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选拔官吏
2016-03-16张国刚
张国刚
如何考绩问责?
除了初次入仕的各种选拔手段,更值得今人关注的是进入官场之后的选任和提拔机制。政绩是选拔的基础条件,而政绩的考核除了“GDP标准”(赋税征收)外,最重要的是民生问题,如户口的增殖、社会秩序的和谐。唐太宗有一次到地方上去视察,当地一个官员,征集老百姓穿着统一的服装,夹道欢迎,还给随行官员都赠送羊、鱼和土特产,遭到唐太宗的严厉批评,说他扰民。
唐代的考课制度最有特色,通常是每年一小考,三四年任期结束有大考。考课的标准,一般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在个人品德、工作作风、态度方面对全体官员的共同要求,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是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与职责,对官员的个人才干和工作成绩,提出的不同的原则性要求。比如教育口的官员,“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地方州县官,“礼仪兴修,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对于主管仓库出纳的官员,“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
在任职标准确定的情况下,对官员的考核,分为3级9等。列入第一级的都得达到任职目标(“最”),只是在“四善”上分出优劣,分为上上、上中、上下这样3个等第。第二级的3个等第,都没有达到最佳任职目标,但是基本职任尚能完成,工作作风虽有瑕疵,还没有负面的劣迹发生。最糟糕的是第三级的末三等:“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处理政事,任情背理,能力低下);“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徇私舞弊,耽误职事);“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为人奸诈,贪腐劣迹,确凿无疑)。他们都犯有渎职罪,轻则处事乖理,重则徇私舞弊、贪污腐败。
威风八面“巡视员”
除了年终考核,任期结束的考绩,平时的巡视制度也是考核官员的重要途径。汉武帝最早建立了系统的刺史巡察制度。全国划分为13个巡视区,设十三部州刺史巡察之。此后唐太宗十道巡察、唐玄宗十五道按察,明代的十三道巡按,莫不继承此制。
巡视制度的特点是,照顾炎武的说法,人数众多,“秩卑权重、职广位显”。因为“巡视员”(刺史、御史)级别比较低,相对而言,不那么世故,具有一股锐气,敢于揭发检举地方大员的渎职行为。因为是以朝廷特派员的身份出巡,位尊权重,具有震慑作用。东汉李固为荆州刺史,揭发郡太守的贪腐行为,大将军梁冀一再维护说情,李固就是揪住不放,丝毫不给权臣面子。
与汉代的巡视制度主要是对地方一把手的监察不同,隋唐以后的巡察使、按察使,比如唐玄宗开元年间的“六察”,扩大了督察范围,不仅是地方一把手,还包括所有品官。监察的重点也从地方社会治安,转为着重监察地方官员的理政能力,对中央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官员的贪赃枉法、虐民害政情况。
明朝御史巡按制度,更加严格规范。巡按御史从十三道(十三省)110名监察御史中,经过严格挑选而产生。他们的行政关系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最后由皇帝钦点其中一名出任。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大事奏请皇帝批准,小事当即自行决定),平时行政隶属关系虽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并不受都察院掌控,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虽然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以小监大”“以卑督尊”,他们既有敢于揭露问题的勇气和动力,又有处理问题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