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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16郭建军

文化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贺州市贺州文物保护

郭建军

(贺州市文物管理所,广西 贺州 542800)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时期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郭建军

(贺州市文物管理所,广西 贺州 542800)

本文针对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新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文化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旅游开发都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复杂的矛盾。提出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也提出新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理念,旨在加强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贺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位于古道之上的贺州,自古以来是五岭南北文化交融的地区,是维护岭南稳定的重要政治和军事保障,是五岭南北人口、物资、资金流动的重要中转城市。贺州是广西文物大市,文物不仅数量巨大且点多面广,大量文物点分布在三县两区的乡村田野。目前,全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5处,历史文化街区3处,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贺州的历史见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文物工作的方针原则,科学编制考古、保护、修缮等各项总体文物保护规划,使文物本体及相关环境得到保护,整体提升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水平,推进全市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一、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文物基础缺乏完善机制

长期以来,贺州市辖区内的国家、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没有组建文保员和文物执法队伍。地方文物保护经费紧缺,没有给文物保护员发放补贴,“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基础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很多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缺乏法律认定依据,造成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管不利。

(二)文物考古发掘手续不规范

贺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文物考古勘探申报手续、审批程序和环节不明确,由于没有建立与发改委、国土、环保、住建的项目审批机制住建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机制,因此很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避开文物部门,通过环境评估开工建设,造成文物被破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文物保护管理人才缺乏

贺州市文物专业人员长期缺乏,专业人员和队伍建设滞后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没有制定长远的文物人才培养计划,一人挑担的局面依然常见。

(四)文物执法力度不够

贺州市长期以来没有设置专门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文物执法压力大,发生文物违法事件时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切入点,疏于管控。即便公安部门立案,也大多只是罚款,从轻处理,起不到震慑作用。

(五)田野文物被盗案件频发

田野文物被盗案件频发,保护管理工作形势严峻。贺州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人为破坏因素和自然破坏因素两大类。2003-2013年间,贺州市三县两区发生一系列田野文物被盗案,涉及铁钟、石雕文物、冶炼遗址矿渣、牌匾、木雕构件、古墓葬盗掘和出土文物走私等,致使贺州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重大损失。

(六)旧城改造、旅游开发制约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开展

旧城改造、旅游开发是当前贺州市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矛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克服其间存在的负面影响,将局部的对立变成更大空间中的共存,构筑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平台,寻求共赢。不能只强调旧城改造和旅游开发而损害文物,也不能只强调文物保护,不允许城市发展。2012年11月10日,贺州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贺故城内河西街发生一起破坏古城青石板街事件。八步区住建局在临贺故城内进行项目建设时,没有履行文物修缮审批手续,避开文物部门的监管,擅自施工,致使一条蕴含重要历史信息的青石板街被破坏,引起了自治区文物局的高度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对文物进行修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管理,依法行政

针对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文物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完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工作。对全市范围的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立碑明示,统一标准,根据划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科学规范的文物档案数据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加强部门协调联系,形成三级管理机制。加大文物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依靠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文物法律法规普及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让村民了解当地文物的历史信息,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贺州市将文博分家,划分文物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责任,是在新的形势下,文物保护管理的新举措。在文博事业大发展的趋势下,在国家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自治区也下放文物项目的审批权,这是提升贺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转型新举措的发展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传统的文化行政部门正在完成由办文化向管文化、由管微观向管宏观的现代行政转身。为此,贺州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不懈努力,加强了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新成立了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文物管理所、八步、平桂区文物管理所,负责贺州市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全市完善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订完善管理机制,明确文物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妥善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重大项目的建设,主动做好文物保护论证,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一支专业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

整合全市文博人才重点资源,加强文物专业人员培训,打造一支专业的文物管理队伍。依据文物法规,依法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保护好贺州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设立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贺州工作站,以点带面,在考古发掘工地培养当地的文物专业人才。积极发挥文物保护员的作用,建立群众性保护网络,聘请当地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实施业余保护,加强文物监管巡查,定期汇报。文物保护员长期坚守在乡村,这是贺州市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延续的模式,对当前贺州市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钉在基层的一颗钉子,使边远地区的文物有了安全保障。

(三)制定完整的文物保护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布在野外的特点,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村委的工作联系机制,积极发挥联防、群防作用,共同确保文物安全,利用当地村民理事会的影响力,建立完整的文物保护应急处理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加强与县(区)、乡(镇)、村委会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文物行政执法层面,深化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善与发改、环保、住建、国土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把文物保护列入基建审批程序,杜绝基本建设对文物的破坏,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度,是确保贺州市文物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强文物执法和文物巡查工作常态化,积极开展全市国保、区保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四有”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处理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开发的关系,正确执行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合力,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的秩序行为。

三、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展望

第一,文物保护管理相关人员树立依法保护的理念,全面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克服困难,推进贺州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积极谋划“十三五”文物保护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是贺州市文物事业发展的黄金期,我们将抓住有利时机,启动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开展潇贺古道历史文化调查研究,积极打造贺州市历史文化品牌,完成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专家考评验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历史街巷和重点文物的保护修缮力度,加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建设。

【责任编辑:董丽娟】

K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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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6)01-0183-03

2015-10-15

郭建军(1965-),男,广西藤县人,馆员,主要从事文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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