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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成因分析——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

2016-03-16童小娟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举报人不端行为人

童小娟

(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学术不端成因分析
——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

童小娟

(龙岩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产生是人们在策略性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是个人自我利益理性计算的结果。在学术不端行动者中,学术不端行为人通过对比成本和收益,会理性选择学术不端;部分出版社或学术期刊基于策略性算计,默许学术不端的发生;举报人发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一般会理性选择保持沉默;高校监督单位会理性选择沉默或不惩罚,学术不端行为因此产生。提出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学术不端的监督力度,加大惩罚力度来治理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治理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观点

新制度主义内部存在众多不同的流派,各个理论流派在制度是什么,制度如何塑造个人行为、制度如何产生和变迁等重要问题上有不同的假设和研究取向。西方学者对于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也有不同的主张。其中,彼得·豪尔(Peter Hall)和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Taylor)对于新制度主义的划分方式占了主流,得到了学术界大多学者的认同。豪尔和泰勒指出,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大流派。[1]132三大流派对于制度概念、制度的变迁给予了不同的界定,都强调制度在个体行为的过程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强调制度具有连贯性和对立性,认为在制度产生和制度变迁趋势中,制度本身的构建与个人行为的互动起关键作用。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重要流派,源于行为主义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相结合的产物,它从新制度主义经济中借鉴了交易成本,“经济人”的概念来发展自己的理论,具有以下核心假设:他们认为每个理性的政治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标准,都追求自身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定相关行动者都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行为完全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并且行动者在满足偏好的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通过算计而产生出的高度策略性”。[1]132是否采取某种行为取决于他对该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计算,如果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个人进行该项行为的动力越大。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认为制度是某种规则,是对集体行动策略回应和促进自利行为者合作的工具,是带有结构性的,是带有目的性设计出来的。[2]因此,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眼中制度的产生是人们在策略性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是个人自我利益理性计算的结果。

二、学术不端行动者及其偏好

在学术不端中行动者有四方:学术不端行为人、出版社及期刊、举报人、监督机构。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偏好是通过学术不端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部分出版社及期刊的偏好是获得更多的利润,繁荣学术研究。举报人的偏好是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公共利益,从举报中获取利益。学术不端监督机构包括了政府部门和高校管理部门,两者的利益不同,偏好也不相同。政府管理机构希望通过监督,维持良好的学术氛围,减少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学校管理部门偏好是维持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三、学术不端行动者的行为模式

(一)学术不端行为人的策略性算计学术不端行为人是否实施不端行为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一是不端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相比哪个更划算;二是对不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是否容易被发现;三是一旦被发现了,所在单位如何惩处。对这几个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行为人往往发现就目前而言学术不端是成本小,收益大的行为。

1.学术不端的成本小。科学研究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花费科学工作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而学术不端只是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改头换面后就成为自己的东西,就其成本而言,远小于正常科学研究所需的投入。当今社会处于信息化时代,学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给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便利性。当电脑以及网络的普及使得学术不端行为变得简单容易,复制和粘贴成为写论文的一大重要手段。大量的素材和参考文献通过简单的下载即可获得,只要坐在电脑前,将相关的论文整合,就能得到一篇论文,所需要投入的成本非常少,甚至为零,并能凭借剽窃来的东西完成自己所谓的研究,同时在学术界赢得声誉和经济利益。正是由于学术不端的成本十分低廉,有的人买书号出版粗制滥造的书;有的人抄袭,剽窃他人的文章,拼凑成论文发表,连抄袭都不会的就干脆找“枪手”买论文。

2.学术不端被发现的概率小。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有以下几种途径:监督机构披露、有人举报,舆论曝光。这些途径在现今的学术不端治理制度下都有不足之处,导致了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几率较低。

从监督机构披露的途径看,国家层面上的监督机构主要是教育部、科技部、科协等部门,缺少一个综合协调的机构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容易陷入部门调查的局限性。而高校的学术不端监督机构常面临无专门人员、经费、技术手段的困境,这些因素制约其主动去发现学术不端,即使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往往也会选择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从举报投诉的途径来看,举报人维权成本高,收益少。所以当理性经济人即便发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一般不会举报投诉。

从舆论曝光的角度来看,学术不端行为首先是学术行为,专业性比较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导致社会舆论一般不容易能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因为高深学问处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外,在如何对待学问上遇到的问题方面,公众就难于评判学者是否在诚恳公正地对待公众利益,学者们是他们自己道德的唯一评判者。[3]另一方面,舆论往往关注的是知名高校及知名学者,对于一些普通学校基本不予关注。所以这些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因为受到的关注比较少,更是不容易被发现。

在现今的学术规则下,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几率还是比较低的。由于学术不端未能及时、有效被发现和惩处,增加了学术不端者的侥幸心理,从而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

3.学术不端受惩罚的力度小。目前,学术不端事件频繁爆发,涉及的当事人地位也越来越高,已知的有院士、大学教授、博导、硕导等,但由此受到法律惩处的则十分少。我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惩罚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于学术不端的界定以及惩罚措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科研单位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当事人中有的受到行政处理(撤销职务或调离原岗位),有的受到学术上的处理(取消已获得的学位或荣誉等),只有个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涉及腐败等问题才可能受到法律惩处。与其他国家相比,力度是比较小的。像韩国造假事件中的黄禹锡,不仅受到首尔大学做出的行政处罚,还要因侵吞政府研究经费、非法买卖卵子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4]同样是学术不端行为,反观我国原西安交通大学博导李连生,严重抄袭代表著作,虚构经济效益数据,骗取奖励。而事件曝光后对于李连生的处理结果仅仅是取消当事人的行政职务,解聘,追回相应的科研奖励经费,但李连生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5]就目前曝光的学术不端案例中,除了全国上下都关注的事件,会影响学术不端者的学术声誉,其他大多行为人不端行为被发现后除了通报批评外,职称照样评、教授照样当。

4.学术不端的获利大。学术不端行为者进行学术不端一般是为了自身利益,比如获得相应的学位,获得职称的聘任,得到科研项目或获得相对应的学术地位,这些都和经济利益有很大的联系。比如,如果学术不端行为人获得高级别项目的立项,其学术不端行为除了能获得物质利益,还能获取荣誉,增加个人的学术光环,提升其在学术界的地位,赢得周围他人的尊重等个人价值上的收益,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二)出版社和学术期刊的策略性算计出版社和学术期刊作为展示科研工作者成果的重要平台,对于不同的不端行为有着自己的策略性算计。对于署名不当的学术不端行为,出版社和学术期刊往往认为是作者之间的事情,文责自负,不会认真核查。对于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大多数出版社和学术期刊是反对的,但也有个别单位为了盈利,默许了此类学术不端行为。汪勤俭(2012)针对某杂志84篇被退的稿件进行追踪,发现其中28篇未做任何修改在其他刊物上公开发表。[6]这从侧面说明了部分期刊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放任。

(三)举报人的策略性算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是否检举,是一个利益选择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方的学术成果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另一种是自己和对方的学术成果权利没有关联。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个别科研工作者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要举报维权,就会发现在我国现有的规则下,维权的成本大大超过了得到的赔偿。2010年,北京某大学学生发现有人抄袭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于是将抄袭者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须赔偿原告1000元,而原告的诉讼成本远远超过此数。[7]正是因为维权的成本比较大,很多作者即便发现了自己被侵权,也往往做出不追究的选择。我国没有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的有关规定,对于举报人而言一边是要花费时间、金钱去搜寻证据举证,一边是可能面临招致报复的困境,而且其行为收益为零,自然不会采取举报的手段。所以当理性“经济人”即便发现了学术不端行为,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一般也不会去举报投诉。

(四)监督机构的策略性算计政府监督部门职责是公开学术规范,监督惩戒学术不端行为。由于学术的复杂性,不端行为可能发生在科学研究的任何环节上,因此对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监督需要花费大量精力。现今技术手段无法对所有的科研工作者进行一一监督。在这种前提下,政府部门会考虑降低监督成本,对个别科研活动进行重点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面比较小,无形中减少了学术不端被发现的几率,无力阻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有些高校设有学风建设办公室,一般挂靠在科研处,基本面临的都是没有专门人员、经费、技术手段的困境。所以导致了其无法对学术不端进行有效监督。另外,目前科研单位依然是体现国家意志,维持着对国家的依附性。[8]它通过本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来得到国家的重视,从而获得更多的学术荣誉与科研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学术不端行为人与学校或科研机构是利益共同体。如果内部监督机构披露学术不端,不仅会使一些项目经费等物质利益减少,还会让其所在单位声誉受损。所以一些高校或科研机构处于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会主动去发现和惩治本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对于已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往往采取家丑不可外扬和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给予坚决的揭露,也只是内部处理,点到为止,没有给予实质上的处罚,更没有彻底追究其责任,无形中充当了学术不端的保护伞。

四、有关学术不端治理的建议

(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法律条款中明确保护举报人利益的具体条款,明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保护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保障举报人的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为举报人提供相应的奖励。可以由科技、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设立专项奖励经费,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学术行为,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因为学术不端的专业学术性,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只有科研的内部人员知情,内部人员如果揭发学术不端行为是在学术道德和团体利益中的道德抉择,需要很大的勇气,应该获得奖励。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能在面临道德选择中,站起来对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披露揭发。同时,也鼓励学术领域出现类似王海的学术打假人物。举报如果一经核实,学术打假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报酬,会促使其更积极地搜寻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不端的监督力度,增加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几率。

(二)加大惩罚力度只有让学术不端行为者为其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将其他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想法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一定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是国际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通行做法。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新闻媒体要第一时间予以公布。对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人,给予坚决的披露。一经发现,应根据有关的制度进行严厉的制裁。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撤销申请、回收科研经费等处理措施;对于情节较重者,可以处以几年内不准其参与课题评审、职称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要无限期剥夺他们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将其驱逐出学术界甚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对于院士、博导、知名学者等,要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披露一起,要让他们的名誉受损,让他们声名狼藉,无法在学术界立足。对于触犯法律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只有严厉的惩罚手段,才能对科研工作者给予警示,通过增加学术不端行为者的精神成本,起到威慑作用,才能提醒每一位科研工作者端正学术态度。

[1]黄新华,于正伟. 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分析范式:一个归纳性述评[J].财经问题研究,2010(3).

[2]政治行动者理性选择的制度范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述评[J].内蒙古大学学报,2012(4)50.

[3]朱家德. 学术失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8(8)29.

[4]李怀祖,郭菊娥,王磊. 韩国黄禹锡事件处理对我国学风建设的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2.

[5]徐和平,袁玉立. 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探讨[J].学术界,2011,(10)50.

[6]汪勤俭,郭建秀,栾嘉,吴培红,冷怀明.84篇因学术不端退稿稿件追踪分析与思考[J].编辑学报,2012(2)132.

[7]“三问”教授抄袭本科生论文事件[EB/OL].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7511003.html

[8]刘辉. 科研诚信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

责任编辑周觅

G647

A

1003-8078(2016)05-0120-03

2016-04-13doi:10.3969/j.issn.1003-8078.2016.05.33

童小娟(1982-),女,福建龙岩人,龙岩学院讲师,硕士。

龙岩学院百名青年攀登项目,项目编号:LYXY2011048;龙岩学院百名青年攀登项目,项目编号:LYXY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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