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状况调研报告
2016-03-17司东辉
司东辉
西宁市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状况调研报告
司东辉
青海省西宁市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排除申请超出法定救济范围、审判人员面临多重压力、对证据的排除保守和谨慎。应该在制度层面改变实践中救济范围扩大问题、减轻外部因素的影响、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建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长一段时期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混淆司法取证行为,滥用司法权力,难以保障人权。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借鉴并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如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和延伸;确定了当事人在审判中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始责任;确定了应该由检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标准等。自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纳入基本法,有助于其法律效力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更标志着我国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更加合理化与法制化,同时该规定也与国际司法领域提倡的人权理念相吻合,使我国司法实践不断与国际接轨。由于该规则在实践中已经应用了6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已日趋完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二审程序。但因二审程序的审判终局性和结构特殊性,因此在二审程序中必然会面临一些更加复杂的问题。青海省西宁市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研究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次调研即以此为背景,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市二审法院的调研,对西宁市非法证据排除在二审程序的适用进行研究,并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有所裨益。
一、西宁市二审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情况概述
对于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作了相关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随后又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关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或上诉的;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后才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上述3种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对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西宁市二审程序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抢劫犯罪,盗窃犯罪,渎职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自2010年以来,二审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为45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为1件。主要来源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西宁市二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西宁市二审法院及二审案件判决结果的调研,发现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1.排除申请超出法定救济范围现象普遍存在
根据相关规定,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但是笔者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在法定情形以外,存在着诸多超出法定范围的救济申请。主要还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被告方故意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二是一审中检察机关故意没有充分地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后又抗诉,在二审中又提出新证据的;三是一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申请置之不理或者是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后又不做明确的裁定。调研中发现虽然排除申请超出法定范围,但西宁市二审法院保持谨慎态度,只要在二审中提出申请,就进行审查,然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因此,排除申请超出法定救济范围的情况在西宁市二审法院中普遍存在。
2.审判人员面临多重压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带来许多压力。对审判人员来说,一是工作量的增加。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审判人员必须不断完善审判的方式方法,既不能麻痹大意,又不能非规范地处理,所以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二是犯罪嫌疑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一些犯罪嫌疑人心存“不用白不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想法,不负责任地提起申请,浪费了审判资源,同时又降低了司法权威。三是判案的压力,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中准确地认定非法证据并排除,这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很高要求。同时因为法官终身责任制,法官背负沉重心理压力,有些法官担心不能够胜任。四是审判结果如果排除了该证据,就很有可能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产生隔阂,不利于互相之间的工作。
3.庭前会议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难以发挥作用
新刑诉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确保了庭审的集中性,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在实际运用中庭前会议却难以发挥作用。一是当事人很少利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由于对庭前会议作用不甚了解或者想要保存证据到庭审中提起,因此庭前会议难以发挥作用。二是即使当事人提出排除申请而召开庭前会议,由于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有较大争议,也无法在庭前会议中协商,因此二审法院还要在庭审中作最后处理。
4.二审对于证据的排除相当保守和谨慎
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启动程序上。二审法院决定不予启动程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一情况的缘由相对复杂,不能排除实践中一些被告人或辩护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确实没有提出相关线索。不过法院在程序的启动上过于苛刻,也可能导致这一程序难以落实。二是在审理判断上。从裁判文书表述我们可以了解,二审法院对于排除证据的标准把握不准确或者过于严格。有的表述为“不能证实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被刑讯逼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确认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时才予以排除,但这并非意味着排除某一证据需要查实刑讯逼供的存在,这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三是从排除的结果上。非法证据排除决定大都是在不妨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或者不影响检察机关指控成立的基础上做出的,可是敢于因排除证据而否定部分事实的案件却并不存在。这就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总体而言还停留在相当表面化的阶段,排除是少数的,保守是多数的。
三、关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建议
1.在制度层面改变实践中救济范围扩大问题
一是改变列举式立法的现状。虽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二审排除非法证据情形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却将救济范围固化,罗列式、列举式立法必定不能适应现代化审判实践的要求。二是逐步改变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证据立场。我国审判实践中一直采取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证据立场,而不采取英美法系中的可采性理论。以证明力为中心的立场,会干扰审判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进而影响审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过于追求案件事实,排除申请的时间、理由等程序性问题都变为次要。这样,二审法院对超出法定救济范围的申请就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大多数法院都会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申请进行救济。
2.减轻外部因素对二审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
调研中发现外部因素对二审排除非法证据有很大影响。一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及上诉检察院之间关系影响审判。虽然我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但是上级法院会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也会向上级法院汇报和请示案件。通常二审法院的审判会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照顾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二审法院与同级检察院关系同样如此。这就导致二审法院难以公正客观地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是被害人一方的不断上访影响审判。由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都是严重刑事犯罪,被害人一方往往受到巨大伤害却难以得到相应物质救济,这就导致被害人一方只能通过严惩被告人而得到心理平衡,因此,现实中会出现被害人一方通过举条幅、堵大门、喊冤屈等上访手段影响审判。
3.强化庭前会议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专门作用
一是严格限制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时间。应将申请提出时间严格限定在开庭前,没有提出的应驳回申请。二是明确庭前会议审查后的处理结果。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经庭前会议审查必须做出处理结果。
4.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水平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与决定都取决于审判人员,法官的素质高低会影响审判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一是提高法官的程序性意识,改变二审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理念。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刑事审判理念陈旧,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不以为然,总是认为结果重于程序并机械地采用一审确定的证据材料,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是培养法官高尚的精神品格。对于二审法官来说,专业知识层面的积累已经基本满足审判需要,但是在职业道德、法律信仰等精神品格方面还存在不足。由于缺乏内心的精神动力,很多时候把审判案件简单地理解为谋生手段,只满足于完成案件指标和工作任务;面对关系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时轻易放弃法官中立立场;更有道德败坏者主动寻求权钱交易,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应改变法官自身的精神状态,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水平。
[1]杨杰辉.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研究[J].法治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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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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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