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监管问题思考

2016-03-15李维实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李维实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 050061)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监管问题思考

李维实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 050061)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提升了生产生活效率,但在该行业监管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分类描述,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提出了建议。

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为传统金融体系做了很好的补充工作,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金融风险进行了放大。对于新兴的网络金融模式,应完善相关监管体制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

(一)融资类

1.P2P (Peer-to-Peerlending)网络平台模式

P2P模式中,网络平台仅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交流、价值预判以及其他促成交易的服务,而网络平台本身并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关系链条中,债权债务关系由借贷双方直接产生,网络平台则通过向借贷双方收取服务费来维持运营。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2202家,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突破了7000亿元。

2.众筹(Crowdfunding)模式

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用预售或团购等方式向公众发起项目资金募集的模式。通常做法是筹资方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公布其筹资项目的具体计划和回报收益情况,力求获得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并通过投资者认购产品或计划的方式获得所需筹集的资金。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我国正常运营的众筹网络平台达到455家,行业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

(二)理财类

金融机构或互联网组织依托其自身庞大客户群体或强大的品牌影响力,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包括理财产品、证券、保险、基金的买卖等理财类金融产品的销售。互联网金融理财以余额宝-天弘基金为典型代表,其灵活的产品设计,操作简单、方便等特点广获好评,同时还解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留存资金无利息的问题,获得迅猛发展,截止到2016年第二季度末,余额宝-天弘基金规模已经突破8000 亿元,用户数近3亿人。

(三)支付类

主要是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模式,指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信息科技技术手段将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建立实时或延时联系的电子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具有安全性和便捷性,该支付方式越来越多的被大众接受并习惯,目前第三方支付几乎涵盖了生活中大部分支付项目,如网购、订票、生活缴费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等,其收入主要来源为庞大的系统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各类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得服务费、手续费等。目前我国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平台达到267个,支付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了47.5%,微信支付及银联商务紧随其后,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了20%和10.9%。尽管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内容具有同质化特点,但通过其他相关市场服务形成的较强的用户粘性和体验差异,各家又各自拥有优势。如阿里巴巴依靠集团旗下的天猫、淘宝等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为其支付宝品牌塑造了极强的市场公信力,主要依托腾讯旗下庞大的微信用户群体形成支付壁垒的微信支付也在短期内崛起。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体系不健全

1.监管规则制定与发展存在脱节

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基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制定的。自201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这些法律监管制度在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同时,由于有的制度受传统金融旧有惯性影响设计理念科学性和前瞻性不足。加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具有创新频率高、变化速度快的特点,一些制度内容甚至自发布之日起便落后于形势发展,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复杂环境下的行业发展态势及创新建设水平,也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

2.监管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中大部分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或存在有规定但轻民事责任现象,且以宣示性条款居多。而互联网金融灵活多变的特性导致打擦边球现象增多。这也直接导致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定位方面也存在偏差,存在“重武器多,轻武器少”现象,即现有监管执法多注重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 而对民事制裁则很少涉及。这也变相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 各种网络金融诈骗、商家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二)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不健全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央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并开始实施。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的监管分工,但现行的监管体制下,仍存在多个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缺失的问题,这就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各说各话的现象。若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处于“九龙治水”的情况,监管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三)数据统计监测环节较为薄弱

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分析不仅是促使互联网金融稳步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诸多产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但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行业数据监测、对行业指标的研究及对相关风险管控均存在滞后现象,导致对行业基本情况的判断及监管均缺乏数据支撑和信息科技系统支持。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热度增加,网络金融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呈多发态势。互联网金融业态新模式新颖性、复杂性、涉众性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和求偿权等一系列权益维护具有复杂程度高,涉及部门多,维权难度大等特点。而立法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保障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有较大提高空间。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

加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进程,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科学有效性。一是梳理目前已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业务及行业准入、权利与义务以及经营规范行业制度等进行明确表述并切实强化执行。二是对目前已有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民事责任追究及细化赔偿方案等进行补充完善,注重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立法要遵循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质,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风险容忍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要留有创新空间,过于死板和过于严格的监管将会抑制创新,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能

在明确监管分工和责任基础上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现有的监管架构下,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根据业务实质界限明确监管主管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一是加强横向联合,增加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和沟通,构建横向联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加强纵向推进,增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在政策落实、制度执行以及监管界限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倡导协调与合作,构建纵向联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三是加强司法配合,以遏制互联网金融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重点,加强司法系统与金融监管系统间的对接和合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增强监管执行力。从而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三)建立数据监测统计机制,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是建立在信息科技进步尤其是数据大量积累和处理分析能力显著提升的基础之上。在大数据时代,完善全范围的数据监测统计机制是当下保持互联网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也是有能力采取监管行动的前提。应充分借助大数据实施全范围的风险监控与数据分析,不仅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组织及个人的数据收集与汇总,同时应注重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设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指标和经营监测指标,强化对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增强对风险进行预判的能力。通过建立数据监测统计机制,有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管控夯实基础,进一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开展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

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行业自律。依法组织从业组织和人员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则,对行业成员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实现行业内的自我监督和管理。完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信息披露体系。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成员的运营管理透明度,可以让市场参与者及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他风险状况进行了解,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效应,更有助于提升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任度,并以此来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此外,以加强行业自律为依托加强信息披露,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等优势明显。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至关重要,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理应列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的保证客户信息保密安全,加强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建设,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组织严格执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损后的维权流程进行科学简化,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处罚,提升对受侵害者赔偿的处理效率。三是加大对违规宣传和承诺导致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此外,还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普及较为集中的理解偏差和知识空白,对于风险较高的消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并提升其风险意识。

[1] 安邦坤.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2] 柳树.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统计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16)

[3] 武光成.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J].商情,2014,(11)

[4]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5] 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6] 郭庆武.基于技术创新与进步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商情,2014,(35)

[责任编校:张勇]

2016-09-01

李维实,男,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2015级在职硕士研究生。

F724.6

A

1009-5462(2016)03-0026-03

猜你喜欢

监管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系无理取闹?NO! 请为消费者擦干眼泪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知识付费消费者
P2P金融解读
监管和扶持并行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