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2016-03-16陈双双蒋丰一
陈双双 蒋丰一
上海大学
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陈双双 蒋丰一
上海大学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肌体中最具活力和生命点的一个亮点,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问题的解决是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一招。本文首先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概况和地位作用作了介绍,然后引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接着从融资角度分析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民营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建议。
民营经济;金融支持;融资;信贷制度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其在扩大就业渠道,发展社会生产力,活跃市场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由于缺少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致使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错失一些颇具前景的项目,从而失去扩大规模的良机。这种现象与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做出的贡献是极不对称的。
事实上,中国既有的渐进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有力的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
可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这些约束有来自市场进入方面的,也有治理结构和产权保护发面的,本文则关注来自金融方面的约束。在改革过程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但这种金融安排只适用于处在初创期的民营经济。当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则需要新的金融安排的支持。1996年以来中国信贷 萎缩与经济增长乏力的现实表明,在国有经济面临重组困境从而难以为经济 增长贡献更多份额的情况下,确立适用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安排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图从民营经济的发展概况入手,从融资角度剖析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最后针对各种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1.民营经济概况
1.1民营经济概念及特征
广义的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民营经济的特征如下:
1.企业经营相对灵活。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虽获得政府的倾斜性支持,但也较少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它们大多应变能力强,经营灵活。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产权清晰,风险和利益对称,市场反应灵敏,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主决定和调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技术创新是关键。在发展过程中,少数民营企业抓住了机遇,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了超常规的发展,但大多数企业还处在艰苦的原始积累过程,更有少数的企业并未逃脱”昙花一现”的命运。由于缺乏技术上的创新,很多民营企业的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慢,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3.就业规模直逼国有部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总数减至近3200万人左右,减小幅度达60%以上。即便如此,调整后国有成份重要骨干企业仍难于容纳这么多职工。到2010年,私营企业吸收的就业总量可达到3454万人。这充分说明私营部门的就业规模在逐步的扩大,其就业规模将超过国有部门。这都说明了民营经济现在的就业规模之大,渗透的领域较广,换言之,民营经济可在众多的领域发展,有着相对光明的发展前景。
2.我国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问题
2.1金融政策机制不健全,存在歧视
(1)在信贷政策上存在所有制歧视。信贷资金过度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而民企得不到应有的信贷支持,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放规模与其在经济总量中的比率极不相称。其次,从信贷资金分配结构看,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基本上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与民企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资金的需要不相称。另外,在贷款管理上,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审批较之国企苛刻的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成的正规金融体系对国有经济贷款相当部分是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而民企不仅很难享受信用贷款,即便有足够的抵押和担保,带苦啊也要经过繁杂和漫长的审批过程。
(2)在利率政策上有所有制歧视。国有商业银行对国企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民企则不实行。在实行浮动利率时,对民企的浮动幅度也往往比国企高。少数金融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定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民企的贷款利率。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民企的筹资成本,是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2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
(1)民企规模小,抵押物少导致抵押担保落实难。由于大部分民企资产规模小,可供抵押的财产与信贷需求不成比例,抵押能力低,而采取企业间担保的方式时,大部分企业怕出现风险不愿意为别人担保。
(2)办理抵押贷款收费过高,民企难以承受。民企办理土地房产抵押,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证明,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贷款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抵押证明的有效期限仅为贷款期限,也就是说企业每次办理贷款包括贷款转期都要缴纳几次抵押登记费用。对同一标的的物重复收费,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筹资成本,加重财务负担,而大部分民企受到规模和抵押物的限制,抵押贷款之恩能够满足60%左右到需求,加上费用企业所获资金又会减少。
2.3商业银行未能适应民企的金融服务需求
(1)商业银行贷款权限的上收和服务对象的差异使民企很难获得贷款。近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几乎全部上收到上级行,而上级行把现有资金几乎全部投向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等。这些因素影响着对民企的进一步投放。
(2)民企贷款与商业银行信贷取向存在矛盾。大多数民企贷款需求呈现金额小,笔数多,时间紧等特点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都不能适应民企的贷款需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但是由于贷款营销市场化,且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民企的贷款风险难以控制,所以不带就没有风险。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考核正逐步走向电子化,企业的各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标准就没有放款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民企被拒之门外。
2.4担保中介机构不健全
(1)担保费用高,民企难以承担。大多数民企规模小,效益不稳定,而民企有效贷款的可抵押物较少,抵押物的折扣率较高,抵押率一般在60%-70%左右,因此贷款的担保率也不会很高。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过程中手续繁琐,收费较高,此外还要经过工商,房产评估,公证等部门办理手续并收费,因此,贷款费用率将超过10%,是大部分民企难以负担这些费用。
(2)担保公司规模相对较小,难以将业务做大。并且担保补偿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制度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本级政府每年按注册资金的3%,5%补贴;二是免征担保行业营业税,以及征收担保行业所得税,财政次年全额列支,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三是担保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形成三位一体的担保损失补充机制。但是,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补偿机制,难以实现担保业务做大。
3.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
(1)摒弃贷款的所有制歧视,畅通民企的贷款渠道。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要坚决放弃“政府身份”,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民企的信用关系,在贷款审批条件上享受与国企对等的待遇,尽量简化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手续;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民企提供必要的支持。除了对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领域,给予相应的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外,还应尽快建立民企的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当然,民企自身也要不断提升自身信用度。
(2)给民企以“国民待遇”,使其能与国企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在股票发行上,基本是政府左右,在各级政府急欲通过股票上市救活国企且股票上市资源相当短缺的情况下,指望通过这种核准制使民企与国企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降低民企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而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民企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须的市场条件。
3.2推动民营经济信贷管理制度创新
(1)完善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获得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企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民企法人代表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贷款时间。根据评定的信用评级,及时确定对民企的授信额度。在信用贷款政策的许可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
(2)积极创新,推出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应鼓励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企业贷款难;积极推行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民企提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推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出口押汇等金融业务。
3.3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1)明确目标,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各国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明确具体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低风险贷款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
(2)推动新型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措施办法,继续做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4)主动灵活加大对民企的信贷支持。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企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押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企,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份,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
3.4建立主办银行制度
主办银行制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代理人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主办银行制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银行在企业中拥有股权,二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只能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贷款也大都集中在一家银行,其他贷款要通过主办银行代理。这种制度强化了银行对企业的监管,避免企业利用银行间竞争逃避银行的监督,有利于改变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银行更多的承担起了对企业的监督职能,有利于商业银行加深对民企的了解,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便于银行放贷决策,为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时建人《对民营经济融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01,6:40-42
[2]张跃进《金融该如何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J]财经问题研究,2001,2:26-30
[3]张杰《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3-10
[4]李艳丽,李利君《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缺陷和弥补》[J]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2002,4
[5]岳意定,王璇《民营企业金融支持与建议》[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01,2
陈双双(1991—),女,湖北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蒋丰一(1990—),女,河南人,上海大学社科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