途经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领域、不同人员、不同风俗,因此可能出现的不同犯罪手段都将对毒品犯罪侦查提出新的挑战。
(四)犯罪后果:辐射面广、危害严重
此类毒品案件危害后果严重,且危害辐射面积广、涉案利害关系人多。在对此类案件的打击过程中,小宗毒品犯罪案件的比重占到了近六成,多为零星而分散的运输毒品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这主要与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运毒方式有关。而这实际上也反映出零星贩毒仍然是大宗毒贩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主要沟通桥梁,是众多吸毒人员所需毒品的直接来源,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见毒品运输在毒品犯罪中的关键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做好“一带一路”沿线的毒品查缉工作,以防止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该战略渠道开辟新的“运毒渠道”。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此类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存在不足
(一)侦查理念更新慢
在“一带一路”战略健康有序地推进和发展的进程中,为了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法治化建设也在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司法解释推陈出新的脚步也在加快,这就需要侦查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侦查人员的办案理念、法治观念相对陈旧,知识储备更新缓慢,这实际上就为及时有效地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侦查人员固守“破案为中心”理念。
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除了对一般反侦查手段的学习外,甚至还有些毒贩专门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侦查人员已经做到了“人毒并获”,但往往缺少其他相关有力的证据进行佐证,亦或是侦查程序中出现了瑕疵导致证据遭到排除,再或者是因为审讯的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不合法的讯问手段,最终导致毒品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这实际上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办案观念、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法律意识,防止犯罪分子因为钻法律的空子而逃脱处罚。
此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东西部差距、大城市与偏远乡村之间的差距明显,而这一社会现象也表现在侦查机关的装备配备方面,体现在侦查人员办案理念和工作思路等方面。这在“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中势必更加凸显出来,由于该战略横贯我国东西部,并一直延伸至欧洲大陆,所以不均衡区域间的侦查配合常常遇到问题。针对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而言,西南地区依旧是该类犯罪的重灾区,然而案件发生的严重程度与当地的侦查手段和侦查理念并不是完全相符的,导致了一些比较传统的办案理念亦或是侦查策略与措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毒品犯罪手法,再加上在一些偏远山区,基层警务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善,使得冲在缉毒前线的侦查人员在面对如此众多、反侦查意识及手段又都极为先进的毒品运输案件时,也表现出了力不从心的无奈。
(二)侦查情报获取难
在侦查学中,情报工作对于案件的侦破一直都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关键的环节。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情报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重要性,而毒品犯罪的跨区域性特点决定了加强情报合作和协作的重要性。[4]在此类毒品案件中,搜集情报更是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侦破此类案件的首要环节,是侦查、侦破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并且将一直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之中。然而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提升,加上“一带一路”大背景下区域环境的复杂性,人力情报、技术情报以及公开情报信息的获取都面临新的挑战,整个缉毒情报的获取变得更为困难。
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情报,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刑事侦查学中的特情工作,主要是侦查机关建立、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特殊的隐蔽工作力量。这种情报的信息来源主要是由内线侦查所获取,其可靠性、准确性高,但同时特情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也是巨大的。尤其是近些年来,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也使得人力情报的获取变得极为困难。当前运输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多为单线联系,一环套一环,彼此之间的联系隐蔽性都有所加强,这就对刑事特情的使用提出了挑战,侦查人员想要乔装打扮混入犯罪团伙内部变得极为困难。此外,当前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运毒方式,犯罪人员的流动性强、单次运输毒品的犯罪周期也相对较短,这同样不利于刑事特情的建立、人力情报的收集。
(三)侦查策略实施难
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最经常使用的侦查策略与措施是对案件的经营,促成“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和成功破案,从而实现“破小案带大案、破新案带旧案、破一案带一串”的侦查效果。控制下交付是我们在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破案的一种基本模式,是对跨地区、跨国(境)的贩毒案件,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便彻底查清其犯罪活动,将毒品犯罪人一网打尽的一种侦查措施。[5]它与技术性侦查措施一样都是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重要有效手段,此外往往还与公开查缉、追击堵截、搜查扣押、内外线侦查等策略与措施密切配合,从而真正起到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目的。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这些侦查策略已经渐渐被严重毒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熟知,并且已经有了自己的一套反侦查应对措施,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侦查机关的策略实施增加了难度。
此外,毒品犯罪团伙日益呈现出有组织、有分工、有配合的运输手法,往往会在真正运输毒品的“马仔”前后安排有试探性的同伙,观察前方是否有查缉人员进行检查,了解后方是否有可疑车辆尾随跟踪,从而形成前后呼应的反侦查屏障。此外,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防止人赃并获,还时常采用错时藏毒、错时交付、错时取货的手段进行交易,从而降低毒品买卖双方被抓获的风险。即使是比较熟悉的马仔之间进行真正交易,他们在交易之前也会进行反复试探,通过“黑话”进行试探性沟通,抑或采用“先验马仔、后验货”的惯用手法进行毒品交易。而这一系列的试探对侦查人员介入其中增加了难度,所以对侦查人员的破案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四)侦查机制应对不足
侦查机制运行比较缓慢的问题,是造成当前毒品案件侦破难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从犯罪学、侦查学以及侦查工作的角度去分析,犯罪活动的动态化、犯罪活动区域的跨度性、犯罪手段的高科技隐蔽性、犯罪形式的组织化、反侦查措施的专业性等都对当前侦查部门的侦查运行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冲击。其中,犯罪的动态化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冲击最为广泛、最为严峻、最为重大、也最具有时代特点。然而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大多建立在对付静态犯罪的基础之上,侦查区位、侦查的着眼点具有很强的区域局限性。[6]因此,传统的侦查机制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毒品犯罪提出的挑战。
其实这一现象实际上是与我国长期以来案件各司其职、属地管辖原则密不可分的。而我们确立侦查管辖的原则,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各司其职、属地管辖的原则,此外还有及时有效原则、联系管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不过这些原则的适用,往往需要与我国当前侦查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制度相适应。由于各行政区域内的缉毒侦查力量分别属于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各地域之间一般情况下就相对应地缺乏统一的部署指挥,联动性不强。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的脚步依然在大步迈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流动的范围在加大、速度也在加快,这实际上也在客观上为打击毒品犯罪的跨区域性作案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在当前运行缓慢的侦查体制之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所以,“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之下,侦查机制运行缓慢的问题的解决更具有现实需要性和紧迫性。
四、“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的再思考
(一)树立证据中心的侦查理念
针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所凸显出的特征和问题,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之下,我们首先应该从侦查理念的角度做到有的放矢,树立正确、完善、体系化的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理念,从而更好地指导证据收集工作的开展。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侦查理念应与国际先进理念相接轨。侦查人员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诉讼观念,并具备对于证据适用的前瞻性。当前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诉、辩护、审判的三角诉讼模式,尤其是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的司法改革的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正在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法官核心地位的凸显,控辩双方之间针尖对麦芒式的直接对抗将日趋明显,原来的“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流水线式的联合办案模式将逐渐淡化出视线。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树立起较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并且贯穿于诉讼始终。尤其是针对运输毒品案件中翻供率比较高的现象,更要加强对相关印证证据的全面收集,加强对痕迹、气味、指纹等间接证据的收集,加强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注重证据的固定与保全,防止人为原因造成证据流失,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并且,在整个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法院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来收集证据,从而使已经收集起来的证据在接下来的移送审查起诉、庭审期间证据认定等环节都能达到证明标准,从而保证该案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能顺利进行。
(二)广辟路径,拓展情报来源多样性
首先,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并不断更新自身的情报意识,具备情报信息的敏感度和辨识力。同时,侦查机关要加强情报信息化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关于毒品运输类案件的情报系统,增强各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侦查协作。可以依照公安内网(如OA系统)等已经建立起来的网络,在其中开辟一个运输毒品类案件的专题信息共享版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接领导并作为整个情报信息系统的中心机构,然后由各区域、各省市,直至各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参与,从而实现一个自上而下、区域互动的全方位情报信息共享平台,进而可以更为及时有效地共享此类案件的相关情报。在对外交流方面,侦查机关还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情报共享交流平台。
另外,在侦查实务中需要尽量多手段、多思路地去开展情报收集工作。目前比较常用和有效的情报收集手段是通过侦查隐蔽力量来实现的。除此以外,我们在打击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要学会“案件经营”、“破案留根”,加强对案件的深挖工作,通过已破获的案件搜寻线索、通过已经抓获的“马仔”搜寻“上手”与“下家”,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讯问技巧,并配合狱内侦查等策略,在审讯中及时捕获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同时,侦查部门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技术部门、金融、银行、交通等相关组织机构的配合,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截取情报信息;或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可疑人员的资金往来动向,从而发现其他相关信息;再或者通过控制车站、码头、娱乐会所、茶室等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场所,加强情报收集的阵地控制,加强对于可疑车辆、人员的跟踪监控,挖掘更多有价值的情报。以上措施的运行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各经济特区、自贸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密不可分。
(三)融会贯通,强化策略实施灵活性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增强侦查策略与措施在运用过程中的灵活性、综合性,做到传统策略措施的创新适用和有机整合。侦查策略与措施的适用是千变万化的,这实际上是一个优化选择的灵活过程,讲究因势施策,即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而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侦查情势进行调整和修正。灵活性,也是侦查策略与措施的本质特征,是其区别于侦查政策、法规的根本所在。[7]所以面对当前此类毒品犯罪案件日益复杂的情势,侦查人员应当融会贯通,灵活地适用各种侦查策略与措施。
侦查人员应当灵活适用内线侦查、外线跟踪、守候监视、案件经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策略与措施,实现一个有机有序的配合体系。利用特情贴靠或者侦查人员秘密打入开展有效的内线侦查,结合侦查机关利用技侦、网监、跟踪监视等外部侦查,内外呼应,这对破解毒品犯罪分子高隐蔽性的运毒手段、藏毒手段、秘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易方式等都有很大的帮助。这也便于侦查机关更好地开展案件经营工作、更好地实现对控制下交付的把控,从而实现更大的侦查效果。此外,要灵活运用公开查缉、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公开辨认等侦查措施。通过之前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查缉,依法对可疑的人员、物品、车辆、住房等进行搜查,从而可以及时地发现、收集和固定运输毒品案件的犯罪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了解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和习惯,尤其是在查缉运输毒品案件的时候,特别要注意根据具体的道路情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选择、有策略地选定关卡的设置点,这有利于查缉过程中实现人毒并获的侦查目标,同时也会给毒品犯罪团伙形成一种有力的威慑,并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侦查工作奠定基础。
(四)迅速及时,增进侦查机制高效性
从宏观来看,完善迅速及时的侦查机制对于及时侦破此类案件的意义深远。侦查机制是我们打击各类犯罪的航空母舰,是各类侦查模式、策略、措施适用的基础和载体,它对案件的反映处理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能否及时有效地侦破。所以,在严重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对侦破难的困境,我们需要提高当前侦查运行机制的高效性。
理想的侦查机制,应当具备目标指向性、整体协调性、侦查主动性、应急反应性、适用长效性等特点,其实不难看出所有这些特点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都能概括到“高效运行”这四个字中,然而当前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做得并不好。正如前文对侦查破案难的分析中所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的侦查运行机制相对缓慢,尤其是此类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其自身跨区性突出、各区域之间侦查力量配备不均衡、区域协调联动性欠缺、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整个侦查机制运行缓慢,加大了及时破案的难度。因此有必要调整侦查组织职能与岗位职责,实行“大部门制”“大侦查”,实现侦查专业化,构建数据驱动侦查模式,构建现代侦查管理机制及其他运行机制。[8]
笔者认为,在当前“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从犯罪防控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而这也恰是当前整个刑事侦查工作转型的基础与核心。通过信息化建设,增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良性互动,增进区域协调联动性,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全国以及整个经济带、经济区的侦查信息平台的整体规划,真正做到“条块结合”、信息共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区域范围的扩大和全国侦查信息联查平台的形成。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打击毒品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以应对侦破此类案件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提高各区域、各警种之间的协作能力以及在复杂情况下的紧急应变能力。同时,在整个“一带一路”战略背景的大形势下,我们应当建立整体协调作战机制,明确各参与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到高效及时地应对案件变化,在统一有序的指挥下增强合成作战的能力,在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真正实现侦查一体化的目标,为“一带一路”战略布局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安全环境。
[1]周方银.“一带一路”面临的风险挑战及其应对[J]国际观察,2015(4):61-72.
[2]佟季,马剑.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2015年5月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情况分析[N]. 人民法院报,2015-06-24(6).
[3]于津平,顾威. “一带一路”建设的利益、风险与策略[J]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65-70.
[4]郑永红,李波阳. 论西部地区的禁毒情报协作——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影响研究之二[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81-84.
[5]郑海.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30.
[6]王海珺、昂钰.目前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所面临的新挑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3).
[7]郑晓均.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
[8]李双其. 再论公安侦查机制改革[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4-60.
责任编辑:刘洪波
A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ve Countermeasures for Drug-related Crime Cases under Strategic Contex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PENG Jun-lei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Since China proposed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 communication and contact has been strengthened unprecedentedly am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the 21st-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and other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free trade zones. Under such context, some features of the cases of smuggling, trafficing, transporting and producing drug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like complexity of crime subject, cross-regional feature of crime space, diversity of criminal means and seriousness of crime consequence. So, the practical dilemma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re facing in detecting such crime cases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ardily updating investigative idea, hardly obtaining investigative intelligence, slowly operating investigative system and so on. In response to these difficulties, investigators shoul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by updating evidence-oriented investigative ideas, expand intelligence resources by trying to find workable ways, strengthen flexibility of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by fully mastering and improve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ive system by acting rapidly and timely.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drug crime; investigative countermeasure
D918.2
A
1671-5195(2016)04-0052-07]
10.13310/j.cnki.gzjy.2016.04.007
2015-10-18
彭俊磊(1990-),男,山东济南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刑法、刑诉方向硕博连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