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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 金互助行为及风险探究

2016-03-16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于凌霄

中国商论 2016年19期
关键词:联合社成员贷款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于凌霄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 金互助行为及风险探究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于凌霄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资金需求增大而供给不足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农民自发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内部的资金互助以合作社存在为前提,合作社通过其运营与管理来为成员提供服务。但合作社的主要性质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盈利。在法律法规对其内部资金互助调控缺失的状态下,资金互助行为极易与民间非法融资相混淆,产生风险,危害合作社成员及合作社本身。因此,本文探索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现存风险及风险形成原因,关注如何进行风险防控,对其降低风险以及风险预防至关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部资金互助 现存风险 风险形成 风险防控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发展原因

目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生产却难以得到满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这些主体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在此目标的推动下,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农业银行撤离了很多设在农村的分支机构,致使其提供服务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1]。

2009年,国家中央“一号文件”中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一种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同时保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在发展信用合作后,合作社在解决农村资金需求的问题上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1.2内部资金互助模式——以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形式按管理部门不同可分为三类:其一是经银监会批准而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仅有49家,且银监会决定不再增加其数量。其二是由各地民政部门批准,有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支持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形成的资金互助社。对于此类资金互助社,法律地位不甚明确,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地对此类资金互助社的规定也不统一,但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其三则为合作社内部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行为,基本表现为成员直接向合作社寻求资金帮助,这也是本文的主要探究对象。

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13年登记成立,由11家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11家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各不相同,但具有地缘优势,因此成立联合社,联合社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发展乡村旅游,依托11家专业合作社的特色产品,吸引北京市区的人民利用假期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进行观光等活动。联合社发展较好,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同时,联合社内部也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以其为代表,合作社内部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行为运行模式如下。其一,合作社成员直接向合作社请求资金帮助。合作社(联合社)设有专门的借贷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若贷款金额较小,由理事长自主决定发放与否;若贷款金额较大,则由合作社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资金,若发放,则根据借贷时间长短调整利息。通常若成员的贷款时间在一个月内则实行免息,贷款超过一定金额则需提前两个月向合作社申请,若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仍不还款,则视为该成员自动退社。其二,合作社成员通过合作社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体成员生产资料较少,难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时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促进成员获取资金,进行生产。以上两种内部资金互助模式暂时为合作社制度,而清水腾达联合社准备将其纳入章程。

通过对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分析,可看出其内部资金互助体系比较完善,具有初步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其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可由理事长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即便在农村有“熟人社会”的基础,仅凭理事长一人可能也难以精确评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再者,若出现成员长期不还款等问题,联合社采取的做法是取消其成员资格。首先在法律上,如何取消合作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这一问题并不明确,取消成员资格后该成员是否可以参与或按一定比例参与当年的合作社分红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况且,即便取消成员资格,合作社已经损失的款项恐怕只能以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为限进行偿还,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合作社基本是由公司、个人领办的,各成员对合作社的实际出资十分少,大多仅将合作社作为服务平台。

2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现存风险及原因分析

农民资金互助行为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自行进行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也是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2]。尽管适应时代而生,但是,这种自发的资金互助行为在现代农业背景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为其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1合作社自身资金匮乏风险

当前,很多合作社出现了自身资金难以为继的局面。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的可支配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提取公积金、国家扶持及奖励、社会捐赠、合作社的资产形成的合法财产五大方面,稀少的资金来源给其造成了很大阻碍。

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合作社5种合法资金来源,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合作社的可分配资金主要依靠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历年分配所提取的积累来增加。合作社本身很难获得社会的捐助,最多也只是公司、个人来领办。关于国家扶持及奖励方面,目前奖励资金是直接到合作社的账户上,而扶持资金要经过区级、县级政府后才能到农民手中,中间环节多、时间长。仍以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该社于2015年获得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截至2016年1月仍未发放。且财政扶持资金积压于政府处,所产生的利息归于政府,没有归于农民。

其次,农民收入有限,且投资方式狭窄,为求稳健,农民更愿意选择将钱存入银行,零散的钱才存入合作社进行资金互助,依靠农户的入股资金非常有限,资金规模难以扩大。同时,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员发放贷款往往只收取较低的利息,这就造成了其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使合作社面临着资金可持续性风险[3];最后,当前整体经济疲软,合作社的产品难以销售,且同一地区的合作社产品同类化严重,社与社之间产生恶性竞争,更加损害了合作社的收益。

很多农民都有贷款需求,面对庞大的群体,仅凭合作社的现有存款显然很难满足这一需求。从历史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看,即便社内资金充裕,受到规模限制,也难以独立支撑合作社的运营。

2.2合作社对外融资风险

从外部融资环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只能依靠金融机构来进行融资,然而,合作社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的种类、范围都很少,基本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因此其利息偏高,且需要抵押物等,这会让很多不符合资质的合作社无法得到贷款,即便得到贷款也难以支付较高的利息;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办理质押放款,需要足额存单质押,且手续繁琐,难以满足合作社和农户快速、便捷的贷款需求。

据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3%以上,高昂的利息使得合作社及农户望而却步。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因追求高额的利润纷纷将分支机构撤离农村,仅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而政府用于扶持资金互助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使得靠社会融资这一方案也受到了限制。据目前情况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几乎为零[4]。

2.3借贷违约风险

主要指农户不想还款或不能还款而造成的违约,如部分农户存在故意延期还款、赖账不还等情形。“熟人社会”的规则为合作社与成员间的资金互助提供约束,这也正是资金互助行为得以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的基础。但是,尽管合作社决定发放贷款前会对贷款成员进行信用和还款能力评估,可仍会出现很多不可控制也无法预想的因素。例如,贷款资金发放到成员手中后,该资金用途便脱离了合作社掌控,成员是否将该笔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不可控制;再如,成员从合作社取得资金后确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市场是有风险的,农业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尤其弱小,成员和合作社都无法确保该笔资金必然盈利。如果资金亏损,成员还款必然是有心无力。以清水腾达联合社为例,该社社员曾向联合社借过一笔款项用于养鸡,然而因为市场、疫病等因素,该社员2015年并没有盈利,反而大笔亏损,根本没有能力还款。

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的违约风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不能因为合作社内部信用风险发生的案例少,而忽略了其真实存在的信用风险[5]。

2.4资金监管风险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内外部双重监管。从外部监管来看,这一环节是缺失的。因为银监会以及银监会授权的各地方监管机构,其监管对象主要是在银监局登记的49家资金互助社和在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对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没有外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可循。

从内部监管来看,监管人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监管人员需要一定的金融学知识储备和必要的经验才能比较准确地发放贷款。然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其成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备的经济知识;而其管理人员是从成员中产生的,因为受文化程度的限制,很多理事会成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发放、回收贷款的流程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对逾期不还者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造成资金难以追回的局面,对资金互助的正常运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合作社还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会计核算不规范。

在合作社的内部监管中,还出现了管理权异化等问题。目前某些合作社的主任由村长或党支部书记兼任,会计由村委会会计兼任,村委会干部进入合作社兼职担任管理层干部,易将行政管理方法带入合作社资金管理,混淆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责任[6]。此外,因为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即使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资质,也多少可以通过“情面”等因素得到一定贷款,此类贷款的风险无疑要加大许多。基于以上原因,合作社很难识别风险并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正确判断,更遑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风险防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进行风险防范,应在把握全面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措施(刘娜、赵慧峰、陈红,2010)[8]。关于防范其风险的具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增强合作社自身资金积累能力

合作社可通过建立合理的资金积累机制来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这里的资金积累主要指股金筹集和盈余分配机制。

股金筹集方面,合作社可以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就是采取这一模式,并取得了成功。它在股权设置实行“三个限制”、“两个按照”,“一个规定”:即生产社员股金必须占有8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金不超过20%,单个社员的表决权不超过20%,按照番茄种植面积、番茄提交量设定股金,每个社员必须认购股金,社员最少认购股金500元,最高2万元,设28股,加强利益联结机制。其根据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有利于合作社积累一定的原始资本,顺利开展经营活动[9]。

盈余分配方面,合作社应建立规范的公积金积累和利益分配制度。合作社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年终收益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将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资金储备,向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成员发放,并收取少量利息保证资金的稳定性。除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利益分配外,合作社还可向成员二次返利,实现双赢。

3.2加强外部环境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支持

面对合作社外部融资“渠道少、程序多”的窘境,政府应发挥其支持引导作用,对合作社进行必要财政扶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带动农户数量、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资金并将其用作贷款贴息或贷款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加强与信贷支持的配套;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10]。

3.3对抗违约风险

对抗资金互助的违约风险,必要的前提是要将这一行为限制于合作社内部,保护熟人社会的信用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担保机制,尽量控制风险。

最基础的方法是以担保的方式对抗违约风险:当某一成员向合作社申请贷款时,合作社可要求以生产资料等物产提供担保或有其他合作社内成员以自己的资产为其提供担保。但是这一方法可行性较低,农民个人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可能与其所需贷款不相匹配,因此,还有一做法是采用合作社成员共建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为成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另外,我国农村的“熟人社会”也逐渐突破地域性,而转向了以产业为连接的熟人社会。正如清水腾达联合社,其合作社成员并不限于某一自然村或行政村,而是以经营产品的相似性为连接点,组成合作社。在此情况下,欲对抗违约风险,既要在放贷前对该社员的信誉与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又要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增加成员间的熟识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准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处理。在一个农民群体中,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一个农民完全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稳定。

3.4加强对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

在风险分析时,尽管已经指出合作社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均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合作社本身属于农民自治的范畴,因此外界对其不应过多干涉。

在内部监管方面,首先要增加合作社管理者的经济学知识,提高管理者的经济学素养,加强其分析和判断风险的能力,并能应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合作社还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合作社财务人员,地方政府也可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招揽人才进村;针对管理权异化问题,需要落实“一人一票”的原则。即合作社的投票权,并不以成员出资多少确定,而是无论成员出资多少,在合作社中都有且只有一票。对具体到内部资金互助行为而言,合作社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划定一个贷款资金标准,对于超过此标准的贷款行为,合作社应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不能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独断专行。

以上风险防控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共性问题解决有一定效果,但各合作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贴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是农民的自发行为,有着自身的固有优势,在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其仍处于萌芽状态,发展不成熟,新兴问题层出不穷。因其自身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面临资金、管理、性质异化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最亟须解决的就是资金方面的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使自身吸储能力和吸引外资能力都有所增强;此外,合作社可通过建立担保机制降低成员违约风险;通过建立监督机制来降低管理风险;通过政府引导与支持降低性质异化与保险风险等。从而更好地发挥互助性平台作用,为“三农”提供经济支持。

[1] 夏英,宋彦峰,濮梦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互助资金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

[2]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J].银行家,2007(01).

[3] 康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与完善途径——以陕西渭南为例[J].西部金融,2011(10).

[4] 田雅卉,张存彦,王彩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的分析[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4(12).

[5] 邓道才,蒋智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边缘化及应对策略研究[J].征信,2013(09).

[6] 戎承法,胡乃斌,楼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9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0).

[7] 彭春凝,苟正金.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制度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06).

[8] 刘娜,赵慧峰,陈红.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运行风险及其防范[J].商业会计,2010(14).

[9] 刘广清,赵慧峰,瓮建鹏.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0(16).

[10] 余燕丽,郑少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与寻求破解的探索——以福建省为例[J].农村经济,2011(03).

F321.4

A

2096-0298(2016)07(a)-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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