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2016-03-16郜丽红
郜丽红
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郜丽红
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发展中房屋征收的现象和随之发生的各种事件越来越多。城市房屋征收在我国的城市发展实践中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我国目前对房屋征收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却一直有欠缺,使得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城市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城市房屋征收;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入,城市扩张建设和规划改变而出现的城市房屋征收行为经常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受到了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影响到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城市房屋征收,是值应当按照国家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强制获得私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由于此行为对社会私人的财产和物权产生了侵犯,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政策支撑。
一、城市房屋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强制拆迁问题
目前,经常出现在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强制性的拆迁问题,这个问题在新闻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报道,情节有轻有重,但是社会影响都比较大。强制拆迁,指的是在被拆迁的人还没有彻底搬出待拆迁房屋的时候,拆迁执行人采用强制性﹑暴力性的方法拆除房屋,迫使被拆迁人离开拆迁房屋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在城中村建设过程中尤为显著,出现这个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拆迁双方主体并没有就相关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出现了一些“钉子户”和“强制拆迁”的现象。
(二)征收目的不明确
在进行城市房屋征收时,最根本的一点需要对征收目的加以明确。但是在我国多年的实践当中,这个问题好像并没有得到重视。城市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要是符合公共利益,必须要以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而在我国当下城市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房地产开发商利益为出发点的征收和重建行为,造成征收活动过于频繁﹑征收目的不明确﹑征收职权滥用的现象。
(三)补偿不合理
对征收进行合理的补偿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实践方法。实践中,大多数由征收问题所引起的纠纷主要就是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补偿的标准不明确,在征收补偿规则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明确的补偿标准,造成在实践中补偿不同,引起一些补偿的不公平,从而引起纠纷。另外一方面就是在处理征收补偿时,补偿的范围相对太窄,并且所提供的赔偿金额也比较低,赔偿资金往往不能够及时到位,使得纠纷经常出现。
二、城市房屋征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方面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相关的诉讼请求后,可以实施具体的执法。但是在法律条款中,人民法院如何去执行,怎么样才能较为规范的去执行,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因此相对来说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导致具体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问题。此外,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或者是不完善性,在对行为进行解释的时候也会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模棱两可,难以明确,因此就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主体的利益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出现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征收行为本质上是属于侵犯了私人行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实施征收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理由,根据目前立法的习惯,对世界各地的国家进行对比分析,使得征收行为成为理性行为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拆迁条例》已经被我国废除,其中被废除的一个原因之一就是其没有对拆迁目的进行公共利益的明确化,使得大量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大肆出现,损害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补偿机制不健全
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在很多情况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被强加的,出现矛盾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何进行征收后补偿的问题。我国对补偿体系的规范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对补偿范围的确定也有了扩展,还有对相关资产评估也实行了由市场评估的方法,这些都是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在实践中补偿机制难以完全解决各种问题,导致出现一些纠纷。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征收执行程序
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城市房屋的征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地方政府对征收工作也有了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些经验。虽然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但是仍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征收程序。此外,还需要在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多方利益相关者,制定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建立公共利益界定机制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房屋拆迁事件采集,经常为了解决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一个专门处理纠纷的法院的合议庭,这样的问题可以由专业的解决。具体而言,合议庭应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因为首先,由国家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县及县以上行政诉讼被告市人民政府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房屋征收属于对收集的活动行为的主要影响往往涉及许多方面,对各方都有显著的影响,尤其是一个人,因为产权缺失。因此,将在给予中级人民法院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监督一种行为。
(三)完善征收补偿机制
要解决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补偿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征收补偿机制,给与房屋征收充分﹑公平﹑及时的补偿时非常必要的。在进行补偿时,对补偿金额的确定﹑对补偿面积的确定,对补偿金额的发放时间,都需要有明文规定,并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因此,在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应根据确定的赔偿数额的实际使用,更利于维护和利益的征用的合法权利。
[1]姜明安.“司法强拆”需要制度保障[J].中国报道.2011(1)
[2]刘忠群,齐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解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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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丽红,出生年月:1980年1月12日,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吉林长春,职务:职员,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房屋征收管理,单位: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