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风险报道中的伦理困境与新闻正义
2016-03-16冯月季
冯月季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媒体风险报道中的伦理困境与新闻正义
冯月季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媒体在报道风险新闻的过程中,常常陷入新闻正义的伦理困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功利主义与公平的正义观之间的冲突。功利主义以幸福最大化作为正义的伦理准则,使得新闻媒体专注于商业利益,本质上已经偏离了新闻正义的伦理底线;而记者藉以展示残酷画面来唤起人们的良知,或阻止悲剧的再次发生,则是以受害者为手段,从而忽略了其个人尊严,从而违背了公平的正义观。坚持风险报道中的新闻正义原则,必须首先追问新闻报道的动机。
风险报道;新闻正义;功利主义;公平的正义;报道动机
风险报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媒体的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类别,从概念上来说,风险报道指的是媒体向公众传达社会风险的成因、危害性以及应对策略等知识,或者进行风险预测与评估,从而有助于消除社会恐慌,化解和规避社会风险。与一般的新闻报道类别所不同的是:风险报道对记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知识素养要求更高。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说,媒体在风险报道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责任伦理,这是新闻界的责任和使命所在。然而,受市场新闻业的影响,在媒体报道风险实践中,却常常背离客观公正的立场,使得新闻正义陷入伦理困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挑战:风险报道中的功利主义,以及如何在报道风险的过程中确保公平的正义。坚持风险报道中的新闻正义原则,必须追问在有关风险事件的报道上,新闻媒体或记者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法则才是正义的,亦即报道风险的动机是什么。
一、风险报道中的功利主义困境
市场新闻业的崛起促使当代新闻业的角色和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依附于大财团或跨国公司之下。这给新闻记者在报道风险的时候带来了选择的麻烦,到底是应当遵循新闻职业伦理,还是唯媒体主人的商业利益马首是瞻?在选择的两难境地上,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则逐渐占据了上风,风险报道中的功利主义表现为两种现象: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个问题,不妨先来看一个例子:
马克·杜伊是美国一家报社的记者,20世纪70年代末,他通过调查发现,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品拓轿车油箱存在着安全隐患,但是福特公司拒绝召回存在问题的轿车,反而继续生产该类型的轿车以谋取利益。杜伊将这些调查情况写在一部书里,准备交付美国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出版。当编辑塔利斯兴致勃勃地告诉杜伊这本书一定很畅销的时候,她告诉自己或许忽略了另外一个事实,该款轿车的油箱是美国西部海湾公司生产的,这是一家在全美都很有影响的大企业,旗下拥有包括制造、保险、军事、农业、传媒等一百多家公司。凑巧的是,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也隶属于该企业。
当塔利斯将出版计划汇报给公司上层的时候,她的计划被否决了,很显然,这样做的话就会损害西部海湾的企业形象,导致它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进而会威胁到出版公司的利益。
福特汽车公司之所以对“问题油箱”视而不见,以及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的总裁反对该书的出版,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两者的高层都是基于一种功利主义的计算,将最大快乐化原则作为评判一种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伦理标准。
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给“功利主义”下了一个定义:“功利主义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1]根据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理解,如果某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大于痛苦的总量,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善的,反之,便是一种恶的行为。
比如上面的案例中,福特公司根据掌握的材料,计算快乐的方法应当如下:福特公司总共售出了1250万台该款轿车,而由于油箱故障导致死亡或烧伤的买主分别为180人,按照当时的法律每位死者需赔偿20万美元,伤者为6.7万美元,需要赔偿的金额总计为4950万美元;而如果对问题油箱进行技术改进,包括技术研发、生产、汽车召回,以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名誉损失,折合为每改进一辆汽车的油箱费用为11美元,那么改进所有售出汽车油箱的费用总额就会高达1.375亿美元。[2]按照边沁的道德伦理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的功利主义,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这样的行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是合乎正义的伦理原则。
西季威克作为边沁之后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将功利作为遵循普遍原则的标准,他说:“功利主义在这里所指的是这样的伦理学理论:在特定环境下,客观的正当的行为是将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受到影响的所有存在物都考虑进来的行为,我们把这种理论称为原则。把基于这种理论的方法称为‘普遍快乐主义’。”[3]但是改良后的功利主义仍然摆脱不了其在道义上的困境,那就是纯粹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善的行为。
阿玛蒂亚·森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功利主义有三个要点:一是福利主义,二是后果主义,三是将社会福利解释为个人福利的总和。从这两个事件来看,前者遵循的是福利主义,后者遵循的是后果主义,两者的缺陷在于以效用的总和作为社会成就的判断准则,忽视了社会个体权利,并且会造成分配不公。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来看,风险报道中以功利主义作为准则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伦理原则。
二、残酷画面与公平正义的两难境地
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念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主张正义决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拥有绝对的平等自由权,并且由正义所保障的这些权利不应当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建立于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公平的正义,他认为“正义即公平”。
如何才能做到公平的正义,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关于“无知之幕”的实验。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处于原初状态的理性的人们会做出何种选择?因为在幕后我们对自己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毫不知情,且不清楚每个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我们只懂得关乎自己的利益,并且希望被郑重地对待。
为此我们绝对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一旦“无知之幕”被揭开,如果我们所处的社会群体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那么必然会遭受压迫或歧视。所以我们选择的会是一种保证公民基本平等自由的原则,然而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这时候就要遵循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只有在当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有利于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者的利益时,“差异原则”才是被允许的。比如付给教师的工资要高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这种做法可以改善社会上最不利者的状况——有可能增加贫穷孩子受教育的机会。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确保公平的正义呢,在风险社会中,各种灾害和危机频发,记者在报道这类新闻中常常就会遭遇正义的挑战,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3年,凯文·卡特来到战乱、贫穷的非洲国家苏丹进行新闻采访,有一天,当他走进灌木丛正准备拍摄当地的饥民,听到不远处有微弱的哭泣声。卡特看到一位几乎奄奄一息的小女孩正向不远处的食品发放中心爬行,而不远处是一只硕大的秃鹰,真准备啄食即将殒命的小女孩。卡特耐心地等待了20多分钟,选好角度才拍好照片,然后赶走秃鹰。
卡特拍摄的照片刊登在1993年3月26日的美国《纽约时报》上,获得了1994年普利策新闻摄影奖。但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全世界的争议,批评者称为何卡特在面对弱小生命时会如此冷血,甚至称他为全球最疯狂的摄影师,在忍受了三个月的伦理煎熬和道德拷问之后,卡特自杀了。
这是新闻摄影涉及伦理问题的典型案例,然而它并不是个案,在灾难新闻的报道中,新闻摄影就常常与伦理发生冲突。大多数的摄影记者认为,新闻图片比文字具有更直接的冲击性和直观性,能够带给受众更强烈的视觉效果,报道灾难是为了唤起更多的人的同情,是出于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是否为了大多数人的社会利益,而不考虑灾难受害者的个人权利,其中的伦理抉择该如何判断?在灾难面前,摄影记者是该坚持专业主义还是做一个好心人。
我们可以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来分析这个问题。根据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设计幕后的几位观点不同的人:包括一名记者、一名受害者、一位读者以及一位报社主编。他们都处在幕后的原初位置,没人知道自己在现实当中的社会身份,通过思考和协商,他们在幕后主要关心两个问题:个人权益的最大化以及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每个人的权益都是平等的,不管是记者的新闻自由还是受害者的个人尊严。然而其中的差异必须被考虑进去,所有人都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即本案例中的受害者。
而事实上,记者卡特却没有这么思考,在客观记录事实理念的驱使下,他首先选择了拍摄照片并交付报社出版,是基于这样的思考:藉此唤起人们对灾难的良知。这样的做法是否有利于社会中那些类似于本案例中受害者那样的弱势群体,目前还有待论证。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它对摄影的记者是有利的——可能获取媒体老板的赏识,或者获得一些荣誉和奖金——尽管这不是卡特的主观意愿。然而受害者的个人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从“无知之幕”推导的正义原则来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相当多的有关灾难报道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新闻正义所遭遇的伦理挑战。我们不妨再来看另外一个例子:弗雷德·鲍曼是《里弗赛德新闻进取报》的摄影记者,一天他接到新闻爆料称,一个只有两岁的男孩在自家房前被一辆汽车撞倒了,男孩的母亲唐娜·里德冲向现场,悲痛欲绝,身上沾满了儿子的鲜血,就在这一刻,鲍曼拍下了照片。[4]
当时,鲍曼还是该报的图片主编,他和同事们讨论后决定刊发这幅照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照片的残酷性提醒司机更加注意安全,或者父母们应当更加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照片刊发后,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甚至有观众打电话威胁鲍曼。
与前文所举的例子相似的是,虽然新闻记者在拍摄照片时的主观意愿是好的,但是事实表明,它并不能阻止灾难的继续发生,这里的新闻正义是以牺牲弱势者的个人权益为代价的,不是基于公平的正义。因此在面对灾难本身时,我们同意这样的伦理原则:“新闻摄影记者首先是个人。新闻摄影记者的责任首先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新闻报道的责任则居于第二位。没人能衡量出即将要拍摄的那张照片可以有多大的作用,但是摄影记者却能看到当事人的需要。”[5]
三、回到康德:追寻风险报道的动机
在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中,任何人不能将他人作为促进社会福利的手段,否则就会侵犯自我所有权的根本性。这与康德所提出的权利观念——“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6],是相一致的。
康德同样也反对功利主义的幸福最大化伦理观,他说建立于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幸福最大化判断标准是不具有历史连续性的,而我们所拥有的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可以给我们提供伦理的最高原则。人们的自由行动是根据人们内在的自律的目的,而不是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或者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选择最佳的手段。
按照这种逻辑分析,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将报道新闻的自由滥用在了幸福最大化原则之上。而摄影记者卡特以及弗雷德·鲍曼则将灾难的受害者作为某种手段加以利用,按照康德的说法,这些属于他律的行动,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而给定的目的。
伦理的最高法则,在康德看来,是基于我们的理性命令意志的方式,包括两种: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假言命令属于有条件的命令,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康德说如果一个行为只是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那么它就是假言命令,不管是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还是记者卡特以及弗雷德·鲍曼拍摄的新闻图片,都属于利用报道对象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而绝对命令,则是不带进一步的任何目的或动机,这个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善,只有绝对命令才可以作为道德伦理的最高法则,因而也才是正义的。比如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将福特汽车公司的“问题油箱”客观地告知受众,记者弗雷德·鲍曼选择另外一种方式来代替血淋淋的照片。
在绝对命令最高伦理法则的支配下,有两种形式的行为准则被认为是正义的,其一是将个人的行为准则普遍化,康德说的是个体行为的准则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本文中所论述的西蒙·舒斯特公司掩盖事实真相显然不能成为新闻界普遍的行为准则,它们属于非正义的行为;其二是将人看作是行为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不能将正义的伦理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意图或目的之上,哪怕这种目的或意图具有主观善意的倾向,比如记者弗雷德·鲍曼希望通过展示血腥的新闻图片来阻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因为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必须首先尊重人的尊严。
[1]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2]Elsa Walsh.Court Secrecy Masks Safety Issues[N]. Washington Post,1988-10-23.
[3]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11.
[4]帕特森·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0.
[5]肯尼斯·科布勒.美国新闻摄影教程:获得杰出新闻图片的专业法则[M].任悦,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366.
[6]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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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683(2016)05-0104-04
2016-09-05
河北省委讲师团系统科研课题(2016095)
冯月季(1977-),男,河北保定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