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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

2016-03-15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

杨 洋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

杨洋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摘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面对现阶段刑事犯罪数量多发、多数被害人未能得到合理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的现状。从相关概念出发,讨论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最后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政策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这一数字大约占到被害人总数的80%以上。[1]这一现状促使当前刑事司法实务无法回避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当然,现实中这一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造成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的二次伤害。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深化。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建设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参考国内外的有益经验,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相关概念

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只有学者在学术理论上对此进行了研究,并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此进行学理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此称之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另一种是将此称之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笔者从实事求是的实用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坚持平义解释,按照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相应的解释。

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如英联邦成员国之一的纽西兰于1963年通过《被害补偿法》,就是该国在法律层面补偿刑事被害人的相关法律。可见,当中使用了“补偿”的字眼。有学者指出,国家补偿“是国家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一种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措施”。[2]通过比较,不难看出这种解释其实就是将“补偿”等同视为“救助”。虽然达到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目的,但是,此做法也有不足之处,就是容易使公众造成概念上混淆。为了避免造成歧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在名称上分清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情况下,具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侧重从经济的层面对公民进行帮助。根据对“救助”平义解释,该词侧重“拯救”和“帮助”的意思。而且,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制度,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救助作为政府对公民应尽责任并且应当长期性的坚持,符合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

综上所述,参考国外的做法,并且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救助”一词,并将该制度命名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样写,能清晰地显示出国家对此应当附有责任,并且能和其他概念相区别。因此,本文采用了“救助”加以区分。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科简称“《决定》”和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客观需要

在《决定》中,强化了人权意识,为公民权利救济指明了方向。在2012年新修订并且公布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了保障措施,当中体现了人权意识。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次跨越式的改变,显现了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原则的价值追求。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常常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从此陷入了孤苦无依的境地,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为了响应《决定》中对人权的保障意识,笔者认为,应当及时建立相对应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才能有效的保障好和维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上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然需求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而得到解决的良方。《决定》明确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刑事犯罪是因为被害人没有收到及时救助而发生的。这是因为,目前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救助是有限度的,此外,法院的生效判决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因为,以目前社会现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常常不能根据法律得到救助。被害人在现今的法定途径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导致了更大的仇恨,甚至产生报复社会,使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遗憾的转化成为了违法犯罪者。造成一个原来刑事案件被害人、罪犯、社会“三输”的局面。为了保障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法益,避免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因不能根据法律得到救助而出现的“三输”的局面。笔者认为,开始建立和逐渐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正是避免这一严重问题出现的良方。

三、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相关设想

如何在对被告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也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课题,也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如今我国的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主要支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方面损失的请求,主要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总体来说,法院支持的赔偿请求是象征性的,总体上看无法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因为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有限,甚至无可执行财产,使得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了“白条”,最终判决中的赔偿无法得到落实。因此,国家财政应该与地方财政合作,顺应世界人道主义的潮流,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确保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救助。笔者认为,具体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对象

对比我国及各地区的经济情况,结合现阶段刑事案件的现状,笔者认为,现阶段确立的国家救助制度救助的对象范围不宜太大,应待时机成熟后再作相应改进。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应当集中对因人身伤害而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国家救助。一方面是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法益都应受到法律最高程度的保护,将其纳入国家救助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和法律对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尊重。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较大,现阶段主要针对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和家庭进行国家救助,不至于对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国家救助的公益目的。

(二)救助范围

笔者根据现状有感,救助的范围应当着重于现行法律不能弥补的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损失。而对于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因此,国家没必要再进行相应的救助。国家救助制度是公益性质,应当着眼于对大多数的未能得到合理赔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弥补少数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

(三)救助管理机构

笔者认为,可以由各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国家救助工作的处理。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活动,并负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经济情况,法院通过审理活动和执行活动,肯定具有深刻地了解。另一个是,法院具有处理被害人赔偿请求的能力。无疑,法院能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得到应当赔偿的数额。接着对于审判未能执行的部分,法院能结合每个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救助方面进行弥补。因此,这样就能在现阶段最大程度上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达到社会和谐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冯卫国,刘莉花.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构建[J].山东警察学报,2008,20(1):42.

[2]王瑞君,梁厚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理论基础辨析[J].山东警察学报,2008,20(3):21.

责任编辑:文月

收稿日期:2016-04-05

作者简介:杨洋(1991-),男,广东肇庆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非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4-0020-02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Relief System for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YANG Yang

Abstract:Because our country has not yet established a unified social relief system for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we are in face of the situation with multiple criminal offence, with no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and with victims and their family in economic plight. Starting from relevant concepts,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and combines it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idea to establish the social relief system for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Key words:criminal victims; national relief system; crimin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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