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平之战坑杀降卒看军事规律的蜕变
2016-03-15田旭东
田旭东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从长平之战坑杀降卒看军事规律的蜕变
田旭东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在中国早期的战场上,除了铁血残酷的一面以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比较温和的、体现出“仁”和“义”的一面,诸如师出有名、师不伐丧、不伤国君、不杀厉、不禽二毛,不犯田稼等等,可称之为“贵族战争”。对待战俘的不同处置方式,体现了战争目的的差异,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军事规律的蜕变。不同的战争目的导致人们对实现战争目的过程中人的价值的不同认识,战国时期的杀俘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消灭敌方的有生力量。秦国在长平之战中坑杀降卒就是为了尽快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这一战使赵国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秦从根本上削弱了当时关东六国中最为强劲的对手,也给其他关东诸侯国以极大的震慑,六国弱势以成,由秦统一的形势已不可逆转。
早期兵家;仁义;诡道;军事规律
从公元前262年起,前后耗时三年的长平之战,是我国历史上最早、规模最大的包围歼灭战。此场战争,发生于最有实力统一中国的秦赵两国,秦国上将军白起率军在这场规模空前的战争中获得全歼赵军主力40余万人的决定性胜利,确定了秦国军事实力已经无敌于天下的强权地位,极大地加速了秦国统一中国的进程,被后人认为是战国形势的转折点。然而,自古以来,秦军坑杀赵军40万降卒的事件一直是人们讨论的话题,抨击秦军残忍者有之,认为秦军此举合理者有之,今天我们仅从古代军事规律蜕变的角度再做点讨论。
战争,从来就是血腥而又残酷的,是在血与火的战场上你死我活的厮杀。然而在中国早期的战场上,除了铁血残酷的一面以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比较温和的、体现出“仁”和“义”的一面,诸如师出有名、师不伐丧、不伤国君、不杀厉、不禽二毛,不犯田稼等等,可称之为“贵族战争”。在早期兵家所留下的兵书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我们这里所谓的早期兵家,从时间上来划分,应当指的是春秋中期以前的兵家。中国最古老的兵书应该产生于周代,据史载可知有《军志》《军政》等,可惜今已不存。流传至今的最早兵书当为《司马法》,据《史记》[1]2160记载,《司马法》成书于战国时的齐国威王时期,但它之中却有威王使大夫所追论的《古司马法》,并附有春秋时齐国的大将军司马穰苴的兵法,它是西周时期所确立的礼乐文明在军事领域的集中体现,即所谓的“军礼”。
《司马法》所代表的早期兵家的确是以讲求“仁”和“义”作为兴师用兵的出发点和所追求的目标的,这是中国兵学文化最早发展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贵族战争”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至于后来出现的以《孙子兵法》为首的,以讲求“谋略”、“诡诈”为特点的兵法,则代表着中国古代兵学发展的成熟与高峰,同时也标志着贵族战争的终结和军事规律的蜕变。
我们先来看看《司马法》是怎样体现“以礼为固,以仁为胜”[2]253的原则的。
关于战争的目的,《司马法》用最为简洁的“兴甲兵以讨不义”作为总的概括,具体是:
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司马法·仁本》)
凭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内陵政则杜之,外内乱、禽兽行则灭之。(《司马法·仁本》)
《周礼·夏官》论大司马之职掌曰:“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周礼·夏官》的这段文字与《司马法》基本一致,个别处如《司马法》“凭弱犯寡”之“凭”,《周礼》作“冯”,贾公彦《疏》曰:“凭,冯之俗体。”《司马法》之“禽兽行”《周礼》作“鸟兽行”。九伐之法中的眚、伐、坛、削、侵、正、残、杜、灭,分别指不同等级的军事活动。眚,即“省”之假借,瘦也。诸侯若有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行为,则瘦其地,即四面削其地。伐,古代鸣钟鼓以声其过曰伐,《左传》庄公二十九年:“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贾公彦《疏》:“专杀贤大夫以害民,皆是暴虐之事,故声罪以伐之也。”可见“伐”是等级较高的堂堂正正、大张旗鼓的师旅征讨活动。坛,段玉裁读为“墠”(shan),指野土空墠之地,[3]2286诸侯若有对内杀贤大夫以害民,对外欺凌弱小之行为,则出其君于空野之地幽禁之。削,削地,田地荒芜不治,民众散而不附,可见君政不善,则削其地。侵,古代兵加其境,用兵浅者谓之侵,诸侯依恃险要坚固的地势而不服事天子,则侵其地,以示警告,此为等级较低的军事活动。正,执而治其罪,随意诛杀宗族则治其罪而杀之。残,戕也,杀也,臣杀君曰弑,为臣者有放逐或杀其国君的行为则杀之。杜,杜塞以使不得与邻国交往,违反天子之命而又不循政法则杜绝之。灭,诛灭,悖人伦,外内无异于禽兽,则诛灭其君。
《司马法》:
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民也。(《司马法·仁本》)
春不东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师,所以省战。(《司马法》佚文)
所谓“不违时”,即不违背农时。“不历民病”,即不在国家民众遇到疾疫流行时举兵。“冬夏不兴师”,不在大寒大暑时举兵。“不加丧”,古军礼以乘人有丧事而加兵为非,在此我们虽举不出更早的事例,但仍可在《左传》中得以窥见,僖公二十三年,秦乘晋文公新丧灭晋之同姓小国滑,先轸即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所谓“无礼”,即指秦不依礼制行事。春秋时期礼坏乐崩,这种伐丧的例子在《左传》中多见,然仍有例外,《左传》襄公四年记载,楚将出兵侵伐陈国,得知陈国国君死了,乃罢兵而止。“不因凶”,不利用敌国的饥荒年景,《左传》僖公十三年记,晋连年欠收,乞谷于秦,秦穆公询问于大臣,子桑、百里主张给予,而聘于秦的丕郑之子豹则主张乘机伐晋,按古军礼不仅“不因凶”,还应“救灾恤邻”,若依丕豹的主张不仅乞谷不与,而且要举兵加之,这是极不合乎礼制的。最终秦穆公采纳了子桑、百里的意见,粜谷于晋。次年,秦饥,乞谷于晋,晋则不予,晋大夫庆郑即讲了这样一段话:“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庆郑所讲的“四德”,其实也是军礼的具体体现。晋惠公不听庆郑之言,不粜谷于秦,这也是极其“无礼”的行为。而最终的结果是又次年,秦穆公出兵三败晋于韩原,俘获晋君。
万不得已而兴师,《司马法》又对具体的军事行动有若干限制:
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义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也,自古之政也。(《司马法·仁本》)
穷寇勿追,归众勿迫。(《司马法》佚文)
军旅以舒为主,舒则民力足。虽交兵致刃,徒不驱,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司马法·天子之义》)
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
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司马法·仁本》)
这些都是体现了“仁”和“义”基本精神的军礼。那么,这些军礼在历史上是否真正实行过?西周以前的战争情况已经难以考察,我们从一部《左传》看到,其中处处都在以礼来评判事情,故“礼也”,“非礼也”的字样非常多,“知礼”、“违礼”的事情也常常出现,有时还插上大段的礼论。在对春秋时期战争的纪录中,我们也可看到,虽处于“礼坏乐崩”历史大变革时期,但军礼的许多原则仍然得到了尊重与奉行。以下略举几例:
《左传》隐公八年记有:“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4]59说的是在宋国联合卫国等国侵伐郑国,围攻了郑国的东门之后,郑国与宋国、卫国之间多次交兵,搞得周边地区不得安宁。齐国这时出来调停,使郑国与宋、卫国之间消除了仇怨,最终签订了友好盟约。齐国这么做是符合礼的。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宋国的太宰华督弑杀国君宋殇公,为了防止其他诸侯来讨伐,华督用重物贿赂别国,鲁国因此得到一个大鼎。鲁桓公非常喜欢这个大鼎,将它安置在祖庙里。这种做法显然非礼,大夫臧哀伯劝谏鲁桓公道:“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今灭德立违,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作为国君应该昭示德性,杜绝违礼行为,不应该将贿物纳入祖庙。国家之败都是由官员行邪开始的,为官的失去德性,贿赂就会成风,将贿物昭显于大庙之上,没有比这个行为更能显示官邪的了。君为何要这样做呢?臧哀伯作为鲁国一大夫,对鲁桓公违背礼制的行为进行劝谏,受到了周内史的赞扬。[4]85-90这个事实说明春秋初年礼制的原则还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尊崇礼制原则最为突出的例子,莫过于宋襄公。《左传》僖公二十年,中原霸主齐桓公卒,齐国发生群公子争位之乱,宋襄公两度领军平定齐乱,协助齐太子昭登上君位,称雄中原长达30年的齐国经历这次动乱,国力转衰,失去霸主地位。在中原诸侯陷入群龙无首的状况之下,宋襄公为恢复殷商故业企图称霸中原。连续召集诸小国盟会,公元前639年,楚成王对宋襄公不自量力之举感到十分恼火,于是乘率军赴会之机,拘捕了宋襄公并击败了宋军。同年冬,宋襄公获释,历经此次打击,执迷不悟的宋襄公依然醉心于图霸事业。公元前638年夏,宋襄公率卫、许、滕三国联军进攻楚的附属国郑,秋,楚成王发兵北上攻宋救郑。宋襄公闻讯回师,在泓水(今河南枳城西北)北岸列阵迎敌。“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济。司马曰:‘彼众我寡,及其未既济也,请击之。’公曰:‘不可。’既济而未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既阵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公伤股。”宋襄公不听取司马的建议,丧失楚军半渡、过河后未成阵这两次有利战机,待敌列好阵势之后方与之交战,因寡不敌众很快战败,宋襄公自己也受了重伤。归国后,遭到国人的普遍批评,宋襄公有一段话颇有意思:“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4]397-398这段话似乎很迂腐,但“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不以阻隘也”、“不鼓不成列”等均为古军礼内容,宋襄公之举在后人看来愚蠢可笑,但在当时却是依军礼行事。作为一个商朝贵族后裔,深受贵族教育的影响,自觉尊崇并实践贵族理念,这对宋襄公来说,并不为怪。
《左传》宣公十二年,晋楚两国争霸战达到高潮,双方为争取郑国爆发了邲之战。楚庄王为彻底征服依违无常的郑国,亲率大军围攻郑之都城新郑,晋景公派主政卿士荀林父率晋上、中、下三军南下救郑。郑为摆脱长期遭受晋、楚两国交相攻击的困境,积极策动两国决战,以便自己依战争胜负决定归属。双方最终在郑地邲(今河南荥阳北)决战,结果是晋军大败而归。在作战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又惎之拔旆投衡,乃出,顾曰‘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4]741晋军的兵车坠陷于坑中不能进,楚人教晋人抽去车前横木以出坑。然而拉战车的马匹却仍盘旋不前,楚人又教其拔去车上插的大旗扔掉厄马头的横木,使车轻马便,晋人战车乃得逃出。晋人逃脱之后,反而讥笑楚人,说自己出陷的本事不如楚人。晋军车陷,楚军未加俘获,反而教其出陷之法,任其逃脱,正体现了军礼“穷寇勿追”的原则。
《左传》成公九年记:“(晋)栾书伐郑,郑人使伯蠲行成,晋人杀之,非礼也。”[4]844晋国攻伐郑国,郑国派使者求和,晋国人将郑使者杀死,此为严重的“非礼”行为。按礼,两国交兵,不杀使节。这个礼规至今仍然实行。
《左传》成公十六年,在晋楚争霸战争中,晋军和郑、楚联军遇于郑地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郑、楚联军战败,晋军在实施战场追击过程中,将领郄至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楚子使工尹襄问之以弓”[4]887。晋军将领郄至三次遇到楚共王,均下战车,脱去头盔,向前快速行走,以表示恭敬,而楚共王亦派工尹襄向郄至以弓作为回报和慰问。“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郄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郄至曰:‘伤国君有刑。’乃止。”[4]888晋军将领韩厥和郄至都曾有机会抓获郑国君主郑伯,而他们都未采纳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任郑伯逃脱。这些都是依军礼行事的典型例子。《国语·周语》记周王卿士邵桓公对此的总结是:“三逐楚君之卒,勇也;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若是而知晋国之政,楚、越必朝。”[5]81
《左传》襄公十九年:“晋士匄侵齐,及榖,闻丧而还,礼也。”[4]1049晋人侵齐,已行至榖,即今山东东阿之南的东阿镇,却听到齐灵公去世的消息,随即依军礼而撤兵。
以上所举《左传》中的例子,所体现的尊礼、重信、轻诈和“先礼后兵”等贵族精神,展现了一些诸侯依然恪守着多年来的道德准则,用自己的行为举止来维持贵族精神的实际状况,这正是春秋时期礼制在军事行为上的集中显现,它的道德性超越了功利性,由此也可见真正的贵族精神并不把功利的实现作为唯一的价值标准。
春秋战国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重大的转变时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经历着剧烈而深刻的转变过程,军事领域也不例外。恰如班固在《汉书·艺文志》“兵书略”之序中说:“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6]1762
春秋中期前,各国在军事行动中投入的兵力一般不多,范围也比较狭小,战争的胜利主要依靠战车的阵地会战来取得,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可决定战争的胜负。故在春秋早期的军事领域中,无论是战争观念、战争目的、作战方式,还是战争指导,都表现出一种过渡性的特征,即由早期的“兴甲兵以讨不义”[2]243的正义之举向“伐大国”、“拔其城、隳其国”[2]71的争霸战争过渡;由早期“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的恪守军礼向“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6]1762的奉行“诡道”过渡,可以说这是一个在军事领域丰富多彩的、充满着各种矛盾的历史阶段。
我们从发生在这一时期大大小小的战例就可看到这种充满矛盾的过渡性质。那时的军事活动,既有战场上的残酷厮杀,又更多地具有以迫使敌方屈服为目的的“行成”、会盟等比较温和的行为。考察齐桓公称霸的过程,我们看到真正通过激烈的战场之争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多,基本上都是依靠军事上的威慑作用,以使诸侯顺服,达到建立霸业目的,即所谓“九合诸侯,不以兵车”。
春秋中期以后,尤其是春秋战国之际,随着社会变革的日趋剧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战争也相应进入新的阶段。首先是武器装备的进步,钢铁武器增多,传统冷兵器的矛、戟、剑等均由青铜改为铁制,从秦俑坑出土数量众多的弩机,足见当时秦国已普遍装备。其次,兵种兵员也发生了变化,步兵和骑兵成为主要兵种,战车退居次要地位。各国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度,各国兵额大大增多,秦国当时就有戴甲的步兵百万以上。再次,战争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争的发起者和指导者,开始摒弃旧礼制的束缚,使战争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状况。以前用车兵作战,双方要选择平坦的地方,排列成整齐的,一经交战,战败的车阵乱作一团,很难重整旗鼓,再次编排车阵重行作战,胜负很快决定。而这时,步骑为主的野战和包围战为主,战争带有持久的、长期的性质,往往“旷日持久数岁”。步兵骑兵轻捷灵活,适于攻击险要地势,进攻手段上迂回的运动战术的运用,险要之地往往成为防御战和争夺战中的中心地点。再加上各国防御手段的加强,险要地势的利用,各国长城的修筑、作战指导的进步等等,这些都显示出战争的变化。
除了上述种种以外,体现在春秋晚期以后战争上最大的特点,当属作战指导的根本性变化。这就是《孙子兵法》倡导的“诡道”战法原则在军事活动领域内的普遍流行,过去的那种“贵偏战贱诈战”①偏战:《春秋公羊传》桓公十八年,何休注:“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见《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0,第2219页。的堂堂之阵战法遭到全面否定。正如班固所概括的“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使用诡诈之术,已成为战争舞台的主角,无需再用仁义道德来做任何掩饰。一切以功利为重,重视经验理性对事物本质的分析和判别,是一种在主客体“谁吃掉谁”迅速变化着的行动中简化了的思维方式。它以现实生存为根本目的,强调的是力量的差别,注意到自我力量的保护和隐藏,同时又必须看到事物变化的规律,顺着事物发展的态势,从而来改变自己力量的劣势而自得其所,这是军事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
发生于战国晚期的长平之战,在作战指导上秦赵双方均突破了军礼规定的窠臼,先是廉颇筑垒固守,坚不出战,以逸待劳,双方相持三年,不分胜负。继而秦使用反间计,使赵孝成王中计以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替代谋略双全的老将廉颇。秦将白起运用迂回战术,正面诈败佯退,把赵军引入秦军营垒附近,再以奇兵断截赵军后路,包围赵军46天,使其弹尽粮绝,只能突围,最后将其击败。
最为残忍的是,白起仅放回战俘中240人年幼者,将40多万降卒全部坑杀。这与《司马法》强调的“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简直相距甚远。
对待战俘的不同处置方式,体现了战争目的的差异,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军事规律的蜕变。不同的战争目的导致人们对实现战争目的过程中人的价值的不同认识,战国时期的杀俘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消灭敌方的有生力量,像秦国就是为了尽快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这一战使赵国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秦从根本上削弱了当时关东六国中最为强劲的对手,也给其他关东诸侯国以极大的震慑,六国弱势以成。由秦统一的形势已成不可逆转。
[1]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2.
[2]李零. 兵家宝鉴[M].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
[3]孙诒让. 周礼正义[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4]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1.
[5]国语·周语[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6]汉书·艺文志[M]. 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李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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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30(2016)01-0012-05
2015-11-05
田旭东(1954—),女,四川渠县人,西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