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的法律与伦理意识形态问题研究

2016-03-16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意识形态人工智能

杜 森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人工智能的法律与伦理意识形态问题研究

杜森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摘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的实体性存在兼具技术之善与技术之恶,其积极一面表现在法律与伦理的意识形态问题上,显示出促进法律和道德公平正义等一系列优越性;其消极之处主要体现在伦理界定与意识形态固化等问题中,需要进行哲学上的反思与批判。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与伦理;意识形态

“认知科学是研究人的智能、其他动物智能和人工系统智能的科学,所研究的内容包括感知、学习、记忆、知识、语义、判断、语言、注意、意识和思维等。”[1]基于认知科学发展起来的人工智能,必然对人的意识形态产生影响。

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人的发展引起了理论学界的极大关注,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上的论理是人的伦理还是物的伦理、人类中心主义的窠臼与局限等问题。本文试从主体间性的意识形态范畴,讨论人工智能技术在人类伦理观念以及法律意识领域引起的革新与破坏,仅涉及人工智能对于法律与伦理的观念性问题的讨论,而不涉及实际的司法程序的执行与伦理责任问题。笔者曾论及人工智能对工业经济的影响及其反思[2]11-15,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技术作为推动经济基础进步的最大动力,法律属于国家制度范畴,而伦理道德则是社会风俗与思想观念等意识形态范畴,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与调节,因此,人工智能必然将对人们的法律与伦理观念产生意识形态上的影响。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都起着协调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的社会行为的作用,它们是相辅相成的,立法原则以道德判断为依据,而法律的建设同时将引导道德的变化风向,它们同时具有消极的限制规定性与积极的弘扬导向性,所不同的是,法律是以限制性为主,导向性为辅的范畴,而道德则正好相反,以导向型为主,限制性为辅。与此同时,面对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会出现某种不协调的矛盾,即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而道德上的一些传统观念,也将对立法和执法的进步性产生阻挠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有矛盾与斗争性的一面,也有同一与协调性的一面,可以说它们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人工智能对伦理与法律思想的建设性变革

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涉及甚广,对于法学和伦理学(道德哲学)的探索也产生深远影响,产生一系列与时俱进的相关论题。在意识形态上,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伦理观念也会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一)促进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与伦理的自由平等

法律与伦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代表某些特权阶级的既得利益,维护其对于其他阶级的统治,并具有规范和调节社会秩序的功能,所不同的是法律属于具有强制力的硬性社会建制,而伦理则是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思想导向性的柔性精神体系,它们的终极目的是保障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压迫性与不平等性。随着科技、经济、以及社会形态的进步,法律和道德的不平等性愈发被削减,然而,它尚未达到一种完全平等公平的理想状态。

技术哲学家芒福德将技术分为两类,一类是“集权的单一技术”,指的是那些“基于科学之力和大量生产,以复杂的,高度权力化的机器为中心,目的在于经济扩张,物质丰盈和军事优势,简言之,就是为了权力。”[3]71-72,而那些身为“制造活动的原始形式”,它“大体以生活发展为方向,而不是以工作或权力为中心的,是一种与生活的多种需要和愿望一致的技术,并以民主的方式为了实现人的多种多样的潜能而起作用”的技术,被他称为“民主的综合技术。”[3]71

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复杂多样的技术形式,它既具有“集权的单一技术”的特征,这在它被应用于军工和政治领域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是同时,它又具有“民主的综合技术”的特征,其应用在司法与生活中时,能够很好地推进民主的发展,提高人们法律与道德伦理意识。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法律专家系统”,能够很好地提高司法工作和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刑侦与法律判断的准确性,这些基础性和实践性的效用表现在人的意识形态层面,必然推动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伦理意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自然将感觉更加自由平等。

(二)促进人们对于自身的认识明确自身伦理位置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技术是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3]129,而卡普则认为,“技术是人体器官的投影。”[3]11。技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人在外化并使用它之前,自然要去认识并理解它,而如果说人工智能属于人的脑域和神经网络的投影,则人类在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制品的同时,必然加深对人自身本质与脑域和神经网络的认识与理解,这也符合马克思的实践与认识辩证发展的理论。因此,人工智能学者必然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人的本质和人的局限,同时也明确技术的功用与界限,摆正人类、技术、生态自然的客体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人在宇宙系统中与自然和谐地相处。

(三)帮助明确技术的善并建立优良伦理规范与法律条例

在工业中,传统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流水线作业,引起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使得大规模工厂生产从家庭手工业中分离出来,滋生了对工人压迫与剥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人性被扭曲与异化,人与机器的本质被颠倒,使人成为了机器的部件并为其服务[3]130,这是社会制度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技术发展不完善所导致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工业中,解放了人的体力与部分脑力劳动[2]11-15,相对于传统工业,这无疑更具有人性化和人文主义精神。它帮助人们明确了技术之善的真谛,那就是为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而非为了少数统治者与资本家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的行为服务。明确了技术之善的真正含义,也可以同时从中辨析出技术研发者与管理者的德性,对于建立优良的技术伦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条令具有不可估量的贡献,从而解决了传统工业中对人性的扭曲与异化问题。

(四)为技术应用者提供明晰的道德及法律判断的标准

技术的不恰当应用会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后果,这也是技术伦理中最为难以规范的环节,技术产品提供的伦理规范虽有说明,但是否遵守却是根据使用者的个性与品质来决定的。然而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情景识别与自我判断的能力,只要技术产品研发得当,则可以为产品设定使用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不被滥用而造成恶性后果。

(五)促进道德与法律意识的普及

法制与德育教育是一项需要持续性与长时间努力的工作,这种高要求单纯依靠人力很难达到,因为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然而人工智能的法制与道德专家系统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道德思想上,则可以不受这种限制,使得法制与德育观念深入人心,称为普遍化的意识形态。

二、人工智能对法制与伦理的消极性破坏

(一)为伦理与法律主体的界定带来混乱

人工智能给法律和伦理带来的最大难题即是其主体性界定的困难。人工智能体或机器人是否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主体?一旦人工智能体触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其责任的追究究竟应该由研发者、运营者,或是使用者负责?什么样的人工智能体可以算得上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有法律和道德意识,需要为自己的社会行为负上法律与伦理责任的机体?这些都是在智能社会中不得不回答的问题,然而现在尚未形成一个清晰统一的共识,也造成一些责任主体的界定困难问题。

(二)形成法律和道德的意识形态固化

人们的法律与道德判断为技术所物化或对象化之后,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都会造成意识形态固化问题。

首先,从客观上,技术理性成为技术社会中具有主导性存在的意识形态。马尔库塞说:“当技术成为物质生产的普遍形式时,他就制约着整个文化;它设计出一种历史总体……”[4]137。“……人的体力和智力不得不依附于越来越复杂的机器,从而使人失去了其应有的创造性,成为机械系统的奴隶。”[3]153。人工智能体在人的法律与道德意识中同样使人产生了这种依赖性,进而固化为一种意识形态,它具有一种相对稳定性,除非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程度,从量变中产生质变,才能推动其进步。

其次,在人的主观上,“批判理性”的被压抑使人变得“单向度”化。“……相信事实的就是合理的,并且相信这个制度终会不负所望的信念,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顺从主义,这种顺从主义是已经转化为社会行为的技术合理化的一个方面。”[4]77。这种客观上的依赖与顺从,导致人主观上的“批判理性”的被压抑状态,人们对于既定的法律和道德的意识形态化的观念智能盲目认同,缺乏批判与反思的思维范畴,将导致其固化,不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三)侵害人的隐私

人工智能技术本来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生存与发展谋福利,但是在某些情境下却可能损害人类的某些权益,尤其是对于人的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学习与模拟记忆的功能,它会对它的使用过程进行记忆并以数据形式保存。在智能社会之中,社会公众设施的智能化无疑会在为大众服务的时候记录下一些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包括一些需要保密不为外人所知的秘辛,技术的研发或管理者可以轻易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制品的数据读取来了解这些人的隐私信息,人相当于生活于一种时刻被监控暴露公开的环境之中,人的隐私权将受到极大侵害。这对人们的精神状态而言将是一种打击,人们可能将变得疑虑丛生谨小慎微。

三、问题的反思与倡议

(一)法学与哲学的交叉性研究进路

面对法律伦理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需要从哲学与法律相结合的交叉进路进行研究与反思。首先在哲学上反思人机关系、技术的善与技术德性的本质,技术的伦理规范等基础性问题,明确人与智能机器在社会性法律与伦理中的地位。其次,以此作为基本的立法原则,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随着社会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最后,在社会广域内尽可能地普及相应的伦理常识。

(二)呼唤“批判理性”的复苏与辩证法的发展

马尔库塞说:“否定性一面向肯定性一面的转化突出了下列问题:在从本质上变成集权主义的过程中,有毛病的组织拒斥各种替代性选择。”[5]89

打破这种意识形态禁锢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时间持续不断地努力。首先,针对个体而言,在教育中从小做起,鼓励孩子发展批判性反思思维,并教会孩子利用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来看待问题,决不能采取灌输式的填鸭教育,应培养孩子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群体中形成深思、审慎、反思、批判的思维方式,扩大化形成一种风潮。不能盲目认同于技术理性的合法化,服从于既定规则与“虚假需要”的束缚。

(三)技术的规范化发展

“技术决定论”的确有其片面性,但也不乏合理性,有些技术的社会性问题的解决的确需要技术本身的发展与进步。针对个人隐私的技术化问题而言,除了给技术的研发、管理和应用主体制定相应的范规和道德之外,也有赖于技术本身的严密化与精细化的发展。一旦技术研发主体可以在智能机器上设置隐私性限定并提高破解的难度,则管理主体和应用主体不能轻易侵犯他人隐私。

(四)技术理性与人文精神的交融

马尔库塞认为正是技术理性造成了对人性的扭曲异化和压抑,以及社会与人的“单向度化”,他主张的解决方法是“人的爱欲的解放”,当然这所谓“爱欲”并不等同于弗洛伊德体系中狭隘的“性欲”概念[6]439-460,而更偏重于人性的积极层面,然而我们仍需要对其审慎地看待。笔者认为,单纯非作为理性存在的欲望并不能真正使人得到解放,而应该与人的理性认识与判断相结合,简而言之,即是技术理性、人的非理性的“爱欲”、与具有人性光辉“纯粹理性”、“实践理性——道德”之间形成一种协调和谐,人才能真正实现解放。

结论:通过法学与哲学的交叉研究、批判理性的复苏与技术的规范化等哲学上的反思,可以尽可能消解人工智能的法律与伦理意识形态问题的负面因素,而发扬其积极因素,使这种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1]戴汝为,李耀东,李秋丹.社会智能与综合集成系统[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1).

[2]杜森.人工智能对工业经济的影响及其哲学反思[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7):11-15.

[3]乔瑞金,牟焕森,管晓刚.技术哲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7-157.

[4]马尔库塞(德)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77.

[5]马尔库塞.技术合理性和统治的逻辑 吴国盛.技术哲学经典读本[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89-103.

[6]刘放桐.新编现代新房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39-460.

[责任编辑:蔡新职]

Research on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 Legal and Moral Ideological Questions

Du Sen

(BohaiUniversity,Jinzhou121013Liaoning)

Abstract: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ists as a substance technology. It has positive and negative sides. The positive side shows as the law and morality ideology, which has a series of superiority to promote justice and some other moral ideology. The negative side is reflected as the ethic define and ideology solidification, which need to be reflected and criticized on philosophy.

Key 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w and morality; Ideology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6.02.19

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6)02-0064-04

作者简介:杜森,男,辽宁锦州人,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技术与社会。

* 收稿日期:2016-03-05

猜你喜欢

意识形态人工智能
我校新增“人工智能”本科专业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数读人工智能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红色文化的价值诉求
伊格尔顿意识形态理论存在合理性解析
意识形态、文艺、宣传与百姓生活
文化软实力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二胎题材电视剧的多维解读
下一幕,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