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的路径选择
2016-03-15单永旭谢志军
单永旭 谢志军
(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河北 邯郸 056002)
完善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的路径选择
单永旭 谢志军
(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河北 邯郸 056002)
当前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总体上仍处在以民间血缘、地缘等为信用基础的原始状态,主体规模狭小,借贷关系隐蔽复杂分散无序,市场运行成本、风险高,极大地妨碍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迫切需要以强化正式民间金融主体建设为核心,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机制完善和规范运行。
民间金融市场;完善路径;正式民间金融主体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邯郸市民间资金日益丰沛,民间融资规模越来越大,对实现民间资金的经济利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邯郸市民间金融长期受到体制政策排斥,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致使民间金融市场仍处在主体规模狭小的原始状态,借贷关系隐蔽复杂分散无序,市场运行成本、风险高,极大地妨碍了民间资金的合理使用配置,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围绕完善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迫切要求理论界实践界予以深入研究。
一、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市场功能形式逐渐多样
邯郸市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银背、地下钱庄、民间集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中,民间自由借贷主要发生在比较熟悉、相互比较信任的个人之间,用于解决家庭暂时困难、生活消费、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这是邯郸市最早、最简单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沿着融资范围社会化、融资活动职业化、融资服务功能化的路径,逐步衍生出了其他多种金融形式。
(二)市场组织形式趋向正规
邯郸市早期的民间金融都是自发的,并且基本上都隐藏在地下,2003年以后,随着国家对民间金融的逐步认可,民间金融政策缓慢开放,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备案或注册的金融主体日渐增多,表明邯郸民间金融市场正在逐渐被纳入国家正式金融体系。邯郸市2013年11月底的官方数据显示,属于这一类的机构中,典当行有21家,注册资金4.27亿元;小额贷款公司41家,注册资金19.8亿元;投资公司841家,投资咨询公司134家,融资担保公司44家,注册资金45亿元;农业专业合作社3800多家。
(三)市场规模可观但波动性强
受体制政策的影响,尽管邯郸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缓慢,但成长至今,仍具有了相当可观的规模,以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2013年为例,按照邯郸民间金融业界人士的估计,当年民间金融的总体规模约在500亿元~600亿元之间。
(四)市场利率极富弹性
目前邯郸民间金融市场民间借贷、融资吸收资金一般年息为10%~30%,放贷年息20%~60%居多。虽然总体利率水平过高,但是也反映出民间金融利率灵活性、适应性较强,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主体在特定市场环境下做出的相机选择,反映了一定的市场理性。
(五)市场监管制度初步确立
目前,围绕民间市场运行,邯郸市政府已经建立了部门分业监管和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归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工资归工信局、典当行归商业局分业监管,专业合作社、房贷中介分别归口农工委、房管局业务指导,初步形成了覆盖比较全面的监管体系。
二、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邯郸民间金融流向的企业、行业十分广泛,对促进全市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市场主体结构和运行上看,目前还存在着巨大不足,很大程度上还处在以民间亲缘地缘为基础的原初形态,尤其是2014年因房地产等行业债务链断裂引发的民间金融风波,充分暴露了我市民间金融市场运行的紊乱性和不稳定性。
(一)市场主体零散原始
目前,邯郸民营金融主体还处在初级发育阶段。不仅没有民营银行,而且现有经过批准的正式金融机构也处在规模狭小的状态,经营者素质不高,专业职业能力较差。以投资公司为例,目前一般注册资金都只有1000万元~2000万元左右,根本无法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真正的投资运作。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只有1.02亿元,仅仅刚好满足了注册运营的法定最低资本金要求,不仅担保能力十分有限,更满足不了关于优选担保公司的谷柯第一标准,因为按照这一标准,选择可靠的民营担保公司,第一就要看其是不是有雄厚的资本实力。目前邯郸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以民间自由借贷、银背和民间集资等原始方式出现的,比如金融危机中老板率先跑路的金世纪公司,通过民间集资30亿元,涉及债权人有5000多人,而卓峰通过民间集资16亿,涉众人数同样高达数千。大量的资金采用这种原始方式借贷,表明邯郸民间金融还没有真正从其他经济中独立出来。
(二)市场运行无序
有序合规运行是现代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目前邯郸民间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十分混乱,突出表现在,一是众多经过批准的正式金融机构,违背法定经营范围,高息吸纳社会资金,高利放贷。其中最典型的如邯郸伟业专业合作社,该社以为农服务为名,实则高息诱惑农民入社出资,居然在短短一年内,在全市开了27家分社,入社社员突破10万户,违法吸收社员资金3亿元,最后伟光老板于2013年底携款潜逃,该案最终于2014年告破。
(三)市场诚信缺失
邯郸此次民间金融危机,凸显了其中诚信体系的薄弱。比如以新世纪、卓峰等公司为例,后期明知企业已经陷入困境,仍在以无抵押借贷、购房诚意金、商铺抵押借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融资,甚至为了收取资金不惜一房多卖,当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则携款跑路,完全不顾债务契约责任。
(四)市场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金融市场的专门立法,除了在《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偶有涉略外,大多只是有关司法解释和政府法规条例、指导意见等,并且很多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难以进行实践操作。
三、完善邯郸市民间金融市场的具体路径
民间金融市场属于基础性制度,在制度框架上取决于国家顶层设计,地方政府只能在国家框架规定下发挥作为。因此,本文仅在国家制度政策范围内提出完善我市民间金融市场的对策设想。
(一)积极推进正式民间金融主体建设
一是科学安排民间金融的层级结构。当代经济社会对于民间资金既有短期小规模的周济需求,也有较长期较大规模的需求,为适应这种资金需求特点,相应的就应构建一种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农业合作社、民营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在内的多层次错落有序的主体网络结构,从而使每种主体形式都能在其效能范围内合理发挥作用,充分提高民间金融组织结构效率。二是合理构建民间金融的功能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多方面的资金需要,发展培育如民间慈善资金组织、资金互助组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产权交易公司、证券公司、普通民营银行等机构。三是抓紧培植民营银行。目前我国已经对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许可条件、注册资金、发展定位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市应根据这些要求,通过营造环境,完善民营企业治理和诚信经营,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组建民营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同时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下,也可引导支持管理和效益比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投资组建或改造为商业银行。
(二)组建融资阳光交易服务平台
一是借鉴温州等地的经验,设立民营融资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中心,不仅可以融合多种投资渠道,提供投资咨询,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从而方便企业和民众融资,减少投资的盲目风险,使融资由无序变有序。而且由于进驻交易的机构个人都要进行备案登记,实现了融资活动由地下转为地上,方便了政府监管。二是建立融资服务协会,将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金融中介等机构聚集在一起,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三是建立产权交易公司,为民众创业创新和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服务,促进资金交易的阳光化。
(三)建立征信体系
针对目前我市民间金融市场表现出来的信用缺失现象,应尽快成立政府征信机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核查,开展与人民银行的诚信信息共享,利用电子信息设立个人和企业的诚信数据库,为民间融资开展全方位的诚信信息服务。不仅要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民事或刑事惩处,还要将失信者个人计入诚信黑名单,严重者禁止其终生从事同类职业。
(四)设置民间金融市场预警系统
为了保障民间金融市场稳定,政府监管机构应综合资本充足率、资金流动性、企业资产负债率、资金利润率、民间利率等指标,科学制定风险预警指数。要充分发挥预警系统的防控、监督、咨询等多种功能。其中,防控功能就是通过定期采集、测算预警指数,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做到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及时了解,及时预防。监督功能就是利用预警信息监测,及时发现有问题的行业、企业,并进行重点监控。咨询功能就是预警系统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通过深入分析研究,提供有关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五)健全市场监管
由于民间金融市场运行比较紊乱,为了防控市场风险,我市必须强化对民间金融市场监管。
1.改进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根据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为了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责任推脱,笔者建议应在各部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联合各监管部门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集中负责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部门民间金融活动复杂,技术性强,并且时刻面对着监管对象的策略博弈,应注重培养打造一只训练有素、职业道德技能较高的监管队伍。
2.制定我市《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条例》
在国家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各类民间金融主体、金融活动形成监管细则,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责任,监管方式,从而使所有民间金融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使各项监管做到有章可循。特别是针对这次民间金融风波中比较混乱的民间集资,应在国家关于非法集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间集资的条件要求,对于集资要求或累计集资超过一定规模、且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合理限度、预期收益不良的企业,应一律禁止其向社会集资。超过一定规模、预期收益较好的也应达到较为稳健的安全风险评估标准。
3.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民间金融按照其行为性质或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洗钱等;二是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活动的主体,如民间自由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三是使用社员资金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信用合作社组织;四是吸收公众存款的民营银行等。第一类,依据《刑法》,通过政府和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类主要凭借金融主体自我约束;第三类采取非审慎监管与司法监管相结合的策略;第四类组织,由于涉及到众多存款人的利益,应采取严格的审慎监管策略。
[1] 罗德明.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
[2] 王晟先.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2)
[3] 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3,(5)
[责任编校:尚慧文]
2016-07-29
单永旭,男,河北保定人,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教授。
F832.5
A
1009-5462(2016)03-00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