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语境下的网络传播主体研究
2016-03-16郝飞婷
郝飞婷
(四川大学新闻传播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0)
后现代语境下的网络传播主体研究
郝飞婷
(四川大学新闻传播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0)
后现代主义作为特殊社会阶段的产物,其本身就颇具研究价值,它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碎片化、拼贴性、大胆解构等特质,与时下的网络传播主体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本文尝试将二者共同具有的表征进行解读,并探寻传播主体个性化表达与构建和谐网络社区的公约性法则。
后现代网络传播主体公约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就备受关注,其强大的功能聚合力使得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从物质载体到精神内核都彰显着强烈的时代创新精神,是不断追求科学技术与人文特性和谐共存的媒介典型。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工具演进与内容革新都呈现出大胆突破、丰富多元、跨界混搭与解构重建的特点,这无疑与后现代的典型特征不谋而合,那么,作为媒介使用主体的人在这一语境下又表现出哪些新的特征呢?
一、 后现代语境特征
学界针对后现代的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对其进行全面概括、描述并且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所以,现今我们看到的有关后现代主义的描述都是对其相关表征的研究,这些关键词都在极力尝试为我们揭开“后现代主义”的神秘面纱。
(一) 去中心化
后现代主义的经典理论之一就是对“宏大叙事”的质疑,利奥塔作为提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也是这个学者群体当中唯一大胆承认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的。他认为,近代以来的这些哲学都是建立在宏大叙事的基础之上的,知识、真理和历史的逻辑都是通过宏大叙事来获得其合法性的*于乃忠:《后现代主义批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6页。。如果说每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主导理论,那么宏大叙事毫无疑问是现代以来影响最大的学说,也是众多其他理论得以立足的重要基础。
(二) 解构
解构理论是目前在电视、电影以及互联网领域内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以周星驰电影为代表的一系列影视作品将“解构”的神奇效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再加上互联网环境的逐渐开放,网友对于经典影视作品的解构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解构理论是雅克·德里达的基本思想,同时也是后现代主义重要的理论源泉之一,虽然德里达将其主要运用于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但这并不妨碍解构理论在后来的发展中被沿用到更加广泛的领域。
(三) 个性多元
后现代主义具有极强的反叛性,着重强调多元与个性,这与其诞生的特殊社会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传统的强烈质疑让他们逐渐开始寻找属于自己的道德、生活、学术领地,开始大胆地释放自己的个性。虽然福柯本人并不赞成后现代主义这个指称非常含混的概念,也不承认自己是一名后现代主义者,但是他的部分作品中还是或多或少具有后现代色彩,只是他的理论从另外一个切入点否定了传统对人的主体性的过度崇拜,强调了人的本性的个性与差异。
(四) 大众化
事实上,大众化是后现代主义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彰显出来的一种特性,这得益于后现代主义的极大包容性与庞杂性,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经典的解构与质疑自然而然地促成了其大众化品格的形成。后现代主义之所以无法被定义、无法形成核心理论,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对诸多学说的借鉴性解构,说白了就是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对已有理论的重新解读,这种解读是具有颠覆性的,有的直接导致传统学说的大众化走向。除此之外,在对传统文化的解构与质疑中逐渐形成的后现代文化开始深入日常生活的审美当中,文化成为被大众消费的对象,曾经看起来高不可攀的经典变得平易近人。
二、 网络传播主体的后现代性解读
之所以要把网络传播主体与后现代主义结合起来,是因为在当下的互联网传播中,其经历的每一个环节与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具有明显的后现代主义特征。而把传播主体单列出来重点阐释,是因为传播主体作为所有传播活动的发起者与参与者是整个互联网传播的核心元素,也是人们进一步解读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切口。网络传播主体的后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传播主体身份的模糊性
网络传播的特点就在于其内容的包罗万象与参与主体的身份多元性,这是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就具有的天然特性,互联网改变了传统传播模式当中单一的受众身份,让以往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且几乎没有话语权的受众获得了自由发表言论的主权。事实上,随着网络影响范围的逐渐扩大,我们对于“受众”一词的使用频率也在逐渐降低,互联网赋予的极大自由空间让传统媒介开始更加重视“传—受”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对互联网传播主体的研究,其实就是对互联网所有参与者的研究。
1. 双重身份转换的特性
在传统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受众只能站在被动接受的位置去获取经过数次加工编排的信息,从内容到形式,再到最后的播出时间都是被严格设定的,虽然受众可以有小小的选择空间,但是毕竟能够涉及的层面太窄了,这也是早期“魔弹论”产生的重要原因。时至今日,互联网的出现将曾经的角色设定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在自由的网络世界中,受众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接收者,这种双重身份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着互换。和后现代主义者们面临的身份设定困难一样,今天的互联网用户也无法明确地定义自己真正所处的位置,到底是自己在操控着网络还是网络在牵引着自己,自己在这样的传播关系中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互联网中至少每个主体都能够确保自己的自由言论权利,在这种传播模式下,主体的主动性是完全被认可的。比如在网络社区、QQ群的聊天过程中,即时的在线沟通营造了互相沟通的氛围,在这种情况下,传播主体随时都在接收新的信息,也随时在阐述自己的想法,因此,网络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线上的人际交流互动。
双重身份的转换带来了沟通的便利,但也为传播主体明确自身定位带来了困扰,增加了主体本身的困惑度,也为他们实现有效的自我规约增加了阻碍。
2. 虚拟身份下的自我认知困境
互联网的隐蔽性和保密性极大地保护了传播主体的隐私,虚拟身份以及自主命名的角色设定方式,为传播主体最大限度地自由传播提供了绝佳的场所。但是我们可以试想,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天性决定了个体是愿意融入整体大环境的,长期以“非真实自我”的形象出现在网络世界中,不仅不能有效排遣孤寂,反而会极大地增加孤独与迷茫之感。此外,在虚拟身份的遮蔽下进行交流,处于谈话关系中的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着较强的戒备心理,这是制约整个交流环节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与后现代主义者的境遇相同,网络传播主体始终有着进行有效自我剖析的困难,这不仅是传播主体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网络大环境的进程当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传播主体的身份,界定他们所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实施后续的一系列措施的重要铺垫。
(二) 社会大环境下网络传播主体的叛逆性释放
在传统的传播学理论当中,受众的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以及资源占有量直接关系着他们的信息获取能力以及理解能力,归根到底,研究受众还是离不开对其物质基础的衡量。当然,经济因素并不是造成网络传播现状的唯一原因,这与传播主体本身的表达欲望以及被理解、安慰的诉求有着直接的关系。
1. 自由表达空间演变为不满情绪的集散地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经济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个体之间也有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他们对于现实的种种不满无法找到合适的发泄途径,网络平台的宽容度使其成为发表个性观点、调侃生活、抱怨现实的最佳选择。这也导致互联网中存在着大量的负面情绪,戴着面具的网友们在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时候更多了几分大胆与随性,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表达的情绪在这里被释放,这种叛逆的、犀利的言语方式直接造成了互联网言论氛围的开放性与消极性。当然,这种消极言论当中有很多内容也是直接反映社会真实境况的,与后现代主义者的反叛、大胆质疑、解构的个性相比,互联网确实赋予了传播主体很大的发挥空间与自由。
2. 传播主体个性绽放
足够自由的表达空间确实容易引发低俗、无序的现象,但这并不是其带来的全部内容,反过来看,互联网的宽容与活跃恰恰是滋生多元文化的肥沃土壤。后现代主义之所以会诞生在“二战”之后混乱无序的社会环境之中,就是因为当时的战争使得原有的道德伦理、规则秩序都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在所有新的秩序还未被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多样化的思想言论顺势生长起来,这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之盛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现阶段,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完善,这也是传播主体能够畅所欲言的重要条件,因此,这里产生了很多大胆多元的言论,也常常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传播主体在现实中遭遇的困境与互联网的隐秘性一拍即合,在这种特殊的关系组合之中,传播者恰恰释放出了平日当中所不常见的智慧与理念,当然,如果想让互联网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沃土,就必须要加强某些方面的管理与监控。
3. 敢于解构的潮流创造者
经常在网络社区活跃的人必定被网友的才思敏捷所震撼,网友们的创意作品一次次地带给我们惊喜,对于时下“新”“热”话题的犀利评论,也常常让我们为其一针见血的剖析而折服。
4. 大胆解构引发话题
很多时候,提到“解构”这一概念都会认为这必定是对于“经典作品”的重新阐释,但是在互联网时空中我们发现,传播主体们解构的对象来源是非常丰富的。有的确实是经典之作,比如对我国四大名著的解构性阐释,有的恰恰是再普通不过的素材,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随处可见的事物。
解构本身就是无序的、随意的、拼贴式的,但是,解构应当是对原文本负责任的重新解读,不是一种玩世不恭性质的、单纯的肢解与破坏。当然,到目前为止,从相关的概念中都无法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解构”是真正意义上的“解构”,但是我们从事物惯常发展的模式中可以断定,有效的“解构”应当是为原有作品增加内涵、提升品质的再创造。当下互联网中流传的一些恶搞视频以及恶意涂鸦肯定是不能纳入解构范围之内的,这些低俗的、不能产生后续解读价值的“创造”只能是让人过目即忘的无聊之作。
5. 词语再造牵动语言革命
网络流行语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充满活力与创造力的词语已经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属,而且,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逐渐开始尝试使用这些新兴词汇,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与时尚接轨,获得年轻人的青睐。在这几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中,主持人以及各种语言类节目的表演者都会高频率地使用一些网络热门词汇。这些词语打破了传统的组词规则,综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词语的意思,再从每个词当中选出一个字作为代表组成新的词语,这些看起来完全没有规律、无法理解的组合被赋予了更加丰富且活泼的意蕴,它们简短精炼却传达着既定的、通用的内涵。网络流行语中有一部分使用频率很高,比如“人艰不拆”,表达的意思就是人生已经如此艰难,就不要再拆穿了;比如“不明觉厉”,指的就是虽然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但是看起来好厉害的样子。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
因此,对热门网络词汇的使用其实是传播主体标榜个性、聚集群体、寻求身份认同的一种行为。
三、 探寻个性化表达与构建和谐网络社区之法则
当今的网络传播主体与后现代所独有的某些特征是不谋而合的,叛逆、敢于挑战传统、才华洋溢而富有创造力,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因为个体之间自身道德素养上的差异,导致网络传播中还是频频出现追捧低俗内容的乱象。如何在网络社区的构建中既保证传播主体个性化表达的权利,又确保整个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注重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的法制必定是实施起来最简单、见效最快的一种手段,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较为零碎地分散在各部门的司法解释中,这也暗示着要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法律法规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共十个条文,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道:诽谤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论网帖内容被点击和转发的次数是多少,就构成诽谤罪*两高: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浏览超5000次可判刑,中国广播网2013-09-09报道。。
其次,要重视对网络传播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媒介素养决定了个体是否能够正确认知、合理使用当下的各种传播媒介,是否能够在海量的信息当中准确地鉴别出适合自己的内容,并加以恰当利用与传播,而不是盲目地跟风和毫无自己理性判断地追随。因此,媒介素养主要包括正确认知媒介、合理使用媒介以及恰当判断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这三个方面,这是当前媒介多样化发展过程中全社会都在关注的问题,也是净化互联网空间,实现绿色传播的根本途径。很多时候,自我约束往往比外部的法律规范来得更有效,提高个体的素质与修养才是构建和谐网络环境的根本措施,法律法规的实施应当是对于这种方式的补充,一个针对内在,一个针对外在,从二者互相配合的角度出发,才能够更迅速地接近构建和谐网络社区的最终目标。
第三,从整体上改善网络的传播环境,响应国家主流风潮的号召,倡导和谐健康、文明理性的传播风气。与法律法规以及自我约束不同的是,从整个风气上进行整改可以从更广阔的范围上遏制违背法律、违背道德的传播行为,更重要的是帮助正确的观念形成定式,让这种和谐、有益行为变成自发的行为。有时候大环境对于个体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就如同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会带来破窗效应一样,一起案件总会引发后续多起类似案件的发生,这种氛围以及消极的示范总是会给其他人带来错误的引导。假使大环境是健康、纯净的,这种氛围总是会给人以心灵上的感染,并促使人们主动摒弃不良的习惯,自觉地坚守传播的底线。
郝飞婷(1991—),女,内蒙古人,四川大学新闻传播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新闻传播及传媒文化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