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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

2016-03-16

关键词:人权依法治国道路

于 艳 艳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

于 艳 艳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发展轨迹、治国方略、根本保证、制度基础、学理支撑、人权保障、发展动力、法域类型等八个方面。其中,发展轨迹、治国方略两个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法治道路与传统文化的紧密性;根本保证、制度基础、学理支撑、人权保障四个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姓“社”性;发展动力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渡性;法域类型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法治道路的包容性。

法治道路;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条法治道路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姓“社”而不姓“资”;它将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驱动力,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同时,在法域类型方面,这条法治道路又具有极大的包容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糟粕的影响,又充分吸收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营养。一方面,当代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主法治传统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始终与反对“人治”相伴随;另一方面,这一法治道路又受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在治国方略方面,充分吸收了中国古代“礼法合治”的思想,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一)发展轨迹方面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前奏和艰辛的实践探索”[1]之后逐步形成的。这一道路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与反封建、反极左相伴随,表现出了与世界其它各国法治建设历史不一样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

民主革命时期,伴随着根据地的建设,中国共产党开始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由于封建主义传统在中国根深蒂固,无论是土地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是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将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作为主要历史任务,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法制实践,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赢得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到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先后制订了宪法和5个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审议通过了20多个法规,基本实现了人民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的顺利过渡。但是,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也不能正常进行。随着“左”的错误不断升级,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2],这一想法已深刻影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此后,在“阶级斗争法理论”支配下,法律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导致运动更加偏离法制的轨道,助长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家长制和一言堂,并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由此开启。与此同时,从1979年开始围绕着“人治”和“法治”,理论界也展开了激烈争论,主要有“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三大派。“法治论”倡导依法治国,反对人治;“结合论”认为二者都有必要,应结合起来;“取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都是西方话语,不能用于社会主义。这些争论为最终确立以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了理论上的准备。1982年宪法明确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随后,我国法治建设稳步推进,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10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法治道路也基本形成。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像周永康、薄熙来等位高权重者藐视法律、破坏法治,导致法治不彰的事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就是法治。“因为现代化是相对古代来说的,古代就是人治,专制主义,不是现在的民主。因此现在有了民主必须要有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轨迹,是充满坎坷和荆棘的,并非直线一条。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主法治传统较少,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在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又深受极左思潮的干扰,而这一思潮往往又与封建的人治和专制遗传交织在一起,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要人治不要法治,热衷于搞群众运动,以权代法,以言废法,将领导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在反封建、反极左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中,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轨迹具有鲜明的特色。

(二)治国方略方面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不仅与反封建、反极左相伴随,还必然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反映到治国方略上,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法德并济,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治国方略上的特色。

礼和法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两大基石。“礼法合治”不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也是中国对人类社会治国理政思想的独创性贡献。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阐明了礼法结合对治国理政的极端重要性,他在《论语·为政》中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在阴阳思想的指导下,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4]2502。董仲舒的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治国方略得到汉武帝的认可,从而使“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思想成为政治实践。汉王朝所奉行的“礼法合治”思想,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思想。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主张,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治理国家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既抓法治又抓德治,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治国方略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反对“法律万能论”又反对“泛道德主义”,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又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德并济[5],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正是积极总结和充分吸收了“礼法合治”这一治国理政的智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姓“社”不姓“资”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道路提供了根本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其提供了学理支撑,三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奉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宪政”之路存在本质区别,这一道路姓“社”而不姓“资”。

(一)根本保证方面的特色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宪政”之路的最大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法理依据、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一是具有法理依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立的,脱离或否定党的领导就是违宪。二是具有历史依据。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提出了依法治国并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引领者,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三是具有现实依据。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有效破除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决不能将二者刻意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否则,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无法有序推进,还会误入歧路。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将二者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恰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目标。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热炒“党大还是法大”。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二者本来就不同质,自然就不能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两难回答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陷阱。如果承认党比法大,就会落入法治是虚假的陷阱;如果承认法比党大,就会落入否定党的领导的陷阱。热炒“党大还是法大”的真实用意,是想把二者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党的领导的目的。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关起门来孤芳自赏,需要中西文明交融互鉴。但是,学习借鉴并不是照搬照抄,并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近些年,一些人鼓吹中国应该西方学习,搞三权分立、多党轮流坐庄,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法治”。其用心是险恶的,就是把西方的“宪政民主”全面移植到中国,从而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的制度。历史已经证明,西方所谓的“宪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它不符合中国国情。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罔顾国情,而用西方的宪政模式来取消和否定党的领导。

(二)制度基础方面的特色

法治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密不可分。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不可能脱离这个国家所坚持的社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为中国法治道路提供根本制度基础,也为法治道路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提供制度保障,二者紧密相联。

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法治,是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归根结底是要为这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服务的。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是通过法治道路来巩固和完善国家和社会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确立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和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制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脱离了这一根本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道路也将会迷失前进的方向。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和手段,既可以与资本主义也可以与社会主义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与社会主义制度二者相结合的产物。西方“宪政”道路则是法治与资本主义制度二者结合的产物。当代中国法治道路与西方“宪政”之路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为的是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后者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6]。

(三)学理支撑方面的特色

任何法治道路的背后都有一套法治理论作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上的,并以其作为学理支撑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这个理论内涵丰富,其主要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党和法一致理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理论,深化司法改革理论,治理现代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良法善治理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论,依法反腐理论,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理论,等[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运用与发展,是其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强调“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8]281,体现的是一种人本法律观,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充分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意志,体现了鲜明的人民立场。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人民立场,充分体现了这一道路的性质是姓“社”而不姓“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亘古未有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理论决定正确的道路。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才取得了历史性发展。时代在不断变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将不断创新。只有不断实现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才能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

(四)人权保障方面的特色

人权与法治形影相伴、不可分割。人权是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当代中国法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奉行以人为本的原则,这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西方国家的人权有本质的区别。人权保障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特色,从另一个方面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姓“社”而不姓“资”。

1985年,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西方所讲的“人权”与中国所讲的“人权”有本质区别,“是两回事,观点不同”[9]125。其中一个重大的分歧就是什么人可以享有和应当享有人权,也就是人权的主体。由于西方国家的人权建立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他们只承认和维护个人人权,否认和曲解集体人权;当代中国的人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人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两者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西方国家虽然标榜所有人都享有人权,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就决定了其人权也只能是供少数人所享有。当代中国的人权奉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全体人民一律平等地共同享有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9]125,这是区分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西方法治道路与中国法治道路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区别。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一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写入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科学立法、立良善法,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为人民享有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67。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向更高形态法治过渡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由不很发达的社会主义通向发达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把改革与法治相结合,将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强大驱动力,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而当前最大的实际就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十分发达的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其发展水平也必然由这一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需要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的法治道路。改革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探索形成的,也必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逐渐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了系统部署和谋划,为法治改革明确了方向。全会用六个“紧紧围绕”概括了改革的聚焦点和着力点,提出了336项具体的改革任务,特别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等,都是深层次、全方位的革命性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一系列的法律变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提出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改革等历史性任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这一法律体系还仅仅是一座“毛坯房”,还需要通过深化立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来对这座“毛坯房”进行“精装修”。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法治中国的灵魂。要实现公平正义,必须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推进司法职业化,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机制常态化[11]。可以说,这些法治改革任务的实现,必将极大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上述充分表明,当前中国法治的完善必须以改革为动力。

改革是法治的动力。但是改革不是要冲破法律禁区,而是要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进程、规范改革行为,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伴随着改革和发展的脚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越走越宽广,逐步过渡到更高形态的法治道路。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包容“一国两制”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包容“一国两制”的法治道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大法系、四个法域”将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特色。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国家统一而提出的一种战略构想和成功尝试。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中国现实中存在着三大法系归属和四个法律区域。三大法系归属分别是以大陆法律为代表的新中华法系归属,以台湾法和澳门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归属,以香港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归属。四个法律区域分别是大陆法域、香港法域、澳门法域和台湾法域。在一国多法条件下,不同法系和法域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冲突,存在着正负两个走向的发展效应,前者使不同法域因冲突而相互借鉴,后者使不同法域因冲突而相互抵抗。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放任多法域自行其是,而是按照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原则,在保持多法域并存的结构下,实现多法域冲突的良性互动,实现不同法域冲突的正向效应的最大化,充分显示了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包容性。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发展轨迹、治国方略、根本保证、制度基础、学理支撑、人权保障、发展动力、法域类型等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的特色又突出体现了四大特性:发展轨迹、治国方略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法治道路与传统文化的紧密性;根本保证、制度基础、学理支撑、人权保障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姓“社”性;发展动力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渡性;法域类型方面的特色,突出体现了这条法治道路的包容性。

[1]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中国法学,2009(6).

[2]李安增.“文化大革命”成因的法制因素探析[J].中共党史研究,2004(6).

[3]戴菁,兰文飞.四中全会揭开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N].学习时报,2014-10-27(1).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王伟.法德并济:社会治理的最优选择[J].齐鲁学刊,2015(6).

[6]王亭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J].求是,2014(23).

[7]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J].中国法学,2015(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9]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1]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

Discuss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YU Yan-yan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250014,China)

The features of the road of socialist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ve eight aspects. That is, development track, strategy of running a state, scientific principle or law, basic guarantee, restriction of powers,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motive force of development and scope of law. Among these above aspects, the development track and strategy of running a state show the affinity between the road of socialist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Not only this,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which include scientific principle or law, basic guarantee, restriction of power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how the named socialism abo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motive force of development show the transitivity of the feature of the road of socialist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t the same time, the scopes of law show the inclusive feature.

the road of rule of law;characteristics;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3.007

2015-10-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5JD710043)

D616

A

1000-2359(2016)03-0031-05

于艳艳(1978—),山东滨州人,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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