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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应用的两个法律问题

2016-03-16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专利法专利权人

陈 晨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00)



3D打印技术应用的两个法律问题

陈晨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00)

摘要:3D打印技术不仅将会引领第三次工业革命,给传统制造业的工厂制造模式带来冲击,而且还会对以传统制造业为保护对象的专利法产生巨大冲击。3D打印技术应用,带来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是如何合理定性“修理——再造”理论下的合理、合法性;二是以“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打印是否构成侵权定性。

关键词:3D打印;专利侵权;法律问题

3D打印(3D Printing)技术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技术,在各学科领域掀起了一阵广泛的热潮,尤其是在最近几年,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媒体以及社会公众领域的广泛关注。英国的《经济学人》杂志于2011年2月刊载了一篇文章,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做了介绍和展望。文章认为:3D打印技术未来的发展将使大规模的个性化生产成为可能,将会带来全球制造业的重大变革。由于3D打印技术的广泛应用,很多人预测3D打印技术将会成为下一个具有光明发展前途的新兴科技产业,并将成为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转折点。

一、3D打印专利产品的更换维修是否侵权

《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是指实际完成了某一专利产品,该产品能正常运转,产生预想的技术效果;或者在制造外观设计专利所指定使用的产品上复制使用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上所表明的外观设计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确定,如果3D打印者利用专利产品的CAD文档打印出专利产品,或者打印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所指定的产品后复制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上所标明的外观设计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称为侵犯专利权的制造行为。但是如果3D打印者仅仅是打印出专利产品的某个或某些零部件用于替换已购买的专利产品中的零部件,那么这种行为能否构成专利侵权则有待商榷。

按照《专利法》上的“修理-再造”理论,就通常情况来说,专利权人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在一定区域内售出后,则该专利产品上的专利权在该区域就被用尽,购买者可以对其所购买的专利产品自由地使用。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因零部件损坏而导致该专利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为了维护该专利产品或使其发挥正常的效用,根据“修理-再造”理论,如果零部件没有被单独申请专利或者被专利人的权利要求所覆盖的话,使用者或者维修人员可以为专利产品更换、维修零部件。这种行为属于合理的维修行为。但是使用者不得因更换、维修零部件而再造出一个新的专利产品,否则就可能属于再造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传统的消费模式不同,当购买者所购买的专利产品中零部件损坏或者失去功能,特别是关键零部件失效后,会导致专利产品不能发挥正常功效,此时购买者或者维修人员要想对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对专利权人的供应有着较大的依赖性。但在3D打印条件下,当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损坏时,3D打印者可以直接下载或者扫描出该零部件的CAD三维数字模型,同时按照自己的喜好选取不同材料进行打印,对专利权人以及供应商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如何在“修理-再造”理论下明确3D打印零部件用于更换和维修的行为是合法的“修理”,还是不合法的“制造”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学界关于“修理-再造”理论的具体使用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从各国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考虑的侧重点、适用的原则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根据“修理-再造”理论是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的意图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3D打印零部件的行为进行定性。

(1) 3D打印的零部件是否被专利权人的权利所覆盖或者该零部件被单独申请了专利。如果被覆盖或被单独申请专利的话,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不合法的。

(2) 根据零部件的价值大小,以及在专利产品整体所占的价值比重进行判断。如果该零部件价值巨大,在专利产品的整体价值中所占比重很大,那么使用或维修者打印该零部件用于更换或者维修必然会抢夺专利权人的利益,减少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商的市场需求,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当零部件价值巨大且在专利产品整体价值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情况下,3D打印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应该属于不合法的再造行为;反之则是合法的维修行为。

(3) 根据零部件在专利产品的运行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判断。如果该零部件在专利产品的运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更换维修后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特性发生改变或者专利产品运作的效果完全或者大部分归属于该被替换、维修后的零部件的作用,那么就可以将其确定为一种再造行为。

(4) 对3D打印技术下的修理、再造的判断还应该结合合专利产品零部件的寿命与产品整体寿命的关系、当前关于零部件可否替换的市场观念(Prevailing MarkeOpinion)、产品零部件在整个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对于个人出于非“经营性目的”而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定性

在传统制造业中,因为受到工艺、设备、成本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个人因非经营性目的而实施专利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是实施了专利,也是非常少见的及个别情况,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然而随着3D打印技术慢慢普及,越来越多的小作坊、家庭、个人可以利用3D打印技术实施专利,这使得专利权人开始面临大规模侵权的担忧。对于这种个人因娱乐、生活、观赏等非经营性目的而利用3D打印实施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并无规定。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相关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个人因娱乐、生活等需要利用3D打印实施专利并非出于经营性目的,而《专利法》69条所列举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也并不包括此种行为,所以此种情况在我国专利法上属于空白。而欧美发达国家基于专利制度的目标内在地要求对专利权进行适度的保护,专利权保护应以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德国、法国、英国都将“私人领域非为经营目的”或“属于个人行为且为非商业目的”的“为个人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视为专利侵权的例外。而在美国,作为侵权例外的实施行为主要限于“实验性使用例外”(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即由非营利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其他诸如大学或医院等非营利组织从事的对专利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

本文认为个人因生活,娱乐等非经营性目的而利用3D打印实施的专利行为应当排除在专利侵权之外。原因有以下几点:

(1)如果将个人的非经营性3D打印行为纳入专利侵权的体系范围之内,会导致大规模、大范围的专利侵权,考虑到这种侵权的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如果专利权人进行维权将会面临例如举证困难、侵权现象范围广而多等诸多难题,同时利用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体系不堪重负,成本巨大。

(2)禁止个人出于非经营性目的利用3D打印技术将会阻碍3D打印技术的发展。社会需求是一项新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好推动力,如果将个人的非经营性3D打印行为视作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将会严重打击个人对于3D打印技术的热情,使人害怕因侵权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敢接触3D打印技术,从而严重挫伤社会对于3D打印技术的积极性,阻碍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将个人出于非经营性目的的3D打印行为纳入专利侵权范围之内,也会增加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为了防止过度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3D打印行为加以限制。

(1)应当将3D打印的主体限制为个人,即只能由个人实施。因为如果3D打印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话,鉴于这类主体成立的目的就是经营、运营,其打印的目的性就非常值得怀疑,基本可以推断出这类主体的经营性目的。只有个人实施的3D打印行为才有可能出于非经营性目的,所以应当将主体限定为个人。

(2)通过3D打印实施的专利产品只能供自己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使用,不得用于流通。不得用于流通的含义不仅包括了买卖、许诺销售、出租等商业性行为,也包括了赠与,无偿借用等民事行为。因为一旦允许这种3D打印的专利产品进入流通,势必会减少对专利权人的市场需求,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损害较为严重,因此应当严格限制非经营性目的下3D打印专利产品的使用范围。

(3)个人非经营性的3D打印不得实施价值巨大的专利产品,也不得多次打印某个专利产品。个人通过3D打印而实施了价值巨大的专利,或者虽然通过3D打印实施了价值不大的专利但是多次实施该专利行为,哪怕是出于非经营性目的,也将会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害,降低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和可期待利益,有违《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三、结语

3D打印技术是新兴科学技术,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尽管目前使用的人员多为科技研发人员和3D打印技术的爱好者,但是随着3D打印设备普及与材料领域的突破以及3D打印价格的降低,3D打印技术将进入千家万户,或许届时现行的《专利法》将会很难应对3D打印技术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专利法律制度应遵循其立法原意,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发展,适应时代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吴广海.3D打印中的专利保护问题[J].知识产权,2014(7).

[2]柳萍.3D打印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及对策分析[J].新闻战线,2014(10).

[3]伍春燕.试论3D打印技术背景下的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责任编辑:蔡新职]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6.02.17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6)02-0057-03

作者简介:陈晨,男 ,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研究。

* 收稿日期: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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