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权
2016-03-16王雄
王 雄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贵阳 551700)
论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权
王 雄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贵阳 551700)
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公民享有更为自由的言论表达方式,在发展中伴随着社会价值以及民主法制理念的推进,为现代化法制国家建设带来更多的的困扰。由于网络在发展中能够汇集更多的个体力量,且这些个体力量通过结合最终能够形成影响发展的博弈力量,要通过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约监督这些言论,并整合网络环境,力争为网络发展营造更健康的环境。
自媒体;言论自由;权利
网络技术的发展让人们进入到自媒体时代,继而在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出现后,网络媒介已然进入到发展的关键性阶段,由于传播内容更具广泛性,并且传播速度更快捷,故而在转变人们思想观念的同时,要通过正确的言论表达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以及感悟。
由于互联网涉及的范围比较大,因而通过网络曝光成为人们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曝光有正面意义,能够打击和遏制不良事件的发展,但是也会在客观上威胁人们正常的隐私权利。新媒体时代不仅带来信息的全面化和速度传播的高效化,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包括与网络中谣言的存在、个人信息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暴露等诸多问题。
一、自媒体下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平等
关于言论自由平等性的论述,可以微博为案例进行简述,微博这一社交平台的兴起受到平等讨论、思想竞争这两方因素影响。由于表达门槛比较低,故而微博能满足民众信息的公开与平等讨论的要求,给民众一个新的语言交流窗口,因而普通民众很推崇这种动态和便利的沟通方式,这也是让微博信息量以及影响力逐年加大的真正原因,并由此微博成为自媒体中的佼佼者。甚至政府公职部门也通过微博平台开设官方微博,以便与民众沟通和交流,并运用这种直接和平等的方式增强群众的可信服感。 微博本身具备超越公权力以及权威性的巨大能量,继而微博具备平等和充分表达权。[1]
(二)匿名
现在很多国家正在致力于网络实名制活动的开设,但是在多数国家通过自媒体发表言论依然运用不能实现全部实名制,因而很多人选择自媒体方式表达自己的言论是可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语言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并满足民众的参与欲望,但是真实信息的暴露依旧存在风险,尤其是中国,具有千年的文化传统,人们已经习惯于“委婉”的表达方式,若运用“直言不讳”的表达方式在心理还不能马上接受,但受到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人们更想要表达自己的想法,故而选用匿名表达方式是最佳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后,民众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百姓长期以来受到禁锢思想的影响,导致民众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仍不愿运用真面目示人,因而运用匿名方式一吐而快,民众感觉更具有安全感。
(三)言论传播不可控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十分惊人。当事人也许随手发布一则信息,或者转发的评论,在进入到网络平台后,经过无数人的复制、转发和评论将会引发很大的关注热潮,甚至有时所达到的局面是当事人都不曾想到的,而言论所引发的反响或者效果也是发言人所始料未及的。相较于普通媒体传播,自媒体传播方式具有传播不可控制和效果不可预见这两个特性。
二、自媒体言论传播引发的问题
自媒体传播中具有零门槛和虚拟身份这两大特性,虽然这两大特性让自媒体迎来蓬勃发展之势。但是一个事物的优势往往将成为一个事物最大的缺陷,自媒体也如此,通过上网注册一个账号,就能满足个体与外界甚至是全世界的沟通以及交流,这种诱惑在当今这个崇尚自我的年代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自媒体信息传播速度的快速和传播途径的多样,[2]让自媒体言论具有巨大的信息传递能力。使自媒体在快速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能实现言论的自由化,另外也带来更多的棘手法律问题。因而司法部门需要考虑如何在满足民众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科学的控制和规划言论的传播内容和传播模式。
(一)言论失真
自媒体信息生产流程中没有太多的准入机制,信息随意发布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导致自媒体平台存在大量的信息垃圾,甚至也成为“虚假信息”的来源地。就2011年度微博就已经连续出现金庸先生被去世11次之多,甚至在大型事件到来之时,很多谣言也是从网上传播出来的,比如日本地震引发的系列性谣言,碘盐能防止辐射等,这不仅扰乱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也损害自媒体的公信度。这些信息转发人员,一方面是为了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更多人,让人了解情况,还有一部分是单纯为提升自己点击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满目发帖,甚至还有部分人员受到利益等方面因素驱使,蓄意的制造假新闻。以上诸多类型的传播者传播的虚假和不实消息,带来社会的恐慌,带来民众思想的动荡和不安。自媒体信息生产者的道德素养以及自媒体经营者在利益信息驱使下,没能全方位考虑信息的传播危害和后果,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引发的信息危机和风险,影响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二)言论侵权
网络不可触摸,具有虚拟性,但是网络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点,能够将触角渗入到现实世界里面。自媒体的传播让任何人都能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这种“自由”具有约束性,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在没有任何控制机制的影响下,网络的流动和交互性一旦与自由结合,那么网络言论的快速传播,将让自由言论变得不可控,触及人权、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也会随着出现。例如,不久前,一名大学教授在微博上面随便用“口舌之快”评论一人,针对这一问题引发一场诉讼。根据法官的裁决认为被告的言辞中带有侮辱性语言,并且这种不恰当的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最终经过调解才得以化解。自媒体技术飞速前行中,关于网络言论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传统的侵权案件正在逐渐下降,但是借助于网络侵害他人名誉,[3]引发的侵权事件正在逐年上升。
(三)网络语言环境污染
民众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享受网络传播带来的诸多便利,但是还有部分不法人员通过发布相关暴力、色情等不良的信息,污染网络语言,并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获取已经成为当前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并且判断是非能力也较低,如果能够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他们将在未来走上正确的道路,但是若给予他们不正确的引导将会把他们引入歧途,网络上的信息量冗杂,信息资源丰富,在青少年自我判断能力不佳的情况下,很容易受消极信息影响,最终误入歧途。
加之,我国的很多运营平台注册多为匿名注册方式,部分运营商为了谋求暴力没有核定年龄信息这一项目,甚至一些游戏暴力运营平台,只要付费就能观看,导致未成年人毫无障碍的接触这些不良信息。
三、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规划以及保护
(一)法律条例的制定
言论自由让自媒体时代有新的发展,也带来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发展之势,并且网络言论的自由是公众言论自由的最佳途径和形式。但是,在自媒体技术逐年发展的推进中,广大的网民还没有形成较为健全的网络人格,特别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很多网民甚至在此释放出现实生活中不敢表露的内容,暴力的言辞,过激的事件评述,甚至在没能了解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大肆煽动,导致事件更为恶化,这是由于当前网络平台没有监管法规,人员的任何言行都将不带有任何的“责任”,最终引发部分网络缺失基本的道德感和价值观。
自由也意味责任,自媒体的代表平台是微博,通过这一平台普通民众终于有表述自己声音的平台,但若无自我或者外部约束,那么这个发生者在平台运用的过程中将缺失责任。
自媒体言论引发的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不是关键,关键是将其扼杀在萌芽里,因而对自媒体言论进行有效规范被提上日程,规范自媒体言论的目的是寻求在“言论自由”和“社会责任”间的平衡点。若从传播者的角度探寻问题,那么更多的责任也将体现在“自律”这一原则上面,要求任何一个使用自媒体的人员做到选择、整理和发布信息时本着客观、真实和公正的信息发布要求,并且在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言论传播,并需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荣誉,抵制一切有损国家荣誉的言论。但完成上述要求若仅仅依靠人的自律能取得部分效果,但是整体效果将不是很明显,主要是受到网民的基本道德素养和个人价值观的限制,同时人的思维模式也不经相同,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有良好的道德意识。言论自由以及社会责任间的平衡要素则是“他律”[4],即依靠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为了让这种自由能够得到最为切实的保障,就需要在规定的框架系统内做好必要的监督以及管理。
自从互联网技术进入到中国以后,相关部门也出台制约互联网的法律以及法规,并在保障广大网民安全和自由上网的同时,竭力打击网络中发生的侵权和违法犯罪等事件。随着网络不断发展,信息交流也不断涌向。但是让人感觉比较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立法速度还比较缓慢,不能及时跟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更没有专门的立法以及现有的法律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规章制度中。需要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通过深入规范网络化言论,不断的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民众营造良好的网络平台。
同时,需要注意有关自媒体的监督不仅停留在语言层面上,即管理不仅是言论管制,监督言论是否得当仅是管理的表层,管理的实质是将表层的语言管制深入到语言身后,进而更好的保护和净化自媒体平台,让民众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因而立法时,不应为了管理的便捷太过于强调政府网络语言管理模式,反而忽略网民是否真正的享有他们自由的言论权利,如果管理太追求效率,将忽略管理质量,造成民众自由言论的缺失,引发不满,反而适得其反,因而制定法律的时候需充分考虑网民应享有的权利。
(二)网络实名制的开展
网络实名制的推进,能够便利网络管理,同时也能树立网民的责任意识,能有效减少网络侵犯等相关违法犯罪事件,并起到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有助于震慑不良的信息散布。但是与此同时不能忽视自媒体技术与网络匿名制度为公民提供的自由和无障碍言论环境,导致民众有着极高的参与度,并且民众反过来监督政府公职人员的工作惶恐,也能就当前的社会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起到反腐等作用。因而民众在利用网络平台监督政府工作状况方面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最近几年,网络上曝光的反腐事件,推进我国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让某些有企图之心的官员时刻处于群众的监督下。同时,自媒体平台已然成为社会民情的“晴雨表”,很多部门或者相关人员通过网民反映,了解当前的民众需要,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工作方向,甚至坊间曾传说高层网上“潜水”,这也不是空穴来风,由于网络已成为民众发声的主要途径,甚至很多主流媒体也通过网络寻求新闻热点和新闻话题。很多大国实名制已经出现问题,就韩国而言,实名制的推行已达四年之久,但是在推行中出现大量的信息泄露,目前韩国当局也就该事件作出检讨。我国在实名制推行过程中,需要切实考虑这些因素,一定要保障民众的隐私权利。
(三)专业媒体引领
网民通过网络新闻获取更多的信息,其实网民转发的目的为更全面的了解事件真相,但是在转发过程中很多网民无从判断事件的真相,只能是盲目跟从,这种跟从有时是对的,但是有时这种跟从滋长了网络中不实信息的传递。就日本地震事件为例,日本福田发生大面积地震,中国内陆则谣传中国的大部分食盐都进口于日本,如今日本的海域受到核电站污染,所以中国的食盐供应链条将会断裂,因而很多民众获得该消息以后开始大规模的囤积食盐,甚至很多不法商人在此谋求暴力,抬高食盐价格,原本价格一元的食盐,被抬高到10元,随着价格的暴涨民众对这种说法更是深信不疑。其实有常识的人了解我国青海的各大湖泊都存储着海盐,其用量能维系百年,因而不存在食盐短缺的情况,我国从日本进口的食盐只占有小部分,所以无需恐慌和抢购。面对这一不实报道,专业的媒体引领作用变得尤为重要,中国的各大主流媒体发表相关报道,中国盐业官网也发出消息,让民众了解我国当前的食盐储量,并调集大量的食盐稳定市场价格,打击市场中的不法商人,稳定民众情绪,化解危机。这就认识到专业媒体应具有责任意识,相关部门也应赋予媒体更大的自由以及平台,让媒体能够真实的还原事件的原型,满足群众知情的权利,这样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虚假和不实消息的传播。
(四)个人自律精神
网络主体究其实质还是个人行为,所有的信息传播人员都是作为幕后个体而存在的,所以人是信息传播的关键性媒介,如果能够控制住人的行为,那么法律信息传播的净化将事半功倍。因而传播法律知识,进行网络追责等行为都是作为规范化的个体而存在的行为,在网络环境共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人的自律行为,通过加强公民的个人自律精神建设网络主体,让公民有法律责任意识,很多公民不了解网络语言如果使用不当也会触犯法律因而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不经考虑,甚至很多网络诈骗人员不认为通过网络能够追寻到他们的踪迹,所以就变得肆无忌惮,很多不法分子通过散播诽谤他人的言论获取经济收益,组成网络“水军”,通过言论煽动引发热议,扰乱民众视听。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需要人员的自律兴趣,同时需要网民有理性的判断力,不要在不了解事件真相的前提下随波逐流,成为信息传播人。网络传播中主体行为的构建主要取决于自我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并付诸道德与法律等相关的规则约束。[5]
四、结语
言论自由作为一把双刃剑,不仅能带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会反过来伤害国家和社会。自媒体时代会为言论自由提供新的发展平台,但是也会体现出其正、反两方面优势和劣势。监管网络言论以及行为需要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为满足自媒体的发展要求,应根据当前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约束,并通过强制性的方式打击相关网络不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另外一方面,需要逐步推进言论立法,规划言论保护的范围,并提供发表言论的网络语言环境。言论自由在我国的基础法律宪法中得到提及,因而政府需要在满足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做好规制与保护的双方面保障。虽然两者的平衡点把握有一定困难,但是还要将关注点集中在自由方面。政府更要在这个更关键的时期做好公民自我约束,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具有价值的言论,这才是自媒体时代下应用的精神性实质,更是体现言论自由的真正价值。
[1] 陈晓东.论自媒体时代个人言论自由失范与规制之协调[J].法制博览,2014(22):12-13.
[2] 刘传洋,芦芳.我国自媒体时代与言论自由权益保障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12):35-36.
[3] 包运成.自媒体对我国儿童行使参与权的影响及法律应对[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12-13.
[4] 臧敏,徐圆圆,程春慧.社交媒体对网络新闻传播的影响分析:以微博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5-36.
[5] 蒋夏兰,刘安经.从法律与伦理道德角度看网络拍客的信息传播[J].传播与版权,2014(1):36-37.
责任编辑:仲耀黎
2016-10-12
王雄(1981—),男,贵州贵阳人,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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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275(2016)06-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