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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发展与民主制度的辩证关系:反思晋察冀边区的经验

2016-03-17苏志宏白林驰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人民大众民主制度

■苏志宏 白林驰

个性发展与民主制度的辩证关系:反思晋察冀边区的经验

■苏志宏 白林驰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关于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论断,以及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机制,描述了中国公民个性发展道路的民族特征。梳理以晋察冀边区为主体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既强调政府依法治理又强调人民群众懂法守法,二者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宝贵经验及其时代特征,可以发现,中国人民大众追求个性解放的过程,既与党领导下的行政机关的制度化建设、公民自身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密切相连,更与人民大众在依法行事的生活实践中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信仰的构建息息相关,这也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提供了一个内涵丰富的视角。

制度;个性;马克思主义;认同

苏志宏,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白林驰,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 610031)

在抗日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内,中国共产党率先展开了以保障人民大众生命财产权和政治参与权的现代民主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调节和解决人民大众之间的利益纠纷,培养人民大众依法诉求的公民素质。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在中国经济欠发达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起了民主法治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雏形,创建出人民大众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当下中国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以及当代中国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中国特色的人民大众的个性解放过程

关于个性解放和人类发展的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条基本线索。在19世纪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语境内,在马克思的视野里,人的个性发展呈现出从“人的依赖关系”,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再到未来社会中“自由个性”这样三个前后递进、不可或缺的历史发展阶段。[1](P107-108)也就是说,只有在分别摆脱了封建社会共同体和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对人的个性的束缚之后,人类社会的发展才可能达到“自由个性”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开辟出一条中国人民大众的 “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道路[2](P1060),这条道路既遵循了马克思关于个性发展将以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 “自由个性”为目标的基本理论,同时又凸显出中国人民大众个性发展的基本途径所具有的中国特征——个性解放与民权建设、民生建设、民族发展密切相关的特色。

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强调,由于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的压迫束缚着中国民族资本、私有财产和个性发展,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要解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共同体对中国人民个性发展的束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因此,保护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保障广大人民个性发展的自由和权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人个性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历史环节。只有摆脱了落后的封建共同体对人的个性发展的束缚之后,人的发展才会获得可能的社会空间。对尚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阶段的中国来说,发展商品经济,促进民族资本的发展,于国计民生和人民大众的个性发展是一个有力的促进。[2](P1058-1060)

同时,作为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主义压迫与帝国主义侵略,由这一革命建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在政治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它要在经济上把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大资本大企业国有化、地主阶级的土地公有化,同时保存民族资本和富农经济,从而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创造条件。[3](P647)毛泽东强调,由于中国现代化过程特有的这种两步走的历史道路,使资本主义因素和社会主义因素都会在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得到发展,既为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又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建立创造条件。“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3](P650)在中国,只有经过“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2](P1060),即完成“成立联合统一国家、促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发展、繁荣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文化、谋求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等革命任务”[2](P1060),才能建立社会主义,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

毛泽东关于 “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的共性与个性的论述,在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个性自由而全面发展学说的基础上,强调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共同体对“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2](P1060),又通过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特征的描述,凸显出中国人个性解放和发展的民族特征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由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权”[3](P650)及领导地位已逐步获得农民、知识分子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认同,人的个性发展有可能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负面影响,进入一个具有中国特征的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毛泽东关于人的个性发展的论述中,强调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这个一般过程中共性与个性、一般性与特殊性、人类性与民族性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蕴涵着智慧与思维的双重话语逻辑,为我们提供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有力武器”[4],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的人民大众追求个性发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运转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破除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初步建立起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权,必须在这个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建设道路,这条道路以动员和发展群众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坚持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一)民主与集中相辅相成

毛泽东强调,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来说,民主和集中“二者都是必需的”。所谓民主就是指民主政府必须能够真正反映和代表民意,从而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所谓集中就是强调政府作为民选的执行机构,必须能够“顺利无阻”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将代表了民意的政策贯彻下去。

毛泽东指出,中国的抗日战争及其民主革命道路“是人民完全同意的”,因而“政府的基础建设在人民的自愿支持之上”,抗日战争“没有人民的参加又是不能胜利的”[3](P383-384),因此,建立在人民“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得到人民大众真心拥戴和认同的民主集中制就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的建设之路。1940年1月,在论及这种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时,毛泽东又指出,可以采取从乡、区、县、省直至全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选举各级人民政府的办法,以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这样的民主制度才是符合新民主主义精神的“民主集中制”[3](P677)。

(二)民意机关高于行政机关

1941年6月,时任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的彭真,在《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这是彭真向党中央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经验》)中指出,晋察冀边区的民主制度建设有着自己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已经经过土地革命的陕甘宁边区”[5](P2),也与当时的敌占区和国民党统治区域相区别,但其基本途径和思路是中央苏区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和丰富,主要表现为“三三制”政权建设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建设两个大的方面,党的组织建设与这两个方面的建设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经验》将晋察冀边区的“政权建设”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38年边区政府成立以前)组建了诸如“救国会”、“自卫会”等过渡性质的“半群众性半政权性”的“战地动员委员会”;第二阶段(1938年边区政府成立到1939年2月),改“战地动员委员会”为“边区行政委员会”,同时改组各级政府,建立并完善法令制度,实现新旧村长之间的选举交替,奠定中国共产党敌后抗战根据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第三阶段(1939年2月至1940年秋),改革边区政权的各级组织。包括建立区、村代表会,建立各级政府的民政、财政、教育、司法、公安等各职能部门,以及划分小区以便于区政府与各村庄之间、区代表与村民之间的沟通联系,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第四阶段(1940年秋至撰写报告的1941年6月),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这一阶段首先理顺各级“民意机关”(从村民大会到区、县、边区各级“参议会”)与“行政机关”(从村公所到各级政府组织)的关系,晋察冀党的扩大会议否决了将两个机关相互平行、互相牵制的类似西方立法与行政相互分离的主张,强调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理念应当在制度上体现为民意机关领导、制约行政机关的模式,决定了“民意机关应是全权的政权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上司”,它不仅有选举、罢免各级政府行政委员会及其首长之权,还有创制、复决之权。[5](P7-10)政府对民意机关(各级的参议会)的决定具有绝对服从之义务。明确将民意机关置于行政机关之上,体现出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的制度特征。晋察冀边区的政权建设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的探索和实践过程。

三、在民主制度建设中促进个性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过程中,对“民主制度建设”和“促进个性发展”这两个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概念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思想理论遗产。

(一)关于民主制度建设

晋察冀边区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除上述确立了民意机关领导行政机关这一根本体制运行格局外,《经验》强调所谓“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赋予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三三制不要反共分子,只是不选举他而非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P10),明确区分政治立场和基本权利,强调公民个体的基本政治权力的不可剥夺性,体现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民主普遍性;《经验》还规定了由公民直接选举 “民意机关”(各级人民代表组织),再由“民意机关”选举“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原选举人及单位有撤换所选人之权,民意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定期改选”的制度,以保障民主集中制永远代表人民的意愿,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大众基本民主权利。

《经验》还强调,旧式的封建家族制度及其相应的社会治理体制不尊重公民个体的权利,已经不适合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和落实,必须废除才能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基本政治权利。[5](P11)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行,实际上就是一种以“地缘”、“业缘”等新型社会关系为主体的新型社会共同体,替代以“血缘”和等级身份等传统社会关系为主体的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亦即以崭新的促进人格和个性全面发展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替代阻碍人的全面发展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与当年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十分重视基层治理中“村主任”与“村代表”的工作及其职能一样,《经验》也十分重视作为边区政府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的“村政权”制度建设及其运行,《经验》规定,先由“公民小组”(分别由15至45名有选举权的村民组成)选举出来的“村代表”组成“村代表会”,作为全村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实行如下职能:村长、副村长由村代表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兼任,作为“村公所”的负责人;村公所下辖民政、财政、教育、治安等委员会,其主任由村代表“互选”产生,并可“大量吸收村中各阶层的积极分子参加(包括地主、富农、士绅)”,以扩大村级政权的群众代表性;作为联系广大农村社会中的“公民群众”与边区政府的中介桥梁,“村公所有事一般是先找主任代表诉说,再经过各代表领导全村公民来做”。[5](P12)公民有事过程亦然,从而形成了以民选的“村公所”为纽带,使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达的中国特色的民主主义社会治理体系。[5](P13)

在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的实际过程中及时发现、考察、培养干部,发展党员,实现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以保证党对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是边区党的建设的主要途径。《经验》强调,组织各种社会团体以更大规模地发动群众,必须联系群众的“民主民生斗争”,亦即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联系是发动群众、建立社会团体的基本途径;《经验》指出,群众团体组建以后之巩固与发展,要特别注重对于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以日趋巩固“群众团体”。要在动员、组织和武装群众过程中实现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现、考察、训练干部,逐渐使其担任重要领导工作;二是建立党支部,将经过实际工作考验的“革命分子”发展为党员,并以之作为农会、工会、妇救会和各级地方武装组织中党支部的骨干力量。[5](P18)《经验》指出,在建立党支部的阶段,可以开办各种群众团体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训练班,从积极分子中发展党员;再把经过初步训练的党员派回原地工作,并在工作中发展党员,建立当地的党组织,在“大刀阔斧”地开展各种抗日动员和组织抗日团体的同时,“精细”[5](P18-19)地挑选干部和发展党员,在发动群众过程中进行发展党员、建设党组织,将党的领导与边区的行政管理和群众团体建设密切联系起来,从而将边区的社会治理置于党的领导之下。[5](P18)

(二)关于“促进个性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民大众的民生民权政策、制度及其实践的动员、感召和鼓舞下,边区人民大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和“自由个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们积极投入各种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主政治和生产生活的实践之中。

第一,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根据冀中区博野、定南、饶阳、安平、清苑、深泽、蠡县七个县的统计显示,实际参加选举活动的“各阶层公民”与应参加的比例分别为:村级选举中工人群众占93.1%,贫农占85.5%,中农占83%,富农占84%,地主占91%,商人占57%,妇女占83%,青年占91%;区级选举中工人占94%,贫农占86%,中农占71%,富农占72%,地主占85%,商人占50%,妇女占81%,青年占92%。在晋察冀的基层选举过程中,广大的各界选民——工人农民与地主富农——参加选举的政治积极性都十分高涨,这表明,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主导下,地主不得不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民主政权的态度,即由反对民主政权的暴力斗争向参加民主政权的合法斗争转变。[5](P13-14)将社会矛盾的解决之道诉诸合法的制度及其程序,以避免社会的动乱,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制度给我们留下的一笔宝贵的政治—法律—文化遗产。在这种以法治途径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从而达成新的共识的法治领域中进行利益斗争的实践活动,对各界选民尤其是对立双方的公民素质是一个绝佳的锻炼机会,对如何把握好贯彻执行党的领导的尺度也是一个考验和检验的机遇,许多阶级矛盾在法制化的选举制度中也不至酿为激烈的冲突,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5](P14)

正如毛泽东所概括的,中国没有民主传统。因此,中国化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过程就显示出中国的特色。邓小平强调,在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初建阶段,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首先“以军事力量打开局面,建立政权,发展党群组织,接着建设财政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这样就抓住了规律性”;而在根据地的巩固阶段,则“应以执行土地政策、发动群众为中心,并建设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从而将党的领导、武装斗争、群众团体、政权建设四个要素有机整合在一起[6](P65-66),这是中国特色新民主主义制度得以建立的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而学会在法制环境中依靠法律解决在所难免的利益冲突,则是现代中国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修养,是现代中国人格和个性发展的基本需要。在这一方面,晋察冀边区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

第二,培养公民的“契约自由”精神,锻炼公民依法维权的能力。《经验》强调:“抗战中所建民主政权,只有严格保障抗战人民的诸如人权、政治权、财产权等一切自由权利,才能避免抗战中各阶层在无益的相互斗争中遭殃,对汉奸反动派实行彻底地专政。”[5](P16)依法保障人民大众的各项合法权利,是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比如劳资双方的关系处置,必须贯彻以法律为准绳的“契约自由和劳动自由”互相平等的原则。

战争环境中,资本家获利逐步减少、赚钱困难,工人待遇下降,生活也随之下降,由于根据地内的工人群体是由手工业工人及雇农组成,因而这个群体在为自身争取利益时,往往只顾眼前而要求过高,致使生产更加难以为继。面对这种局面,除了要坚持对工人的耐心说服教育外,遵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就成为调解矛盾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契约自由”的法治环境中,资本家有停业的自由,工人则有辞职的自由。[5](P34)在保护劳资双方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契约的约定,教育工人在遵法守法的基础之上学会用法律来约束和维护自身的权益,使“契约自由和劳动自由”真正成为维护新民主主义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核心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思想理论遗产。

同时,在农业生产领域,“双十纲领”①规定了地主债主应减租减息和佃户债户应交租还债的法定义务,并将这种“契约自由”精神扩展到“钱租”“粮租”、“田底”“田面”等租约履行领域内,以“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及契约自由”[5](P36),最终促使农民和地主的关系在抗日民主政治秩序下进入正轨。将利益冲突纳入法制调节的渠道进行合理合法的调节和解决,既稳定了社会秩序,又发展了经济生产,这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社会得以维护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基础,是对人民大众基本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三,人民大众接受并信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个性发展的根本。《经验》指出,作为一个“当权的党”亦即执政党,最容易滋生家长制、官僚主义等恶劣作风,“严重阻碍着干部、党员、群众积极性的发挥”[5](P27),影响党群关系的进一步融合,为了克服这些在执政党中极易滋生的脱离群众的恶劣倾向,必须以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作为基本途径:如果党政军民之间、上下级之间没有完整的制度,并依靠这套完整的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则很难保证贯彻党的政策和完成工作任务”[5](P25)。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内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政府执行法令、群众遵循法令这种“依法治理”的模式之上,执法和守法是政府和群众利益相一致的表现,因此要把 “群众运动约束于政府法令之内”,照顾劳资双方、地主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以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6](P74)

基于这种依法治理的思路,边区的民主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在群众中解释、宣传法令和执行法令的工作,启发并尊重“群众自觉自动的阶级觉悟”,不得干预和包办群众团体的活动,因此“加强政府法令的解释工作,这实际上就帮助了群众运动”,这种在启发群众懂法守法基础上依法治理的思路包含两个相互促进的方面:一方面地主、民众之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应依法秉公办理,实际帮助民众;另一方面,政府应以“解释政府法令,劝说他们遵行”[6](P74-75)为主,做地主、士绅的工作。可以说,政府依法行政,人民大众依法行事,尤其是人民大众学习锻炼依法维权,以法律约束自身行为的基本公民素质,既是抗日民主政权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治理经验,也是中国人民大众个性全面发展的基本特征,充分反映出党的领导、人民大众当家做主、依法治理这三个方面,已经融为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整体,是保证人民大众接受并拥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根本。

1941年4月,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论及根据地政权的政治优势如何获得这一问题时指出,这种政治优势一方面来自于根据地中政权的“三三制”组成结构这一政策原则的正确性,另一方面“更基本的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6](P9)。这就是说,在抗日民主根据地中培育起来的中国公民素质及其促成的中国人个性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中的政治优势的体现。这一优势一方面表现为“三三制”政策的正确性上,另一方面则更为明显地表现为人民群众在政治实践经验中 “更信仰党的主张”;或者说,中国人的个性发展既与党领导下的行政机关的制度化建设从而自身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密切相连,更与人民大众在依法行事的生活实践中对中国共产党政治主张的信仰息息相关。这种信仰是人民大众在切身的生活经验中逐渐形成的自觉追求,是“基本群众已把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5](P14),成为“一个自觉自为的阶级力量”[6](P66)的表现,是人民大众认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所在。

注释:

①1940年,时值抗战爆发三周年,围绕着巩固和发展晋察冀边区,更好地贯彻执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由彭真和聂荣臻同志亲自主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总结过去三年抗战经验,根据情况的发展,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由于这个纲领共有20条,所以边区人民又称之为“双十纲领”。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陈雪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耕与要构[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5]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赵 伟】

D696

A

1004-518X(2016)05-0025-06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群众认同研究”(12XKS008)、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发展战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项目、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重点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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