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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6-03-16彭金冶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路径选择困境

彭金冶

(哈尔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转型期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彭金冶

(哈尔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6)

[摘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需要我们明确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内涵,分析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力求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法治政府;困境;路径选择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是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给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带了来新的冲击和挑战。所以,我们只有明确了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内涵,以及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才能做出切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

一、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国的发展建设是与其自身的社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法治政府建设更是如此,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必然有其独特的内涵。

第一,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否则就会失去人民的认同与支持,而法治政府更应该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和任务追求。

第二,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既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所以我国的法治政府必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并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对法治政府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法治政府的构建提供了物质保障。

第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府。法治始终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目标,而法治不仅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所依之法必须是善法。民主法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法治政府建设同样是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因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以政府要加快法治化进程来适应社会管理的新需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困境

1.立法科学性的欠缺。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已经基本确立,但行政立法方面还存在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从立法程序上看,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度明显不高,形式上的参与多于实质上的参与,这将会降低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度,不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实施。从立法数量上看,立法数量大幅度增加,但是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并没有相应的提升。从立法权限上看,虽然我国的《宪法》以及《立法法》都对行政立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各地政府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出现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甚至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的现象。

2.行政执法不力。法律的执行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难点所在,但在现实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削弱了政府的威信力;甚至还出现部分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力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贪污腐化,与非法势力勾结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利益。

3.监督机制不健全。从内部监督看,行政机关虽然设有监督部门,但在行政级别上是从属于各级政府的,缺乏相对独立性。从外部监督看,由于司法体系长期依赖于行政体系,司法独立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很难完全发挥司法审查力度。而舆论监督,则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监督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政府信息公开又往往避重就轻,严重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效性。

4.法治意识淡薄。虽然我国的法律规范很多,但是诸如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说明我国公民整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这也给法律的普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偏远地区,仍受传统宗族思想的影响,以及宗族势力的控制。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求在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政府,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要科学立法,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要对政府机关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1.科学立法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前提。一方面,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发挥立法的先行作用,[1]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把政府角色转变纳入法治化框架之中,使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有序进行;另一方面,科学立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受到法律的保障。科学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法治政府建设归根究底是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保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立法的程序要公开透明,并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科学立法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结合当地具体的经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因地制宜弹性立法。

“立法只有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人民是立法政治意义上的原动力,一切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源自人民。”即使在间接民主下,人民也从没有也不可能放弃自己的公民权利,人民有权选举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也保留自己直接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民意,保证人民表达意愿的渠道的畅通,这样既有利于人民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了解,也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让人民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责任与使命。

2.严格执法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虽然我国的行政执法已经日趋成熟,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暴力执法、乱收费、乱摊派、“钓鱼执法”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进一步解决好这些问题,杜绝此类有损政府形象、危害人民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必须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决不能被滥用、乱用。因此,必须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既包括业务素质,也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明确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自己不能合法、合理地行使此项权力,不仅会被取消行政执法的权力,对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慎用手中的权力。

3.有效监督是构建法治政府的保障。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监督的权力最易滋生腐败,所以,构建法治政府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这里的监督,既要有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也要有外部监督。必须要强化监督实效,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2]

(1)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首先,行政复议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对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要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加快《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进程,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制。[3]其次,上级行政机关要把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针对诸如拆迁、征地、审批、许可等易产生纠纷的行为,必须要重点关注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充分发挥好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虽然作为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但由于自身要受制于监督客体,并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2)加强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实行对政府的监督是最为根本的外部监督,各级政府必须要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尊重人大的权威;司法监督也是重要的外部监督形式,尤其是在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作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在网络技术日趋先进的今天,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人民群众作为最广泛的监督主体,更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加强维权意识,针对政府的不法行为,要勇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1)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首先,宣传部门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通过各种现代化的媒介普及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地增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倡导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其次,政府要给予人民群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政权,扩大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法治建设的途径,使人民群众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需要提出合理的立法、行政建议。最后,要加强人民群众的自律意识,将这种自律内化为一种精神,并善于将这种自律转化为他律,每个人都从灵魂深处将法律奉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和行为准则。(2)培养全体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具有被信仰的内在品质。长久以来,法治只被认为是一种工具,而社会主义法治只是被当成了一种口号,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必须得到纠正。法治从来不是一种工具,社会主义法治更不应该仅仅是一句口号。在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中,法治是价值与目的的统一体,是检验社会上所有事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因此,当社会主义法治受到全体人民群众的信任时才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所以,在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培育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总之,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还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通力协作才能实现。法治政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指标体系也需要不断地完善,面对日益艰巨复杂的改革发展任务,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坚定法治信仰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唐皇凤.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2).

[2]胡洪彬.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依据与实践出路[J].求索,2015,(4).

[3]江必新,郑礼华.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1).

责任编辑:魏乐娇

Constructing a Law-based Government at Transformational Period: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PENG Jin-ye

(Harbin University,Harbin 150086,China)

Abstract:To construct a law-based govern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goals for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which is also a natural demand for modern national governance competence. It requires us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of a law-based govern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e should also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and work out an efficient way.

Key words:a law-based government;difficulty;path choosing

[收稿日期]2016-02-01

[基金项目]哈尔滨学院青年博士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UDF2013-002。

[作者简介]彭金冶(1963-),男,哈尔滨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4—0008—03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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