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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概念”问题的两种解决方法利弊分析

2016-03-18张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外延定义对象

张雨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对“虚概念”问题的两种解决方法利弊分析

张雨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概念是逻辑学的基础知识和重要内容,然而到现在为止,在概念的内部还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那就是既认为概念必有内涵和外延,又认为虚概念是没有外延的。从虚概念的起源看待虚概念问题,将虚概念分类进行研究,不失为解决虚概念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虚概念;内涵;外延

一、引言

“虚概念”这一说法在传统逻辑里本是没有的,但虚概念的引入的确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逻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虚概念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虚概念所包含的诸如鬼、神、上帝、纯金山、纯银山等概念在内涵与外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尤其是在外延方面。

概念的内涵与概念的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和概念的两个重要内容,任何概念都应该具有内涵与外延。根据概念外延的定义,概念的外延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在虚概念出现之前,这是没有异议的。普通的概念,如花、草、苹果、香蕉等的外延是可以在客观世界中找到的,是在客观世界中真实存在的,而从这一角度出发,虚概念的外延并不存在于真实世界之中,是无法在客观世界中找到的。这就在概念领域形成了一个互相矛盾的地方。

二、修改原定义中部分词语的方法及其分析

概念的定义,以金岳霖版的《形式逻辑》为例,书中对概念的定义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这个定义基本上揭示了概念的实质,也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基本思想,但定义中关于反映“客观事物”的提法还是有待商榷。

概念作为思维,在其存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东西,第二性的东西。它要有第一性的,被反映的东西作为它的反映对象。这被反映的第一性的东西从定义上看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一词通常被理解为人们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体,也就是说,只有客观存在的独立客体,才能成为反映的对象。正因如此,概念的外延也就理所应当的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并由此产生了虚概念问题。但这里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众所周知,人们的思维活动,不仅反映这类客体,而且也反映前人、他人甚至人类在思维活动中所形成的以凝缩形式出现的精神成果,如神、鬼以及它的神威神力,等等,这些“想像”的事物,这些事物虽然也间接来源于客观世界,却并不直接存在真实的鬼神事物。所以,将概念修改为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这样一个定义就显得适宜得多了。

通过这样的修改,概念成为了反映思维对象的思维形式。“思维对象”一词显然要比“客观事物”一词包含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包含了客观事物,也包含了以客观世界为基础的在思维中形成的可思维的东西。再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方面看,概念来源于物质世界,通过思维的转化成为了主观的东西,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因此就其形式来说当然也是主观的、第二性的东西。将“客观事物”改为“思维对象”后,就不能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同客观事物直接等同起来,不能离开概念而到客观自然中去直接寻找内涵和外延。内涵只不过是思维对象的属性,外延也只不过是具有这些属性的对象的一个总和,这个对象可以直接存在于客观自然界,也可以是以客观自然界为原型而存在于思维领域的,只要有概念所赖以形成的根据或根源就行。所以,通过这样的修改,不仅使虚概念的内涵有了确切的含义,在用语言交流思想时,可以使第二者接受,而且也使虚概念有了外延,只是它不同于客观事物自身。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很容易的就把虚概念与概念的矛盾给解决了,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类似的修改方法体现了大家的一个共识,那就是都坚持从反映什么这个角度去定义概念。但我认为,争论所以旷日持久却收效甚微,正是由于这个定义本身的角度出现了偏差。说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当然首先就预设了一切的概念都有其被反映者,即客观的对象;或者反过来说这定义只承认在客观世界中有对应物的思想单位才是概念,否则就不予承认。

修改定义中的词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虚概念问题。这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反映”,反映意味着被反映者的存在,修改来修改去,修改的只是被反映者是什么而已。所谓反映只是指对事物的直接的反映,它是把概念规定为客观事物的直接的思维条件。将“客观事物”修改为“思维对象”虽然扩大了定义的范围,但“反映”一词本身就把没有直接的客观对应物的思想单位,即虚概念或空概念,如神、永动机、活了五百岁的人,等等,都排除在概念之外了。但这是不正确的,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的修改,也只是在一个错误的形式上的修改。也就是说,从反映什么去规定概念,不应是普通逻辑概念定义的角度,不变换这个定义的角度,上述定义也许无论怎样的修补,它的缺点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克服。

三、将概念定义为符号的方法及其分析

我们知道,各门学科都是有各自的概念体系的,这是因为各门学科研究的方法、角度、对象和特点都是有所不同的。由于侧重点和角度的不同,即使是对于同一个对象的概念,所给出的定义也不一定完全相同。概念不仅是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也是其它多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所以关于概念的定义也应该是有所不同的,要体现各门学科的特点和侧重点。形式逻辑的概念定义应该体现出它是把概念作为组成推理和判断的基础,作为研究逻辑规律和逻辑关系的基本单位这一特点。但是现行的逻辑教材和论著中关于概念的定义,尽管语言表述有所不同,但是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出这一特点,反而在概念之中形成了各种混乱,其结果不仅使概念本身产生了诸多矛盾,同时也给形式逻辑的研究带来了不少困惑,引发了无谓的争论。于是许多逻辑学者试图给概念重新下定义,认为“概念就是以符号表达出来的观念”[2],是一种符号,抛开概念矛盾,强调逻辑学的研究重点应是逻辑规律与逻辑关系,概念只不过是为逻辑判断与推理服务的基本单位。

以何小前的修改为例,概念的原有定义被其修改为“概念是为了防止人们在思维中引起混乱或歧义,而人为规定的用来指称某思维对象的语词符号”。[3]既然是一种符号,概念本身也就不再具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了。概念要具有现实意义,就必须将这些概念与用来指称的具体思维对象相结起来。打个比方说,一个小说的作者在给自己的书中的人物起名字时,这个名字就是用来指称这个小说中人物的语词符号,也就是概念。这个语词符号是人为规定的,作用只是将各个人物进行区分,以免与小说中的其他的人物相混淆,这就是概念的作用。

这种将概念定义为符号的方法的优点,是它跳出了传统概念定义的圈子,而将概念定义为人为规定的符号,从而避免了概念的对错和真假之争。因为概念本身只是人为规定的用来指称思维对象的符号,至于对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之类的反映或认识,这些都是具体科学该做的事,并不是逻辑学所要研究的内容。作为符号只有当人们赋予它指称思维对象时才成为概念,所以它不存在指称的对错的问题。概念就其自身说到底也就是符号,也就不存在把概念分类为虚假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虚概念的问题。

如果说前一种修改定义中几个词语的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修正方法,没有脱离“反映……”的基本框架,没有摆脱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这是它的缺点的话,那么,上面的这种修正方法,就完全是在回避虚概念问题,甚至整个概念问题。不可否认,这种把概念定义为符号的修正方式可以使我们能够真正在纯逻辑的领域研究概念。但同时,这也是它的问题所在,这样的概念修正并没有真正的解决概念与虚概念之间的矛盾,只是单纯的从语言学的角度巧妙地避开了这一问题。而且,这里也没有真正理解概念与命名之间的区别,混淆了语词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要知道,语词并不等于概念,语词只是概念所依赖的物质外壳,概念也不等同于语词,概念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不论是否应用于具体事物之中,都是有其自身的含义的,并不是单纯的符号。所以,这种修改方式也不能说是很好地解决了虚概念问题。

四、对虚概念问题的一些看法

1.肯定概念的内涵与概念的外延作为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缺一不可的,任何概念都有内涵与外延

对于什么是概念的内涵,什么是概念的外延,在此就不多做叙述。不同的逻辑教材虽然对概念的内涵和概念的外延的揭示各有不同,但却不约而同地明确了一点:内涵是对概念的质的方面的反映和规定,而外延是对概念的量的方面的反映和规定。内涵是概念的含义,外延则是概念的适用对象。概念是其质和量的统一,表现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密切联系。

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有外延必然有内涵,有内涵就必有外延,这是可以通过证明加以验证的。世界上的外延都是存在于特定的概念之中的,只要有外延就一定有概念;世界上的概念也都是有内涵的,只要有概念就必然有内涵的存在。根据这两个确定的前提,我们就可以得出,有外延必然也会有相应的内涵存在。

同样,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出发也可证明,只要有内涵就一定有外延。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并非人为规则,而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内涵与外延的反变规律,并不是一条严格的数学规律,只是表达内涵与外延在数量方面相应变化的方向,但这种数量方面变化的趋势是客观的,所以这里只要明确反变关系的两个特殊情况,即内涵与外延反变关系的两个极端情况。

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的两个极端情况分别是外延最大的概念和外延最小的概念(或者说内涵最浅的概念和内涵最深的概念),外延最大的概念是物质、存在等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最浅但内涵也存在,而外延最小的概念是单独概念,单独概念的内涵最深,外延最小,只有一个。明确了外延的两个端点,其它的外延数量只是在这两端之间变化而已,外延永远也不会等于零。由此可见,只要有内涵也一定有外延。

所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为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缺一不可的,任何概念都有内涵与外延,不可能有没有外延的概念存在。

2.断定概念的外延并不等于客观事物本身

关于概念的外延,以金岳霖版的《形式逻辑》和中国人民大学逻辑研究室编写的《逻辑学》为例。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的定义是: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中国人民大学逻辑研究室编写的《逻辑学》的定义是:概念的外延是概念反映的那一事物或那一类事物的总和。和前文所指出的问题一样,概念的外延究竟是主观的范畴还是客观的范畴?是事物或对象本身还是对事物或对象的量的关系的反映?这是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

按照这些书给概念的外延所下的定义,概念的外延应该是一个客观的范畴,等于事物或对象本身。这里我们需要弄明白的是,概念反映的事物或对象,其中心词是“事物或对象”,它们是被反映的东西,即客观的东西。例如,我们指着一个具体的人说,这是“人”这一概念反映的事物或对象,即“人”这一概念的外延,显然,这个具体的人是客观存在着的实体。而对事物或对象的反映,中心词是“反映”,它是移植于人脑中的并经过改造了的东西,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通过这样的分析可知:概念反映的事物或对象同对事物或对象的反映,二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这种区别是反映和被反映、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认识了这一点,我们来看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人民大学编写的《逻辑学》给概念外延下的定义。这些定义都认为,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或对象,这就将外延理解为了客观存在的实体,从而在外延和客观事物或对象本身之间划上了等号。这样,就把概念的外延作为了客观的范畴。

认为概念的外延是客观的范畴,等于对象或事物本身,不知这是定义者的疏忽,还是定义者的基本主张。正是由于这些定义者都认为概念的外延是客观的范畴,是事物或对象本身,因此,这些教科书中都肯定,虚概念是没有外延的,其理由是客观现实中不存在与虚概念相适应的事物原型。例如,在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中指出“虚概念,由于客观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相应的事物,是没有外延的”。也正是受到这些定义的影响,人们才会认为确定一个概念的外延,不是从概念的自身中,而是应该在概念之外的物质领域中去研究。

笔者认为,概念的外延是一个主观的范畴,是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它不等于概念所反映的那些事物或对象本身。概念的外延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本身仍是一些概念,所以只能从概念自身中去确定概念的外延。

我们知道,现实世界中的个体事物之间既存在着差异性,也存在着同一性。差异性使各事物之间相互区别,同一性使相同属性的事物组成一类。人们的思维反映这类事物,抽象出这类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形成了反映这一类事物的概念。由于这些客观认识对象之间存在着这种类属关系,因此对这些事物的类属关系的反映,就形成了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属概念反映了一类事物,而它们的种概念则反映了这一类事物中的某一个体或某一小类事物。于是,从外延方面看,属概念的外延包含了种概念的外延,是诸种概念外延之和。

首次提出概念的“外延”这一术语的是亚诺德和尼柯,他们在合著的《波尔罗亚尔逻辑》中是这样说的:“一个观念所适用的那些对象,我称之为一个观念的外延,他们也叫做一个普遍项的较低的类,而这一普遍项对于它们来说,则称作较高的类”。这里所说的普遍项指的就是属概念,所说的普遍项的较低的类指的就是种概念。可见,在亚诺德和尼柯看来,一个属概念下的诸种概念就是该属概念的外延。苏联楚巴欣、布洛德斯基主编的《形式逻辑》在指出概念的外延时写道:“一个概念的外延是所有这样一些其它概念,即该概念是它们的属性和主要部分的那些概念”[4]。他们并用图式进行表示:

“A

Aa,Ab,Ac,Ad,Ae……”

“概念A(‘树’)是上位概念,或者说属,而概念Aa、Ab、Ac等等(松树、柳树、桃树,等等)是下位概念”。十分清楚,本书认为一个概念的那些下位概念是该概念的外延,也就是说,概念作为主观范畴其外延也应是主观的,其外延本身也是一种主观的概念。

肯定概念的外延也是概念,那么,要讨论概念的外延是否等于客观事物,只要讨论概念是否等于事物或对象本身就可以了。而概念自然是不等于事物或对象本身。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概念的产生依赖于社会实践。任何一个概念的形成都要有客观来源。人们的头脑,不能凭空制造出任何概念,自然也包括虚概念。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关于数和形的概念是自由的创造物和想象物的荒谬观点时指出:“数和形的概念不是从其他任何地方,而是从现实世界中得来的。……必须先存在具有一定形状的物体,把这个形状加以比较,然后才能形成形的概念”。如果认为一个概念的产生与客观现实毫不相干,是自由创造的想象物或者先天就有的,这当然是唯心主义的观点。但我们承认任何一个概念的形成都有客观来源,并不等于说概念就是事物或对象本身。概念作为对事物或对象的反映,是人们主观认识上的东西,依附于认识的主体。列宁说:“概念是人脑(物质的最高产物)的最高产物”。可见,概念和概念所反映的那些事物或对象,二者密不可分,但毕竟是两回事,不是一回事。因此概念是不等于事物或对象本身。

概念作为对事物或对象的一种反映形式,它的特征是由事物或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的。世界上的事物都有质和量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数量范围。一个概念反映事物或对象,总是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反映的。概念反映事物的质,构成概念的内涵;概念反映事物的量,构成事物的外延。显然,对事物或对象的量的关系的反映,是不同于事物或对象本身具有的量的关系的。前者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内容,是一种反映形式;后者是客观的存在,是被反映的东西。

有的人承认概念的主观范畴,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却不承认概念的外延是主观范畴,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这样,很难回答如下问题:第一,为什么概念是主观的,而作为概念的基本逻辑特征会是客观的;第二,形式逻辑这门科学是从外延上来研究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如果概念的外延不是观念形态上的东西,而是事物或对象本身,那么,形式逻辑从外延上研究概念和概念的关系,是不是就是研究事物和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研究事物和事物之间的关系,又应该如何解释形式逻辑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总之,如果不承认概念的外延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将难以回答一系列问题,也就没有形式逻辑这门科学存在的地位了。

3.从虚概念的起源角度重新看待虚概念问题

由虚概念所引起的概念间的问题本身是非常复杂的,也是许多的逻辑专业学者不愿研究的问题,因为他们认为逻辑学本身是研究推理的,逻辑学的定义理论也并不是要给某具体概念下定义,而只是研究下定义的方法,而由于虚概念所引发的逻辑学界长期以来有关反映“事物”还是反映“对象”、反映“本质属性”还是“特有属性”的争论,实际上对于形式逻辑来说是没有意义的。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并非完全正确。

目前除了有些论文外,没有一本逻辑教材明确直接地宣称虚概念不是概念,而是承认它是一类特殊的概念,可见,人们并不排斥虚概念也是概念,只是它的外延与其它概念的外延相比不太一样,于是更多的在它有无外延的问题上做文章,但笔者认为他们走的路子是错误的,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概念的定义上,将矛头指向概念的定义是错误的。所谓“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求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笔者认为要解决虚概念的问题,应从虚概念的起源谈起,将虚概念进行分类,才能对虚概念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传统的逻辑学在最初形成时是没有“虚概念”这一说法的,由于现代逻辑的兴起,才孕育了虚概念的诞生。一些逻辑学家在对传统逻辑进行研究的时候就引入了“虚概念”这一说法,并把它定义为外延为空类的概念。所谓的外延为空类,就是说虚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在现实世界中是找不到对应物的。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对应物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也不意味着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歪曲的反映。根据摩尔的说法,“存在是属于每个可以设想的事物的性质,是属于每个可能的思想对象的性质——总之是属于每一个有可能出现于任何命题中的东西的性质,并且是属于所有这样命题本身的性质”[5]。

概念可以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正概念与负概念等许多的分类。既然概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进行分类,为什么虚概念不可呢?从虚概念的起源可以看出,最初引入“虚概念”一词,是由于数学等基础科学内容的不断丰富,为了给这些必要的新概念以归类为引入的,那就说明虚概念最初并不像现在人们所提到的虚概念一样包括神、鬼、上帝等非科学的概念,而只包括一些科学领域的概念。而这些科学领域的虚概念之所以称之为虚概念,只是因为这些概念与其他的概念不同,这种不同在于虚实的不同,这里的“虚”是与“实”相对应的,“虚”的意思应该是指一种抽象,而并没有虚假、虚幻的意思。就像我们说虚数i,因为它与1、2、3等实数不同,所以称之为虚数,而不是虚假的数。所以虚概念本无真假之分的,只是后来,人们将神、鬼、上帝等概念统统归入了虚概念之中,才引起了虚概念的混乱,使原本真实的虚概念变成了虚假概念、虚幻概念。“虚假概念”、“虚幻概念”、“空概念”、“虚概念”之间是有不同的,不应该因为意思差不多,就将他们混为一谈。

所以,将虚概念进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将虚概念区分为自然科学领域的虚概念与非自然科学领域的虚概念。数学领域的虚概念是包括自然数0、空集、空类等在自然科学的发展中被提出来并沿用至今的虚概念,还有物理学领域的虚概念,如燃素、永动机等在科学发展中被提出来后经验证并不存在而成为的虚概念,这些都是自然科学的虚概念,是有研究意义有积极作用的;非自然科学领域的虚概念则应包括诗歌、小说、戏剧、宗教、神话,等等,人文领域的虚概念,宗教领域的虚概念,如上帝、神、鬼、精灵;小说中的虚概念,如及时雨宋江、黑旋风李逵等,还有其他的人文领域的虚概念等,这些虚概念在各自的领域中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同时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比如有的人有宗教信仰,就认为“上帝”是存在的,有的人是无神论者,就认为这些东西是虚假的,这些虚概念在无神论者眼中就成为了虚假概念。将非自然科学领域的虚概念应用在自然科学研究的领域中,意义并不大,甚至还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结语

诚然,“划界”问题,始终是一个科学哲学中困扰人的举世难题,笔者在此并不想赘述,关于虚概念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并没有给予充分具体的说明,但仅从虚概念的角度,笔者认为从虚概念的起源看待虚概念问题,将虚概念分类进行研究,不失为解决虚概念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1]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8.

[2]倪荫林.关于概念的新定义及其逻辑学意义[J].社会科学辑刊,1998(6):9-10.

[3]何小前,窦栋有.概念定义的修正[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3.

[4]楚巴欣,布洛德斯基.形式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31.

[5]摩尔.哲学的一些主要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3:32-33.

Analysis to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wo Methods of Solving False Concept

ZHANG Yu
(Humanities College of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Concept is the basic knowledge and important content of logic,yet so far,there are obvious logical contradiction in the concept,that is concept not only must hav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but also the false concept has no extension.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problem of false concept is from the origin of the false concept,make a classification of false concept,maybe is a new idea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false concept.

False Concept;Connotation;Extension

B81

A

2096-0239(2016)02-0067-06

(责编:彭麟淋责校:明茂修)

2015-12-22

张 雨(1990-),男,山东青岛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逻辑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跨文化逻辑与认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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