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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视角下家庭农场主的目标及实现路径探究

2016-03-16

关键词:农场主制约农场

王 肖 芳

(河南教育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视角下家庭农场主的目标及实现路径探究

王 肖 芳

(河南教育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参与主体从传统的、小规模的农户家庭运作转变为多主体参与、协调运作,主要模式是以规模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率。依据吉登斯理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家庭农场结构模型,即以政府、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结构。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是在确保粮食安全、高效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因此,家庭农场主的行为必然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对家庭农场主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外部的土地利用与经营限制和内部的农场主个体特征与经营管理水平的限制。在家庭农场结构中,通过内外部制约因素规范、约束家庭农场经营者,又为其行动提供可能性。家庭农场主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充分运用结构中的各种规则和资源,通过自己的能动性行为,为自己的利益创造更大的空间。

结构化理论模型;家庭农场结构;家庭农场主;互动过程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农业“家庭农场”的概念,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与国情相适应的规模经营理念,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为我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指明了道路。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参与主体从传统的、小规模的农户家庭运作转变为多主体参与、协调运作,主要模式是以规模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家庭农场结构追求的是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城市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让农业成为农民体面的职业。农场主作为家庭农场结构发展的原动力,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深入分析家庭农场主在家庭农场结构互动中如何顺利实现自身目标,促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农场主角色的形成路径

吉登斯理论是由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又称结构化理论,主要研究人的行为及主观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1]。他认为个人的行动与社会结构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构”是不断地卷入到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之中的规则和资源[2];结构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约束着个人的行动,另一方面又为个人的行动提供资源和实现条件,使个人的行为成为可能;结构既约束着结构中个人的行为,又因个人的能动作用不断调整和改变[3],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依持,并反映在社会实践之中。

依据吉登斯理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家庭农场结构模型,即以政府、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村集体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结构,通过规则的制定与资源的配置,家庭农场结构试图以家庭农场主为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给家庭农场主、土地流出户及村集体的行为规定一个合理的“度”,约束三方行动者的行为,使其接受各自的角色,承担相应义务。三方行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动作用,试图逃避或突破结构的制约,进行利益博弈,三方行动者就此与家庭农场结构展开互动[4]。行动者之一是家庭农场主,主要目标是获得经营利润,需要通过结构保证自身经营主体地位的稳定,还要确保在租期内经营规则不发生较大变动;行动者之二是村委会,承担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和协调者,既要维持村庄土地流转的稳定,又要提供管理咨询与资源整合职能;行动者之三是土地转出户,主要目标是以转出土地获取租金,同时还要在离地后有生活保障。在这种新型生产经营结构中,行动者本应该处于结构的制约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维持结构有序运行,但每个行动者都想获得更多的有限资源,实现自身目标,三个行动主体不断挑战规则,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各个主体利益相对最大化,最终使得新型生产经营结构在实践中保持相对的平衡与稳定。

二、家庭农场主与家庭农场结构的互动过程

家庭农场结构的目标是在确保粮食安全、高效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因此,家庭农场主的行为必然受到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对家庭农场主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外部制约——土地利用与经营受限

首先,土地的规模与利用程度对家庭农场获利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从土地规模上看,家庭农场的发展要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载体,但由于农民的恋土观念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更有些村集体不按规章办事,强征农民的土地,导致许多农民惜租、拒租。而流转的土地大多都是交通不便、基础条件较差、分散细碎、集中连片难的土地。由于土地集中连片难,流转的土地有限,家庭农场结构根据当地实际土地状况,规定了适度的土地规模,家庭农场主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能力来确定农场的经营规模。另外,在土地利用程度上,受家庭农场结构的制约,有些地区对家庭农场经营的内容作了相关的规定,导致家庭农场主不能根据利润或个人目标来选择要种植的农作物。为保证土壤的肥力,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有些地区对农药、化肥等也有相关的规定,督促家庭农场主养地,科学种田,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家庭农场主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全部承包地用于生产与创收,土地利用的深度、广度都受到结构的限制[5]。作为土地经营者的家庭农场主对土地经营的层次相对较浅,仅相当于是土地的“打工者”。

其次,土地的经营期限与经营权也制约着家庭农场主利益目标的实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高,对规模集约化经营认知程度不够,思想难以统一,这造成农村土地不仅存在流转困难现象,而且土地流转期限短。部分农户“土地命根子”思想浓厚,担心失了地、丢了根,不愿长期流转。目前虽然进行了土地流转,但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以三年五年居多,有的甚至一年一租。土地资源的稀缺决定了家庭农场主必须突破经营期限这一规则的约束。经营期限的约束,导致家庭农场户不愿也不敢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另外就是经营权问题,家庭农场结构的目的是要实现稳定的粮食供给,因而既要稳定家庭农场主的行为,又要控制好经营权稳定的度。经营权是家庭农场主获利的首要条件,但如果经营权长期稳定在家庭农场主手中,将有可能导致“土地私有化”的可能,不利于村民之间的和谐和粮食的稳定生产。家庭农场结构对农场主经营权方面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换届选举和地块轮换。换届选举是指对家庭农场规定一个固定的承包经营期限,期满后,按照家庭农场承包方案组织换届,产生新的家庭农场主,农场主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换届选举,一旦未成功获取“连任”资格,将要失去资格退出农业经营,等待下次换届机会[6]。成功获取农业经营资格的家庭农场主也要面临着地块轮换的风险,家庭农场换届选举时,村集体为了公平,经营者发生变动的同时地块也会发生改变,这样可以平衡家庭农场主间的利益,还可以强化土地不属于家庭农场主的意识。但这一规则将影响家庭农场主的获利水平,也会大大降低家庭农场主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

(二)内部制约——农场主个体特征与经营管理水平的限制

家庭农场结构对农场主的内部制约首先体现在对农场经营者的年龄限制和文化素质的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大多都在50岁以上,在体力和精力上明显低于青壮年劳动力,不利于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结构目的是为了培养“以农业为业”的职业农民,要求适时淘汰年老的家庭农场主。很多地区在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中,对家庭农场主的年龄作了明确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来规定家庭农场主的申报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超过规定年龄者不得申请家庭农场。这一规则,使许多留在农村的农民直接失去了经营资格,限制了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7]。另外,家庭农场结构的经营理念是加快现代家庭农场经营步伐,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从事非农产业,家庭农场主大多为“4050”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有些只具有初中或小学学历,甚至有些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并且他们对农场的经营管理主要依靠的是传统经验,与家庭农场结构要求的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存在很大差距,如果经营效果不佳,在家庭农场经营权的竞争中,将被淘汰出局,这无形中对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行为产生了制约作用。

其次,在家庭农场结构中的另一内部制约因素就是资金与经营风险问题。资金短缺影响农场的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多数农场实力不强,加上固定资产不多,无法通过农场资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规模,更没有能力扩大再生产,资金问题成为抑制家庭农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就是家庭农场主收益、成本及经营风险也影响了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家庭农场结构追求的是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城市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让农业成为农民体面的职业。但在粮价涨幅不大的情况下,种粮户想要实现高收益,就要付出极高的经营成本。虽说国家对农业给予了较高的农业补贴,但农资、人工、土地流转费等成本却是在逐年提高,限制其收益水平。家庭农场产业布局无序,品种单一,产量大幅增加,价格急剧下跌,导致“谷贱伤农”现象频频发生[8]。并且目前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全面构建,一些实力不强的家庭农场,自身无力改善农田基本条件、购置配套的农机具,抗御自然灾害条件差,耕作水平不高,经济效益偏低。

三、家庭农场主的能动性表现

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结构既是由人们的行动构建起来的,同时又是行动得以构建起来的中介和条件,结构与行动者的能动作用互为制约,互为使动。在家庭农场结构中,通过内外部制约因素规范、约束家庭农场经营者,又为其行动提供可能性。家庭农场主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充分运用结构中的各种规则和资源,通过自己的能动性行为,为自己的利益创造更大的空间。

(一)冲破外部制约,实现利益最大化

首先,对土地规模与种植结构的突破。在家庭农场结构中,家庭农场户受到土地规模及土地利用程度的制约,但这些制约不是坚不可摧的,家庭农场主通过自己的能动性来打破限制。土地难成规模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土地集中连片难,家庭农场主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选择适当的机会和条件与亲戚、朋友、邻居私下达成契约,引导其兑换土地,使土地集中连片,进而提高其家庭农场的规模[9]。在与家庭农场结构互动过程中,家庭农场主自发调整种植结构,在有限的土地上种植花卉、优质小麦、中药材、蔬菜水果等高效经济作物,这种高效经济作物投资少,见效快,有些当年投资当年收益。在种植高收益经济作物家庭农场主的影响下,其他农场主对家庭农场结构中的规则进行反思,纷纷效仿,调整自家农场的种植结构,而家庭农场结构中并没有对此行为进行规定,更没有作出惩罚措施。家庭农场主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经营规则,来实现自己的最大收益。

其次,对经营期限与经营权的突破。因部分农户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流转期限短,尤其是换届选举与地块轮换等规则,使家庭农场主面临不只是经营期限短的问题,更大的风险是有可能“失去经营权”,这无疑是最大的制约。家庭农场主通过各种方法创造身份,挑战现存的规则,努力稳定自己的经营权。有的通过申请“种养结合”的方式来创造身份,例如,有家庭农场主通过“种地+养猪”的方式,成功地避开了换届选举和地块轮换的经营规则,因为猪舍的不动产性,不参与家庭农场换届,也就稳定了土地经营权[7]。另外,家庭农场主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对抗结构中的换届规则。有的家庭农场主通过自己的关系来发动符合条件又不愿种地的亲戚朋友来报名,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通过转包行为,扩充自家农场的经营面积。

(二)突破内部制约,完善经营管理

首先,突破年龄和文化素质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中对农场经营主的年龄作了规定,面对这一限制,家庭农场主通过农场经营者的更新换代,能动地使结构超越了经营者年龄的限制,通过利用家庭农场中的年龄规则,获取了代际延续。第一代家庭农场主父亲到了法定年龄被淘汰出局,在新的承包期,以符合条件的年轻一代申请家庭农场的经营权,但在实际的农场经营活动中,仍由其父母代为耕种,通过这种策略,淘汰出局的家庭农场主依然具有经营资格。这就是农场主对结构中年龄制约的突破。另外,为了突破文化素质的制约,家庭农场主利用各种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村集体组织的农场主相关技术培训,努力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现代融资、市场营销、科技等各种知识,提升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更有些年轻的农场主到农业技术学校参加学习,利用网络教育,提高自己的科技素养、市场意识及现代管理水平,并通过网络渠道把自己的农场做大做强,让更多的人了解,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者[6]。家庭农场主通过自己的知识补充,能动地突破结构中文化素质的制约。

其次,突破资金与经营风险的制约。家庭农场结构中,农场主受到资金短缺和经营风险的制约,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积极争取政府给予的各种补贴。同时,家庭农场主通过自己的能动作用,采取各种方式取得贷款。一是抵押贷款,以农场土地、厂房及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备、土地经营收益抵质押进行贷款;二是联保贷款,有一定联系的家庭农场联接起来,成立联保小组,互为担保、相互监督,银行为联保小组成员提供信用贷款;三是担保贷款,以与家庭农场合作关系较为密切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担保,向家庭农场提供信贷支持[11]。另外,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易受天气、疫病、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且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投资规模大、风险程度高,面对这些经营风险的制约,家庭农场户积极参加各类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分散化解其经营风险。家庭农场主通过其能动作用,突破结构中资金短缺与经营风险的制约,并创造新的资源与规则。

四、结论

家庭农场主基于获利动机与家庭农场结构产生互动,家庭农场结构为实现农场主获利目标,给予其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土地、高标准的农业补贴及相关的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期限及经营权、农场主的年龄与文化素质、金融服务等内外部制约因素对家庭农场主的行为进行制约,将农场经营主的利益及行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家庭农场主则从自身利益出发,突破结构的制约,能动地作用于家庭农场结构,促使家庭农场结构再调整,经过反复实践,默许了家庭农场主的一些“违规”行动,如通过“熟人社会”互兑土地、调整种植结构、创造身份等,同时要求家庭农场结构作出新的更为严格的规则,规则的调整与再生产,进一步规范了家庭农场主的行动,同时产生了新的资源,如“种养结合”经营模式,使家庭农场主取得了更多的收益,更多的家庭农场主采取这种经营模式,以提高自己的获利水平。在实践经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家庭农场主通过自己的能动作用,创新资金筹措方式,通过抵押贷款、联保贷款、龙头企业及各类组织担保贷款等方式,筹集家庭农场经营所需的资金,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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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3.019

2016-02-01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15BJJ053) ;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15A790013) ; 河南教育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F306.1

A

1000-2359(2016)03-0082-04

王肖芳(1975—),女,河南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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