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和完善研究
2016-03-17徐宜可
徐宜可
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和完善研究
徐宜可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的条件下,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渐凸现,这些严峻的问题给发展提出了挑战,使我们不得不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通过法律的手段逐步完善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惩处。本文从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国家对于环境立法成果的分析阐述,关照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起到尽早修复治理与预防作用。
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完善
一、关于环境犯罪的相关概念界定
1.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
鉴于每个国家都有其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历史沿革、经济发展程度、法律观念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每个国家对于环境犯罪的概念都有着不相同的界定,至今学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国外学者对于环境犯罪的概念主要集中于以下观点:(1)其对于环境犯罪的概念都集中在对于破坏(危害)环境的行为方面;(2)其对于环境犯罪的概念都聚焦了环境犯罪危害的后果方面,如对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的危害;(3)对环境保护力度要求比较高,即任何可造成危害环境的行为都将被认定是犯罪。
而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概念比较模糊,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1)根据危害环境的情节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2)有显示的现实性危害或有危害结果,即造成了环境污染结果;(3)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综上,结合国内外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环境犯罪的概念应该是这样的:自然人主体或非自然人主体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对环境(包含不局限于大气、水、土壤、森林等资源)实施了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或可能造成危害性结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该概念较为合理地从环境犯罪的内涵以及外延进行了界定,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环境,突破了以往概念当中对于情节严重与否以及可能造成危害而不进行处罚的模式,更加严格、有效地对环境进行了保护。
2.关于环境犯罪的特征
与传统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不同,环境犯罪拥有其独有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传统刑法在调节其犯罪行为的时候显得比较无能为力,其具体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成立与否往往与环保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用标准、排放物标准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命令是是否构成环境犯罪的先决条件,基于这种依附性的关系,在进行环境立法与是否构成环境犯罪的成立条件的时候,就要以其涉及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环境犯罪是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着某些从属关系的。
其次,环境犯罪具有隐蔽的属性。通常犯罪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后其危害结果并不是立即显现的,有时候甚至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够发现,环境犯罪尤其是这样,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了环境犯罪之后,其犯罪危害或者犯罪结果有可能要经过几十年之后才能够显现出来,但这种结果一旦显现,其危害必将是巨大的。因而,环境犯罪通常是具有一定的隐蔽属性的,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后并不能直观地显现出来,从而导致对其处罚比较难以实施。
第三,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性。环境犯罪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造成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间,比如,环境污染类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危害或结果往往是由污染行为与污染物机制相继完成的,其间发生了各类的生物、物理、化学反应,因而其结果的因果关系鉴定非常困难。由于这种复杂性的存在,在查明其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科学的研究与论证,因而这也就加大了环境犯罪刑事处罚的难度。
二、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其分析
1.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
⑴立法体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环境犯罪虽然以专门的章节进行设置,但其确实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当中规定的,这样就将环境犯罪等同于了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本质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不能够明确地反映环境侵害的客体,在适用时很难发挥其作用。另外,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当中,行政方面的规定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很多处罚都存在于行政处罚当中,环境犯罪的违法要件是以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如本文上述所述,其对于行政法规的依赖性比较强,不能进行明确的认定。
⑵立法范围狭窄。我国环境犯罪的形式立法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对生活当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进行命名,比如当前PM2.5污染问题严重,但并没有对大气污染犯罪进行相关的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其已经出现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已经侵害到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②对一些自然资源的保护仍有疏漏,诚然,我们不能精准地预测到一些自然资源的保护,会有一定的疏忽现象,但是对于已经发现或发生的疏漏也并没有加大立法保护力度,比如一些草原资源受损极为严重,但目前并没有相关立法保护。③缺乏对违法环保行政监督行为的犯罪化规定。
⑶对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显。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够明显,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述的那样,关于何为环境犯罪、何为重大损失等,在法律法规方面都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就不能很好地界定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犯罪客体的界定不够明确;②缺乏对可能造成的危险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③尚无严格责任原则。
⑷刑法处罚手段单一。目前,刑法对于环境处罚的手段比较单一,处罚的力度比较轻,但事实上,由于环境犯罪侵害的对象比较特殊,有些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在定罪量刑方面应该适度地加大惩罚力度。目前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制裁方式主要是对其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剥夺,而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也比较简单,如:①在刑罚的设置上缺乏内在的统一与协调性,比如一个行为存在两三个罪名,而法定的量刑标准也各不相同,因而就有可能导致重罪轻罚的后果产生。②在刑罚方面的设置过于单一,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环境犯罪的实施主体基本上都是一个单位或者一个企业,但我国目前的刑罚对于这类犯罪主体的惩罚主要以罚金为主,而罚金数量也没有一个固定标准,其罚金的数额也比较低,未能达到刑罚的警示与威慑目的,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③惩罚力度太轻,如当前的刑法对于盗伐林木的最高法定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有些林木资源为稀缺种类,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其刑罚的力度过轻,不能给予适合的刑罚力度,从而未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2.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⑴立法理念滞后。依据笔者以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理念较西方国家滞后,主要是以环境犯罪造成的结果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某些不可修复的损失,不能从生态的不可再生性方面进行考量,仅仅是将环境作为人类的工具价值进行考量,缺乏对其内在性进行考虑,而且其对于犯罪量刑方面也仅仅是对其后果的严重与否进行量刑,容易给犯罪者造成只要不造成严重的后果都可以从轻处罚的印象,因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对犯罪进行威慑的作用。
⑵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从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环境犯罪主要被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对其缺乏完善的立法结构,不能够准确地区分其犯罪的本质差异,因而也就不能准确地体现环境犯罪的危害性,给司法造成困难。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1.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
根据笔者上文所述,我国目前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观念滞后,因而如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犯罪的问题,起到法律威慑的作用,首要问题就是要完善立法理念。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因而我们应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指导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主要在于要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损害后代的发展需求,体现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性,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就对环境进行掠夺,因而,要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
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刑事立法。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因而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其复杂性,在刑法当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将其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量刑。这样,将其单独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章节不但能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能够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也有利于这个刑事立法的梳理与规整,扭转人们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观念,提高环境保护在刑事法律当中的地位,并扩大立法保护的范围,提高刑罚的力度,使法律能够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
3.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从目前来看,环境犯罪的主体包含自然人与单位,其实犯罪的主体主要为单位,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犯罪主体为单位的通常在处罚方面主要以罚金为主,从量刑方面来看,这样的量刑比较轻,并不能够真正起到法律的威慑力度。因此,在完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要明确责任,对一些环境犯罪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尤其是对于某些不可再生的环境资源,一定要加大保护与惩处力度。另外,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对于某些打着合法旗号、披着合法外衣实际行非法之事的单位,如向水资源、大气资源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要追求单位的责任并追究其法人的责任,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度,这样才能够进一步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真正地对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但环境犯罪的行为依然不能够被有效遏制,人们对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诉求越来越迫切,因而我们应弄清楚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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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7.023
本文系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编号:2015-GH-009)和2015年河南理工大学青年基金规划课题(编号:SKGH2015-14)“环境犯罪刑事立法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