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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边疆治理关系研究
——以云南红河沙甸区实践为例

2016-03-16李兴权

红河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伊斯兰教回族民族

李兴权,崔 茜

(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伊斯兰教与边疆治理关系研究
——以云南红河沙甸区实践为例

李兴权,崔茜

(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宗教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历来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文以红河沙甸区为例,通过梳理和分析当地政府依法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实践经验,进而探索在现有制度背景下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宗教治理模式可行路径,实现各民族之间长期和谐相处,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早日实现。

伊斯兰教;边疆治理;沙甸

我国的执政理念已经由“社会管理”转为“社会治理”,也因此表明国家更加注重民间力量在执政中的主动性和重要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沙甸区是云南省著名的回族聚居区,其对伊斯兰教的遵行情况深刻的影响到了全省的回族社会。长期以来,当地政府立足地方实际,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相适应,维护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本文拟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对沙甸区党委政府依法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相适应的举措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探索在更大范围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的可行路径。

一 沙甸区回族宗教信仰概况

沙甸是滇南著名回族聚居区,位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个旧、开远、蒙自三市交界处,距州府蒙自22公里,距越南不到100里。沙甸共有15000余人,下辖沙甸回族乡、新沙甸回族乡、金川回族乡、冲坡哨彝族乡等4个行政村级乡。有回、彝、汉等民族,其中回族占总人口的92%。沙甸地区回族历史悠久,据史记载,大约元末明初,回民就开始在沙甸定居,距今也有700多年历史。

当地回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属于逊尼派,在教法学上则属于哈乃斐派。清朝中期以后,由于对教义、教律解释的差异,先后形成三个教派:一是“格底目”,俗称“老教”,信奉这一教派的人数占沙甸地区穆斯林总数的70%左右,这一派传入云南最早;二是“哲赫林耶”,也被称为“新教”,18世纪传入中国后随即传入云南,信奉这一教派的共900多人;三是“伊赫瓦尼”,当地穆斯林称为“果园哈吉”,19世纪传入沙甸,信奉这一教派的人数较少,影响不大,和“哲赫林耶”一起统称“新教”。多年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回族群众虽然在教派上有着区别,但在长期的交往融合中,逐步形成了彼此包容、团结友爱的群体,不仅回族群众内部长期能保持团结友爱,和周边的其他民族也能保持长期的友好交往,相处也十分融洽。

在回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沙甸,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就红河州区域总体情况而言,沙甸经济社会发达,对外开放程度高,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发达,学生来自全省各地,其宗教的遵行情况直接影响全省各地穆斯林。因而,沙甸区在云南省回族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政府对其治理效果如何也深深地影响到了其他回族社区。

二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管理”的执政理念。“社会管理”一词于1998年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首次出现,此后频频出现在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中。[1]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执政理念开始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首次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概念。

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社会管理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管理对象的单向管理,更多注重的是管理的方式方法,而治理却是一种良性、优化的管理,注重从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管理,属于管理的更高层次,强调管理者本身也是管理对象、监督对象,管理者的第一任务是把自己管理好。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社会治理依然是以政府主导,通过治理的模式和方法来配置公共资源,通过治理的理念来协调公共组织,最终达到治理(而不是统治和管理)的社会事务目的。[2]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也为沙甸社会的治理提供了极好的视角,即沙甸社会的治理应改变传统单纯依靠政府的方式,而应采取政府、传统宗教组织以及沙甸本地人多方参与的方式。由于伊斯兰教在沙甸社区中的重要性,因此沙甸的社会治理必须依靠宗教和宗教的诸方力量。只有如此,沙甸的社会治理才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边疆社会的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

三 沙甸社会治理的效果与经验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宗教问题层出不穷,影响面广,复杂而敏感,处理难度大,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智慧,也考验着广大从事宗教治理工作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然而,虽然现实如此,从中国宗教工作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宗教政策是成功的,各级宗教管理干部迎难而上,宗教工作成效显著。各民族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发展。沙甸区虽然只是个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划,由于所处的地理区位以及其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历来备受外界高度关注。在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下,沙甸充分发挥政府、宗教组织以及信教群众的多方力量,使得当地的社会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抓住重点少数,定期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

就伊斯兰教而言,宗教人士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主要包括在日常宗教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宗教领袖,阿訇以及学习伊斯兰教文化和知识的满拉。①在中国,广大回族穆斯林对伊斯兰教文化的传承,除家庭内在传承以外,主要就靠宗教领袖和和阿訇的引导,为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宗教领袖和阿訇都具有相当高的威望,回族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宗教事务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个群体的作用的发挥,这个群体素质高低,修为如何直接影响着当地回民群众。所以,构建和谐的回族社会,打造一支以宗教领袖和阿訇为核心的宗教领袖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支和谐的队伍是促进回族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地各级党委和宗教管理部门抓住这一重点,利用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定期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通过专家辅导、集中学习的形式,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宗教政策,此举有效提升了宗教人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强化了宗教人士的国家认同。

(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宗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力,《宗教事务条例》同时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对宗教人权的尊重。认真领会我国的宗教政策,不难看出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宗教活动的有限自由和信仰选择的充分自由的有机结合,宗教活动有限自由是指在宗教信仰选择的充分自由的背景下宗教活动的有限自由,宗教信仰选择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选择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宗教信仰选择的自由是法律赋予的个人的行为,而宗教活动的自由则不仅是公民个人行为,是社会行为,任何形式的社会行为都得受到法规的制约。基于这些认知,沙甸区在长期的宗教管理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科学的管理方式,就是推行社会治理的网络化服务,建立“中心、片、格、组”四个层次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健全民族宗教工作市、区、乡、社联动机制、市、区、乡、社联排机制、联合检查机制和民族宗教事务联络机制,逐步形成了“横向道边、纵向到底”的民族宗教管理服务网络,实现了服务区间、服务环节、服务对象的全覆盖、确保了信息畅通,各项工作得以及时有效的开展,即保证了宗教信仰的自由,引导了宗教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三)创新交流渠道,支持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帮互助

沙甸地区从元朝时期开始有回民落籍,在7个多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回族都能与周边民族互帮互助,世代友好交往,在清朝末期杜文秀反清大起义失败后,清朝开始对回民实施惨绝人寰的屠杀过程中,沙甸就形成了“回汉互保”的佳话。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宗教政策的引导下,各民族间的交往更加紧密,关系更加密切。沙甸区有沙甸、新沙甸、金川三个回族乡和冲坡哨彝族乡四个乡,11个自然村。每逢回族的民族节日以及婚庆,都有邀请周边其他民族一起庆祝的惯例。从经济发展情况看,三个回族乡的经济明显好于冲坡哨彝族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通过办乡镇企业富裕起来的回族企业家不分彼此,不仅热衷于回报本民族、奉献家乡,对支持其他民族地区的发展也是慷慨大方,如沙甸乡党总支书记马兴伟带头捐资,每年共扶贫286人,每人130~300元不等的补助,在2014年的美丽家园建设中,马兴伟更是捐款20万元,用于支持冲坡哨彝族乡的危房改造。再如,沙甸光博电冶长厂长闻正光为缓解当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2008年开始多年为沙甸区全体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13000余人代交每人每年10元的参合费等等。②这些举措不仅增进了当地各族群众的团结,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当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

(四)遵守宗教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005年3月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场所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属于个人信仰范畴,为此,就必须以自办自养的模式进行,这就要求要实现宗教自治,即实现自我办教、自我管理,而坚决不受任何国外势力的干涉。长期以来,沙甸区广大穆斯林积极认真的践行这一原则,在完全独立自主的原则下,实现了自办自养,以沙甸大清真寺为例,1975 年7月,沙甸大清真寺在“沙甸事件”中被毁,1980 年8月,由政府拨款和群众捐资,沙甸第三次重建大清真寺(前两次分别为:第一次是1684年,第二次是1765年),后来出现地基沉陷,2003年开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主要由当地穆斯林捐资,2005年开始新建,2010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总投资达到1.3亿元。清真寺建成后每年维持运转需要的将近70万元开支主要也是从当地穆斯林的天课③中支出。

在充分发挥多方力量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沙甸各方力量也均积极响应。在大清真寺带动下,各清真寺向广大穆斯林提出了吻合伊斯兰教的五道:走爱国爱教的康庄大道;走两世兼顾、齐抓共建的幸福大道;走重视科学技术教育的光明大道;走遵纪守法的平安大道;走团结、稳定的和谐大道。“穆斯林五道”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沙甸地区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和谐,促进了穆斯林宗教生活与经济生产的和谐。广大穆斯林也积极行动,在爱国爱教思想的指引下,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和谐社会构建。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沙甸区各民族群众和全国各地一道,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经当地党委政府和信教群众的共同努力,探索出了一条信教群众、宗教组织和政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经济社会发达,各民族之间互帮互组,友好相处。而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为沙甸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边疆社会的团结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满拉:是中国伊斯兰教清真寺经堂学校学生的称谓.旧译“满喇”、“曼拉”.原意均为“伊斯兰学者”,在中国专意为“求学的人”,专指清真寺经堂学校的学生.

②数据来自沙甸之窗http://www.chinashadian.com.

③天课:伊斯兰宗教术语是伊斯兰五大宗教信条之一.伊斯兰教法规定,凡有合法收入的穆斯林家庭,须抽取家庭年度纯收入的2.5%用于赈济穷人或需要救助的人,又称“济贫税”.

[1]邵光学,刘娟.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浅谈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变化[J].学术论坛,2014(2).

[2]包国宪,郎玫.治理、政府治理概念的演变与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2009(2).

[责任编辑 贺良林]

The Research of Governa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Islam and the Frontier—— Taking Sha dian in Hong he, Yunnan for example

LI Xing-quan, CUI Qian
(Honghe University, Mengzi Yunnan 661199,Chian)

religion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has always attracted the highly social attention.Taking Shadian area in Honghe as an example, though combing and analysis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guide Islam adapt to society, according to law. Then explore the feasible mode building with background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in the existing system, to realize the long-term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all nationalists, so that promote the Chinese nation’s bright prospect on the road to revival.

Islam; The frontier management; ShaDian

D668

A

1008-9128(2016)01-0100-03

10.13963/j.cnki.hhuxb.2016.01.026

2015-06-17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红河沙甸地区伊斯兰教与边疆政治稳定研究(QN2016026)

李兴权(1980-),男,云南永善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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