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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的经验借鉴
——以爱荷华大学法学院为例

2016-03-16

关键词:经验借鉴互动教学

李 丽

( 湖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的经验借鉴
——以爱荷华大学法学院为例

李丽

( 湖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435002)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法学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高校法学教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从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师生互动教学的成功之处,从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设施的设计到判例教学和诊所模拟教学的运用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了互动教学的特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美国爱荷华大学;互动教学; 经验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法学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14年我有幸作为访问学者访问了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参与了他们的法学课堂,发现美国的法学教育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互动与实践教学,本文主要是想通过介绍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师生互动教学法,来寻找对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启示之处。

一、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经验介绍

美国是很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因为其目的在于培养“善于思考的法律性人才”,因此互动教学是其教学的重要手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从教学目标的设计来看

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定位很清楚:第一,告诉学生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实际能力;第二,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法律的内容。所以从一开始就使学生明白了法律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更是一个实践体系,在美国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都是从律师开始的,做一个有实践思辨能力的律师是每一个法律学生将来从业的必经过程。从教学目标的设计就可以看出师生的互动性,因为要实现培养学生具有“律师思考的能力”不是靠单方的灌输能够实现的,一定需要长期的师生互动的训练才能达到。例如,以国内高校环境法的课程为例,按照我们的一贯思维,一上这门课,就得先给学生介绍什么是环境问题、什么是环境保护、什么是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制度、法律责任等,学生只是听、记,就像正确答案只有一个;而美国在教授这门课时,老师首先展示了一下当下世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然后在没有讲授任何环境法基本概念、理论的基础上用了很大的篇幅来与学生讨论在现实的社会发展中,当面临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抉择的时候,作为律师该怎么来思考,就这个问题,通过好几个课时、引导学生阅读了很多案例学说后,老师后来并没有给一个固定的答案,只是肯定了一种思考的方法:最小损失的合理措施!……通过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为什么美国的学生一出课堂就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而我们的学生却只会纸上谈兵!所以美国明确的教学目标指导了一切。

(二)从教学方式来看

美国教授通常在课堂上会使用各种不同的师生互动教学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通过判例教学实现互动。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所以在美国的法学课堂几乎每堂课都离不开判例,而且美国的法学教科书基本上都是判例教科书,它的内容是按一定方式把上诉法院判决的实际判例编排起来,都编排在课本里,成为学生必读的经典。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从判例学说中推导而出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你会发现美国的法律课本会比我国的厚很多,学生都是用大包或拖车拖着课本穿梭于教室之间。在这种判例学习的课堂上则习惯采用问答式的教学方法,即“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每次上课前,老师会给学生布置一定的阅读资料进行课前阅读,准备上课时讨论。上课时教师会随机地点出一名学生进行提问,这就是利用判例教学进行的师生互动,所以学生需要在课前花时间深入预习,教师则需提前下功夫设计问题。一般在课堂讨论中教师会由几个问题引导出更多的问题,将学生引入更高层次的理论,如果发现学生在回答问题中出现各种矛盾、缺陷,老师就立即指出予以纠正。这种互动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批判的精神,同时还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口头辩论能力及掌握一定的律师法律技能,而这些能力和精神是法学学生所必需的,同时通过讨论,教师也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水平与兴趣所在,便于以后及时调整相关课程内容与方法。

其次是通过诊所模拟教学实现互动

诊所模拟即是一种让学生在模拟案件中扮演各种角色来培养学生掌握基础法律技能。在诊所模拟教学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实践案件的模拟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学习解决包括如何调查、如何撰写文书、如何法庭辩论等各种实务技能。在美国诊所模拟课堂上,学生和教师可以面对面地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学生与学生之间也会强调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记得在一次美国诊所模拟教学课堂上,老师扮演被告律师,所有的学生扮演原告律师,共同辩论一个问题,学生们努力地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和经验想尽各种办法来反驳老师,全被老师一一驳回,使学生从中理解了分析问题要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才能更全面、更贴近现实;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对自己的学生一再强调不要看轻团队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这种谦虚合作精神的教育和培养也是在中国的法学课堂上从未提及过的。在诊所模拟教学中实现的师生互动不仅是指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更是学生与学生的互动,学生是课堂的主角,学生们的积极性会被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在这种课堂上也没有现成的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一切都根据具体案件在动态地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思辨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所以诊所模拟教学是良好的师生互动的教学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学生对相关知识理解和认识深刻。

(三)从教学设施的设计来看

同时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高校的教室的设计也很有特色,他们的教室大部分是小教室,大约可以容纳30到40个人的样子,学生的桌子的摆设设计成为半圆形、菱形或干脆成圆圈形,学生的座位会设计得比讲台的地势高一些,这种设计更使人产生一种平等参与感、互动感,而我国高校的很多教室大多设计成几乎能容纳下上百个学生的长方型,且显示的是完全不同的师生上下级的感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爱荷华大学的图使馆的设计也是一样,里面有很多小组学习室(Group Room),都是些隔音的小空间,便于学生们一起讨论问题。试想,这些教室及图书馆的设计方案的选择是不是与师生的互动效果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呢?

二、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的优势分析

以上所介绍的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对于实践性能力培养要求较强的法学教育来说有着很大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建构主义理论的成功运用

互动教学法是以建构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建构主义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而不是像传统教学那样,只是把知识从教师头脑中传送到学生的笔记本上。美国是较早探索建构主义理论的国家,同时也是较早将建立于其上的师生互动教学法应用于法学教育的国家之一,以上所介绍的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即是建构主义理论的成功运用,在其法学教育中,师生互动的学习环境是学习者可以在其中进行自由探索的场所,在此环境中既强调师与生的互动,又强调生生互动。教师的角色对学生建构知识来说只是支持者,而学生的角色才是教学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以上分析的美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设施的设计、判例教学和诊所模拟教学方式的运用等各个环节,都是符合建构主义理论的良好的教学方式。

(二)锻炼了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批判创造性

在美国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的过程不是消极的“听、记、背”,而是主动地去追求自身的进步与发展,老师会在课堂上结合实践不断的提出疑问,学生则会开动脑筋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作出自己的回答,在这种问答的形式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从同学们的回答中,老师的点拨中能动的掌握了知识。在锻炼学生的主体能动性的同时,还发展了学生的批判创造性,例如在一个证据学课堂上,老师与同学们探讨了一个历史上很有名的刑事案例,被告律师的辩护词已经很精彩了,但老师还是要学生们做出更多的、更精彩的想法,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不免会有学生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幼稚的想法,引得同学们哈哈大笑,但不可否认在这种互动训练中,使学生明白了:批判是质疑的过程,质疑是学习的需要,这些都是思维的开端,是创新的基础与源泉,创新是学习的延伸与升华。所以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训练了学生学习的观能动性,又升华了其批判创造性,使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形成自主意识和努力探索的人生态度。

(三)对老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互动式教学在提升了学生的同时也对老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教师在备课时不得不多下功夫,不仅要认真钻研理论实践知识,还要了解学生,进行周密的课堂教学设计,设计出能引出学生积极思维的问题,同时要分析和估计学生在回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何应答等。这不仅要求教师具有较广的知识面,而且要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在美国的法学课堂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他们的学生都是各个专业的精英,可能他们的领域是老师所不熟的,这些作为法学老师必须要考虑到,所以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不仅仅只懂得法学。这样老师备课所花的时间精力比较多,但是在此过程中老师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 这对于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三、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启示

从美国法学互动式教学的介绍和优势分析可以看出某些合理因素是值得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借鉴的,仔细分析主要表现为:

(一)明确教学目标,指导师生互动

如前所述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培养对社会实用的法律人才,所以我们可以说美国的教学目标与市场需求是完全契合的,不仅指导了师生互动,而且实现了学校与社会的互动。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的设计上难免带有模糊性,盲从性,甚至都把追求学术水平理论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如此导致的结果是重科研轻教学,就更谈不上指导师生互动的问题。明确的教学目标很重要,它决定了我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该怎么来评价和被评价。当然,这种状况也与一个国家的国情有关,美国毕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治史的国家,法律早已深入人心,律师是法律社会的基石;而我国还在一个法治社会的探索发展的阶段,从法学院出来后学生的选择是多样的,所以对于他国的经验也不能不顾实际的照搬,还是应该形成适应国情的明确的教学目标。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从大的方面来讲当然应该是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为理念来实现学校与社会的互动;从具体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学教育分成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不同,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可以更多的倾向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而研究生教育可以更多地考虑理论教育及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有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就可以指导实现师生的互动方向。

(二)教学手段多样化,注重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我国即使现在仍有很多法学教育仍是“填鸭式”的教学、“灌输式”的讲授,老师一上来就讲含义、特征、历史发展、法律责任等,看起来好像比较完善自成体系,但实际上大都是空泛的教条,学生只是一味地抄笔记,背法条,应付考试。也就是在课堂教学中老师唱主角,学生只管被动接受的情形,以至于出现“面临实际问题就大脑一片空白”的窘境,这显然是违背建构主义理论的。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一出学校门,不能很快的进入角色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马上从事律师工作,与他们在学校里长期的师生互动地思辨能力的培养不无关系。所以在我们的法学课堂中要更多更好地适用案例、课堂讨论、诊所模拟等师生互动教学法,要做到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还要运用到位:如对于案例教学要侧重于对案例的讨论与分析,从实际案例中推导出相应的法学理论,即与以前我们的思维方式相反,同时在讨论中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技能和团队精神的培养;而对于诊所模拟教学要注重对相关问题的及时反馈,以及学生各种实务技能的培养,甚至是如何待人接物的方式的培训 。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老师仅仅是课堂的引导者,利用这种互动手段使学生更灵活的掌握知识。另外,在互动中要关注每一个学生,才是真正的互动,如在美国当学生有问题与老师联系,老师会非常高兴,即使是德高望重的教授也会以最快的速度回答学生,所以师生互动还在于对每一个学生都作出积极的反应,体现出师生互动中的一种相互尊重,这样会鼓励学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学习。

(三)努力创造师生互动的环境条件

要实施好师生互动教学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首先,教师要有较高的实践教学能力,才能较好地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起来,指导学生。在美国法学院,任何一位教师都有实务实践经验,教师都是有着律师或法官的经历,能够灵活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我们的大学教师大都是从本科、硕士、博士一路读上来,多数教师从来就没有干过实务,所有的理论都只停留在纸上,即在老师配备上,只是一味地强调理论成果,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他们定期来校讲课;当然也可以通过加强教师与地方司法系统等实践部门的工作交流的机会来加强教师的实践能力,这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合理改进硬件设施,如也开设小班教学,合理配置教室各项设施,增强师生的互动感,促使老师有与每个学生交流的机会,如此不论对于学生对知识的灵活掌握来讲,还是对于老师的讲课水平的提高来讲都是非常有利的;其实即使暂时无法改变我们大班授课的情况,也可以采取讲授时大班讲课,同时组建一些研习小组(即将学生划分为小组,由有实践经验的老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指导学生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的方式)来实现有效地互动,以实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结语

美国高校法学教育,从其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设施的设计到判例教学和诊所模拟教学的运用等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了师生、生生互动教学的特色,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然美国的法学教育其实还有更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努力探索。我们要使其优秀的教学经验能和谐地融入到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中,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得到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又称“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②所谓建构主义,最早提出者可追溯至瑞士的皮亚杰,他是认知发展领域最有影响的一位心理学家,他坚持从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研究认知发展,建构主义理论作为国际教育改革的一种新的主流思想,已成为教育界的热门话题。

③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④马燕敏:《中美法学教育粗浅比较》,《大理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1期。

[参考文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2006,(3).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法制资讯,2010,(1).

[4]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5]罗伯特斯蒂文思.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周亚林、李新成、付欣译,贺卫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马燕敏.中美法学教育粗浅比较.大理学院学报,2007,(1).

[7]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American Bar Association,Legal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An Educational Continum”, Amercian, Bar Association,2002.

(责任编辑:王国红)

[基金项目]2014年度湖北省教育厅青年教师公派出国项目(XJ201305)“网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11

[作者简介]李丽,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4733(2016)04- 0099- 04

doi:10.3969/j.issn.1009-4733.2016.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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