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6-03-16廉洁张旭
廉 洁 张 旭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廉 洁 张 旭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怎样的财产?其具有何种法律特征?法律应否对其进行保护?这已成为困扰我国网络游戏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从网络游戏的现状提出了虚拟财产受到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对虚拟物的属性、归属进行讨论,认为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用户享有使用权,进而提出现实中应保护虚拟财产以及用户的利益。
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准物权
前言:
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互联网互动增值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客体,突出体现就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主要种类有:虚拟货币、积分、虚拟装备、电子账号等。目前网络游戏很盛行,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他们具有虚拟性,同时也体现着其现实的物品属性,是虚拟和现实价值冲突的连接点,同时也是所有对于虚拟财产矛盾的中心所在。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1.1物权说
物权说又分为所有权说和使用权说两种,所有权说和使用权说。
所有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它是用户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而取得,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流通性,用户可以依其意愿对虚拟财产事实处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排他的、绝对的;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正是用户对虚拟财产主张的精神及经济上的价值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物权,并且可以成为与所有权一样的最高层次的物权。
使用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所有权论并不足以说明虚拟财产的性质。用户对于虚拟财产并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例如,当运营商发现用户采用外挂、非法复制、盗窃等手段获取虚拟财产时,有权无条件收回,无需征得用户的同意。因此,虚拟财产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用户则享有使用权。
1.2知识产权说
该说认为,虚拟财产是智慧与劳动的结晶,用户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可以把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这种观点显然不能适应于有关虚拟财产的现实问题,它不能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属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规定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知识产权。此外,从法理上分析,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虚拟财产并不是用户思想的表达载体。因此,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著作权。
1.3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网络用户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网络游戏用户在进行游戏前看到的“协议”即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呈现给用户的提供游戏服务的格式合同。网络游戏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货币取得接受服务的债权,并享有对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请求权;而运营商则有提供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等义务。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由网络游戏运营商享有,并通过合同将部分权能让渡给网络游戏用户。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
虚拟财产归谁所有是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前提。虚拟产权人是谁,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如果虚拟财产归运营商所有,则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而删除用户支配的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存在可归责的地方。如果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则运营商的上述行为将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归运营商所有,虚拟财产是用户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规则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况且,游戏运营商还占有服务器上的一块存储空间——以数据的形式表示虚拟财产。因此,虚拟产权人应该是运营商;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用户享有使用权。
3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与丧失
3.1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
游戏软件中原本设计的“虚拟物”在投入运营之前,由于不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稀缺性,且无法衡量其价值而不具有财产特征。只有通过网络运营商的运营,并使用户加入到游戏中来,这些虚拟物才有了财产的性质,成为虚拟财产。由于这些虚拟物在该游戏环境产生并投入运营前,并未成为任何一个民事权利的客体,因此,游戏中所有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道具以及由普通的树木、建筑物等构成的游戏环境就是游戏运营商原始取得的虚拟财产。
3.2网络虚拟财产的丧失
虚拟物交易合同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同时也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效力、运营商向用户交付虚拟物、用户取得虚拟物以后,用户仍必须按用户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行为;一旦发生协议约定禁止的违规行为,则运营商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删除、封号等措施,追回所交付的虚拟物,用户丧失对虚拟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4.1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根据
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只有当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
4.2物权法上的保护
基于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同样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首先,虚拟财产的数字化本质及其特定性、独立性、可支配性等物权请求权客体属性,使得物权请求权的适用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其次,对于许多网络用户而言,网上虚拟的人物、角色,有特殊意义的邮箱号码,往往是其人格的化身、精神的寄托,是金钱无法取代的。适用物权请求权对于保护他们的虚拟财产也是债权无法取代的。
结论: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是一种准物权,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用户享有使用权,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讲还是从现实的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应分别从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1] 齐爱民, 刘颖. 网络法研究(第一版)[M]. 法律出版社, 2003:6.
[2] 汪炜.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 法制与经济, 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