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马克思农民土地权益思想伦理解读
2016-03-16贺汉魂夏明月
贺汉魂,夏明月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10205;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城镇化背景下马克思农民土地权益思想伦理解读
贺汉魂,夏明月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10205;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根本道义要求与前提。马克思劳动正义论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正义依据。马克思劳动人道论论述了人道灾难是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容易产生的后果。马克思指出资本噬血是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原因,资产阶级政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不作为是资本能够噬血的根本社会条件。马克思同时论证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限度及恢复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不道义性。马克思的“如是说”启示我们:推进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但不能超越一定的道义边界;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应该,也可以走出一条政府少征地,甚至不征地,又能合理保障、有效增加农民土地权益的“中庸”之道。
城镇化;农民土地权益;马克思
“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1]16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村城镇化的道德红线。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进程中,这一道德红线却不断被践踏,由此诱发了不少社会冲突。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城镇(市)化进程快速推进,马克思关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伦理依据及其边界,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不道德后果及其原因的论述为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有益启示。如今,我国农村城镇化正以更快速度、更大规模、在更深层次上大力推进。在此背景下,“回到马克思”,从马克思的“实际表达”挖掘出马克思“表达的实质”,以“马克思如是说”审视、避免“曾经的故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伦理依据
权益,简言之,即权能与利益的总称,即一定社会承认的,由一定社会成员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2]374土地权益,顾名思义,即围绕土地而产生的权能与利益,直接或主要的当然指土地的经济权益。经济学一般视土地为自然综合体,如伊利指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3]19马克思更明确提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4]703“只要水流等等属于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5]695实际上,作为人类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早是土地的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结合的有机统一体。
对于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土地权益是最基本,也是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因为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5]196是人类基本生产劳动对象和进行剩余劳动及提高生产率的自然前提,自然“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产品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5]715自然力“会影响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量。”[5]725不过土地的资源性只是土地成为基本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有限且能排它性使用才是土地经济权益产生的根本社会条件。道理很简单,有用却不稀缺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产生资源权,稀缺而无法占有的也没有可能产生资源权。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5]695土地既然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土地拥有者自然也就拥有了重要财产权,如“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5]699至于土地财产权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既可能主要因为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可能主要因为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土地空间价值得以增加,如“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土地作为空间和地基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作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5]875。
那么,土地权益所有者应是谁呢?马克思指出,“在任何劳动中,都使用某种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6]61劳动工具因劳动而成为工具,劳动对象因劳动而成为对象。正义的实质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7]103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8]303任何劳动必然要付出人的体力与脑力。按正义原则要求,劳动者自然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改造过的土地的所有者。至于原始土地,马克思指出与自然共生之人应取得与其共生的天然财富,因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6]109“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4]209由于与自然共生之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如果要谈到这个个体的人的存在,那么,这是氏族的人、部落的人、家庭的人等等。”[6]110所以土地等天然财富应归共同体共同所有,“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9]485其中国家是民族、部落的历史延续,是不同民族长期融合而成的命运共同体。所以,就一国而言,土地及土地权益归全体国民所有才正义。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应是一国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更应是土地权益的直接所有者。由此,可进而认为马克思关于农村土地权益所有者的基本思想是:就国家层面而言,农民是一国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在农业大国尤应如此;就农村层面而言,农民更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直接主体,在占有、使用土地方面自然更具优先权。
农民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当然并不意味农村土地权益不能变化,也不意味农民不能失去土地权益。但按正义原则要求,在土地权益变化中应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对放弃土地权益的农民,应给予相应足够的利益补偿。农村城镇化就是引发农村土地使用方式及土地权益变化的根本原因。一般认为城镇化是中国人提出的中国概念,其基本内涵是:“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以及由此引起的产业——就业结构非农化重组的一系列制度变迁的过程”。[10]5实际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8—1859)》早就提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镇化,不像过去是城镇乡村化。”[11]131马克思还分析了城镇化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城镇化意味人类产生了全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12]556意味着农民数量不断减少,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4]578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城镇化,主要原因有四:其一,此过程同时也是违背劳动正义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过程,“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12]556其二,此过程中,房地产等投机性产业成为土地财产权益增加的重要方式,对此,马克思曾引述英国房地产老板自己的话说,“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12]648其三,因城镇化产生、增加的土地财产权基本上由地主无偿占有,“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5]83其四,资本主义工农业发展“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4]552。
在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违背劳动正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常常发生,且情形颇似于马克思曾经批判的。其一,正义的行为应该是权利主体自主意志的表达,“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13]16-17。但事实却是不少情况下农民实际是“被城镇化”。其二,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动机在于敛财和出政绩,具有反正义性。其三,不少地方土地转移用途而成的巨额收益,农民实际所得太少,违背了正义是“等利害交换”的根本要求。其四,不少地方资本大量流向房地产等投机性行业,保障这些产业发展是官员的腐败,维持这些产业发展的是“黄色”的繁荣。其五,一些地方因为城镇化,土地不再肥,风光不再秀,所谓的新农村建设实际上已成农村新破坏。
二、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不道德后果
尊重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但相对资产阶级人道观,马克思强调人民的利益,“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82。人民的主体是劳动人民,据此,可以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为劳动人道主义,“劳动人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原则。”[15]90对农民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的经济利益,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容易产生的后果就是人道灾难。
关于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带来的人道灾难,综马克思所述,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其一,失地权农民被迫出卖劳动力,“贪得无厌的人,……或者通过暴力和不正当的手段迫使所有者不得不出卖一切”;[4]845“许多走投无路的农民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又因此而受到惩罚。”[4]843其二,即使能就业,收入也很低,生活质量极其遭糕,“今天的英格兰农业工人,不要说同他们十四世纪下半叶和十五世纪的先人相比,就是同他们1770年到1780年时期的先人相比,他们的状况也是极端恶化了。”[4]781其三,收入低,工作不体面,劳动时间长给工人及其家庭生活、私人生活“造成道德上的非常不幸的后果。”[4]292特别是因为无法顾家,“一些儿童少年在各种卑劣、猥亵、无耻的习惯中野蛮无知地成长着,从幼年起就沦为放荡成性的败类。”[4]292其四,即便进了城,工人实际上难以真正融入城市,“阴郁的不满情绪笼罩着这个阶级的行列,他们留恋过去,厌恶现在,绝望于将来。”[4]815
马克思当然不否定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历史性”的人道意义及劳动者受到了一定的人道对待,如对贫困者的救济,虽然这种救济非常可怜,而且往往是“不得不”,“在整个途程中工人离需要救济的赤贫境地是这样近,他只要一生病或者暂时失业,就不得不立刻求助于教区救济。”[4]786这一点“人道”被庸俗经济学家无限夸大,巴斯夏就放言,资本主义使“包括最卑微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能在一天之内获得他们本人在数百年内无法创造的享受。”[16]52对此,马克思批判说,他们实际“只限于把资产阶级生产当事人关于他们自己的最美好世界的陈腐而自负的看法加以系统化,赋以学究气味,并且宣布为永恒的真理”[4]99。
在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权益被侵犯引发的农民人道灾难常常发生。其一,丧失土地权益的农民徘徊于城乡之间,回农村,无地可耕,入城市则只能从事“又苦又脏又累”的体力劳动,或因为不能就业而成为城市流民。其二,丧失土地权益又得不到充足利益补偿和有效社会保障的农民不得不面临眼前生活水平下降与未来生活无保障的双重担忧。其三,因为土地权益受损,不少农民家庭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保障子女享有充足的教育,又因为长年打工养家,产生大量留守儿童。其四,农民工,始终无法与城镇居民做到地位、权益同等,“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17]190。
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引发的人道灾难成为引发农民维权行为的直接导火线。在圈地运动过程中,农民土地维权行为轰轰烈烈,有些还提出了鲜明的斗争纲领。如1607年的瓦维克州的起义宣言称:地主暴君“把我们的肉体放在石头上细细研磨,为的是他们自己在肥胖的绵羊群中生活。”[18]21需要说明的是,总体而言,农民的土地维权行为的根本目的不是反农业革命,更不是恢复封建个体所有制,而是反封建压迫和刻削。那种称“英国农民的反圈地斗争,从道义上讲,无疑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色调,理应给予同情”;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英国农民反圈地斗争的性质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19]的观点貌似客观辩证,实与历史事实严重相违。
在我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侵犯土地权益造成农民人道灾难引发的农民土地维权行动已经成为引发农村社会冲突直接且根本的导火线。如果将这种行为与税费争议相比较,可以发现,某些地方的农民维权行为甚至已经具有了某些“起义”的特征:静坐、游行、示威、地方政府动用规模警力为维稳已经是“经常发生的事”;一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喊出“吏不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的革命式语言;随着维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不断增加,一些知识精英,主要是法律人士,甚至一些国外势力,出于各种目的以多种方式介入,若不认真对待,后果肯定更加严重。
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不道德原因
资本的本性,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噬血遂利,“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4]871脚注250资本噬血的本性在资本主义圈地运动表现得最为充分,这是“圈地运动”时期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圈地运动早期,农民土地权益受侵犯的程度实际较低,到了晚期,运动规模迅速扩大、过程极其暴戾,“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4]873马克思对此多处引用史实的记载,如在苏格兰,“从1814年到1820年,这15000个居民,大约3000户,陆续地被驱逐和消灭了。他们的村庄全都被破坏和烧毁,他们的田地全都变成了牧场。……一个老太婆因拒绝离开小屋而被烧死在里面。”[4]839总之,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是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驱使下完成的。”[4]873“圈地是一个剥夺小农土地和财富、践踏其合法权利的骗局”[20]59。
如果说遂利是资本噬血的根本动因的话,那么,资产阶级政府不作为、难作为则是资本能够噬血的根本社会条件。这一点在圈地运动晚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光荣革命”“开辟了一个新时代,使以前只是有节度地进行的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丝毫不遵守法律成规的情况下完成的”[4]831甚至“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4]831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官商已经高度勾结,“用这种欺骗的方法攫取的国有土地和从教会夺来的土地,既然在共和革命中没有再度失去,就构成现今英国寡头政治的贵族领地的基础。市民资本家鼓励这种做法,为的是把土地变成纯粹的商品,扩大农业大规模生产的范围,增加来自农村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的供给等等。并且,新土地贵族又是新银行巨头这一刚刚孵化出来的金融显贵和当时靠保护关税支持的大手工工场主的自然盟友”[4]832。
改革开放以来,与城镇化同时推进的当代中国圈地运动并没有真正避免英国式的历史悲剧。不过,如果说英国当年的圈地运动是“羊吃人”的话,那么当代中国的圈地运动更应直接称其为“人吃人”。其一,英国的圈地运动,政府先是被动善后,后来才主动助纣为虐了。当代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大多脱不了干系,本身可能就是违法事件的直接发动者,惨案的真正制造者。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政治企业家”的地方官员在公共决策及其实施中已与各种利益集团进行交易图谋牺牲农民土地权益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情况在1994年财政包干政策实施后表现得更加突出,以致出现了几乎每一次拆迁,均有警察和武警卫护的身影。其二,英国圈地运动的目的非常公开,那就是养羊,所圈之地主要是农民的耕地,包括公有耕地。而在当代中国许多地方,“圈地运动”运动往往披上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农村城镇化的“中央政策”外衣,所圈之地主要是农民住宅用地,许多农民因此“被上楼”。原来,为了确保我国耕地红线,引导地方政府节约用地,国土部2008年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表面上看,实施这项政策既能激励地方政府守住“耕地红线”,又能通过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增加耕地面积。实际情况是这种“增减挂钩”政策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搞土地财政的利器:将农民集中居住腾出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被迫农民“上楼”,以此换来新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此增加所谓的土地收益。
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边界
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但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应超越一定的道义边界。之所以应如此强调,是因为无论是马克思时代,还是当代中国,的确发生过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补偿的事情,城镇化过程中有些所谓的农民人道灾难,农民其实未必无任何责任。
首先,农民土地私有制只具有限正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应超越劳动正义的界限。根据马克思劳动正义论,农民不应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而应只拥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14]129因此农民也不应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益,包括因城镇化增殖的土地权益。因为增殖的利益实际上与农民的劳动付出实际并无多大关系。但是在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的现象已经发生,主要表现是:其一,农民本不应获取城镇化带来的大部分,更不能是所有土地级差收益,也不应因此在城市近郊形成一个拥有庞大征地收益的土地食利阶层。但在一些地方,这些“不应该”已是事实。其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意味因城镇化而增加的农村土地权益应归农村集体所有。但目前一些征地农村的农民却要求村社集体最好不预留一分钱。其三,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农民拥有的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其土地收益权的主要来源。地征补偿应主要针对此两项权益进行。但一些“理性狡诈”的农民在征地前抢种苗木,抢建房屋、设施以获得更多补偿的情况,有时候,这种抢种抢建已经极不理性,甚至上演了父与女,母与子假结婚的荒唐闹剧。
其次,农民人道灾难并不是农村城镇化的必然后果,某些农民人道灾难,农民自身也难咎其责。马克思同时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的耕作条件”;[14]129只能给农民带来有限的自由,“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4]129正因为此,对资本主义城镇化,马克思给予了历史肯定,毕竟它做到了“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5]697当代中国有些与征地有关的农民人道问题其实主要是由农民自己造成的。如一些地方的农民因为征地拆迁而暴富,发财后往往是高消费,甚至吃喝嫖赌。形成了高消费习惯后,便既看得起小钱,更不愿再去做之前务农务工可以获得的有限收入,结果花完拆迁款,又返回到贫困。
最后,在深入批判资本与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资本推动城镇化的积极性,体谅政府的难处。马克思非常肯定资本促进农村城镇化的积极意义,如指出,在资本推动下,“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共同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4]874马克思还指出合理的生产应是“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14]130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论述了政府介入土地管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资本与一些地方政府不道德一面确有充分表现。但对农民过分地补偿致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本该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财政收入变为城郊土地食利阶层的收入,政府难作为的现象已经越来越突出,这一点无疑应高度重视。
五、余论:结论与对策
综上所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农民过度要求土地权益是不应该的。马克思“如是说”为我们思索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坚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这一道德红线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其一,明晰农民土地权益是根本前提。首先,应加快土地确权,如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避免农民土地权益因土地产权不明而受损。其次,增加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的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协商权,切实解决好群众在征地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向农民认真详细地说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引导农民以大局为重,着眼长远利益。再次,严格区分公共用地和经营性农地征用,合理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对象、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等等;约束公共权力,规范市场的行为。最后,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确定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补偿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让失地农民带着土地权利参与城镇化,降低因征地给农民造成生活风险,解除其长远生活的后顾之忧。
其二,避免农民人道灾难是重点问题。首先,通过有效保障失土农民稳定就业以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增强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吸纳本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认真清理和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等。其次,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与社会保险功能。同时,做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等工作,真正解决好土地转出者的后顾之忧。再次,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土地补偿中应得相应的份额可用于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国家为此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和运作,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其三,引导、规范政府行为是关键所在。首先,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城镇化虽是自觉选择,其进程却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因而又是自然的过程。当代中国,不应为城镇化而城镇化,为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不能让土地财政成为卖地财政,应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圈地行为与拆迁行为。其次,没有工业化为基础,就不会有稳定的就业人口,农民的劳动素质及恋乡之情又决定了他们更愿意在附近就业。所以农村城镇化的重点是在城乡结合处,应努力发展“联农”、“益农”产业以尽量减少新的圈地,新的拆迁,以尽可能少的土地流转成本实现农村城镇化。再次,适时修改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加快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如制定《土地权益保护法》。最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违法成本。为此需要加大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
其四、“消灭”农村不是城镇化的唯一选择。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就是农村在空间上变成城市的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消灭”农村是农村城镇化的重要方式。但当代中国完全可以实行,事实上一直存在着不消灭农村的城镇化,那就是“渗于农村的城镇化”与“以农村为中心城镇化”。“渗于农村的城镇化”表现为城市工业生产链及商业网络、城市生活方式渗透于农村,但农村依然是农村,城市依然是城市。这种模式实际上在广大中国农村地区早已开展,而且其范围在不断扩大,程度在不断加深。这种模式虽然“很农村”,但均以镇为中心,而且镇越来越象“城”。随着镇的扩展,比邻的镇将自然走到一起,农村最后自然地城镇化。我们认为对于这一自然过程,应因势而利导之,如在比邻镇的空旷之地积极发展益农产业,活农商业,联农交通以加快镇与镇的一体化进程。“以农村为中心的城镇化”主要是在农村积极发展工业、商业,与此同时不断扩大农村规模。这样的农村虽然“很城市”,但依然被称为农村,居民虽然大多从事着现代工业、商业,享受城市生活文明,依然被称为村民,享受农村集体生活,遵循集体经济基本原则,保留着纯朴的乡风乡俗。华西村就是这种模式的典范。此两种农村城镇化模式,虽然形式上有重大区别,但充分说明当代中国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保障、增加农民土地权益,又避免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的“中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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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 左葛生)
On Farmer's Land Right and Benefits Ideological and Ethical Understanding of Marx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HEHan-hun,XIAMing-yue
(College of Marxism, 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205, China;College of Humanitie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The appropriat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is the fundamental moral requirements and prerequisite to promote the urbanization. Marx's labor theory of justice is the funda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to protect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Marx's labor theory of humanity discusses that the humanitarian disaster are easy consequences of violations of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Marx pointed out that capital blood is the root cause of violations of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and the capitalist government does not protect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is the fundamental social conditions for the capital bloodthirsty. At the same time, Marx demonstrated to protect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moral limits and non-morality of recovery of peasant's land ownership. Marx's doctrine tells us that it is an inevitable to promote rural urbanization and so is to protect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but cannot beyond a certain moral boundaries.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rural urbanization should and may find a “road of moderation” of reasonable guarantee and effectively increasing the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decrease or even no the expropriation of land by the government.
urbanization; farmer's land rights and benefits; Marx
2016-07-16
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劳动伦理与当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13CZX070);湖南省思想政治教育课题“中国梦语境下大学生人生发展观教育有效性研究”(15C38);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马克思劳动伦理观视域下湖南民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研究”(2015BZZ186)的中期成果。
贺汉魂 (1969—),男,湖南衡南人,博士,教授,从事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思想研究。
A8
A
1673-0313(2016)05-00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