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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互动关系探究
——以戈尔巴乔夫时期为例

2016-03-15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戈尔巴乔夫法治建设核心价值观

李 芳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前苏联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互动关系探究
——以戈尔巴乔夫时期为例

李芳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摘要】戈尔巴乔夫时期,长期的法治缺失导致苏联核心价值观失去活力,而失去活力的苏联核心价值观被“思想丛林”吞没瓦解之后,苏联法治也随之彻底崩溃,苏联共产党和作为统一国家的苏联也不复存在。在苏联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各自的历史经历相互交叉、缠绕。厘清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对我国当下以法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苏联;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戈尔巴乔夫

戈尔巴乔夫作为前苏联最后一位领导人,在其任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以法治改革尤为引人瞩目。苏联法治也因此在戈尔巴乔夫时期(从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到1991年苏联解体)经历了从缺失到试图改革再到彻底崩溃的过程,而同一时期苏联的核心价值观也经过了从失活到意图重塑再到最终瓦解。在苏联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两者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各自的历史经历相互交叉、缠绕。厘清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对于我国当下以法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治缺失与“对口号的不信任”

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初,苏联虽然经过了前几任的改革,但整个社会依旧是在斯大林模式下运行的[1]。历史上,斯大林模式曾经帮助苏联迎来了“社会主义的正午”,使“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5年,是苏联和斯大林主义的声誉达到顶峰的25年”[2],但其内在的法治缺失却被掩盖和忽略了。然而法治的缺失却对苏联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培育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冲击,是导致核心价值观失活、民众“对口号不信任”的重要原因。

首先,没有理清权与法的关系,执政党决议甚至领袖言行高于法律、不受法律制约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核心价值观相悖。既然在核心价值观中,布尔什维克党是“人民的领袖”,那么其行使权力时尊重和受制于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自然是核心价值观中应有之义。而实际上,如斯大林所言,布尔什维克党作为执政党,其口号“是一种更重要得多的东西,因为这些口号具有实际决定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执行”[3]。久而久之,领袖言论与执政党口号高于法律、无视法律的惯性滋生了对领袖狂热的个人崇拜与根深蒂固的官僚主义作风,执政党日渐脱离人民,与核心价值观中的“人民领袖”相去甚远。

其次,核心价值观中的诸多内容无法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且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核心价值观流于纸面。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基本理念和共同价值取向,只有体现于制度建设中并借助法治的有力保障,才能渗入和指导日常的社会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在斯大林模式下,以核心价值观中的“人民民主”为例,在选举制度上虽然1936年苏联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职业如何,都有权参加选举,只有按照判决被剥夺选举权和患精神病者除外”,但却未就被选举权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候选人往往由党组织指定,很难体现真正的民主。最高领导人的更替也是如此,有学者就指出苏共在执政过程中没能在法律框架内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最高领导人更替制度,以致“其接班人选是在上一届领导人身后或者经过残酷的党内斗争,或者由少数元老通过暗箱操作来决定,有时甚至是通过党内政变解决的”[4]。在这个过程中普通群众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意志得不到体现,核心价值观中的“人民民主”沦为了得不到制度保障的空谈。

最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严肃、不正义,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异化了法治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如前所述,运转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核心价值观发挥指导现实社会生活作用的重要条件。然而在斯大林模式下,毫无正义可言、甚至如闹剧般的“摆样子审判”比比皆是。畸形的法律实践使法制本身名声扫地,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积淀成对社会的不满,酝酿出各种社会思潮,成为苏联社会内部的定时炸弹[5]。法治与核心价值观二者的关系被彻底异化,畸形的法制不但无法保证核心价值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瓦解核心价值观、抵消社会凝聚力、分化社会基本共识、破坏社会稳定的凶手。

总之,由于斯大林模式长期以来的法治缺失,到戈尔巴乔夫上台之时,苏联核心价值观已基本失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微乎其微,苏联人民“对所号召的东西,对讲坛上讲的东西,对报纸上和教科书中说的东西就开始不那么相信了”[6]。

二、“复归”列宁主义与“进行广泛的法制改革”

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对苏联社会业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所意识并开出了自己的“药方”,着手在苏联推行一场所谓“彻底的改革(perestroika)”。而重塑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改革的互动是戈尔巴乔夫改革蓝图上的重要一笔。为了重塑苏联的核心价值观,戈尔巴乔夫搬出了列宁主义的大旗,在将列宁主义曲解为单纯的“对人的重视”以及抽象的“人的价值”之后,提出“向弗·伊·列宁求教是改革的思想源泉”[6],并在名义上将复归列宁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完全恢复列宁的社会主义概念”[7]作为重塑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戈尔巴乔夫选择法治来为他的核心价值观重塑保驾护航,要求全国“进行广泛的法制改革”,并首次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具体来说,戈尔巴乔夫的核心价值观重塑与法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希望通过法治限制以及削弱领袖和执政党的权力,铲除官僚主义与特权思想的根源,尝试使执政集团成员恢复“特别近似于列宁的老布尔什维克革命家的理想”[6]。一方面,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将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1988年的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法制改革>的决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确保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党的组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劳动集体、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行事”[9]。同时还要求建立宪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各项法律、法令是否与宪法相符以维护宪法权威。另一方面,重提列宁的“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将原本属于领袖和执政党的立法等实权转交给苏维埃并对苏维埃进行改造使之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以此削弱领袖和执政党的权力。

戈尔巴乔夫试图通过用法律限制权力、用苏维埃削弱权力来瓦解官僚主义与特权思想滋生的根基和土壤,使执政党重新符合核心价值观中所宣传的形象。这些做法虽然令人振奋但本身却存在着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比如在利用法制限制了当前执政集团的权力之后整个国家的权力架构需要相应做出怎样的调整?在新的权力架构中怎样继续体现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避免在新的权力架构中出现新的特权阶层?戈尔巴乔夫对这些问题显然缺乏思考。

其次,着重强调人的各项权利及其法治保障,试图打着苏联核心价值观的旗号来推广所谓“人”的价值观,并挑选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是群众的活生生的创造”等提法来为自身辩护[6]。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权利在法制框架内的确得到了一定的扩展,“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而在公开性和民主化的原则之下,通过立法和对法律的修改,核心价值观中原先停留于纸面、涉及个人权利的一些内容似乎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以民主权利为例,1988年11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根据戈尔巴乔夫的建议通过了对宪法的修改案和新的选举法。根据这两个法令,国家将增设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大会2250名代表中的1500名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1989年3月的人民代表选举不再是象征性的竞选,因为“在这场选举中没有任何政党参与,人们都是作为个体平等地参与竞选”,“许多想维护原有社会体制的人都在竞选中失败了”[10]。再如以言论自由为例,在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无论是开放言禁、报禁还是允许之前被审查制度封杀的图书电影公开出版上映都表明苏联当局试图给予民众以充分的言论自由并“允许他们随意运用大众媒体作为工具”[10]。这种充分的言论自由也在立法上有所体现。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公开性的决议》,苏联当局还在1989年拟就了《信息法》草案,总则对公民知悉和获取“为了积极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所需要的信息”提供了支持。

戈尔巴乔夫希望通过法治使核心价值观中对个人权利的规定落地,但在这个过程中核心价值观本身却开始悄然变味,抽象的“人的价值”开始取代现实的阶级利益。这种对阶级意识的弱化很可能导致拥有了权利的个人对核心价值观反戈一击。比如参与甚至赢得了选举的人是不是真的对苏联和社会主义有着价值上的认同?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如何把守言论自由的边界?这些问题在戈尔巴乔夫那里显然找不到答案。

最后,规范法治实践,试图使核心价值观能通过公正的法治体系得以落实。为避免“摆样子审判”的闹剧继续上演,戈尔巴乔夫为规范法治实践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方面,凸显司法的独立性,让“司法权真正独立于其他权力”。强调法政分离,将通过政治手段“干预解决具体案件的事看作是应该按法律惩处的犯罪活动”[11]。在1986年就曾经发生过苏联最高检察院为一名受克格勃逮捕、迫害的记者平反,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切布里科夫为此在《真理报》上认错的事件[12]。另一方面,对审理、检察等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决实行无罪推定”,并提高律师的作用,“必须扩大辩护人对预审和诉讼程序的参与范围”,而在检查监督中,要“提高检察院的责任,完全恢复列宁主义的检察监督原则”[8]。

总之,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确实展示出了改革的雄心壮志。但在重塑核心价值观过程中“人的价值”对阶级意识的替代使所谓的“复归”列宁主义名不副实,试图用法治限制公权但对法治化的权力架构缺乏规划,对执政党如何在法治条件下继续领导和开展社会主义事业更是一无所知。虽然戈尔巴乔夫本人颇为乐观地认为他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能让“人们开始按另一种标准生活”[13],但这种“乐观”却远远不足以应付诸多新生的危机。

三、“思想丛林”与法治崩溃

在戈尔巴乔夫上台推行一系列“新思维”之后,苏联的社会氛围逐渐由压抑窒息转向自由活跃,但这种自由很快就转向了极端的混乱与失控。戈尔巴乔夫试图重塑核心价值观的努力彻底破产,连带法治也开始无序直至崩溃。

在苏联社会,排斥核心价值观的反对派一直存在,他们信奉的观点也五花八门,“从‘地道的西方派’到乡土与帝制派,从人道主义与国际主义到狂热的民族主义派,一应俱全”[13],只不过在原先的斯大林模式下,由于高压管制这些反对派的活动空间只限于地下。而在戈尔巴乔夫开放言禁、鼓励言论自由之后,这些反对派便夺门而出,涌入社会舆论场,与核心价值观分庭抗礼。戈尔巴乔夫试图重塑核心价值观的努力带来的却是一个活生生的“思想丛林”,在这个丛林中,核心价值观反倒成了被围捕追杀的猎物。

一方面,从对苏联现实的认知来看,戈尔巴乔夫认定的本意是通过“向列宁求教”使核心价值观从斯大林模式下的扭曲状态回归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并将重塑过的、重视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群策群力解决现实问题的指导思想。可事实上,在重塑过程中,核心价值观对现实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增反减,所谓的为改革献言献策也是一厢情愿。有的人不仅对现实问题毫不关注,反而将宝贵的舆论资源用于不同价值观之间不受约束的骂战上,“大众传媒上无原则的相互争吵向社会散播仇恨、敌对和刻毒的情绪”[13],核心价值观也被淹没于这些无意义的对骂中。有人提出苏联的核心价值观根本不需要被重塑,主张回到斯大林,认为苏联社会并没有什么严重的现实问题。还有一部分人否定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价值观,将全部社会问题都归咎于党的领导,是“党政领导目光短浅、不负责任、屡犯错误的后果”。结果当局挑头重塑核心价值却只换来“大家都更加猛烈地向政府发起攻击”[13]。

另一方面,从对苏联历史的态度上看。戈尔巴乔夫在重塑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一再重提列宁的经典论述并奉为圭臬,无疑也是为了增加民众对苏联历史的认同感并将这份对历史的认同融入核心价值观当中。然而,事实的发展却完全超出了戈尔巴乔夫的设想。随着对斯大林时期冤假错案的陆续平反与对同时期历史人物的重新评价,社会上掀起了批判苏联历史的风潮,批判的声势日益浩大,批判的对象也越来越广,“出现了二十大之后又一次令斯大林声名狼藉的浪潮,大张旗鼓地谴责勃列日涅夫,随后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对列宁本人、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原则也进行重新评价的地步”[13]。最后,苏联历史被不加甄别和区分地彻底否定,各种意图搞垮苏联的奇谈怪论也粉墨登场,有人裹挟民族情绪,宣扬民族分离主义,主张应让各民族独立,回到苏联以前的状态;更有甚者鼓吹应该恢复历史上的君主制来替代苏联[10]。经过这场风波之后,民众对苏联、苏共、列宁以及社会主义的认同感跌至冰点,戈尔巴乔夫的核心价值观重塑也变得徒有其名。

随着戈尔巴乔夫试图复归列宁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重塑彻底破产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庞大的“思想丛林”中惨淡出局,苏联当局也很快失去了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丛林”中的其他各路思想在“丛林法则”下继续自发运作。这种混乱无序给苏联法治带来了灭顶之灾。

一方面,瘫痪了本应正常运作的立法机构。1989年5月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由于一大批诉求各异、信仰繁杂的反对派在民主选举中战胜共产党候选人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各式各样的价值观也开始在立法机构中堆积发酵。虽然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产党代表的比例高达87%,甚至超过了原先最高苏维埃的71.5%[14],但由于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丛林”中惨遭淘汰,人民代表大会中数量庞大的共产党员们无力阻击立法机构中反对派各种宣传阵地的相继建立。在立法机构中什么都有人说,什么都可以说,但“代表观点各异的苏维埃是‘清谈馆’,它没有权威,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15]。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被朝令夕改。随着核心价值观的出局,对原先宪法的认可度也一落千丈,“思想丛林”中其他各种价值观之间的激烈厮杀对宪法的扰动也越来越明显和频繁。从1989年5月到1990年12月,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在历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宪法的讨论和决议从未缺席。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宪法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89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系列决议,在“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名义下,通过修改宪法使国家大权从苏共转移到包含各反对派的最高苏维埃。但仅仅三个月以后,1990年3月召开的第三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就修改宪法,规定苏联实行总统制,国家体制由“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转变为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同时彻底取消苏共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制。同年12月召开的第四次人代会又继续修改宪法,增设副总统、内阁、国家检察机关、安全委员会、联邦委员会以强化总统权力并进一步弱化最高苏维埃的作用。可以看到,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被修改了四次,这些改动直指国家性质与基本制度。修改频率之高、改动幅度之大着实令人惊讶。

最后,苏联法律逐渐沦为无人问津的一纸空文。虽然苏联宪法被一改再改,但苏联社会对苏联法律的认可程度却丝毫没有因此提高。相反,随着核心价值的瓦解以及“思想丛林”中其他各种意识形态的脱颖而出,对苏联的国家认同几乎荡然无存,苏联法律越来越成为无人过问的摆设。比如在核心价值观被抛弃后,在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分离主义取代了对苏联的国家认同,在各加盟共和国内掀起了一股独立风潮。各加盟共和国从1989年起就陆续发布独立宣言、主权宣言或与之类似的文件。这些文件或规定废除苏联宪法在本共和国境内的效力,或提出在本共和国范围内,本共和国法律高于苏联法律。即使苏联最高苏维在1990年 4月通过了《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规定了退出联盟的条件和程序。但各加盟共和国在实际退出联盟时,无一遵守这一苏联法律。与此同时,由于核心价值观的彻底失效,苏联当局不得不将“是否继续保留联盟”这个本来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交给全民公投,最终的公投结果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赞成继续保留联盟。虽然这一公投及其结果受到苏联宪法保护,但仍有包括波罗的海三国在内的数个加盟共和国抵制公投结果。叶利钦等加盟共和国领导人也完全没有将苏联宪法和这次公投放在眼里,仅仅八个多月之后,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个加盟共和国的领导人就在别洛韦日签署协议,宣布苏联这个在法理上拥有15个加盟共和国的国家停止存在。

至此,在苏联的核心价值观被“思想丛林”吞没瓦解之后,苏联法治也彻底崩溃,苏联共产党和作为统一国家的苏联也不复存在。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厘清核心价值观与法治间的辩证关系,避免改革走偏给整个社会与国家带来“不可承受之痛”,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审慎思考的问题。

四、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是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

戈尔巴乔夫对重塑核心价值观以及改革法治的尝试说明了在缺失法治的社会中,核心价值观会如何失去活力。而这一系列尝试的失败又生动地展示了在核心价值观被瓦解之后,国家法治与整个社会会怎样一步步走向混乱和崩溃。这些事实并非是历史的巧合,而是客观规律作用的结果,都雄辩地说明了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

首先,核心价值观的“颜色”始终不能改变。无论核心价值观如何重塑,社会主义的色彩都应该始终保持,决不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丝毫淡化。一旦冲淡了社会主义的色彩,核心价值观中所有其他的论述都会变得抽象而庸俗,并让接受核心价值观的人无所适从。以苏联的历史教训为例,由于戈尔巴乔夫在重塑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名义上是回到列宁,实际上却是曲解列宁,抽象的“人的价值”取代了具体的阶级意识,社会主义的色彩被越冲越淡。直到最后,人们从核心价值观中获得的也仅仅是庸俗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自由”没有被用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反而成为了瓦解社会主义的舆论垃圾的制造厂;这些“权利”也没有为社会上的无产阶级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反而成为了反动政客们步步高升的垫脚石。褪去了社会主义外衣的苏联核心价值观俨然成为了一副行尸走肉。

其次,核心价值观是庇佑法治建设的护身符。一旦核心价值观丧失了社会的认同,引发思想领域的混乱,对法律的敬畏便无从谈起,法治就难以维系。就如在戈尔巴乔夫时期逐步壮大的反对派一样,虽然出于肢解核心价值观的目的,他们往往也会打出所谓“法治”的旗号,可一旦达到了瓦解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法治立马就会被他们当作一文不值的绊脚石抛诸脑后。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把践行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的框架中,将培育核心价值观作为践行法治的长征第一步;另一方面也必须将法治观念融入到核心价值观之中,把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信仰转化为对法治的敬畏与坚持。只有得到核心价值观的保证与助力,法治的大厦才能立高立稳。

最后,法律必须成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刀与剑。既然核心价值观之于法治建设有着奠基性的作用,那么避免核心价值观僵死失活、防止核心价值观被杂音淹没就成了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尤其是苏联的教训更使这个问题似乎陷入了“管”与“放”的两难困境:在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初,核心价值观由于当局对思想领域“管得太死”而失活,而在其下台之前,核心价值观又是因为当局在思想领域“放得太开”而瓦解。实际上,在新时期培育核心价值观早已不再是对思想言论要“管”还是要“放”的零和博弈,而是应该依靠法治在思想领域建立起一套能够维护和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详尽规则,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思想与言论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即使是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批评也同样享有不打折扣的表达权利,因为这些言论与思想虽然激烈但却是对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积极鞭策。反之,对于违反和破坏规则的言论,比如戈尔巴乔夫改革过程中充斥舆论的谩骂、谣言、挑唆暴力等,无论其包装得如何“义正辞严”也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纠偏,决不能不了了之。对于某些有争议的言论究竟是否符合规则,则又要以法律为依据,靠严肃、公平的法律程序来裁决,决不能让口号、情绪、强权甚至“摆样子审判”越俎代庖,轻易“拍板定罪”。只有让法制真正作为思想领域中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成为真正的裁判长,才能宽严相济、张弛有度,使核心价值观作为“定海神针”的同时又不致“曲高和寡”。

总之,在改革过程中,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核心价值观,在保证思想自由开放的同时增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认同,在法制建设中坚守政治底线,在司法活动中真正体现和保障核心价值观才能凝聚社会共识、保障社会稳定、理顺日益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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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Exploration of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e Values of USSR and Construction of Law——Take Gorbachev Era for Example

LI Fang

(SchoolofMarxism,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

Abstract:During Gorbachev era, the long-term deficiency of law contributes to core values of USSR’s losing activity. After core values being engulfed by ‘The Jungle of Thoughts’ rule of law in USSR is collapsed, and neither the communist party of Soviet Union nor USSR as a unified nation is no longer existed. With the socialist development of USSR core values and construction of law are always influencing each other while their history are reciprocal chiasmata. To figure out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e values of USSR and construction of law during Gorbachev era has an importan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n cultiv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by law in today’s China.

Key words:USSR;core values;construction of law;Gorbachev

【中图分类号】DF093(512);DF083(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6)01-0116-07

作者简介:李芳(1970-),女,湖北钟祥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4年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坚定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自信研究”(项目编号:14JDSZK087)、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项目编号:CCNU15Z02008)

·收稿日期:2015-12-23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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