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的症结及其应对
2016-03-15杨鹏飞
杨鹏飞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 200020)
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的症结及其应对
杨鹏飞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 200020)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状态的主要表现,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依然盛行的原因及其背后的症结,并从完善社保缴费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劳动关系依然非规范化运行的原因
1.企业以身试法。应该说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社会知晓度,特别是在企业的知晓度比较高,这既与劳动法律的调整内容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有关,也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社会对该法的重视有密切关系。各企业单位明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非常清楚《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签劳动合同将会造成的法律后果,但却还是有大量的非公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坚决不承认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规避自己的责任。
2.公共部门有意无意地放任。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制定的,其关于合同签订的规定相当明确和严格,但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情况是劳动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于劳动者的投诉置若罔闻。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媒体上一直存在各种争议,认为该法过度保护了劳动者利益,于是,公共部门的放任行为愈加普遍、公开,似乎这些不守法的行为也具有了正当性。既然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共部门如此作为,加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肆虐,尤其是近几年国内经济增速持续下行,于是放任非公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违法行为,容忍劳动关系继续非规范化运行,就成了一种常态。
3.劳动者的无奈与配合。虽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当严格,但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却不高。有这样几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意味着要失去工作岗位,雇主宁可不要你,也不愿与你签订合同;如果你要去打官司,企业也会有种种不签的理由,执法机关也会让你处处受阻。那种认为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碰瓷,除极个别特殊情况成功外,就完全是个想象而已。
还有一种情形,一些员工对于企业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表示理解和配合,因为他们发现,签了劳动合同,企业就要为他支付不菲的社保金,自己也要多支付不少费用,加上由于制度层面的问题例如社保转移困难重重,这些费用交了之后也与自己没有多少关系。与其出现这样的结局,不如不签合同,保住岗位甚至多得到一点工资收入更好。
上述各方的共同行为,使非公企业用工不签合同的行为日益扩展乃至大行其道。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是劳动关系规范化运行的保障,既然这一最基本的规定都难以得到落实,也就遑论缴纳社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伤职业病赔偿等劳动保护了。
二、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背后的症结
笔者先列举几种人们比较了解的情况。第一种是“投资环境”理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之所以有意无意放任非公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投资环境,形成当地人力成本的洼地,以吸引更多的资本来本地投资。
第二种可以称作“外地职工利益无视”论。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有比较突出的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现象。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之所以对于辖下非公企业违法、职工投诉行为熟视无睹,往往因为侵权者是本地企业,而投诉者是外地农民工,因此没有积极性去积极作为。
第三种称作“底层职工利益无视论”。我国当今社会,利益分层现象已经是客观现实,中上层和底层民众利益追求往往不一致,这一点也突出地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中。一些政府及其官员之所以对于辖下非公企业违法不愿有作为,即使受侵害的是本地户籍员工,非外地员工,但他们大多为底层的普通劳动者,官员们潜意识里也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这些底层劳动者,去惩罚那些为政府提供税收、促进当地经济繁荣的企业。
第四种可以称作“缺乏密切联系论”。各种政府监督机构,甚至工会组织敢于对企业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侵权行为无所作为,或者尽力推诿,是因为这些监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缺乏一种必要的密切联系,比如政府机构并不受选民的选票约束,工会也与它的成员之间缺乏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
除了上面几种涉及地方公共部门执法、司法的背景原因以外,笔者以下想重点从立法、守法方面探讨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和原因。
1.立法方面: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社保缴费标准明显过高。以北京市企业和个人缴纳标准为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2014年北京市缴存比例为企业缴存部分占比达到44.1%,个人为22.2%,合计费率为66.3%。北京的这一缴纳标准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现行的社保缴费标准对于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非常不合理。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市场经济初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保建设遵守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提供给劳动者的保险补偿标准相应也是比较低,社保缴纳的水准显然不应过高。其次,对于我国社保缴费标准还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这一标准不但不应该高,而应该尽可能地低。由于20世纪50年代建政初期,我国政府通过农村合作化、建立人民公社的方式集中了全部农民所有的土地,在城市实施了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客观上把全国所有的生产资料都集中到了政府手中。当时在进行这些资产集中时,就明确提出了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将承担人民的养老等保障责任。到20世纪90年代直至目前,除了一些地方公有制单位内部实行了将旧有的房产处置给职工以外,政府并没有将资产还给社会,那些由集中全民资产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都主要由政府掌控。如果忽视政府对于全民社保承担的历史责任,完全由民间企业和劳动者自己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这显然是不够公正的。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保费之间的绑定关系,如果这些缴费标准完全得到落实,当然会使那些新生的民间企业谈社保色变。一些非公企业单位千方百计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进而逃避缴纳社保就完全可以理解,当然,也能由此理解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企业不签合同、不交社保的非规范行为给予配合。
另一项是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问题。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伴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通过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建立起来的。当时建立这一制度的背景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使原来国有企业的员工不找市长找市场,在被企业解雇、下岗离开企业之前有一笔说得过去的补偿。实际上当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比较高的。
按照这样的标准,除非是由政府托底的国有企业,一般非公企业是难以承受的。而当时很多新生的非公企业同样都是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了此项负担。不过在《劳动合同法》之后,如果该法确立的合同签订制度完全得到落实,那么,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将不可避免。于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见到的情况经常是企业继续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非规范化状态下得过且过。
2.守法方面:我国劳动者队伍现实生存状况的问题。第一,劳动者到企业或雇主那里工作,对于市场最基本的信用即干活拿钱还是相信的,市场也是能基本给予保障;第二,无数的案例让劳动者深知,即便法律规定了较高的标准,但是当你要去公共部门要求实现这个权利比登天还难;第三,大部分劳动者别无选择,为了生存的需要只能接受这样的工作岗位,哪里管他签不签劳动合同。
关于第三点,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关系研究者、管理者们似乎基本上是忽视的。实际上这个问题相当重要。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者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民大多过着不得温饱的生活,80年代初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很低,仅仅依靠农业收入无法解决子女上学、结婚成家、甚至交农业税(农业税自2006年取消)等各种税费的需要。而农民所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农民并不拥有产权,其他的生产资料也是微不足道,大多数家庭处于比较贫穷的状态。了解了这一背景,才能理解一些劳动场所出现的“血汗工厂”和“奴役化”的情况,因为在外人眼中的“血汗工厂”,对于不少农民工来说还是能够接受的,只要能有劳动报酬即可。
从这里,也能解释为什么近些年来第二代农民工不像他们父辈一样逆来顺受,这不仅是因为第二代农民工比他们的父辈有知识文化,更是因为,在他们的父辈几十年来的劳作之后,家庭有了一点积累,再加上独生子女政策,每个家庭孩子很少,这些年轻人在遭遇不如意的劳动条件时,还可以对雇主说不。
三、解决我国非公企业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的若干建议
1.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际出发,以《劳动合同法》为起点,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劳动法律制度。首先是社保缴费制度。前已提及,反思和改革我国的社保缴费费率等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背景来认识。当前,全国有价值的资产(生产资料)大多控制在各级政府手中,那些著名的国企例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等,都是国有资产的物化形式。很显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控制这些资产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政府自己,而正是为了给人民的生存和幸福提供保障。
正是基于上述原理,中央政府文件已多次提出要划拨一定的国有资产给国家社保基金。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尽快迈出实际步伐,对国家现有的国有资产特别是拟划拨给社保基金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其社会保障能力进行清晰的估算。对于仍然不足的部分,可由新生的各类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共同缴纳。
其次是经济补偿金制度。关于这项制度,一般认为,它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基于当前各地失业保险已有一定基础的实际,建议尽快修改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取消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失去岗位的劳动者改为由失业保险给予必要的保障。
经过上述两项改革之后,得到实质减负的我国企业特别是广大非公企业及其劳动者就可以轻装上阵,竞争力与消费力将大大增强,这不仅有利于扭转当前经济下行趋势,也将使《劳动合同法》开启的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进程顺利推进。
2.下大决心采取土地产权改革等重大利益调整措施,解决我国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的相对贫困问题。贫困问题总是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实际上,无论从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还是从中央的有关决定来看,国家一直在探索如何让我国的农村劳动者尽快富裕起来。其中最重要也最为引人关注的一项决策,就是要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如果解决了这一问题,让农民重新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盘活长期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必将极大提升农民的财富能力和社会尊严,极大焕发农村劳动者的创业、创造活力,有助于彻底杜绝一些贫困的农民工自愿接受“血汗工厂”条件的现象,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规范化运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周正言]
F249.26
A
ghllyj.2016.04.002
2016-06-28
杨鹏飞(1966—)男,安徽南陵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