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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权益维护

2016-03-15

工会理论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职工培训企业

刘 瑛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苏南京210013)

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权益维护

刘 瑛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江苏南京210013)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去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千千万万职工的生计与家庭的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做实做细职工安置工作全过程,保障职工的民主参与权;二是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障职工就业权,激发创业热情;三是加强工会源头参与,全面维护职工权益;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保障托底工作,降低化解过剩产能中的社会风险。

化解过剩产能 ;职工权益维护 ;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心理健康建设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转型、生态环境约束、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大宗商品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以煤炭行业为例,据统计,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从2000年的211.39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4008亿元。从2011年开始,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后果十分严重:煤炭价格持续下行,甚至出现断崖式下跌,2015年煤炭价格跌至2004年水平;行业利润不断下降,直至陷入亏损困境,2015年行业亏损面超过90%。

产能过剩的企业往往占据大量的资本、劳动力以及土地、资源等优质资产,但生产及运营成本却居高不下,制约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同时,过剩行业通常体量比较大,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就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并传导到其他领域,带来难以估量的金融风险。因此,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化解过剩产能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之下不得不承受的结果,其中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则是如何妥善安置职工。据人社部披露,初步统计全国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今年4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当前职工安置工作。

如何处理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去产能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也关系到广大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未来命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实做细职工安置工作全过程,保障职工的民主参与权

企业是过剩产能的载体,在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去产能工作还是职工安置工作,其主要责任都应由企业来承担。一方面企业要主动想办法、练内功、挖潜力,积极谋划开拓新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实现职工内部安置;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实做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保障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尽量提高职工满意度,减少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1.做好宣传,取得职工的理解与认同。在分流安置方案出台之前,要向职工充分宣传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必要性、紧迫性,如实告知企业目前的经营困难和发展困境,争取职工的理解和主动参与。同时通过宣传橱窗、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展转岗转型创业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积极阳光的心态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分流安置过程的稳定。

2.摸清底数,以人为本制定实施安置方案。全面评估企业去产能状况,按照企业所需、职工所能,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充分发挥工会、团委等企业内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一线,充分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多方面收集职工诉求。要本着不让一个职工生活无着落,不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的原则实施安置方案,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3.规范程序,保证职工的民主参与。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关系到每一位职工及其家庭的命运,因此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搭建劳动关系沟通平台,依法就裁员、降薪、转岗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开展集体协商,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取得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4.完善细节,无遗留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补发欠发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关注企业特殊困难群体,比如工伤病残职工、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工亡职工家属等,落实好他们的安置办法、生活补贴、医疗保障等重大事项。人性化地处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的离职程序,除了给予法定的补偿,还可以设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使其在寻找工作期间还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

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障职工就业权,激发创业热情

此次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的人数众多,本系统本行业自身就业容量显然无法全部吸纳,必须向外部拓展就业领域。然而这些转移安置的职工大多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且劳动技能单一,再就业难度很大。现在亟需加强对这部分员工的教育培训。

1.加强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转移安置的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前提是其综合素质能够与劳动力市场所需岗位要求相匹配,因此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劳动者也应积极、主动、自觉地参加培训,掌握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新的岗位技能,实现再就业。当前,一些职工再就业培训意识还不强,甚至有一些敷衍、逃避的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可以采取把参加职业培训与发放安置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转岗人员自觉参加培训,掌握新技能。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改进再就业培训的内容,秉承市场所需、职工所能的原则开展培训,尽可能选择贴合职工能力范围、能够在较短时间掌握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项目,增强培训吸引力。

2.引导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要解决转移安置职工再就业问题,仅有职业技能培训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树立现代就业观念。一是要正确认识就业,打破那种认为只有到国有经济单位,到正规部门从事稳定的工作才算就业的观念,把再就业的领域扩展到非公有经济,扩大到各类新兴的社会服务、家庭服务等第三产业。二是要正确对待失业,产能过剩企业传统的“大锅饭”思维还比较重,一些职工在面对困境时还有“等靠要”的想法,要引导职工主动应对困境,积极寻求突破。三是要正确对待择业,不能仅着眼于正规、全日制的工作岗位,非全日制工、劳务派遣工、弹性工作等多种就业形式,以及社会需求较大的钟点工、临时工(短期劳动合同工)等灵活就业方式,都应当成为再就业的现实选择。

3.优化培训工作。方便职工是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出发点。一是培训时间更加灵活,组织单位应该提供夜间授课、周末授课等各种方式,使职工在工作之余也能够有时间参与培训。二是培训方式更加灵活,对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网络教学、自学加答疑等便捷、高效的培训模式,缩短培训时间,帮助职工更快掌握核心技能。三是培训地点更加灵活,可以在员工相对集中的地方或距离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地方设立教学点,减少因路途遥远而产生的缺勤现象。四是培训模式更加灵活,采取送教上门、整体培训、产训结合等方式,提供实实在在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相衔接,做好一条龙服务,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

4.开展创业培训和引导。解决失业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推动创业来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转移安置职工中也不乏准备创业的人员,但他们缺乏经验、勇气和资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要做好创业指导与服务。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分流安置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通过创业培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业态、创造新岗位,为化解过剩产能创造条件。

三、加强工会源头参与,全面维护职工权益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债由谁来担”,这些问题都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处理得不好就会侵犯到职工权益,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各级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分流安置职工的生活困难和权益保障问题,充分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源头参与和源头维护。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地方工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就业安置、转岗培训、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企业工会应主动参与企业过剩产能化解和职工安置工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想法,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及时了解职工安置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并向企业提出或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制定预案防患未然。

2.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与企业沟通,尽量保障职工就业权,比如:通过集体协商,以降低薪酬待遇、缩短工时、分批上岗等临时性措施,稳定现有岗位;指导督促企业在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努力为职工提供内部转岗的机会;对不能实现稳岗转岗的职工,企业也不要“一裁了之”,应该多方协调有需求的其他企业承接下岗失业人员。同时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实现再就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要及时跟进,监督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落实经济补偿。针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疑难问题,要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一起研究,必要时可出台具有地方指导意义的政策性文件。

3.不断深化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各级工会要以化解过剩产能为契机,推动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有关托底政策的落实。要充分掌握分流安置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从帮扶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方面深入研究,做好精准帮扶。要努力创新帮扶形式,针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困难职工,可以借鉴南钢慈善分会的做法,通过“企业出一点、工会拿一点、职工捐一点”三个渠道积极筹集慈善资金,并通过“一日捐”、义演义卖、志愿服务和关爱行动等活动,为救助基层困难职工建立新的保障,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4.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建设。产业此消彼长、企业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常态。然而对于经历其中的广大职工而言,转岗分流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变化,还有精神层面的创伤。对未来的担忧、对变化的恐惧、对自我的否定以及对利益调整的不公平感等都会使其出现一些心理健康问题,从而影响生活质量。工会要特别关注这部分职工的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心理援助。工会要通过面对面交流、文体活动、专家讲座、心理咨询等方式引导他们改变消极想法,树立阳光心态,更好地迎接生活的挑战。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保障托底工作,降低化解过剩产能的社会风险

化解过剩产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当企业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市场调节也不能化解时,政府应该给予其必要的帮助,承担起政策引导和保障兜底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化解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减少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

1.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努力开辟新的就业市场。在《意见》中提到,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各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社会企业接纳分流安置职工,可按照安置人员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减免企业税费等。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组织各类社会机构参与职工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为有招工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安置转移的求职者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与经济发达、用工需求大的地区建立长期联系,把外地的用工信息及时传递到安置转移压力大的企业,推动职工的异地异城安置。

2.做好社会保障,降低社会风险。《意见》就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还要考虑到可能出台的延迟退休政策,做好制度衔接。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促进劳动力市场良性循环,真正实现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以便分流安置职工实现跨行业、跨地区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在实现失业保险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促进就业、稳定岗位的积极作用。

3.尽快出台中央与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细则规定。相关的文件表明,在去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都会给予支持,中央财政将拿出1000亿用于职工安置。同时,失业保险和就业专项资金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也要予以相应支持,例如向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具体到资金的来源和规范使用方面,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安置职工需要多少费用,哪些费用可以通过社保渠道解决,哪些费用可以通过财政渠道解决,哪些费用必须由企业自身负责”这些关键问题,从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

4.加快解决国有老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和历史遗留问题。据报道,目前很多老煤企除了在艰难维持着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还承担着各种社会责任,比如发放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工伤职工及各类供养人员相关费用、维持社区的学校、医院、供电所、街道等社会职能正常运转的费用等。这些情况在国有钢铁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巨大的包袱成为其不可承受之负担,增加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力,也带来了化解过剩产能的难度。政府应加快研究国有老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对企业为维持社区正常运转所垫付的资金,制定财政补贴方案予以解决,将社区完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使这些企业轻装上阵,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1] 刘杨.煤炭行业去产能今年将大提速[R].中国证券报,2016-2-29.

[2] 杜燕飞.煤炭钢铁去产能:180万职工去哪儿[R].中国矿业报,2016-3-10.

[3] 张旭光.“化解过剩产能”需维护好职工权益[R].黑龙江工人报,2014-6-5.

[编辑:牛雪峰]

D412.6

A

ghllyj.2016.04.006

2016-05-07

刘 瑛(1972-),女,江苏南京人,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和女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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