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究
2016-03-18刘亚
刘 亚
法治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究
刘亚
摘要: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建设的保障,以法治的规范性、强制性等来规范生态文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现阶段,我国的法治背景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环境法治体系不健全、人民群众法治生态意识不健全和生态型科技研发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从加强生态环保宣传力度、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鼓励有关生态文明的科技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利用等方面着手提出建议。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环保;科技成果
生态文明,原义是指人类依据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的客观规律,取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现结合十八大会议成果,将其定义为: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①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指出:“环境是由人而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表明了人应通过实践来改造自然,协调两者之间关系,而不应该只纯粹的追求利益,忽视自然的发展。因此,从法治视野探究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建设“法治型”生态文明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加入了生态文明的提法,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法治角度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将原有的“四位一体”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作为经济基础的一部分的生态文明建设,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因而,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只有要加强法治保障,重视法治力量,才能推动生态文明更好的建设。
要正确认识生态文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不可厚此薄彼,忽视生态文明建设;或者只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忽视与之相关的法制建设。要将两者结合,做到“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是世界生态文明建设大势所趋
从全球视野来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提上日程。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由于工业化发展进程较快,比我们更早地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对于生态问题也比我们率先关注,但发达国家数目不多,能力有限,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如今,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经济逐步壮大繁荣,不得不开始注意到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开始着手建设生态文明基础。目前,全球正致力于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意识,逐步实现生态技术进步、社会公众参与、经济发展向可持续的新型全球生态文明共同体建设。使生态环境发展水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相适应。逐步构建出一个新型的、绿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治理与发展框架。
3.是治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必要措施
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生态文明。在原始文明时代,由于生产力低下,人口数量小,人受制于自然,属于典型的敬畏自然阶段;农业文明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工具的改进,人通过劳动改变自然,属于典型的依赖自然阶段;进入18世纪,工业时期的到来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进步,人类开始破坏自然。导致自然灾害的频发,生物灭绝等,属于典型的征服自然阶段;由于工业时期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生态问题形势严峻,人类开始反思。而现今我们逐步进入生态文明时期,由原先的对大自然的征服型转向环境友好型建设。
二、我国“法治型”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治的生态文明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例如:1979年《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起,生态立法逐步建立。至今已出台实施了近30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执法能力、水平和效果也有了显著提高,环境司法方面也逐渐受到重视,人民群众在生态方面的监督作用逐渐被重视。守法方面,随着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义务的重视,全民守法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另外,环境类诉讼案件也开始受到社会关注。②随着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自身的当家作主意识也逐渐觉醒,但很多方面也还存在着的不足。
1.生态环境状况堪忧
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几十年来,党中央在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通过的相关环保法律虽有近30部,但实际取得的成效甚微。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整体格局重点在于经济建设,而不在环保。对于环境污染却促进经济发展的企业、工厂,政府很大层面上采取视而不见态度,并没有按照原定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法治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缺陷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逆自然而行之恶果——环境污染严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等。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生态意识,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不深刻,一味向自然索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其副作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污染物质的持续、大量排放,远远超过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给生态系统造成了直接破坏,也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间接的损失。如2015年6月4日,由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13个部门联合编制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布》指出: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③
(2)社会发展和资源供应的矛盾较突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发展与资源供应之间的供需矛盾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速度过快,但是经济发展质量较低。传统的以经济建设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生态换取经济”,这种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能够刺激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不协调,产业结构失衡,并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二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民生的改善并未起到太大的作用。三是经济发展模式落后。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大多是劳动力导向型与资源导向型,这种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大多属于粗放型,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且对资源的消耗过大。四是经济发展对于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性高,且利用率低下。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量巨大,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不高、适用范围小。
2.法治生态意识不强
⑴人民群众消费习惯中缺乏法治意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生活习性受到冲击。一是面对快速到来的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尚未跟得上物质发展的水平。铺张浪费,追求名牌,为了面子讲究“排场”等不良消费行为随处可见。随意践踏草坪、乱扔垃圾、浪费水电等行为一度盛行。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缺乏生态保护意识。二是政府官员“人治”现象盛行,“法治”意识淡薄。环境监管部门为了个人或部门利益,“官官相护”,互相包庇,牺牲广大人民利益。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不按法律规章办事,一味实行罚款等手段,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好办事”的原则,一方面助长了违反法律者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导致了政策的失效,形成了“权钱相接”“权权相接”的局面。三是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教育作为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武器,必须要加强它与法治生态文明的联系。对于当今社会中生态意识淡薄的群众,要对其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员。不少人民群众仍认为生态文明只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对生态文明一知半解,法治生态文明意识更淡薄。
(2)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发展,忽视生态法治建设。长期以来我国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主的发展策略,为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忽视对自然的关注。近30年来,我国作为世界市场的主要生产工厂,承接了世界范围内大量商品的生产环节,其中大部分在生产的中间环节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些污染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逆的。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越加严重,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便,如全国范围内的雾霾天气频发,且持续时间长,污染度高等。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难题。
3.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一是目前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符合实际需求。许多法律法规仅仅是“为了立法而立法”,立法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等,并没有实际立法效果;二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环保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盲区,一些监管领域缺少法律准则,处于无人监管或无“法”监管的状态。另外,我国法律出台的时效性不强,很难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原有的法律空缺。例如,关于非物质资源保护、地热、风能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等还需完善;三是环保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矛盾点。不少环保法律制定出来,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往往会被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制约,出现相互推脱责任或为了部门利益争夺监管权等现象,导致法律失去其原有作用;四是群众参与环境立法未能在实际中落实且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形式和口头上的公众参与。
4.生态文明保护法律执法不严
目前,在我国的生态文明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人员执法能力薄弱,执法素质低下,“人治”现象严重,“法治”生态流于形式。生态执法部门职能分割模糊,横向的地区之间与纵向的上下级之间,职能衔接不畅,执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严重影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效率。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受领导人“以经济建设为主”的政绩观影响,在环境执法遭遇经济发展问题时,就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另外,部分地区执法部门与企业相勾结,忽略生态污染,一味谋求自身利益,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
5.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科学技术发展落后
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保持经济增长不可松懈,与此同时要兼顾生态文明建设,就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的粗放型利用带来的再污染,造成环境恶化,极端天气、温室效应的出现越加频繁。资源消耗速度加快,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落实。且生态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慢,审批过程复杂,待成果投入使用,其时效性大打折扣。
三、构建完善生态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
面对严重的生态问题,我们不仅要从道德教育方面进行宣传,而且更需要法治制度的强力治理。
1.大力治理生态污染问题,“标”“本”兼治
要实现生态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改变。就必须要“标本”兼治,采取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一是要针对现阶段的生态问题“呆账”★,采取特殊措施,快速肃清,防止生态问题越积越多,从“标”上加以治理;二是要构建治理生态污染问题的长效机制,出台相关制度、政策,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在治“标”的基础上,树立相对切实可行的治“本”政策,科学有效地落实生态污染治理问题。
2.树立法治型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生态环保宣传力度
首先,要不断加强生态环保宣传意识。基层政府、社区要加强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灵活地利用各种途径开展生态环保宣传工作。多领域、深层次的向人民群众展示生态建设的迫切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风气。同时,还要加强生态环保教育,普及生态科学知识,让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到学生的意识中。针对不同学生层次,有针对地进行宣传。形成“家庭—学校—社会”这样一给体系。④其次,加强对领导法治生态意识的考核。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树立科学政绩考核体系,杜绝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3.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一是完善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生态立法建设。以法律手段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调整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填补“空白”“边缘”地带,增加立法的及时性,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另外,对于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除。二是严格依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智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⑤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意识。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加强民主监督,保证“用权受监督”。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对于环境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全民守法。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关于遵守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认同感。另外,要保障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统一,建立联动机制,保障环境执法的协调,避免部门之间执法冲突,形成系统的生态保护合力。
4.全民参与法治生态监督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执法监督体系。一是政府建立相关的监管部门,不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制约,考评政绩等事物由其专属部门管理,切断当地政府的干预机制,保障生态执法的严格性和有效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同时,对于重大的生态案件,要实现公示、听证等群众参与,实现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类案件的处理信息。定期公示重大污染企业的环境情况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⑥。二是鼓励全民参与监督,创新性地建立群众参与的生态文明法律执行监督体系。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障生态文明执法的有效性和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保证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防止权力滥用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5.鼓励有关生态文明的科技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利用
⑴大力推进生态科研的研发,贯彻科学发展观。一是政府应倡导“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生态科技的研发,推动科技成果向实际运用方向转化。提高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减排,促进能源再利用。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引进外国先进生态科技。学习、利用然后再创新生态科研,创造新成果。二是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三是加大最新生态科技的引进、消化、吸收力度,增强生态科技再创新能力。最终达到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的目的。
⑵控制国外、境外污染企业、工厂的流入。政府在引进外资、企业和与国外企业合作时,要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的流入,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其对我国资源消耗的同时,破坏我国生态环境。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执法。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必须引进,但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可适当征税,促使他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寻找环保生产途径。国家和企业不可只看重利益罔顾生态。国外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国要引以为戒。
6.政府要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政策
一是确立法治生态指标“高压线”,以此为基准发展经济。从国家和政府角度制定中长期规划。划定各项生态指标,确立硬性约束条件。在保证生态建设的同时,划定经济增长路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进一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确立生态建设为基础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是切实可行的。二是需要重新评估已经制定的经济政策指标。对于超出生态指标的,需要重新审核、整改。保证全国范围内法治生态建设贯彻落实。
四、结论
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仅是我国必须要重视的事业,而且是全球都应关注的焦点。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共同努力参与的同时,还需要法治建设的保障。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意识,激发全民族生态建设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发展。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要求经济发展调整自身结构,科学合理的建设,而不是走“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道路”,侧面表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只有保证法治生态的有力进行,才能最终实现“五位一体”协调发展。
注: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遗留的生态污染问题,称之为生态污染“呆账”问题.
引文注释
①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fPw20kTeDcRmWLQY0pmQDYut-tv9j269qCnkbQXsu89azjAEel4wnBA3itN-VKqZz8vfrTdsO_KYYRfCFn1lQf_.
②孙佑海.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环境保护,2012(23):23-25.
③南方财富网.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仅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EB/OL].http:// www.southmoney.com/shuju/hysj/201506/ 345181.html
④王湘云.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4(6):35-40.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4(21):5,7,9.
⑥刘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J].法治与社会,2014(1):235-236.
DOI:10.16653/j.cnki.32-1034/f.2016.12.035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