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作用及举措
2016-03-16邢同渊
邢同渊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作用及举措
邢同渊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家长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家长应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中来。家长对特殊儿童教育训练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家长教育需同学校教育保持“五个一致”;要有耐心、恒心和信心,做到持之以恒,避免一曝十寒;训练内容要具有“功利性价值”,凸显训练内容的实用性;采用灵活多样的训练方法,寓教于乐;将训练内容与缺陷补偿密切结合,最大限度促进儿童身心机能协调一致发展;合理使用行为矫正原理与技术,防止误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家长;特殊儿童;教育;举措
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是目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潮流趋势。家长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特殊儿童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和比拟的地位和作用,科学有效的家长教育将会促进儿童在认知、情感、态度、性格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家长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它不仅仅是一种看得见的行为做法,更是一种潜在的态度,同时又是家长的权力和任务。正确恰当的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应是态度与行为的有机统一,同时家长的参与它不是仅指家长在家庭生活中对孩子实施的教育,也不是只停留在与孩子的互动层面上,只要是参与对特殊儿童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如带孩子进行医疗康复、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等,都被看成是特殊教育中的家长参与。作为一名特殊儿童家长不仅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更要掌握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康复训练的内容、措施、手段与方法,才能发挥家长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优势作用和主体地位。
一、家长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龄前特殊儿童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与父母接触机会最多,交流时间最长,而学龄期的儿童由于受各种原因影响,除在学校接受教育训练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几乎是在家中由父母陪伴下进行康复训练或生活,家长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家庭辅导和训练,因此家长应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孩子最好的生活老师;孩子在学校学习期间,家长又成为家庭与学校的积极合作伙伴,成为儿童与学校的联络者、协调者,是儿童积极学习、完成学校教育目标的有力支持者,双方彼此通过对方来了解儿童在家庭或学校的具体表现情况或需求,双方共同参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家长进而成为参与教育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如对儿童进行评估、制定与实施个别教育(训练)计划、参与学校的课堂教学及各项教育训练与活动;同时家长又是学校教育与帮助的接受者,家长可从教师那里习得对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技术与手段,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纠正自己的不正确做法,提高自己的训练水平。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主题为“世界特殊教育需要:入学和质量”大会上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指出:“家长和教师应共同分担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教育,家长需要特殊儿童教师的帮助,以便更好的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因此只有家长真正参与其中的特殊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特殊教育,也才有可能使儿童的身心得到最大限度发展。
二、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当仁不让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推脱。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往往都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特殊教育发达的美国特别强调家长教育的重要性,指出家庭是社会系统内主要的、最有效的构成单位,家庭对于促进儿童获得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家长必须对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负主要责任。为保障家长参与教育落到实处,美国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在《不让一个儿童落后》《身心障碍者教育法》等都有明确对家长参与教育的相关规定。在美国,家长的参与涵盖教育的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参与转衔、教育安置、正当的程序保护、担任服务协调员等。家长参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参与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参与的规范性和参与的程序性等方面。
我国台湾地区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也都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基本法》第八条规定: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负有辅导子女之责任,并得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以法律选择受教育之方式、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国民教育法》第十条规定:……校务会议以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家长会代表、职工代表组织之;《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应包括教师代表、学校行政人员代表及家长会代表一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学校应提供特殊教育学生家长包括资讯……等支援服务,特殊教育学生家长至少一人为该校家长会委员;第二十七条规定:……拟定个别教育计划,并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与教育安置。
在中国大陆目前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规有《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在这些法规中没有涉及保障特殊儿童“家长参与”教育的规定。而在《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的“家长工作部分”,只规定了学校要对家长负有“联系”、“家长培训”等责任,没有明确提出家长参与的具体权利及义务。
这说明,中国大陆对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远没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认可和重视。
三、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的途径
特殊儿童家长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特教学校、康复训练中心的沟通与配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中来,摒弃那种只要把孩子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甩包袱心理。家长参与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渠道包括以下诸种:
1.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帮助家长增强参与意识和提高参与能力
学校应根据家长需求及家长在教育训练孩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在向家长系统传授理论文化知识、实践技能的同时解决家长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或困惑,如在北欧、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广泛开展的“特殊儿童家长辅导项目” 就很受特殊儿童家长的欢迎,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广;还可组织家长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让家长彼此之间互相讲、互相谈,互相讨论,家长们的感受比起教师的讲更具有启发性和实用价值,以此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2.家长要主动加强与教师联系,共同探讨有关教育问题
家长要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不要总是消极被动地听从、应付学校指挥和安排,要创造一切机会加强与学校教师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并将孩子在家中表现向老师反映,和教师一起共同探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学校也应该创造条件与家长沟通,发挥教师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家校联系方式有多种,如电话联系、书面联系、家访校访、网络、定期通知单、联络簿、学期亲师会议、学生作品、成果展示等。通过多样的联系方式或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深家长与学校、家长与教师之间的互信,提高教育训练水平。
3.父母是孩子教育的最佳合作伙伴,是孩子最信任的人,家长应根据孩子的爱好特长、发展特点选择最适合孩子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制定可行的发展计划,促使其最大限度发展。
4.家长参与到学校的一切教学活动中来,包括课程安排设置、教学活动安排、听课、上课、出行、班级管理等,家长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共同决策。如英国《教育方案》(1993)规定:如果家长认为学校开设的某些课程不利于其子女的成长,可以向学校提出免修要求但不会影响其学业成绩;而德国黑森州规定,凡是没有家长委员会参与编写的课程不能在学校内开设。表明家长对课程设置具有审核权。
5.家长之间建立某些组织,在促进家庭与学校教育合作方面起带头作用
家长之间可成立家长协会、家长会,让协会组织和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设计和实施教学训练,同时家长之间可互相交流,共同提高;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特殊教育业务培训;还可成立工作坊,围绕某一主题定期开展活动,共同思考、探讨、交流对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策略与方法。
四、家长参与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举措
1.家长教育需同学校教育保持“五个一致”
家长教育或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进一步延伸,因此为达到预期目的、实现培养目标,家长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必须与学校保持高度一致,即教育理念要一致,培养目标要一致,教育环境要一致,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要一致,教育训练内容、方法、要求、标准要一致。只有实现以上几个一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确保教育训练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实现“5+2>7”的教育功效,才能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否则将会事倍功半,出现“5+2<7”甚至“5+2=0”的失败教育,功亏一篑。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儿童只有在如下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即学校和家庭,无论在教育的目的、过程和手段上,都要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要一致行动,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都不要发生分歧,否则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学校的教学和教育的过程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
2.要有耐心、恒心和信心,做到持之以恒,避免一曝十寒
由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导致家长在对他们进行教育训练时会存在诸多常人所难以想象的困难,并且费力不讨好,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多次痛苦失败的打击往往会使家长心灰意冷、丧失信心。对此家长首先必须对自己孩子的身心缺陷与不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与了解,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树立正确的特殊儿童发展观,要实事求是的对待孩子的发展;其次要掌握科学有效的训练方法,同时必须做到持之以恒,避免“三日打鱼二日晒网”。
3.训练内容要具有“功利性价值”,凸显训练内容的实用性
家长所选择的训练内容必须从特殊儿童生活实际出发,要具有鲜明的生活方向,要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在训练时要注重生活情境的创设,要做到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使儿童学以致用,避免训练内容的形式化、机械化和呆板、教条化。
训练内容的选择还要从儿童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出发,能够充分调动儿童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且要充分考虑儿童已有的水平与能力,找准确定训练的起点,训练时要做到由易到难,有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4.采用灵活多样的训练方法,寓教于乐
单调、机械的重复训练很容易使儿童产生厌烦心理,丧失训练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影响训练效果。因此家长在对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要根据训练的内容及儿童的爱好特长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如多利用直观教具进行教学,教具的选择一定要直观形象生动,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将训练与娱乐、游戏相结合,寓教育训练内容于游戏之中,寓教于乐,做到学中玩,玩中做;多用启发式进行教学,开发孩子的发散思维与想象力;教孩子学会通过观察来学习,培养孩子的观察能力;多鼓励、多表扬,多使用正强化,选择儿童喜欢的、有效的强化物来强化孩子的良好行为,少打骂少批评;家长对孩子一定要有期望,有无期望将直接影响家长对孩子的信心与态度。历史上著名的罗森塔尔效应(期待效应)留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赞美、信任和期待具有一种能量,它能改变人的行为,当一个人获得另一个人的信任、赞美时,他便感觉获得了社会支持,从而增强了自我价值,变得自信、自尊,获得一种积极向上的动力,并尽力达到对方的期待,以避免对方失望,从而维持这种社会支持的连续性,将使可能变为现实。而我国有关“赏识教育”的尝试也充分印证这一点;要多给儿童提供更多的成功的机会,让他们充分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以培养儿童的自信心与自尊心;要多运用任务分析法,对训练内容进行分解,做到小步子多循环;按照“艾宾浩斯遗忘规律”,为防止学习内容出现大面积遗忘,要做到充分练习和及时复习,不断巩固,提倡过度学习;要做到“温柔的坚持”,对儿童无理要求坚持不让步、不妥协、不松懈,使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让儿童明白完不成任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自己非常喜欢的强化物将被剥夺而无法拥有,进而让他们明白完成某项任务的重要性与意义所在,从而增强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
5.将训练内容与缺陷补偿密切结合,最大限度促进儿童身心机能协调一致发展
由于特殊儿童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一定缺陷,导致他们的身心发展不协调、不一致,往往心理发展落后于身体或生理的发展,因此家长在教育训练时必须把对儿童的缺陷补偿放在第一位,特别是要加强矫正儿童身体运动能力缺陷,发展儿童的言语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要想保证训练的效果,家长必须采取密集型训练方式,特别是对学龄前特殊儿童每周训练的时间至少要达到20小时,多者可达40小时以上,并且训练时间、内容要有计划性和统一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6.合理使用行为矫正原理与技术,防止误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特殊儿童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缺陷或不足,在矫正和补偿他们的这些缺陷时就需要借助于行为矫正的原理与技术。这些原理与技术主要包括:正强化、负强化、惩罚、消退、相互抵制、逐步养成、系统脱敏和代币制等。科学合理的使用上述技术将会极大改善儿童的不良行为和缺陷,但如果运用不当或错误使用,不仅不能改善儿童的不良行为,反而会使儿童不良行为加重或者对儿童造成伤害。因此家长在运用行为矫正技术前一定要弄明白各原理使用的前提与具体操作方法,不可盲目使用。
[1]田红.关于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几点思考[J].家庭教育,2006,(6).
[2]李术.论特殊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4.
[3]刘全礼.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7.
[4]江琴娣.特殊儿童家庭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5]甄岳来,李忠枕.孤独症社会融合教育[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孙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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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特殊教育教师素质培养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1GG336)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属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融合教育背景下应用型高校特教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邢同渊(1964—)男,山东昌乐人,潍坊学院特教幼教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发展障碍儿童心理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