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
2016-03-15丁德恒
丁德恒
(滁州市行政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
丁德恒
(滁州市行政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十分有必要。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肯定会找寻一系列对本人有利的证据,但为了获得有力证据,有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何杜绝非法证据的获取,约束当事人的非法行为,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是民事法律中的重大问题。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体现
我国宪法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并未进行细致的限定,然而宪法在独立的一章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范,即“国家重视并确保人权”,切实体现宪法对保障人权的极度关注。制定民事诉讼法,要把宪法当作前提,其具体使用既要彰显宪法思想,还必须合乎诉讼相关的程序,民事诉讼证据的取得当然需要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以确保宪法权利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迫害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有关内容要求,一定要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最重要位置。然而,宪法并未明确地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针对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在民事诉讼里面,具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际操作程序,明确当事人非法获得证据的法律后果,使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方面得到补充,是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定
我国法律理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要求很不完备。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里面,并未具体点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然而有关这一规则的要求及精神仍然尚存。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些规定涵盖着严禁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非法取证这一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其要求的标准,仅仅属于原则性的限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里面,它的不足也非常明显。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较少
我国对民事诉讼非法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且较为笼统。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虽然有一个规定,但是此条规定并没有纳入此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而且,规定并不非常明确,究竟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没有明确。宪法上所规定的权益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什么时候合法、什么时候不合法,是否只要有一点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就是无效的,诸如此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而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仅仅靠字面理解很难划分一个适当的标准。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过于绝对化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过于绝对化,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证据规定》排除证据的规定过于单一化。如果只要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一律排除,这对当事人来说也不是很公平,对诉讼的进展目标会形成很大的阻碍。如果认为当事人所获得的证据都不合法,那么许多案件就无法得到裁决。如何把握好合法性的尺度就非常重要,有些被认定的不合法证据有可能是诉讼中非常关键的证据,由于一些规定的限制,让一些诉讼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同样会让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证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有时候会让整个诉讼工作非常僵化,对一些事件的处理不符合情理,而其中规定的排除不合法证据的规定也让人们感觉到无法实现。因此,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获取体制,对非法与合法进行合理的判定,不至于让一些有利的证据被废掉,这也是目前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一些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被视为不合法,这也使诉讼无法进行,一些当事人就在明明占有优势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自己利益被损害的现实。这样的现象也就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也受到了质疑。因此,无论怎么看待法律的程序与规定,最终的目标都是要维护社会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证据收集制度不协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机制,而《证据规定》却单一地强调非法证据的无条件排除,这也会让诉讼陷入僵局,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保护,而是一种侵害。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非法证据一律严格排除是不适当的,两者也是不协调的,建立和证据收集制度相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刻不容缓。
证据收集的规定以是否合法为准则。证据是否有效,必须在确定是否合法的前提下来认定,因此,必须要有判定合法与非法的明确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判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已经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但主要还是一些大的条款,在具体的实施中无法达到非常有效,在当事人向一些组织与个人寻求帮助的时候,常常是举步维艰。即使是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这样,就有法律理论界的说法认为,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想获取证据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在实际的操作中容易受到各种制约。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均有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基于对人权的最大权益保护而产生的。取证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是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首要标准,任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取证都是非法的,都应予以排除[1]。
2.利益平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法律要保护的其他利益往往不能都受到同等保护,这就需要均衡各方利益,保护较重要的利益,并使其他利益得到最小损害。法官在裁量时,选取比例原则、经济分析、价值衡量等方法,在运用规则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综合运用,全面权衡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违法程度。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规则的可操作性更强,立法方面务必对具体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与原则进行明确。
(二)完善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1.将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违法行为本身方面的分析可以由以下几方面展开:(1)行为的方式、性质、情节。(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通常情况下,以非法方式搜集有利证据,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轻重之分略有不同而已。(3)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将利益衡量法引入非法证据的认定过程当中。《证据规定》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搜集方式视为证据排除的一种法定情形,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旧属于抽象式规定,这与“基本权利”“公平公正”“正当权益”是较为相似的,在法律规范中均属于一般性条款,基于这种情况,法官必定要对其进行合理解释。所以,这个时候将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引入其中就是最为合适的。在法官判决阶段,实质性判断结果才是最终的关键,也即在对具体情形仔细勘察了解后针对甲乙双方利益而作出的一种裁判结论。这样,在初步结论得出后,可再根据实况考虑加附理由,也就是与法律条文综合,能够使结论在理论方面更加合理化的一种理由,以实现公平正义[2]。
(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为了使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得到更大体现,有必要提出以下几种能够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不予以排除的一些例外情形。
1.取证主体主观善意的例外。因为法律还未得到普及的原因,部分人对法律的具体规定知之甚少,以致搜集证据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取证行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其实可以按照《证据规定》将其确定成非法证据,只是,取证主体的主观善意并不能简单认为其错误,因为这种证据在经过法院的质证后是有机会作为合法证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并不适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由于一旦过分排除取证主体在主观善意思想下获取到的证据,势必会影响证据的价值实现,同时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效率。
2.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假如部分证据未及时运用特别手段进行固定,那么将很有可能会成为失去影响力的证据。即使是取证主体是以不合法条件获取到了这一证据,法官在对当时情形进行考虑后,取证主体如能够证明自己的非法行为是出于迫不得已,法官必定会从宽处理,获取到的证据也会被认定成有指认能力的证据。
3.“受害者”自己使用的例外。民法上一直有一个自治原则,民事诉讼中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假如,取证主体在搜集证据时的确是以非法行为获取到的,并且,对方当事人(被侵权者)也承认这种非法证据,与此同时,取证相对人还充分运用了这一非法证据,那么,所谓的非法证据就相当于有了合法化外衣。因为法律并非强人所难,所以,在当事人都默认了这一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就没有必要排除这一证据了。
4.取证相对人默许的例外。这一点与上述表述较为相似,但并非相同,首先,取证当事人非法取证的行为侵犯民事权益是事实,而取证相对人若没有充分运用这一证据,就表明自己已放弃自身的民事权利。只是,这一例外都是有先决条件的,也就是取证主体的行为不能是在有合法途径与合法方法的前提下故意犯罪。
5.非法证据来源独立的例外。取证主体为能够将证据搜集完整,会考虑用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去获取所必需的证据资料,而这种必需的证据资料仅仅只是作为搜索下面证据的一种索引,依据这条索引而将所需要的证据搜集完整,需要注意的是,另外的其他证据务必以合法行为与途径获取。换言之,非法证据的获取与合法证据的获取是没有存在必然关系的,只是将非法证据作为一种索引而找寻其他证据材料而已,而后还需要根据法院的质证去决定证据是否需要被排除。 (四)规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规定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的主体。《证据规则》第五十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官可以在非法证据损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依职权排除。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如果有非法取证的情形,当事人应该具有提出排除与否的权利。
2.在权利救济方面,提供非法证据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可能引发的双重后果:第一,非法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第二,违法取证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取证行为视具体情形而定,有可能会触犯到多种不同的法律规定,也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律规定的融合,比如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等的融合。如果非法证据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未被排除的,当事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另行提起诉讼。应当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得知对方违法取证的行为,但却不申请排除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视为是对非法证据的异议权的放弃,假如是严重违法,法院仍应当依职权予以排除,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3]。
[1]王春梅.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判断标准[J].华章,2014(14).
[2]李晟.略论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3).
[3]常宝莲.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
责任编辑:张淑瑛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6.018
D913.1
A
1009-0339(2016)06-0093-03
2016-11-24
丁德恒,男,滁州市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