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浅析——基于分类综合模式的目标
2016-03-16李汉
李 汉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浅析——基于分类综合模式的目标
李 汉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本文在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和原理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个税分类综合模式下征税对象、税率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税收征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在税制设计方面:一是难以充分体现“按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这种方法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少的纳税人负担重,而那些收入渠单一、应税所得总额大但分数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较轻,难以体现“按纳税能力负担”原则。二是所得税税率以及税收负担设计有失公平。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费用扣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等所得使用20%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费用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收入的20%,不同所得税负存在明显差异。“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的“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也是有失公平。
2.在征收管理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严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差,个体工商户等偷漏税的现象严重,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不够理想。二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我国尚未建立居民个人收入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且多以现金支付个人收入,隐藏性强,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控制;《税收征管法》中许多征收管理办法可以说是更加倾向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个人所得税的适用面很窄,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英国的混合课税模式。英国实行交叉型的混合课税模式,实行所得分类表制度,先就各表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按照标准税率从源扣缴,纳税年度结束时计算全年所得,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结算申报,以便从总所得中减除各项扣除项目,就其余额运用累进税率确定当年应纳税额大小,从源扣缴时的已纳税款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
2.日本的混合课税模式。日本实行并立型的混合课税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某些所得项目实行分离征收,按指定的标准税率征税,纳税年度终了不再计入普通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并申报纳税。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例举了10个项目的所得为征税所得,其中山林所得和退职所得分离征税,其他8个项目的所得合称普通所得。交叉型分类综合模式结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有缺点,征管负责,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达不到要求。
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目标
1.我国应由现行的分类模式向混合模式转换。结合上述英国和日本混合课税模式内容的简单介绍与比较,在我国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前提下,通过探讨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具体国情研究研究,在我国现今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水平下应采取并逐步向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转换。
2.个人所得征税对象及税率的设计思考。税制模式向分类综合转换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哪些税合并综合征税,哪些税实行分类征收。学界各类人士观点不一,“如何分?如何征税?”的各类提议更是层出不穷。例如以经常性所得与非经常性所得为划分标准,是否是投资性、有无费用扣除的。就征收管理与计算申报简便角度来说,应该进行11大税目的投资性与否、有无费用扣除的判定,将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分类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非投资性即属劳务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合并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综合计征部分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合并为综合计征项目,按年征收,按月预缴。把股票、债权转让所得单独列支,纳入分类课征部分,这样分类计征部分的税目主要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股票、债权转让所得,按次征税。
以上将征税对象就“综合与分类计征”进行了简单划分,税率的设计也按照征税对象的分类分为综合所得征收税率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综合部分计征的税率仍然沿用超额累进税率,虽然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已经开始减少了税率档次——将九级减为七级,但无论是全世界税率档次减少趋势的明朗化还是我国综合所得部分的征收需要,目前的税率档次仍然有下调的空间,这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征收管理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再者,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以及明显的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因此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的设计理应考虑现实意义,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对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考虑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仍可保留为20%,保留分类所得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量能负税”原则,兼顾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税负的公平性。
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目前而言税收程序法只有《税收征管法》,而《税收征管法》中许多征收管理办法可以说是更加倾向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应结合新的发展态势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补全法律漏洞,比如借鉴国际先进理念,顺应“互联网+税务”新趋势,构建崭新的税收征管格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外,我国公民理应主动了解税收知识,旨在更好地行使和履行作为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更好的在国家利益与自身利益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
征管机制上,我国尚未建立居民个人收入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且多以现金支付个人收入,隐藏性强,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控制。但是建立和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短期内遇到的阻力可能是无法想象的,只有经过长期和循序渐进式的改革才能缓慢地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不但需要居民的配合,而且更需要政府的努力,所以我国需要做好长期建设的准备,巧妙化解来自多方面的矛盾。
[1]秦赛男.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绿色财会.2009(12)
[2]杨志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2009(12)
李汉(1995—)男,汉族,安徽宣城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税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