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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9万余元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获赔近14万

2016-03-16张翔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小爱销售商网店

网购9万余元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获赔近14万

去年“双十二”期间,中山一女子在17家网店上买了9万多元的进口食品,发现无检验检疫证明,于是一纸诉状将17家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院,近日经过法院的调解,该女子获得了1.5倍的赔偿,案件就此了结。

女子起诉天猫商家索赔10倍赔偿

去年12月12日至25日期间,中山女子小爱在天猫商城17家网店购买了同一生产日期不同规格重量的进口食品,总价值达9.3万余元。陆续收到产品后,小爱发现食品包装上并没有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遂向网店索取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证明并向网络平台电话投诉均未果。

今年3月底,小爱遂将17家网店及网络平台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小爱诉称因相关网店无法向其提供产品的报关证明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口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应当适用10倍赔偿。天猫对所有在线卖家有监督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小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令两被告连带退还购买货款的全部费用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共计93万余元。为证明购买产品未经报关和进口检验检疫,小爱还将所有网店显示的月销量与库存量进行了公证。

辩解:原告“知假买假”恶意诉讼谋利

销售商辩解:小爱声称其销售的食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与检验检疫,小爱就此问题从来没有跟销售商有任何的沟通与要求。小爱发现所谓的食品包装问题后,既没有食用也没有与销售商通过任何途径索要相关文件,反而是针对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网店反复大量购买,小爱行为明显是为了诉讼获利,不能将小爱定性为消费者。

天猫公司辩解称,天猫在小爱与食品销售商双方进行交易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所应履行的全部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爱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消费,而是为了恶意诉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天猫公司提供了涉案买卖双方的注册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卖家入驻资质审核等证据。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林谊琼通过与原告及销售商、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发现该17家网店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同一进口产品销售商,于是召集双方在开庭时进行调解,同时对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释法析理,促使原告小爱对被告网络平台的起诉均予以撤诉,被告进口食品代理商赔偿购买价款的1.5倍给原告小爱。

(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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